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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建材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 附:主要生产设备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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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建材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 附:主要生产设备范围的规定

国家建材局


全民所有制建材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 附:主要生产设备范围的规定

(一九八八二月十二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材工业企业的设备管理,促进设备管理现代化,使设备得到及时维修、改造和更新,更好地为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降低消耗、保证安全生产、增加经济效益服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民的所有制建材工业企业的全部生产设备(包括生产建筑物)的管理。
第三条 设备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技术、经济和组织措施,对企业生产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配置、择优选购、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适时改造和更新,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效能,为生产打好物质技术基础。
第四条 设备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建材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企业设备管理的行业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设备管理与维修,要坚持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日常维修保养与计划检修相结合”,“维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 积极采用先进管理方法和科学技术,推行以设备状态监测为基础的维修方法,不断提高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 管好、用好、修好设备和适时进行设备改造更新,建立健全设备安全运转保证体系,是企业领导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企业设备管理的主要经济指标,应当列入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和厂长任期目标中进行考核。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根据设备管理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各级设备管理机构。
(一)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生产管理司负责全国建材行业的设备管理工作。
(二)各省、各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以及地、市、县建材主管部门要有一名负责人主管设备管理工作。
(三)企业设备管理工作由厂长全面负责,并有一名副厂长主管设备管理工作,应设设备管理机构。
(四)各级设备管理机构应配备能力强、懂业务、会管理的专业技术干部。企业的设备维修和操作人员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技术业务水平,并保持其相对稳定。
(五)已建立设备管理协会的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协会具体执行有关设备管理方面的工作任务。
第九条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设备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建材和设备管理的规划和规章。
(二)组织行业的设备前期管理和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
(三)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企业的设备管理工作。
(四)组织交流和推广设备管理的先进经验和检修新技术。
(五)组织有关设备管理和维修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工作。
(六)组织建材行业的设备管理先进企业的评比和表彰工作。
第十条 地方各级建材主管部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地区建材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地区建材企业设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三)组织和配合地区性建材企业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推动检修社会化和通用配件商品化工作。
(四)组织本地区建材设备管理的经验交流和企业有关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
(五)为企业的设备管理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报表,反映存在的主要问题。
(六)组织本地区建材行业的设备管理先进企业的评比和表彰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领导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把设备管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结合生产经营总目标做出决策并提出实施方案。
(二)在厂长的任期目标中应列入以下主要经济指标:
1.设备完好率达到85%以上,其中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达到90%以上。任期前企业基础较差的,以任期前一年为基数,每年相应提高3-5%以期达到上述指标和先进水平;先进企业的上述指标应分别提高到90%、95%以上。
2.年度大修理项目完成率达90%以上。
3.企业设备固定资产净值率达到70%以上,任期前净值率低于60%的,以任期前一年为基数平均每年提高2-3%,以期达到要求。有技改项目的,要按期、保质、保量完成。
第十二条 企业设备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具体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建立健全本企业设备管理和维修的各种规章制度,制订设备配件的消耗和储备定额,做到执行有细则,检修有标准,消耗有定额,考核有办法,使设备管理程序化。
(二)积极应用设备现代化管理方法和维修新技术,促进文明安全生产。
(三)掌握设备的使用、维护和检修动态,编制好设备大(中)修计划,并组织实施和验收。
(四)严格执行设备折旧和大修理基金的使用规定,加强管理,确保有关资金用于设备大修、改造和更新,改善企业设备技术素质。
(五)负责全厂设备润滑的技术管理工作,做好主要生产设备的定点或巡回检查工作,组织对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的分析、处理等。13(六)根据有关要求按时上报统计资料、报表等工作。

第三章 设备的前期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设备综合管理的要求,企业必须做好设备的规划、选型、购置及安装调试等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设备的前期管理制度。
(一)企业购置设备,由设备管理机构负责把好选型关。重要生产设备的购置,要在主管设备副厂长的主持下,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按有关手续报批。
(二)企业自制设备,由设备副厂长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究和审定。设备制成后应经过技术鉴定,并有完整的技术资料。
(三)企业确需购置进口设备,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做到合理选购,认真验收,及时安装、调试和使用。在索赔期内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索赔。
进口设备应当有维修技术资料和必要的维修配件。
第十四条 基建、安装和使用单位要按照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建立设备验收交接制度,使用单位的设备管理机构要负责把好验收关。
第十五条 设备的设计和制造单位应当与用户建立设备使用信息反馈制度,提供有关设备图纸资料并做好售后服务。
(一)设备设计单位要力求设计先进,方便操作和维修,逐步实现设备及零部件的标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走访用户,改进设计。
(二)设备制造企业要大力提高产品质量,及时供应零配件,力所能及地承担产品的维修任务,主动征求用户意见,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
设备制造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监督设备产品质量,凡不符合质量、安全及能耗定额标准的设备,不准出厂。
(三)使用单位要向设计和制造部门提供设备使用情况,以利于设备的改进。

