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为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规定重新组建独立于行政机关的仲裁机构,国务院办公厅于1994年11月13日发出了《关于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和筹建中国仲裁协会筹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4〕99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下
发以后,各地方、各有关部门和组织对重新组建仲裁机构都比较重视,做了大量细致、扎实的工作。同时,从实际情况看,落实仲裁法和《通知》的要求,任务仍很艰巨。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的工商、城建、科技等部门设立
的现有仲裁机构1995年9月1日即将终止,设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现有隶属于行政部门的仲裁机构最迟到1996年9月1日也要终止。因此,依法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时间已经相当紧迫。为了进一步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工作,保证仲裁工作
的连续性,保护经济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定一名政府领导同志负责这项工作。要抓紧对本地区现有仲裁机构调查摸底,提出1996年9月1日前本地区组建仲裁机构的工作规划(根据本省、自治区的需要与可能,在对仲裁法规定可以设
立仲裁机构的设区的市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分类排队,作出分期分批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具体安排)并负责协调、指导、落实。各省、自治区要依照仲裁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即将下发的统一规范,力争在1995年9月1日前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列入计划第一批重
新组建仲裁机构的其他设区的市的仲裁机构组建起来。同时,要分期分批地抓好其他设区的市的仲裁机构的重新组建工作。要大力宣传仲裁法,组织培训有关人员。具体工作由省、自治区和有关城市人民政府的法制局(办)牵头,有关部门和组织参加,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共同做好。
二、国办发〔1994〕99号文件确定的北京、上海、天津、广州、西安、呼和浩特和深圳7个试点城市要在前一阶段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抓紧落实组织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设立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及其人员的选用、经费来源、办公条件等
准备工作,确保在1995年9月1日前成立仲裁委员会。
三、要认真做好现有仲裁机构与新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衔接工作,保证经济纠纷公正、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维护经济秩序。现有仲裁机构在依法终止前,应当继续受理仲裁申请,所受理的案件应当自该仲裁机构依法终止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其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经商
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将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发文。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县级人民政府。
1995年5月26日
广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穗财采〔2002〕24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政府采购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2001年进一步加强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工作的通知》以及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是指经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定,具备向政府采购活动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招标代理机构等。
第四条 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实行资格登记制度,经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可以登记成为广州市政府采购的供应商。
第五条 广州市财政局是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供应商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委托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集中采购机构)对供应商进行分类登记和档案管理。
第二章 供应商资格登记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供应商资格登记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资金和财务状况;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依法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障资金;
(六)申请登记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供应商资格的申请与登记
第七条 申请供应商资格登记时,应填写《广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申请表》,并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供以下资料(原件验证后退还):
(一)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自然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六)特许经营许可证书、业务资质证书、品牌授权代理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
(七)公司简介及公司经营的产品详细目录。
第八条 以联合体形式申请供应商资格登记的,应向集中采购机构出具有关各方签署的联合协议等证明文件。
第九条 集中采购机构在受理供应商的资格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将经过管理部门审核的《广州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申请表》一份发给供应商,并将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建立档案。
第四章供应商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享有参与权、竞争权、交易权、投诉权和诉讼权。
第十一条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进行操作;
(三)对获取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四)登记资料如有变更,及时书面报告集中采购机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供应商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管理部门定期对供应商资格进行验证。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将其行为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资格,三年内不能申请资格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其他政府采购当事人进行协商谈判或串通的;
(二)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向其他政府采购当事人、评委、竞争性谈判和询价小组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中标后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不按合同规定履行合约的;
(六)登记资料变更或需要终止资格,不及时办理资格登记变更或终止手续的;
(七)拒绝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八)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广州市财政局
二○○二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