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卫生部
关于印发《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文件
卫医发[2000] 184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
为在各级医疗机构中推广科学、合理用血技术,杜绝血液的浪费和滥用,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我部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组织专家制订了《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二○○○年 月 日
抄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 二○○○年六月二日印发
校对:高光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第三条 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
第四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第二章 输血申请
第五条 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第六条 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
,并记入病历。
第七条 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和贮血,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手术室内的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
第八条 亲友互助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输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第九条 患者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等,由经治医师申请,输血科(血库)或有关科室参加制定治疗方案并负责实施,由输血科(血库)和经治医师负责患者治疗过程的监护。
第十条 对于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第十一条 新生儿溶血病如需要换血疗法的,由经治医师申请,经主治医师核准,并经患儿家属或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血站和医院输血科(血库)提供适合的血液,换血由经治医师和输血科(血库)人员共同实施。
第三章 受血者血样采集与送检
第十二条 确定输血后,医护人员持输血申请单和贴好标签的试管,当面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病室/门急诊、床号、血型和诊断,采集血样。
第十三条 由医护人员或专门人员将受血者血样与输血申请单送交输血科(血库),双方进行逐项核对。
第四章 交叉配血
第十四条 受血者配血试验的血标本必须是输血前3天之内的。
第十五条 输血科(血库)要逐项核对输血申请单、受血者和供血者血样,复查受血者和供血者ABO血型(正、反定型),并常规检查患者Rh(D)血型(急诊抢救患者紧急输血时Rh(D)检查可除外),正确无误时可进行交叉配血。
第十六条 凡输注全血、浓缩红细胞、红细胞悬液、洗涤红细胞、冰冻红细胞、浓缩白细胞、手工分离浓缩血小板等患者,应进行交叉配血试验。机器单采浓缩血小板应ABO血型同型输注。
第十七条 凡遇有下列情况必须按《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有关规定作抗体筛选试验:
交叉配血不合时;
对有输血史、妊娠史或短期内需要接收多次输血者。
第十八条 两人值班时,交叉配血试验由两人互相核对;一人值班时,操作完毕后自己复核,并填写配血试验结果。
第五章 血液入库、核对、贮存
第十九条 全血、血液成分入库前要认真核对验收。核对验收内容包括:运输条件、物理外观、血袋封闭及包装是否合格,标签填写是否清楚齐全(供血机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供血者姓名或条型码编号和血型、血液品种、容量、采血日期、血液成分的制备日期及时间,有效期及时间
、血袋编号/条形码,储存条件)等。
第二十条 输血科(血库)要认真做好血液出入库、核对、领发的登记,有关资料需保存十年。
第二十一条 按A、B、O、AB血型将全血、血液成分分别贮存于血库专用冰箱不同层内或不同专用冰箱内,并有明显的标识。
第二十二条 保存温度和保存期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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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种 保存温度 保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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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浓缩红细胞(CRC) 4±2℃ ACD:21天
CPD:28天
CPDA:35天
2.少白细胞红细胞(LPRC) 4±2℃ 与受血者ABO血
型相同
3.红细胞悬液(CRCs) 4±2℃ (同CRC)
4.洗涤红细胞(WRC) 4±2℃ 24小时内输注
5.冰冻红细胞(FTRC) 4±2℃ 解冻后24小时内输
注
6.手工分离浓缩血小板(PC-1) 22±2℃ 24小时(普通袋)或
(轻振荡) 5天(专用袋制备)
7.机器单采浓缩血小板(同PC-2)(同PC-1) (同PC-1)
8.机器单采浓缩白细胞悬液 22±2℃ 24小时内输注
(GRANs)
9.新鲜液体血浆(FLP) 4±2℃ 24小时内输注
10.新鲜冰冻血浆(FFP) -20℃以下 一年
11.普通冰冻血浆(FP) -20℃以下 四年
12.冷沉淀(Cryo) -20℃以下 一年
13.全血 4±2℃ (同CRC)
14.其他制剂按相应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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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贮血冰箱的温度自动控制记录和报警装置发出报警信号时,要立即检查原因,及时解决并记录。
第二十三条 贮血冰箱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每周消毒一次;冰箱内空气培养每月一次,无霉菌生长或培养皿(90mm)细菌生长菌落<8CFU/10分钟或<200CFU/立方米为合格。
第六章 发血
第二十四条 配血合格后,由医护人员到输血科(血库)取血。
第二十五条 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共同查对患者姓名、性别、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血液有效期及配血试验结果,以及保存血的外观等,准确无误时,双方共同签字后方可发出。
第二十六条 凡血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发出:
1.标签破损、字迹不清;
2.血袋有破损、漏血;
3.血液中有明显凝块;
4.血浆呈乳糜状或暗灰色;
5.血浆中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
6.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
7.红细胞层呈紫红色;
8.过期或其他须查证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血液发出后,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样保存于2-6℃冰箱,至少7天,以便对输血不良反应追查原因。
第二十八条 血液发出后不得退回。
第七章 输血