第四章 使用和维护
第十六条 企业必建立健全设备的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巡回点检制和岗位责任制。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实行“维护保养为主,为修为辅”的原则,正确合理地使用设备,即要充分发挥设备的能力,又要严禁违章操作和超负荷运行。
(一)操作人员必须接受专业技术训练,熟悉设备的结构原理,了解生产工艺过程,掌握操作要领,考核合格方能上岗。主要生产设备的操作者要有设备管理机构发给的操作证,凭证上岗操作。
(二)设备的操作和维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设备的使用、操作和维护规程,爱护设备,文明生产,坚守工作岗位,掌握设备运行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
第十八条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加强对动力、起重、运输、仪器仪表、压力容器等设备的维护、检查、监测和预防性试验,确保安全经济地运行。
第十九条 企业必须切实做好设备的润滑、防火、防爆、防尘、防漏、防腐等专项工作。全厂设备达到“四无”(无积灰、无杂物、无松动、无油污)或“六不”(不漏油、不漏水、不漏电、不漏汽、不漏风、不漏物料)。

第五章 设备的检修
第二十条 设备的检修要积极采用现代化故障诊断和以状态监测为基础的预防检修制。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检修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检修规程,执行检修技术标准,保证质量,做好记录,缩短时间,降低成本。
第二十二条 企业要根据设备的技术状况,编制好设备的检修计划,并纳入企业年度计划实施。当生产与设备检修发生矛盾时,生产要服从检修。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认真做好设备的大修理工作。
(一)大修理项目由设备使用按附件三规定的设备大修理范围提出,设备管理机构汇总,设备副厂长组织有关人员审查平衡,厂长批准实施。大修理工程年度计划表于年前一个月报企业隶属主管部门备案。
(二)大修理计划是企业生产、技术和财务计划的组成部分,必须保证完成。企业在检查生产完成情况时,要同时检查设备大修理完成情况。
(三)依靠技术进步,积极推广改善性修理;应用网络技术编制大修理计划;对多故障部位应通过改进结构、参数、材质或制造工艺等方法,提高零部件的性能,使故障减少或不再发生。
(四)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大修理基金提取和使用规定。
结合大修理进行技术改造的设备,大修理费用不足时,可以从折旧基金中安排使用。
大修理基金由设备管理机构计划使用,财务部门加强管理,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改造与更新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根据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目标,围绕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安全生产和保护环境,编制企业中长期和年度的设备改造和更新计划,有计划地加快对老旧设备的改造和更新。并应从资金、材料和技术力量上予以充分保证。设备管理机构必须把设备改造与更新作为企业设备管理的重要任务,参与规划的编制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对设备的改造与更新,应作技术经济论证,通过改造与更新,达到技术上先进、可靠,经济上合理。提倡结合设备大修理进行改造。对主要生产设备的改造与更新,应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固定资产折旧基金的管理。
具体设备分类折旧管理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建材主管部门自行制定。
对设备净值率很低的老企业,不仅应当把设备固定资产折旧基金的大部分用于设备改造与更新上,而且还应当从生产发展基金、银行贷款等多种渠道筹集更的资金,切实用于老旧设备的改造与更新,迅速改变企业技术装备落后的面貌。设备的重大技术改造与更新应纳入年度技术改造计划予以保证。
设备改造竣工验收合格后,对用技改费新增的价值,应由企业财务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增值手续。
第二十七条 企业要制订设备改造或淘汰更新计划,分期分批实施。
属于下列情况才应进行更新:
(一)耗能高、效率低、技术性能落后,影响产品质量的设备,改造达不到要求或不经济的。
(二)设备多次大修、磨损严重,经预测,继续大修后技术性能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质量。
(三)大修理虽能恢复精度,但综合效果不如更新经济的。
(四)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改造不经济的。
(五)经工业普查确认属于国内落后水平的。
(六)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建材主管部门应制订设备(包括闲置设备等)的借调、转让、租赁、封存和报废等具体办法。
企业对出租、有偿转让、报废等设备所取得的收益,要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

