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检验人员制服供应规定

时间:2024-07-23 12:50: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9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检验人员制服供应规定

卫生部 财政部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检验人员制服供应规定

1988年1月19日,卫生部、财政部

一、凡经卫生部批准在国家规定的对外开放的海港、空港、车站和国境陆路关口的食品卫生检验所执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任务的工作人员,均应穿着制服、佩戴标志。
二、帽徽和标志
1.帽徽:为国徽图案

2.胸章:铝质,红底黄字黄边。长6厘米,宽2.5厘米。字样为楷体“中国食品卫生监督”,下方为英文“FOOD HYGIENE INSPECTION P. R.C”。
3.肩章:红底黄边,肩章正中镶一铝合金质圆形徽章,图案为白底红十字,镶金边。
三、制服式样及用料
1.钮扣:为金黄色铝合金质,中间有“食卫”字样。大衣扣为26mm;袖扣为22mm;西服扣为22mm;袖扣为15mm。短袖和长袖衫用扣均为15mm。
2.领带:颜色与西服同。
3.帽子:夏帽为大檐帽,男女同。冬帽为咖啡色栽绒平顶黑色皮帽,男女同。
4.手套:黑色人造革手套。
5.鞋:(1)凉皮鞋:男为包头式,女为系带半高跟式;
(2)单皮鞋:男为三接头式,女为半高跟船式;
(3)棉皮鞋:男为高腰三接头式,女为半高跟高腰式。
6.冬装:深蓝色毛涤华达呢料(毛涤比例7:3),双排扣西式套服。
7.夏装:深蓝色毛涤凡尔丁料(毛涤比例7:3),双排扣西式套服。
8.大衣:深蓝色中等海军呢料,双排扣西式大衣,女有腰系带。
9.短袖衫:白色棉涤确良,高领,袖口加边,双肩加绊。
10.长袖衫:白色棉涤确良,高领。
四、着(换)装规定
1.冬装:第一次2套,热、温、寒区分别为5、4、3年换发一套,每换装两次加裤子1条。
2.夏装:第一次2套(女同志加发裙子1条),热、温、寒区分别为3、4、5年换发1套,每换装1次加裤子1条(女同志裤、裙只选1种)。
3.大衣:只限经常在室外执行任务的人员制做1件。寒区加活动的长毛绒里子,温区视需要可加活动长毛绒里子。热、温、寒区换装年限分别为15、10、8年。
4.短袖衫:第一次2件,热、温、寒区分别为2、3、4年换发1件。
5.长袖衫:第一次2件,以后每年1件。
6.帽子:大檐帽每人1顶,每年发深蓝色帽罩1个,帽架不坏不换,冬帽寒温区每人1顶,分别为3、4年换发1顶,热区不发。
7.皮鞋:单皮鞋,热、温、寒区分别为2、3年换发1双;凉皮鞋,热、温区分别为2、3年换发1双,寒区不发;棉皮鞋,温、寒区分别为5、3年换发1双,热区不发。
8.领带:第一次2条,以后每年1条。
9.帽徽、胸章、肩章等标志统一制做,每人1套。
10.手套:寒区人造革棉手套1付,温区单人造革手套1付,随冬装换发。热区不发手套。
11.雨衣、雨鞋:仅限经常在室外现场执行任务的人员发1件和1双,热、温、寒区换发年限为5、6、7年。
12.其他着装:口岸食品卫生检验机构的专职汽车司机、船员等人员,为有利于对外观瞻,便于执行任务,制做的制服式样、颜色、穿着年限与干部同,冬、夏装和大衣为化纤料。
五、着装处理办法
1.调离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的工作人员,收回所有标志和帽徽,所发制服或者收回,或者再加收20%的工料费;原收30%的工料费不退。
2.借调外单位工作、脱产学习或病事假等半年以上者暂不制做服装。
3.离、退休人员一律不制做服装。
4.对不经常到现场的口岸食检所干部,可按着(换)装规定制装,换装期限延长2年。
六、收费标准
所有着装人员一律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6)29号《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规定,个人负担工料费的30%。另70%的工料费从本单位的卫生事业费或进口食品检验收费中解决。
七、气候区域划分:
热区:广东、广西、福建、云南
寒区:黑龙江、吉林、内蒙、新疆、西藏
温区:其它地区


广东省海龟资源保护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东省海龟资源保护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海龟资源的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龟、玳瑁、*龟、丽龟、棱皮龟等海产龟类(以下统称海龟),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野生动物。资源属国家所有。
第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破坏我省管辖范围内的海龟生存、繁殖的自然环境。
县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应在重要的海龟产卵场、栖息地划定自然保护区,制定海龟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加强海龟资源及其生态环境的管理,并开展海龟资源增殖、养殖试验工作,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列为省、市、县的海龟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其人员
编制分别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采捕、宰杀、携带、收购、销售海龟及海龟卵,误捕的海龟应随即放生。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外:
(一)能够确实证明是人工养殖产品的;
(二)持有效《捕运特许证》,按规定采捕、携带的;
(三)由省渔政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收购、销售的;
(四)误捕到奇特、异常及挂有标志牌的海龟,主动送交渔政监督管理部门的。
第五条 因科研、展览、观赏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海龟、采集海龟卵的,必须事先向省渔政监督管理部门申领《捕运特许证》,并缴纳珍稀水产动植物保护管理费。
保护管理费的收取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由渔政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捕运特许证》,擅自捕捉、采集、携带海龟、海龟卵的,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每头海龟一千元,每枚海龟卵二十元处以罚款;
(二)不按《捕运特许证》的规定作业,超限量捕捉、携带或误捕后有意藏匿的,没收超量部分或违法所得,并按本条第一项规定数额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没收渔具、吊销《捕运特许证》;
(三)未经省渔政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收购、销售海龟或海龟卵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本条第一项规定数额加倍处以罚款(如海龟已被肢解,则根据龟体任一器官确定海龟头数,下同)。
第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且拒不接受处罚者,或故意转移、藏匿、伤害、毁坏海龟及海龟卵者,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前条第一项规定数额的二至三倍处以罚款。
第八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有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渔政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在海上作业的,必须先执行有关处罚决定。
第九条 保护管理费和罚没款应用于珍稀水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若有节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严重破坏海龟资源,或以暴力、胁迫手段阻碍渔政及有关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水产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88年6月1日起施行。



1988年5月10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和最低工资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和最低工资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有关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为保障失业人员和低收入职工的基本生活,现就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和最低工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失业保险工作
  各地区要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继续健全和完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机制,考虑物价上涨等因素对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影响,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失业保险金水平,具体调整幅度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同时,要继续做好失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提供有针对性的促进就业服务,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各地调整失业保险金水平的有关情况要于8月底前报部。
  二、关于最低工资工作
  各地区要继续调整并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今年尚未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下半年应及时调整。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要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就业状况等相关因素,尤其是要充分考虑物价上涨给低收入职工生活带来的影响,合理确定并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使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幅度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幅度。上半年已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也要认真分析物价上涨对本地区低收入职工生活的影响,在明年对最低工资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