第二十九条 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颜色是否正常。准确无误方可输血。
第三十条 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带病历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等,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再次核对血液后,用符合标准的输血器进行输血。
第三十一条 取回的血应尽快输用,不得自行贮血。输用前将血袋内的成分轻轻混匀,避免剧烈震荡。血液内不得加入其他药物,如需稀释只能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
第三十二条 输血前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连续输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时,前一袋血输尽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器,再接下一袋血继续输注。
第三十三条 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再根据病情和年龄调整输注速度,并严密观察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1.减慢或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路;
2.立即通知值班医师和输血科(血库)值班人员,及时检查、治疗和抢救,并查找原因,做好记录。
第三十四条 疑为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护静脉通路,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在积极治疗抢救的同时,做以下核对检查:
1.核对用血申请单、血袋标签、交叉配血试验记入;
2.核对受血者及供血者ABO血型、Rh(D)血型。用保存于冰箱中的受血者与供血者血样、新采集的受血者血样、血袋中血样,重测ABO血型、Rh(D)血型、不规则抗体筛选及交叉配血试验(包括盐水相和非盐水相试验);
3.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加肝素抗凝剂,分离血浆,观察血浆颜色,测定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
4.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检测血清胆红素含量、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血浆结合珠蛋白测定、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并检测相关抗体效价,如发现特殊抗体,应作进一步鉴定;
5.如怀疑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抽取血袋中血液做细菌学检验;
6.尽早检测血常规、尿常规及尿血红蛋白;
7.必要时,溶血反应发生后5-7小时测血清胆红素含量。
第三十五条 输血完毕,医护人员对有输血反应的应逐项填写患者输血反应回报单,并返还输血科(血库)保存。输血科(血库)每月统计上报医务处(科)。
第三十六条 输血完毕后,医护人员将输血记录单(交叉配血报告单)贴在病历中,并将血袋送回输血科(血库)至少保存一天。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2000年6月1日
教育部关于印发《九年义务教育小学思想品德课和初中思想政治课课程标准(修订)》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九年义务教育小学思想品德课和初中思想政治课课程标准(修订)》的通知
2001-10-17
教基[2001]25号
《九年义务教育小学思想品德课和初中思想政治课课程标准(试行)》自1997年4月颁布以来,对于加强小学思想品德课和初中思想政治课的教学、改革及教材建设,帮助学生确立正确的政治方向,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养成文明的行为习惯,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为适应形势发展要求,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以及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全国中小学德育工作会议和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增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教育部对中小学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课程标准进行了必要的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九年义务教育小学思想品德课和初中思想政治课课程标准(修订)》(以下简称《课程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研究《课程标准》,掌握精神实质
《课程标准>是国家指导小学思想品德课和初中思想政治课教学、评估、考核,以及规范教材编写与审查的规章。此次修订是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快中小学教育改革步伐的大背景下进行的。其目的是进一步加强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建设,转变教育观念,提高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其更好地发挥在学校德育工作中的主导渠道作用,重点解决“繁、难、偏、旧”和偏重书本知识的现状,增强时代感,淡化学科体系,强化实践环节。修订后的《课程标准》增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内容,增加了用于活动和社会实践的课时。强调教学要紧密联系学生的生活实际和社会实际,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对教学内容和基本要求中与现在提法不相符合,观念比较陈旧,纯知识性、概念化的内容做了删改。对过高的认知要求,适当降低难度,同时增加具有时代感、鼓励学生创新和实践的相关内容和要求。通过新修订的《课程标准》,力求促进教师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的转变,积极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倡导研究性学习。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以及全体小学思想品德课和初中思想政治课教师都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研究新修订的《课程标准》,特别是对新修订部分要进行深入的研究,领会修订目的,掌握精神实质。
二、积极做好《课程标准》的实施工作
《课程标准》的实施是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推进下一步德育课程改革的重要步骤。新修订的《课程标准》颁布后,依据原《九年义务教育小学思想品德课和初中思想政治课课程标准(试行)>编写并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小学思想品德课和初中思想
政治课教材,要根据修订后的《课程标准》作相应的修改,并报教育部备案。2002年春季开学起,实施新修订的《课程标准》,原国家教委于1997年颁发的《九年义务教育小学思想品德课和初中思想政治课课程标准(试行)》停止使用。目前正在使用的、未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的教材,或此前审查未通过的教材,必须按新修订的《课程标准》修改后送报全国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方可使用。
三、积极做好培训教师工作
