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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文书规范

时间:2024-07-26 10:48: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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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文书规范

卫生部


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文书规范

卫生部令第1号


  现发布《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文书规范》,请各地遵照执行。



      部 长

一九九八年七月八日



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文书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的文书为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中的处罚文书部分,适用于依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处理的案件。

  本规范规定以外的文书,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处理的案件的实际需要使用文书。制作的文书应完整飞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第四条各种文书应注明制作该文书的卫生行政部门的全称。对外使用的文书应有文号或编号。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卫(案件类别,如食、妆、医等)罚或改等字(年份)第(序数)号。编号按序数排列。

第二章制作要求

  第五条文书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填写应使用蓝色或者黑色的钢笔,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重要内容以及对外使用的文书需要修改的,应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预先设定的文书栏目,要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简明飞完整、准确。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第七条记录应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尽量记录原话。要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义。

  描述方位、状态以及程度的记录,应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第八条记录内容应在笔录制作完毕后,当场交当事人(被检查人、被询问人、代理人等,下同)审核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面提出补充和修改,并在改动处用指纹或印鉴覆盖。当事人认为无误后,应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属实”或“以上笔录基本属实”并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不签名的,应注明拒签事由,有其他人在场的,还应请他们签名证明。

  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首页及附页均应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语言应规范、准确、简约、严谨、庄重,引述的违法事实要真实、清楚,引用的法律条文要准确、完整。

  填写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栏目要求填写,填写内容不得涂改或改写。

  第十条案件受理记录,是对发现、检举或控告、上级机关交办或下级机关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受理手续,所作的文字记录。

  案件来源,根据程序第十四条规定,主要有四个方面。在案件受理记录中,不论属于何种情况,都应将案件来源写明,包括名称或姓名、地址或住址、联系电话及受理时间。

  案发单位,要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性别、职务;如是个人,应写明姓名、性别、民族、现在工作单位等。

  内容,应写明主要违法事实,包括发案时间、发案地点、重要证据及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不必过多介绍经过。

  处理意见,是经办人提出的办案具体建议,如案件是否需要进一步核实,应由哪个具体部门承担,谁来负责等。

  负责人意见,是对处理意见的批示。这里的负责人,可以是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人,也可以是有关主管科(处、室)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立案报告,是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核实后,确认有违法事实并需给予行政处罚,为对案件展开调查,向主管厅(局)负责人或主管科(处)室负责人提出的书面报告。

  当事人,指案发单位或个人。单位应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性别、职务;个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地址或住址、现在工作单位等。

  案情摘要,应按性质和程度,由大到小、从重到轻加以排列,逐个提出问题并加以简要说明。同时要指明当事人违反的具体法规条款。

  负责人审批意见,是负责人对查处案件的批示,如是否批准立案,对批准立案的要确定承办人员等。

因情况特殊,需要现场立案的,应当在三日内补办立案报告手续。

  第十二条案件移送书,是将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移送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的正式文件。

移送书要写明移送案件的受理时间、案由以及移送的法律依据。落款要写明移送机关的名称和具体日期。

  移送书存根,由经办人填写,当事人指案发单位或个人。案由、移送日期和受移送机关须与移送书填写内容一致。

  移送书编号与移送书存根编号须一致。

  第十三条现场检查笔录,是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地点和物证场所进行实地察看、探访所制作的记录。

  被检查人是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包括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性别、职务等。被检查人是个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现在工作单位等。

  检查时间,应写明到现场的年、月、日、时、分至何时何分。

  检查地点,应写清勘验、察看地点的具体方位和具体的地址,如:X市X区X街X楼X号。

  检查记录,要将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准确、客观地记录下来。笔录完毕后,要让被检查人阅后签名,并注明时间。

  第十四条询问笔录,是在案件调查、案件复查及补充调查过程中,为核实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被调查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案件有关情况时,所制作的笔录。

  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住址(联系地址)、以及与被调查对象的关系等。

  询问地点,应写明询问的具体地点。

  询问时间,应写明年月日及起止时间。

  询问内容,应记明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飞因果关系飞后果等。记录要忠实原意,不能随意加进自己的理解和看法,也不能随意增删和更改。