第七章 备品配件管理
第二十九条 备品配件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要科学、合理地储备备件,有计划地组织备品配件采购和生产,及时满足维修需要,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条 各级建材主管部门和建材机械配件生产企业以及建材企业的维修部门,应加强标准化工作,提高零部件通用化、系列化程度,保证质量,做好技术服务,为用户提供必须的备件图纸资料,履行备件供应合同。对国家已公布淘汰设备,在规定限期内,原生产厂应当继续供应用户所需要的维修配件。用户也要按“三化”要求采购或加工配件。
第三十一条 配件管理由企业指定专人负责,要编制年、季、月度的备品配件自制与外购计划。制订合理的备品配件储备定额。特种配件应按照务院1977年(51)号文精神办。如水泥窑和磨机的轮带、大齿轮、中空轴等大型铸钢件、大型电机线圈、进口)等,应有合理数量的储备。
第三十二条 要建立健全设备配件目录。其内容包括:设备名称、编号、配件名称、规格、单位、数量、材质、单重、计划价格、图号、使用单位以及存放地点等。备品配件要有专用仓库,妥善保管,并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备品配件检查验收制度,对不合格的材料不下料,不合格的毛坯不加工,不合格的零部件不入库。在确保设备检修质量的前提下,做好设备旧件的修复利用,节约备件资金,降低维修费用。
第三十四条 提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提高配件的耐热、耐磨性能,延长配件使用周期和设备使用寿命。

第八章 电子、计量、仪器仪表和检测设备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大中型企业应设专职技术干部负责电子计算机、程序逻辑控制器、数显数控装置、可控硅装置及热工仪表、计量装置、检测设备等,电子技术设备的管理工作。保持各类仪器仪表经常处于稳、准、灵的状态。
第三十六条 企业设备管理机构协助生产技术、能源计量部门编制有关电子设备、计量、仪器仪表、检测设备的使用规程和管理细则。努力提高全厂电子技术装备、仪器仪表的使用率和完好率。
第三十七条 所有仪器仪表及控制装置必须按有关规定组织定期检查、测试和校验等工作,并做好技术记录。要搞好电子设备和机房的防尘、防潮、防腐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有关电子设备的功能、结构、线路、程序上的改进、变动,要经设备副厂长批准,并将更改的技术方案、测试数据、使用效果立档保存。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计量器具、仪表的管理。
企业应加强专用设备和非标准设备的计量器具监测仪表的装设工作。
(一)对电机容量50千瓦以上的设备,必须装设监视仪表或显示装置。
(二)对热工设备,应根据设备条件,选择合适的温度测量器具。
(三)对要进行热工控制的设备和需要进行计量的部位应配备完善的一次计量器具、二次控制仪表和控制器具。
企业对计量器具、监测仪表等必须定期进行校验,保证计量设备和控制系统的准确、可靠。

第九章 润滑管理
第四十条 企业的设备管理机构要有专人负责设备润滑管理工作,编制“五定”(定人、定点、定时、定质、定量)润滑制度,根据设备说明书选购所需的润滑油脂。
第四十一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润滑油的管理办法,妥善保管好润滑油、脂。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润滑油、脂。对主要生产设备使用的润滑油要定期化验,并尽力做好废油再生工作。

第十章 生产建筑物管理
第四十二条 生产建筑物要由企业专业部门和专职技术干部管理。要进行认真检查、维修,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一)建立健全生产建筑物的管理制度。
(二)要定期检查修理。每半年由专业小组对生产建筑物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扬尘较大的关键部位,如联合储库、窑炉的房盖等,每季度要检查一次。
(三)对受冲击、受热辐射作用的结构和新建筑物,一般要每四个月观测一次,并做好记录。对新建筑物要一直观测到下沉现象完全稳定后为止。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建立健全生产厂房、机器基台、仓库等建筑水准基点的复测制度。
(四)必须定期清理房顶和地面积灰、经常保持厂区清洁、整齐。
(五)要定期清理厂区电缆。
第四十三条 未经企业专管部门同意,生产建筑物不得穿孔、打洞、增加载荷和改变结构等。

