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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案件“两高”现象的原因之辩/王维永

时间:2024-07-12 11:19: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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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部分基层法院呈现调解率高,而“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也高的“两高”现象。究其原因,笔者调研发现,主要为以下问题所致:

  一,片面追求调解率,是产生“两高”现象的思想原因

  采用调解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重要经验,是人民司法工作具有强大生命力和战斗力的重要标志,也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等优良司法传统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的传承、发扬和创新。2010年6月7日,最高法院颁布施行《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调解若干意见》),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调解工作推进到一个崭新的阶段,在我国人民司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如果说,司法调解制度在我国历史上的首创之举是拓荒的话,那么《调解若干意见》所确立的“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则标志着司法调解的精耕时代已经到来。

  但是,由于我国自2006年4月1日开始施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后,低成本诉讼催生了诉讼狂潮,大量社会矛盾纠纷涌入法院,使我国法院系统自2009年起连续突破千万件大关,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始终无法获得有效排解。重庆市法院系统2011年的司法统计数据显示,该地区一般法官的年办案数量人均都在120件以上,北京、上海等地法官人均办案一般都在200件以上。为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各级法院都把调解结案作为主要办案方式,贯穿于审判管理去要求每个法官;上级法院的年度考核指标都把调解结案率纳入指标考核,作为“硬杠子”要求下级法院和办案法官。在案件数量和调解结案率的双重压力之下,人们扭曲了审判思路,片面追求调解结案率。审判思路的走偏,首源于各级法院的验收考核指标,贯穿于各级领导的层层加码,反映于每个法官办案实践活动的过程与结果。因此笔者认为,法院系统尤其是基层法院片面追求调解率,表现在具体办案法官身上,根子却在上级和领导层,其后果不可避免地出现高调解结案率导致高申请强制执行率。建议上级法院重新设计年度验收考核指标,因为,“调解优先”并不排斥“调判结合”,调解或者判决都属于人民法院法定的办案方式。所以,提高调解率应属于一种导向,但不应当成为强制性考核指标。

  二,调解宗旨贯彻走偏,是导致“案结事不了”的根本原因

  “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以“案结事了”为宗旨。无论贯彻“调解优先”,还是坚持“调判结合”,最终之目的在于实现“案结事了”。因此,强调“调解优先”,就要求法官必须把调解作为一种办案理念、办案程序或办案方式,而不仅仅是一种结案方式,始终将调解手段置于案件审理、纠纷解决的首要位置,努力化解纠纷,达至“案结事了”之目的。强调“调判结合”,就要求法官科学把握适用调解或判决方式处理案件的基础和条件,根据各类案件的不同性质、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利益诉求,灵活运用调解或判决的司法方式(参见江苏高院司改办《能动司法的实践进程与制度构建》,载《法律适用》2010年第10期第24-25页)。即使判决,也要让当事人口服心服,从而避免或减少对抗性,为实现“案结事了”打下基础。因此,“案结事了”是“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根本原则和法官行为的指导方针。法官要以实现“案结事了”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基点,正确选用两种结案方法,而不能仅仅从方便自己、减少工作量出发去选择结案方式。

  笔者认为调解结案的大多数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这就叫“案结事未了,官了民不了”,属典型的“两高”现象。这样的调解不但毫无价值,反而添乱,反而使当事人对法官的司法行为产生反感,并加重了执行机构的办案负担,而且将诉讼中的矛盾延伸到执行程序之中,增大了一系列不稳定因素。这样的调解是不应当鼓励和倡导的,必须予以坚决制止和纠正。