  询问结束,应将询问笔录交给被询问人核对,同意后签名并注明时间。

  第十五条保存证据通知书,是责令当事人对需要保全的物证在登记造册后进行保管的正式文件。

通知书应当写明保存方式、保存地点、保存期限以及保存物品的内容。

  通知书由承办人填写。当事人收到通知书时应当核实保物品与实际物品是否一致,并在通知书存根上签名和注明日期。

  通知书编号与通知书存根编号须一致。

  第十六条采样记录,是采集鉴定检验样品的正式文字材料。

  采样记录除应当写明被采样人、采样机构、样品名称、样品编号、样品生产单位、样品规格、采样数量、采样方式、采样时间、采样地点、采样目的外,还应当写清采样的法律依据。被采样人和采样人应当在采样记录上分别签名并注明日期。

  采样记录一式三份,第一份交被采样人作为凭证,第二份随样品送检,第三份留存卷宗备查。

  样品标记随送检样品,内容包括:样品名称、样品生产单位、样品编号、规格、数量以及其他标记等。

  第十七条封条,是在案件发生后,为调查取证、保存证据或控制危害进一步扩大等,对生产经营场所、物品等采取临时停止使用、禁止销售、转移、损毁、隐匿等措施的正式文告。

  封条上应当注明查封日期和期限,并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合议记录,是在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审议时记录的文字材料。

合议记录应写明案由、合议机关、合议主持人、参加合议人员、合议时间、合议地点。

  合议记录必须包括: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处理依据、合议建议。对不同的合议意见,也应如实记录。

  合议结束后,参加合议人员和记录人员应在合议记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十九条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就案情事实、对所调查问题性质的认识、对当事人责任的分析、对当事人的处理意见等,以书面形式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所做的正式报告。

  当事人是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性别、职务等。当事人是个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现在工作单位等。

  案由,是查处的具体案件的原由,即当事人被查处的具体违法行为。

  承办机关,指负主要责任办理该案件的机构。承办人,指负责查处该案件的卫生行政执法人员。

  案情及违法事实,应简明扼要,写清案件的经过和结果,违反的具体法规条款等。

  相关证据,应列明已经查证属实的,对案件处理有关联的所有证据。

  争议要点,既应写明当事人与承办人之间对案情事实的不同观点,也应表明承办人之间对案件的相同或不同意见。

  处理建议,应写明是否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意见,如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的,应写清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法律依据等。

  第二十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的书面文件。

  事先告知可以书面形式告知,也可以口头形式告知。但以口头形式告知的,应当留有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在文字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事先告知书,应写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违反的法律条款,将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时间和地点等。

  事先告知书应当盖有公章并注明日期。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留存卷宗备查。

  第二十一条陈述和申辩笔录,是对当事人及陈述申辩人陈述事实、理由和申辩有无违法行为以及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的记录。

  当事人是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性别、职务等。是个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现在工作单位等。

  当事人委托陈述申辩人的,应当写明受委托的陈述申辩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现在工作单位等。受委托的陈述申辩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笔录应写清陈述和申辩的地点和时间。

  记录应当尽可能采用原话。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要记明。

  陈述和申辩结束,应将笔录交当事人或陈述申辩人核对,认为有错记或漏记的,应当面补充和修改,最后签名和注明日期。

  承办人和记录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和注明日期。

  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是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告知有要求听证权利的正式文件。

  告知书应写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及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违反的法律条款、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时限,听证机关的地址飞邮政编码等。

  告知书回执编号与告知书编号应当一致。

  回执由当事人填写。当事人是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性别、职务等。当事人是个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现在工作单位等。当事人应在回执上写明是否要求听证,并写清通知听证的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寄回的回执必须有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是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正式文件。

  通知书,应写明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方式、听证组成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利、听证机关的联系电话等。

  通知书存根由经办人填写。通知书编号与通知书存根编号应当一致。

  第二十四条听证笔录,是对听证过程和内容的记录。

  当事人是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性别、职务等。当事人是个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现在工作单位等。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现在工作单位等。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笔录应写明案件承办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听证地点、听证方式、听证时间、案由等。

笔录应写明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等内容。

  听证结束后,应将笔录交当事人和承办人核对,认为有错记或漏记的,应当面补充和修改。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案件承办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及书记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二十五条听证意见书,是听证人员在听证结束后,就听证情况及听证人员对该案件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向负责人或有关部门所做的正式报告。