第十一章 设备事故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规程所称的设备事故,其范围包括以下各项:
(一)机械设备事故:是指生产工艺流程(包括矿山)中的机械设备所发生的损坏。
(二)动力设备事故:是指各种生产所用动力设备(包括电子设备),如电动机、内燃机、蒸汽机以及供电、供水和供燃汽用的气体、液体等设备发生损坏。
(三)工业建筑物事故:是指生产用的厂房、烟囱、热风炉和储库(仓库)、罐、槽及设备基础等发生歪斜、坍塌、严重裂缝与损坏。
(四)工业运输设备事故:是指生产专用机车、汽车、架空索道、船舶等发生损坏。
(五)工业窑炉事故:是指水泥、玻璃、陶瓷等窑炉以及各种烘干设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掉砖、塌旋、红窑、胸墙倾斜等。
(六)其他设备事故:是指机修、土建施工、检验等设备在使用过程中造成损坏。
第四十五条 设备事故分类
设备事故按停机时间长短、影响产量的多少或损失大小、性质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设备事故、重大设备事故和特大设备事故三类。
建材机械企业可参照机械制造工业有关规定执行。
(一)一般设备事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一般设备事故:
1.生产工艺流程中的三班连续运输设备发生损坏,影响生产线或主机停车1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或非三班连续生产的设备(如破碎机、空气压缩机、专用机车、装卸输送设备、电铲等)影响该生产线或主机每班生产作业计划量在25-40%之间的。
2.动力设备发生损坏影响全厂停电不足20分钟的,或一条工艺线停电不足25分钟的。
3.设备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在0.1-2万元(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折合损失──下同)。
(二)重大设备事故。凡属下列情况情况之一者,均为重大设备事故:
1.生产工艺流程中的三班连续运输设备发生损坏,影响生产线或主机停机8小时以上6天以下;非三班连续生产设备(如破碎机、空气压缩机、专用机车、装卸输送设备以及电铲等)发生损坏,影响该机每班生产作业计划产量在40%以上18个班以下的。
2.动力设备发生损坏影响全厂停电20分钟以上的,或一个工艺线停电在25分钟以上的;有时虽未超过上述时间但影响主机停车8小时以上的。
3.锅炉、受压容器以及煤粉制备、输油、输气(汽)等系统的设备爆炸事故;高速设备的飞车事故;立窑、隧道窑等倒塌事故;建筑物倒塌事故;或因设备事故造成死亡事故的。
4.设备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者。
(三)特大设备事故。凡属下情况之一者,均为特大设备事故;
1.构成重大设备事故,并造成人员重大伤亡事故的。
2.因设备事故直接引起一个车间的火灾、爆炸、厂房倒塌等灾难的。
3.设备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在20万元及以上的。
第四十六条 设备事故计算时间从事故发生停止运转到开机正常运转的时间为事故时间。
由于发生严重设备缺陷被迫立即停车的,即使接近检修计划停机时间,也应按事故处理计算时间,但事先主动掌握(有记录等凭证)设备的缺陷和不正常现象,及时地采取措施或修理,虽然造成停产情况,可不按事故论,作为非计划检修停机单独统计。
第四十七条 发生设备事故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制止事态的扩大,并当即报告车间领导和生产调度。车间和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力量处理。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好详细记录。必要时应绘制简图或附照片,以作为设备的检修和改进的依据。对造成设备事故者要按事故的性质严肃处理。做到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未经处理和干部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四十八条 特大设备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在24小时内用电话或电报报告各上级主管部门,并在修复开机后五日内报送特大设备事故报告表。情况复杂时,应另作专题报告。
重大设备事故的上述要求只报企业隶属主管部门。