  三,调解质量把握不严,是引发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在原因

  “调解优先”的根本要求在于调解这一办案方法的“优先”适用;“调判结合”的根本要求在于调解与判决这两种法定办案方式的因案适用。但无论是“调解优先”还是“调判结合”,都必须把办案的着力点放在化解当事人的纠纷矛盾上。离开这个着力点,调解质量将无法保障。事实上,调解和判决两种办案方式,如果运用得好,都可以化解纠纷和矛盾。调解,注重从根本上解决纠纷,体现程序的自治性和纠纷解决的协商性,同时避免上诉和再审,实现矛盾消除的彻底性,较之于判决易于被当事人接受,调解达成的协议易于理解并自觉履行。在营造诉讼环境上,调解能够最大化地发挥其特有功效,从而使友情重聚,亲情重合,爱情重圆。而判决,作为司法办案的最后手段,则在承担着解决纠纷职能的同时,更注重确定规则与程序维护,通过司法手段对纠纷是非分明的判决,来维系司法的公平、正义和权威,从而强调程序的正当性、审判的规范性和裁判的艺术性。集言之,调解柔性有余,而判决则刚性十足(参见《人民司法》2008年第7期载李方民《调判关系的司法定位与完善》)。

  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而言,调解和判决都应当把重心放在力促矛盾的化解上,以达至两种办案方式之功能尽善尽美的发挥。应当说,这是“调判结合”的本意与指导思想所在。而就司法现实言,能够认真践行者也大有人在,且为世人瞩目。比如“辩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宋鱼水,“情洒农家、心系民众”的金桂兰和“以情动人,以理感人,以法服人”的陈燕萍等优秀法官,大都是因案而宜、重视过程、以心?Q心、关注弱者的调解高手和矛盾纠纷的化解能手。有心,才有解决办法;重视过程,才有推进化解的力度。如果象现在的一些办案法官,不找准纠纷的症结,不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的利益作考虑,不深入细致地循循善导,一味缩短调解过程,硬性催促当事人达成协议,甚至强迫调解、欺骗调解终结案件,表面上案件办结了,但问题却根本没有解决,“反弹”即成必然,高调解结案率最终引发了高申请强制执行率。调解质量的低下,促成了终端申请执行的趋势。因此,调解必须着力于矛盾的化解,重视调解质量,方能有效防止“两高” 现象的发生。


作者单位: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上海市志愿服务西部地区的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延期还贷问题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上海市志愿服务西部地区的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延期还贷问题的批复

银办函[2005]34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你分行《关于对上海市志愿服务西部地区的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延期还贷问题的请示》(上海银发〔2005〕15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的精神,同意对上海市自愿到西部贫困乡镇从事为期1至2年志愿服务工作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中的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根据实际服务西部年限,相应延长其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期限1至2年。具体延期期限,由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各承办行自主掌握。

中国人民银行 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八月四日

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网络教育学院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网络教育学院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

(2002年7月8日)
教高〔2002〕8号



  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我国高校网络教育迅速兴起,并取得了长足发展。从1999年开始迄今,已有67所高等学校开展了网络教育试点工作,注册学生近百万,高校网络教育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并且开发使用了大量的多媒体教学资源,逐步形成了网络环境下的教学与管理方式,同时吸引了大量社会资金投入网络教育,促进了高校信息化建设。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少数试点高校思想观念不适应,管理制度不健全,办学条件建设相对滞后,优秀教学资源相对缺乏,特别是个别试点高校严重违规办学,影响了高校网络教育的正常秩序。为规范高校网络教育学院的办学行为,促进网络教育的健康发展,保证办学质量,维护学习者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高校网络教育学院的主要任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试点高校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网络教育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高校网络教育学院的主要任务,积极发展、规范管理。实现现代远程教育的快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高校网络教育学院要以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为主。要减少并停止招收全日制高中起点普通本专科网络教育学生。要充分发挥网络教育的优势,为在职人员更新知识、增强技能、不断学习、不断提高提供良好服务;既要积极开展学历教育,又要积极开展职业资格证书教育、岗位培训和其它继续教育。各试点高校要积极探索和总结网络教育的基本规律,积极推进网络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各级各类继续教育的结合,促进我国网络化、开放式终身教育体系的形成。