  当事人是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性别、职务等。当事人是个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现在工作单位等。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现在工作单位等。

  意见书应写明案件承办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听证时间、地点、方式和案由等。

  意见书应当简明扼要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的主要理由,具体明确写明听证人员的意见。听证人员有不同意见的,也应当写明。

  听证人员应当在意见书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负责人意见是负责人对听证人员意见的具体批示。这里的负责人,是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人,但也可以是经授权的有关主管科(处、室)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法当场作出处理决定的正式文件。

  决定书应写明违法行为及证据、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和地点、罚款缴往单位及地址,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决定书还应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正式文件。

  被处罚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是个人的,应写明姓名、地址或住址、现在工作单位。

  决定书应写明违法行为及证据、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罚款缴往单位及地址,还应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二十八条 送达固执,是将卫生行政处罚文书送交给案件当事人的凭证。

  送达回执,应写明送达文件的名称及文号或编号、送达地点,受送达人和送达人应在回执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回执存根由送达人填写。回执编号与回执存根编号应一致。

  第二十九条责令改正通知书,是对有违法事实,但案情轻微,不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提出改进建议的正式文件。

  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具体的责令改正意见、改正期限和法律依据。

  通知书存根由执法人员填写。通知书文号与通知书存根文号应一致。

  第三十条结案报告,是对立案调查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或根据合议意见不作行政处罚的案件,报请负责人批准结案的正式文件。

  结案报告包括:当事人、案件来源、立案日期、案由、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行方式、执行日期、执行结果等。

  根据合议意见不作行政处罚的案件,结案报告包括:当事人、案件来源、立案日期、案由、不作处罚的理由等。

  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应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当事人、文号相一致;案由应与合议记录载明的案由相一致;案件来源、立案日期应与立案报告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执行方式。指案件处理终结的方式,如自觉履行、法院强制执行等。

  执行结果,指行政处罚决定实际执行情况,如完全履行等。

  承办人员应当在结案报告上签名,并注明日期。主管负责人或主管科(处、室)负责人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结案的审批意见,并签名和注明日期。

第三章卷宗管理

  第三十一条案件结案后,承办人员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第三十二条卷宗装订按实际使用行政处罚文书的先后顺序排列。

  第三十三条卷宗应当按档案装订要求进行装订。装订的卷宗,应当及时归档。卷宗归档后应当统一编号,妥善保管,防止损坏灭失。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范中所列采样记录、封条、现场检查笔录,也可适用于日常卫生监督执法活动。

  第三十五条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商务部关于完善生产资料流通体系的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完善生产资料流通体系的意见

商商贸发[2010]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生产资料流通业是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生产、促进经济循环、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生产资料流通体系,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科技为支撑,加强政府引导,转变发展方式,统筹生产与流通,处理好速度与效益、局部和整体、传承与创新的关系,推进生产资料流通体系与现代产业体系融合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生产发展、民生改善和对外开放总体要求。

  (二)基本目标。适应国民经济市场化、信息化、国际化发展趋势,满足城镇化、工业化和新农村建设发展要求,健全生产资料流通体系,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创新经营模式,提高组织化程度,完善服务功能,加强市场调控,完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推进生产资料流通有序协调健康发展。“十二五”期间,基本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绿色低碳的生产资料流通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三)创新生产资料经营模式。专业化分工与产业化协作相结合,创新生产资料经营模式。以供应链为纽带,推进产业融合,引导生产资料流通企业向上下游延伸,探索形成集原材料采购加工—产品开发—商品销售—物流配送服务于一体的经营模式或联盟。引导生产资料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建立紧密的工商关系,满足精益生产、定时生产等现代生产方式发展需要,探索形成全产业链服务模式。鼓励大宗生产资料生产、流通企业间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佣金代理制。

  (四)大力发展现代流通方式。根据商品特点、区位优势和企业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规范发展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支持具备条件的生产资料流通企业以品牌和成熟的经营管理体系为依托,以现有门店和经营网点为基础,吸收中小企业加盟,大力发展连锁经营。鼓励大型骨干生产资料生产、流通企业、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规范发展电子商务。支持建设专业化的生产资料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整合供应链上不同环节、不同领域、不同企业间的生产资料生产、需求和物流等服务信息资源,完善服务功能。鼓励生产资料生产、流通企业采取多种形式构建集仓储、加工、配送、多式联运等功能于一体的专业化、综合性生产资料物流配送中心。

