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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美术作品权属的认定/邹征优

时间:2024-07-22 06:27: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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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1年6月27日,站酷网注册会员cyygigig(UID159824)在站酷网原创作品频道发表美术作品《想下一场冰棍雨[96个小冰棍]》(以下简称《冰棍雨》)。


2012年7月12日,陈延宇向江西省萍乡市赣西公证处(以下简称赣西公证处)申请对相关网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在赣西公证处,由公证处人员操作公证处的电脑,在网址为www.zcool.com.cn的站酷网站,点击网页上端“登录”链接,根据陈延宇提供的账号cyygigig和密码,登录成功后点击cyygigig的原创作品区域的第一个作品《冰棍雨》链接,出现六张图,包括《冰棍雨》的组合图一张和分解图五张,分解图中具体展示了40个卡通图案,共打印4张。退出上述网站,在网址为www.weibo.com的新浪微博网站,根据陈延宇提供的账号:cyygigig@163.com和密码,登录成功后,点击“账号”一栏,选择“账号设置”,该账号个人资料的具体情况如下:昵称mica爪,真实姓名陈延宇,所在地江西萍乡,性别女,生日1987年1月4日,联系邮箱cyygigig@163.com。


2012年7月16日,陈延宇向赣西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员与陈延宇一同来到萍乡市安源区广场路109号赛琪专卖店,该专卖店女装区摆设了一列赛琪品牌的印有卡通图案的各色T恤,陈延宇购买了上述款式的白色T恤一件,款号为112014,型号为L。赣西公证处对陈延宇所购的白色T恤进行了封存,经当庭展示,陈延宇购买的白色T恤上印有六个卡通图案,该六个卡通图案与《冰棍雨》美术作品中的六个卡通图案完全一致。2012年7月20日,陈延宇致函石狮市赛琪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琪公司),告知赛琪公司生产的款号为112014针织T恤和另一款针织T恤所使用的印花图案系陈延宇设计,陈延宇对该图案享有著作权,要求赛琪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在收到告知函后七日内书面答复或与陈延宇联系。赛琪公司认可公证保全的白色T恤是其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但认为诉争T恤上所使用的印花图案的作者不是陈延宇,而是赛琪公司的设计人员设计,故不构成侵权。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站酷网注册会员cyygigig是《冰棍雨》美术作品的作者,陈延宇知晓站酷网注册会员cyygigig的登录账号和密码,且根据陈延宇提供的账号cyygigig@163.com和密码,该账号的个人资料显示真实姓名为陈延宇,出生日期为1987年1月4日,住所地江西萍乡,该账号显示的个人资料与陈延宇的基本情况一致,可综合认定站酷网注册会员cyygigig就是陈延宇,即陈延宇是《冰棍雨》美术作品的作者。法院判决:赛琪公司停止对陈延宇享有的《冰棍雨》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犯;栗翠花停止销售侵害陈延宇《冰棍雨》美术作品的涉案T恤;赛琪公司赔偿陈延宇经济损失34103元。


赛琪公司不服,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陈延宇提供的初稿、原稿为铅笔素描图,只简单勾勒了卡通形象轮廓,没有冰棍的形状在里面,也没有上色,与陈延宇所主张的《冰棍雨》美术作品相差太远,无法认定其提供的该份证据就是《冰棍雨》美术作品的初稿和原稿,陈延宇不能证明其是《冰棍雨》美术作品的作者。因有关互联网的法律和政府监管都不完善,网络公司没义务审查作品的权属,且网络公司资质的合法性也无从审查。


经二审法院调解,赛琪公司承认陈延宇为《冰棍雨》美术作品作者,自愿以2.5万元购买《冰棍雨》美术作品中六个诉争的小冰棍卡通形象的使用权。


【评析】


本案应当查明涉案作品(公证保全的T恤所使用的印花图案)作者是否为陈延宇,这主要涉及书证和电子数据的审核认定问题。


赣西公证处(2012)萍赣证民字第192号公证书记载,登录站酷网,输入由陈延宇提供的用户名“cyygigig”和密码,登陆成功后打开上端导航“我的主页”,点击打印,打印页共四张。其中打印页1然后点击“cyygigig”原创作品区域的第一个作品《冰棍雨》链接,进入后,出现两页,总共六张图,点击IE浏览器的文件一栏,点击打印,打印页共4张。综合审核该打印页内容,有“真实姓名陈延宇和陈延宇头像,所在地江西萍乡,性别女,生日1987年1月4日”等关于《冰棍雨》美术作品的原创信息。此公证内容的证据形式属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八大证据之一的电子数据,如何审查电子数据成为顺利审结本案的关键。