第十二章 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四十九条 企业必须建立设备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三大规程:操作、维护、检修。三大制度:交接班、巡回点检、岗位责任制。八项管理办法:设备前期管理,固定资产、大修资金、润滑、备品配件、动力管理,设备事故、技术资料档案管理),要创造条件建立微机管理系统、档案数据库等。
第五十条 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统计部门的规定,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设备统计资料。其中要求:
(一)建材大中型企业分别向各级建材主管部门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设备事故半年和全年汇总表(7月上旬和次年元月上旬)。
2.企业设备管理情况年终综合统计表(次年元月上甸)。
(二)小型企业分别向企业隶属主管部门及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建材主管部门报送上述两种表(时间同上)。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建材主管部门向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生产管理司报送上述两种表的统计汇总数(7月中旬,次年元月中旬)。
第五十一条 企业要搞好设备修理的定额管理,并要及时修订修理工作定额的各项定额标准。
第五十二条 各级建材主管部门必须对企业设备管理统计指标进行定期分析,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五十三条 各级建材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当对在职的设备管理干部进行多层次、多渠道和多形式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教育。对现有设备操作、维修工人进行多形式、不同等级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第五十四条 企业设备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一般应当由具有中专以下文化水平(包括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的),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十三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五十五条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定期组织开展全国建材企业设备管理评优活动,对设备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
荣获全国设备管理优秀单位和全国建材行业设备管理先进单位的企业,应对设备管理与维修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企业在开展“红旗设备”竞赛等群众性的设备管理活动中,对遵守制度好、设备管理好、维修质量好、维护保养好的管理、维修和操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六条 要尊重设备管理和维修人员的劳动。企业中的设备维修工人应与第一线生产工人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十七条 对因设备管理混乱,设备严重失修而影响生产的企业,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令其限期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企业领导人员或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企业对由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玩忽职守造成设备责任事故者,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令其赔偿经济损失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设备事故隐瞒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应加重处分,并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各级建材主管部门和企业应根据本规程,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程原则上亦适用于建材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建材企业。乡镇建材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六十条 本规程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生产管理司负责解释。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建筑材料工业部颁发的《水泥和水泥制品企业设备管理规程》即行废止。

附:主要生产设备范围的规定
一、水泥企业主要生产设备
挖掘机、架空索道、潜孔钻机(回转钻、牙轮钻)、矿用汽车、破碎机、回转窑、立窑、蓖式加热机、水平推冷机、预热器和分解炉、窑尾排风机、罗茨风机、磨机、大型减速机(500KW以上)、选粉机、烘干机、发电锅炉、发电机组(500千瓦以上)、10平方米以上电收尘、料浆搅拌机、包装机、抓斗桥式起重机(包括轨道)均化库堆料机和取料机、桥式卸车机、空压机(20立方米以上)、变压器(500KV以上)、全厂主电路电缆、运输机车及车辆、大型装运机、大型电动机(500KV以上)。
二、水泥制品、石棉水泥制品企业主要生产设备
混凝土搅拌机、震动机、离心机、悬辊制管机、钢筋张拉机、拔丝机、调直切断机、敦头机、钢筋编组机、钢筋压波机、缠丝机、滚焊机、对焊机(75KVA)、磨擦锯、稳压系统装置、磨口机、水压试验机、养生蒸汽锅炉、桥式起重机(5吨以上)、空压机(6立方米以上)、变电设备(变压器500KVA以上)铲车、皮带运输机、轮碾机、混砂机、料浆机(打浆机、送浆机)、喂料机、抄取机、成型机、扣压机、(滚压机)、切边机、堆垛机、翻模机(轨枕翻模机)、油压机(1000吨以上)蒸养装置。
三、玻璃企业主要生产设备
破碎机、混合机、窑炉、锡槽、引上机、压延机、空分设备、制氢设备、钢化炉、夹层设备、磨光设备、空心玻璃设备、工业锅炉、变压器(180KVA以上)、空压机(10立方米以上)、煤气发生炉。
四、玻纤企业主要生产设备
拉丝机、捻线机、正经机、织布机。
五、建筑陶瓷企业主要生产设备
破碎机(250×400以上)、球磨机(2.5吨及以上)、双缸泵、真空泵、压砖机、喷雾塔、工业锅炉、空压机(6立方米以上)、窑炉、变电设备(变压器500KVA以上)、轮碾机、雷蒙磨、桥式起重机(5T以上)、矿用汽车。
六、非金属矿企业主要生产设备
1.非金属矿
凿岩设备(潜孔钻、凿岩机等)、运输设备(矿用汽车、矿用电机车等)、通风设备(通风机、空压机等)、排水设备(主要抽水泵)、破碎设备(锷式破碎机、反击式破碎机、球磨机、自磨机、雷蒙磨、锤式破碎机、辊式破碎机等)、筛分设备(平面振动筛、回转筛等)、干燥机、挖掘机、铲运机、变压器、提升机、工业锅炉。
2.石棉制品
树脂反应罐、捏合机、高速混合机、油压机、压力机、浸渍机、磨片机、成张机、平板硫化机、打浆机、松解机、抄取机、编绳机、缠绕机、梳棉机、初捻机、复捻机、织布机、织带机、轮碾机、混拌机、振动机筛、工业锅炉、变压器。
七、石材加工企业主要生产设备
锯石机、切断机、磨机、矿用汽车。
八、油毡企业主要生产设备
浸渍机、加热机、沥清氧化塔、双缸泵、空压机、发电机、锅炉。
九、砖瓦企业主要生产设备
挖掘机、轮碾机、挤出机、砖窑。
十、新材料企业主要生产设备
1.矿物棉:料仓组、冲天炉、离心机、集棉室、固化炉、反应罐、包装机、缝毡机。
2.纸面石膏板:复式破碎机、均化仓、炒锅、雷蒙磨、石膏混合机、热油交换器、干燥机、电收尘器(燃煤系统)。
3.轻钢龙骨:纵剪机、展平机、成型扎机组、横切机。
4.铝合金门窗:重油反射熔炉、水平铸造和单轴仿型铣床、玻璃切割机、角接机、门窗试验机。
5.塑料壁纸:密炼机、开炼机、四棍压延机、单色压延机多色印刷机、发泡机。
6.塑料地板:刮刀涂敷机、预凝胶铸机、发泡炉、印刷机、包装机。
7.装饰石膏板:配料搅拌机、模压成型机、浇注成型机、烘干炉、包装机。
8.纸面稻草板:开束机、步进机、成型机、切割机、封边包装机。
9.加气混凝土:切割机、搅拌机、打浆池、蒸养窑。
10.矿棉玻璃棉吸音装饰板:成型机、烘干机、切割机、打边机、喷涂压花机。
11.塑料门窗管道:密炼机、造粒机、挤出机、拼装机。
12.化纤地毯:编织机。
13.框轻建筑物:扶墙式塔吊、自升式塔吊。
十一、机械制造企业主要生产设备
参照机械制造工业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主要生产设备。
1.机械修理复杂系数在五个以上(含五个);
2.设备价格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
十二、其它企业主要生产设备由企业主管部门制订,报上级机关备案。