  (五)引导生产资料批发市场改造升级转型。支持有发展潜力、辐射能力强的生产资料批发市场加快改造升级步伐,提高集展示、信息、交易、仓储、运输、加工、配送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能力;健全市场管理规章制度体系,完善市场交易规则,形成大宗生产资料全国性或区域性交易中心、集散中心、价格中心、信息中心。引导不适宜以批发市场形态继续存在的传统生产资料批发市场遵循市场规律,调整经营方向,转变经营形态,合理利用土地、设施、人力等资源。推进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建材、五金等生产资料批发市场大力发展专业化经营。

  (六)加快农村生产资料流通体系建设。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加快农村生产资料流通体系建设。充分利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等网点资源发展农资连锁经营,防止假冒伪劣农资产品流入农村市场。鼓励开展区域性重点农机市场和农机品牌店建设。加快农村散装水泥流通设施建设。引导各类投资主体改造和整合农村传统流通渠道和社会网点资源,积极拓展农村生产资料市场。完善农资售后服务体系,探索建立农资商品赔偿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七)鼓励生产资料流通龙头企业加快发展。鼓励主业突出、经营规模大、网络覆盖广、核心竞争力强、现代化水平高的大型生产资料流通企业加快发展,实现大宗生产资料组织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具有竞争优势的生产资料生产、流通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方式,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进行资源整合、战略重组,形成若干大批发商、大代理商、大经销商、大物流服务商。鼓励具备条件的生产资料生产、流通企业开展内外贸结合的经营模式,建立跨国采购和销售网络,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八)促进中小生产资料流通企业发展。重视发挥中小企业在满足市场多层次、多样化、个性化特别是小批量需求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励中小生产资料流通企业运用信息技术和现代流通技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对发展前景好的中小生产资料流通企业在市场准入、信用担保、金融服务、物流服务、信息服务、人才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充分发挥融资租赁、实物租赁企业作用,搭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

  (九)发挥科技引领支撑作用。鼓励生产资料生产、流通企业加大科技研发和投入力度,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设施,提高生产资料流通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推进生产资料流通领域应用先进适用的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剪切加工、物流和环保节能技术。顺应物联网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趋势,加大生产资料流通领域信息化改造力度,不断提高行业信息化水平。

  (十)加大生产资料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支持生产资料生产、流通企业在中心城市、交通枢纽、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大宗生产资料现代物流基地和物流园区。加大石油、天然气等重要生产资料储备设施建设力度。支持有条件的生产资料生产、流通企业采取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县级区域和中心乡镇的公共物流配送网络,为汽车下乡、建材下乡、农机下乡、农资流通等提供有力支撑。

  (十一)推进生产资料流通领域节能降耗与循环利用。鼓励各类生产资料流通企业、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物流配送中心等加大节能改造投入,优化用能设备配置。鼓励大型生产资料生产企业形成专业化再制造体系,推进托盘共用系统建设,发展循环经济。推广绿色物流,促进低碳经济发展。加大新型建材推广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推广力度。

  (十二)健全生产资料市场监测、调控和行业统计体系。进一步完善煤炭、石油、天然气、钢材、有色金属、汽车、建材、农机、木材、橡胶、化肥、农药、再生资源等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监测体系,准确反映生产、需求、库存、进出口和价格变化情况,及时掌握生产资料市场发展变化趋势。加强生产资料市场运行分析和预测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市场信息,促进产需衔接,保障生产资料市场平稳运行。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重要生产资料国家储备和商业库存管理相关工作。结合行业和地区实际,建立健全重要生产资料企业(商业)储备和地方储备制度。加强生产资料流通行业统计工作,全面了解行业发展状况,及时反映行业发展新情况、新问题、新趋势。建立生产资料流通行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评价行业发展状况,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十三)改善生产资料市场发展环境。加强规范生产资料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市场秩序、市场调控和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生产资料流通标准体系。健全生产资料流通领域市场准入制度。广泛开展“诚信经营”创建活动和行业信用评价,探索建立企业信用和从业人员资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形成信用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协调解决生产资料流通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制约因素和困难。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向生产资料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产资料流通人才队伍建设。