修订的《课程标准》对教师的素质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小学思想品德课教师和初中思想政治课教师不仅要全面掌握新修订的《课程标准》,准确把握精神实质,还要不断更新观念,研究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帮助教师掌握《课程标准》,教育部将有计划地
开展教师培训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也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多种方式的教师培训工作,确保《课程标准=》的贯彻实施,从而推进中小学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的进一步改革。
实施《课程标准》过程中各地要注意不断研究和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将情况报我部。
《九年义务教育小学思想品德课和初中思想政治课课程标准(试行)》修订说明
《九年义务教育小学思想品德课和初中思想政治课课程标准(试行)》自1997年4月颁发试行以来,对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加强小学思想品德课和初中思想政治课的教学和改革,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在试
行的过程中,我国的社会生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教育事业不断发展,中小学生的思想状况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中央对中小学德育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小学德育工作特别是德育课程的建设要与时俱进,适应新情况,增强时代感。为此,教育部对<九年义务教育小学思想品德课和初中思想政治课课程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的目的是根据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加强和改进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和思想政治教育,进一步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小学思想品德课和初中思想政治课教学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使之更好地发挥学校德育工作主导渠道的作用。
一、此次修订的基本原则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转变教育观念,适应中小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突出创新精神和时代精神,淡化学科理论体系,增强教学的实践环节,加强思想品德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
二、调整和充实教学内容,优化课程结构
小学一、二年级加强了文明礼貌、行为规范的养成教育,三至五年级增加关心和帮助贫困家庭、灾区人民的教育要求,加强关心他人的教育。在小学的教学内容和行为要求中,还增加“会与教师交换意见”、“学会与人交流”、“要自信,不自卑”等内容。
对七年级的教学内容结构作了调整,把心理品质教育、道德教育与健康人格教育结合起来,以加强学生的品格修养。在课题上进一步突出品格修养的要求,把单课题式改为双课题式。如将“锻炼心理品质”改为“锻炼心理品质,加强品格修养”,“善于调节情绪”改为“善于调节情绪,保持乐观心态”。在教学内容和基本要求中,增加品格修养的内容。比如,在“锻炼心理品质”的教学内容中,加入“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需要健康的人格;良好的心理品质有助于高尚品格和道德情操的培养”。
八年级强调对学生进行富有成效的法制教育。增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自我保护的教学内容和要求,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
九年级加强国情、国策教育,课程结构作了较大调整。将资本主义以前的简史部分合为一个单元;新增“社会主义是中国人民的历史选择”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两个单元。增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内容;充实了“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一国两制”和“科教兴国战略”等国情国策方面的内容以及有关当今世界形势的知识。
三、删除“繁、难、偏、旧”的内容,减轻学生负担
在一至六年级,删除对一些概念的认知要求;将对某些内容的要求确定为“知道”,以降低教学要求。
在七年级,删去部分纯心理学概念的教学内容,以及对这些概念的识记或理解要求,以淡化学科体系,减轻学生负担。
在八、九年级,删去了一些离学生生活较远的法律条文和一些史实及概念化、学生难于理解的教学内容。
四、强调更新教育观念,推进素质教育
1.强调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突出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培养。
在小学低年级的教学内容和行为要求中,增加“大胆提问”。在三至五年级的行为要求中,增加“主动寻找答案”等。在六、七年级增加“勇于探索和创新”的教学内容。
在启发式教学原则中,强调要“鼓励学生发表不同的意见,从不同的角度思考问题”,明确提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2、改进教学方法,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时代感。
强调教学方法的针对性、有效性和时代感,强调采用启发式、讨论式和研究性学习等方式进行教学,提出“有条件的学校,应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教学,努力实现教学手段的现代化”。八年级法律常识采用以案说法的方式,将原“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改为“针对性”原则,以加强教育教学的针对性。
3、较大幅度增加了实践活动的要求,以加强实践教学。
在教学时间安排中,规定小学至少有30%的时间、初中至少有20%的时间用于开展学生课堂活动和相关的实践活动。在教学内容和基本要求中,除原有的实践活动要求外,又补充了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在教学方法中,强调“社会实践活动是本学科教学不可缺少的
组成部分”,并强调要增加课堂教学中学生活动的成分,有计划地组织社会实践活动。在学习评价中,强调了对学生行为表现和道德实践能力的评价,通过评价,努力创设有利于学生积极、主动、创造性学习的氛围。
将七至九年级教学要求中的“运用”层次,全部改为“活动”。强调在活动中学,在活动中用,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并且适当增加了开展活动的具体要求。
五、规范有关概念,采用新提法
将原“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提法,改为“邓小平理论”;八年级删除“义务兵役制为主体”这一与现行法律不一致的提法。
六、统筹安排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学内容和课时
根据九年义务教育的要求,统筹安排一至九年级小学思想品德课和初中思想政治课的教学内容和要求。同时,考虑到目前中小学还没有完全贯通的现状,就不同学制对课程标准的适用作了说明。
课时安排只规定了年段或年级的大约总课时数,不再按单元细分,使教师处理教学内容有更大的灵活性和弹性,便于教师从实际出发进行教学。
七、教材编写和选用
小学思想品德课和初中思想政治课教材的编写、审查和选用,依据《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此文件原在本刊2001年第12号(总第150号)上刊载过,由于我们工作不细,在印刷时有一页印错了,现重新刊载,以确保文件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