贵阳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委托暂行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贵阳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委托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6月7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再勇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贵阳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委托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管理秩序,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实施的行政处罚委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各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受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文化市场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行政处罚委托的范围:

(一)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文物行政处罚除外);

(二)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

(三)由著作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

(四)由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

(五)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

(六)依法批准负责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已授权有关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经过批准已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除外。

第五条 行政处罚委托采取书面方式,签订委托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含委托行政主管部门、受委托组织、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时限、责任承担等方面。

第六条 委托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九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全国总工会关于颁发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三个条例的通知

全国总工会


全国总工会关于颁发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三个条例的通知

1985年4月8日,全国总工会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条例》、《基层(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已经全国总工会书记处第六十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一: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条例(1985年1月18日全国总工会书记处第63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在劳动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生产力和四化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按照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工会组织)监督相结合的体制,在工会系统中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市以上各级总工会劳动保护部门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基层工会和车间工会,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会小组设不脱产的劳动保护检查员。
第三条 基层(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工作和职责,由专门条例规定之。市总工会以上各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主要职权如下:
一、宣传党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令,监督检查其贯彻执行。
二、监督检查新建、扩建、改建或全厂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严格按照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执行。
三、监督检查劳动保护措施经费的提取、使用和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企业的生产、劳动保护设施,发现问题,提出口头或书面的建议,限期解决。
四、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和会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提出停产解决的建议。如无效,即应支持或组织职工拒绝操作,撤离危险现场,职工工资照发。
五、监督检查《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执行,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总结经验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对于造成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的责任者,责请行政严肃处理,必要时有权向检察机关和法院提出控告,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执行任务时,应出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有关单位必须提供方便,不得阻挠进入生产(工作)现场或到有关部门了解情况、索取资料、听取反映。对有意阻挠、破坏监督检查员正常工作,进行诬陷、报复者,有权要求上级机关严肃处理,对触犯刑律的应向检察机关和法院提出控告。
第四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的技术职称或理工科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劳动保护业务、有独立工作能力,勇于坚持原则,热爱本职工作,密切联系群众。从事五年以上劳动保护工作、经验丰富的科级以上现职工会劳动保护干部,也可以担任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第五条 省级以上各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同级工会考核申报,全国总工会任命,并发给《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省属市以上各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同级工会考核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任命,并发给《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报全国总工会备案。《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由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数量视工作情况,由任免机关核定。除专职的外,还可以聘请有关部门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的同志担任兼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调动、免职、处分需征得上级工会劳动保护部门的同意,报任免机关批准。
第六条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认真学习、模范遵守党和国家政策法令,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工作中要同劳动、卫生、环保、经委、公安和检察等部门密切配合,互相协作,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向同级工会劳动保护部门汇报工作。对工作成绩显著者,应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给予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生产管理部门和有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中华全国总工会。