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这两个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五条规定,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第六条规定,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记载上述电子数据的网站具备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的功能。根据技术中立性原则或非歧视性原则,用户名和密码是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可控制其中内容的数据。因此,公证过程和内容彻底解决了证据能力的问题。在诉讼程序中,对涉案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作出肯定性的判断,即可推断涉案美术作品的权属。用陈延宇提供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站酷网获取的电子数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冰棍雨》美术作品为陈延宇所控制。陈延宇向法院提交了创作作品的手工铅笔绘制初稿、原稿、电脑源文件,并向法庭阐述了自己的创作思路,演示了该美术作品经手工铅笔素描、电脑绘画、上色等创作过程,则从另一角度印证涉案美术作品作者为陈延宇。


经二审法院辨法析理,侵权人接受调解是明智的选择。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
在处理无单放货纠纷这类比较常见的海事海商案件时,关键是海事海商律师如何完成无单放货的举证。其中,如果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交还提单则丧失无单放货诉权。
以一个案件为例,托运人宏胜公司委托亚斯齐公司托运一批货物,亚斯齐公司出具提单,并由长荣公司实际承运,因产品产地证明不符,银行拒绝信用证结汇,国外买家以质量问题为由与宏胜公司达成退还协议,有德斯特罗退运。货物退回后宏胜公司主张货物并非其发运的货物,因此主张追究亚斯齐公司无单放货赔偿。

案件分析:
根据原告出运的货物为整箱货、用于装载出运货物的集装箱在到达目的港后不久即被拆箱返回、全套正本提单于2004年9月22日被银行退回、原告与贸易买方欧赛公司达成退运协议以及退运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为欧赛公司等一系列事实表明,被告亚斯奇公司在货物到达意大利威尼斯后即实施了未凭正本提单放货的行为,被告亚斯奇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能提供任何证明涉案货物在到港后始终处于其控制之下的证据。据此,法院认定被告亚斯奇公司的无单放货行为成立。
但是,根据原告提供给海关的退运情况说明和退运协议可以得知,原告在要求被告长发公司退运之前已经知道涉案货物被欧赛公司提取的事实,但原告并未就此追究被告亚斯奇公司的无单放货责任,而是因货物的规格和质量问题与欧赛公司另行达成了退运协议,并将持有的全套正本提单退还给了被告亚斯奇公司,委托另一被告长发公司联络办理了涉案货物的退运手续,而退运合同的托运人就是欧赛公司。对此,法院认为原告交还正本提单以及与欧赛公司达成退运协议的行为,表明原告已经认可了被告亚斯奇公司的无单放货行为,同时提单所具有的物权凭证性质,也致使原告因交还了正本提单而失去了向被告亚斯奇公司主张无单放货赔偿责任的权利依据,而此后的退运是根据原告与案外人欧赛公司贸易上的需要而进行的。在退运合同中,被告亚斯奇公司并非退运合同的承运人或托运人,其也无须对退运合同承担责任。

律师点评:
法院关于无单放货诉请丧失认定非常明确,承运人负有凭正本提单放货的义务,但提单持有人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行为,表明了提单持有人放弃依据提单正本要求承运人放货的权利,承运人就其无单放货的责任可以免除。
正本提单持有人在明知承运人实施了无单放货的情况下,仍向承运人交还正本提单,是属于事后追认无单放货的行为,因此不能主张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赔偿责任。

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1年11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36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安徽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技奖)。

省科技奖分以下类别:

(一)自然科学类;

(二)科学技术进步类;

(三)技术合作类。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方针。

第四条 省科技奖的评选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设立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科技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评审组,具体负责省科技奖的评审。专业(学科)评审组由评审委员会聘请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依法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登记。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省科技奖授予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省科技奖自然科学类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人员。

第八条 省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下列人员、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人员;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社会公益性工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组织。

第九条 省科技奖技术合作类授予省外、境外的下列人员、组织:

(一)在我省传播先进科学技术知识、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二)与我省合作进行技术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

(三)促进我省与省外、境外进行科学技术合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条 省科技奖除技术合作类不分等级以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的人员,授予重大科技成就奖。重大科技成就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省科技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80项。

第三章 省科技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一条 省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 省科技奖候选人由下列组织和个人推荐: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高等学校、中央驻皖科研机构;

(四)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组织、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组织,推荐省科技奖候选人时,应当组织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候选人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进行初审,并提出奖励类别、等级的建议。

第十四条 推荐组织和个人限额推荐省科技奖候选人;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推荐人为组织的,应当提供科学技术成果初审结论;推荐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推荐人对科学技术成果的评价意见。

第十五条 专业(学科)评审组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学科)评审组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决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前,在安徽日报上刊登公示公告,公开征求公众对获奖人选及其获奖项目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为30日。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获奖人选及其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均可在征求意见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

第十七条 省科技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金,其中的重大科技成就奖由省长签署。

第十八条 省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数额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规定;重大科技成就奖的奖金数额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九条 省科技奖的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列支。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技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二十一条 推荐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技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与省科技奖评审及有关活动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所收取的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奖的评审规则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不设立面向全省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86年2日3日发布的《安微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规定》、1993年9月14日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的暂行规定》、1997年8月19日发布的《安徽省农村科技奖励办法》、《安徽省自然科学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