  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网络教育学院的教学质量
  质量是网络教育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各试点高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建立本校的网络教育质量标准,并按照本校制定的质量标准,从严管理,保证网络教育学院的教学质量。
规范招生工作管理
  各试点高校要健全招生制度,严格招生工作各环节的管理,保证生源的基本质量,切实把好入口关。对网络教育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和宣传广告,试点高校要统一管理,并报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试点高校和校外学习中心发布的招生信息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误导社会。
  试点高校网络教育招生,可以委托省级高招办组织招生录取工作。经我部批准的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和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校外学习中心,在试点高校的统一安排下可以配合开展招生宣传工作,但不能自行招收学生,不能自行发布招生广告。除试点高校和省级高招办外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组织网络学历教育的招生工作。

加强教学过程管理
  试点高校要根据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网络教育的特点,科学制定并不断改进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要采取措施,确保网络课程达到教学基本要求。要使用高质量的网络课件、资源库、试题库、教学平台、课件制作工具等开展教学。要采取措施保证实验实习等实践环节的教学质量。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激励优秀教师主持网络课程,保证授课质量。
  试点高校要加强学生学习过程的指导和服务,要利用网络技术和专兼职教师逐步建立和实施导学制度,保证每位学生都有指导教师及时提供指导和服务。试点高校要对参加导学制度的指导教师提供培训和管理。

严格考试管理
  试点高校要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全面素质教育,营造健康向上的学习氛围,弘扬努力学习、刻苦拼搏的精神,树立刻苦勤奋的学习风气。要严格按照教学基本要求,组织实施各个教学环节的考试、考核和考察。要严肃考试纪律,严格评分标准,坚决杜绝考试作弊现象。对于违反纪律的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加强教学管理制度建设
  试点高校的教学管理制度要体现网络教育的特点,实行弹性学制和完全学分制,允许学生重修和延长修业年限,允许学生按照个性化的学习计划完成学校规定的学分。对于只修完单科课程的学生,试点高校应颁发单科课程学分证书。
  试点高校应转变观念,逐步实施和完善各自的学分认可制度,主动共享其它高校的优秀教育资源。

  三、加强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资源共享,提高校外教学支持服务水平
  为促进资源共享,提高网络教育服务质量,我部支持建设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为试点高校开展网络教育提供上机环境、技术支持、资源建设、学生管理、考务管理等教学支持服务。
  建设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需经过我部审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或试点高校设在本地的学习中心,要根据教育部制定的学习中心设置条件进行核准和管理(文另发)。
  对本校设立的校外学习中心,试点高校要切实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保证校外学习中心的服务质量。我部鼓励试点高校使用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并逐步向主要委托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提供校外教学支持服务过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教高厅[2002]1号文件规定,积极支持试点高校和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在本地区设置校外学校中心。要规范管理,加强日常监控,组织年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我部。检查结果将作为高校网络教育学院年报年检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健全网络教育学院年报年检制度,加强质量监控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网络教育的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我部建立高校网络教育学院年报和年检制度。各试点高校每年须根据我部公布的年度检查要点,开展自我检查,并形成自评报告报我部。我部将结合学校自评报告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校外学习中心的年度检查结果等进行抽查和综合评估,并对发现的问题给予相应的处理。我部还将适时开始对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学院进行评估。

  五、推动优秀教育资源向西部输送,促进西部教育质量提高
支持西部教育是所有试点高校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试点高校要尽可能创造条件在西部地区的地级以上城市设置校外学习中心,并在收费标准上给予优惠。
  西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试点高校在当地建设校外学习中心给予积极支持和指导,根据当地的人才需求和生源情况,制订相应规划,引导网络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合理布局,使其尽量覆盖所有地级以上城市。

  六、加强网络教育学院管理,促进网络教育健康发展
  未经我部批准,各级各类高等学校不能自行举办网络学历教育。经我部批准的试点普通高校,网络学历教育工作必须归口到一个专门从事远程教育的学院进行,其他院系不能以网络学历教育的名义和方式自行招生办学。各试点高校要严格办学纪律,确保办学质量和声誉。试点高校要按照我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网络传输平台的管理,严格审查和监督传输内容,并采取有效措施监控传输过程,确保信息安全。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试点高校要从维护稳定的高度,重视研究和解决网络教育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狠抓管理,健全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查隐患,定预案,保稳定。对于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