附二:基层(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1985年1月18日全国总工会书记处第63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生产的发展,根据党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令,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建立工会组织的工业、交通、建筑企业。
第三条 凡有300名职工以上的基层工会和500名职工以上的车间工会,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300名职工以下的层工会和500名职工以下的车间工会,设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均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和上级工会劳动保护部门指导下工作。
第四条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通过民主协商产生,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委员应由具有较高的安全技术水平和工业卫生知识,热心劳动保护工作的职工担任。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由7~1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主任委员由基层(车间)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任期与基层(车间)工会委员会同。
第五条 基层(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的职权:
一、向职工群众宣传党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令及企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对职工群众进行遵章守纪和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
二、监督和协助企业行政贯彻执行各项劳动保护法令、规程、条例和规定,及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有关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三、监督检查企业劳动保护经费的提取和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搜集整理有关劳动保护工作方面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列入议程,做出相应决议。
四、监督检查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严格按照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执行。
五、经常检查劳动保护设施状况,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使其保持完好状态。
六、督促和协助行政方面在推行经济责任制的同时,落实安全责任制,并把执行安全责任制情况,做为评比、计分、计酬的重要条件。
七、督促企业行政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制止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加班加点。
八、会同女工工作委员会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监督和协助企业行政执行国家有关保护女职工的规定,切实做好女职工的“四期”保护工作。
九、参加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协助查清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并提出对事故责任者严肃处理的意见。并有权代表职工和家属对造成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的主要责任者,提出控告,追究其行政的或法律的责任。
十、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和会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时,有权代表职工向企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提出停产解决的建议。如无效,即应支持或组织职工停止操作,撤离危险现场,职工工资照发。
第六条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成员执行任务时,企业行政必须提供方便,不得阻挠他们进入生产(工作)现场或有关部门了解情况、索取资料、召集会议、听取意见。
对有意阻挠和破坏监督检查正常活动或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者,应报告有关上级机关要求严肃处理;对触犯刑律的,向检察机关或法院提出控告。
第七条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应随时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劳动保护部门反映情况,汇报工作。工会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和积极分子,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要给予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模范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工作从实际出发,坚持原则,敢于斗争,密切联系群众。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要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基层和车间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作废。本条例解释权属中华全国总工会。

附三: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1985年1月18日全国总工会书记处第63次会议通过)
一、为发扬职工的主人翁精神,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保证党和国家的劳动保护政策法令和企业的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的正确执行,特制定本条例。
二、工会小组根据需要设劳动保护检查员。劳动保护检查员由工会小组民主推选产生,在工会小组长领导下工作,任期与工会小组长同。
三、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应具有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知识,热心劳动保护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勇于坚持原则。
四、劳动保护检查员的职责:
1.组织本组职工学习党和国家的劳动保护政策法令、企业的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交流经验,提高安全技术素质。
2.协助班组长经常对本组工人,特别是新工人和调换工种的工人进行安全教育,督促其爱护和正确使用劳动保护设施,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
3.经常检查各种生产设备的安全装置和防尘防毒设施的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班组长反映,督促解决,保证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和正常运转。
4.协助班组长和有关部门检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运输、保管和使用情况,发现问题,督促解决,保证安全。
5.发生伤亡或中毒事故,立即报告,并积极参加抢救工作。协助班组长分析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6.督促班组长按规定及时领取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工人正确使用。
7.协助班组长做好本组女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工作。
五、劳动保护检查员的权利:
1.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并将情况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2.发现生产设备、作业环境存在明显重大事故隐患,随时可能危及工人生命安全或会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并组织工人立即撤离危险岗位,及时向领导报告。工人工资照发。
3.因进行正常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活动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越级上告,要求严肃处理。
六、劳动保护检查员,应认真学习、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劳动保护政策法令和企业的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勇于同违反者做斗争。
七、劳动保护检查员善于团结本组工人共同工作,热心为本组工人的安全健康服务,虚心听取群众意见,经常向上级反映情况。
八、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同时作废。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