  三、组织保障

  (十四)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生产资料流通行业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加强行业指导、管理和服务。加强商务部门与有关部门间的分工协作,完善工作机制,着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法制环境和政策环境。加强生产资料流通行业管理专业队伍建设,加大生产资料流通业务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十五)重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连接政府和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统计、课题研究、咨询服务、资质认证、人才培训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指导或委托行业协会做好国内外市场行情跟踪、信息收集、趋势研究等工作。广泛听取行业协会的意见与建议。支持行业协会通过向政府和企业提供服务发展壮大自己。

  (十六)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商务部将重点联系若干主业突出、经营规模大、辐射能力强、现代化水平高的大型生产资料生产、流通企业与交易市场,重点联系一批运作规范、影响力强的生产资料生产与流通行业协会、科研咨询机构,重点联系一群理论造诣深、实践结合能力强的生产资料生产、流通方面的专家。紧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和特点,充分借鉴和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经验,以生产资料流通重点行业、关键领域、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创新理论、创新体制、创新经营、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加大宣传力度,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以点带面,以局部带动整体,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科研咨询机构、企业和专家群体共同推进生产资料流通行业加快发展的工作格局。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全局的高度,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创新管理,善于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开拓新局面,按照本意见精神因地制宜地抓好贯彻落实工作,确保生产资料流通体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有关情况、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10]1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0〕1 号


  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上市公司自2009年年度报告起应按照本规则要求编制并披露。拟上市公司的申报报表审计截止日为2009年12月31日及之后的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doc
附件2:财务报告披露格式.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001/P020100111743787036168.doc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披露年度财务报告或需要参照年度财务报告披露有关财务信息时,应遵循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是对财务报告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规则是否有明确要求,凡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信息,公司均应予以充分披露。  
  第四条 由于商业秘密等原因导致本规则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已经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可以不予披露。公司应当在相关章节说明未按本规则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
  第五条 公司编制和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不得含有虚假的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提供的财务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有关审计报告由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及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重要子公司和特殊目的主体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对公司财务报告有重大影响的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也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本规则第四章补充资料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特殊行业公司财务报告的披露除需遵守本规则外,还需遵循该行业财务报告的特别规定。

第二章 财务报表
  第八条 公司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并遵循相关信息披露规范的规定。
  第九条 本规则要求披露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十条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中会计数据的排列应自左至右,最左侧为最近一期数据;表内各主要报表项目应标有附注编号,并与财务报表附注编号相一致;年度报告摘要部分中引用编号应与财务报表附注编号一致。
  第十二条 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应加盖公司公章,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公司负责人、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若公司设置总会计师的,总会计师应签名并盖章。

第三章 财务报表附注
  第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附注。公司编制和披露附注时应遵循重要性原则。
  第十四条 财务报表附注应当对财务报表中相关数据涉及的交易、事项做出真实、充分、明晰的说明。

第一节 公司的基本情况
  第十五条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应简述公司历史沿革、改制情况、行业性质、经营范围、主要产品或提供的劳务、主业变更、公司的基本组织架构等。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若从其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运行不足3年的,应说明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主体及其确定方法和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时至少应简述公司历史沿革、所处行业、经营范围、主要产品或提供的劳务等。公司在报告期间内主营业务发生变更、股权发生重大变更、发生重大并购、重组的,应予以说明。

第二节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前期差错
  第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等相关准则和本规则的要求,并结合母公司或编制合并报表时合并范围内主体的业务特点充分披露报告期内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一)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二)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三)会计期间。
(四)记账本位币。若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的,说明选定记账本位币的考虑因素及折算成人民币时的折算方法。
(五)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六)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对同一子公司的股权在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买入再卖出,或卖出再买入的应披露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
(七)编制现金流量表时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八)发生外币交易时折算汇率的确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外币项目采用的折算方法;汇兑损益的处理方法;外币报表折算的会计处理方法。
  (九)金融工具的分类、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包括因继续涉入形成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金融资产减值测试方法、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将尚未到期的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说明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的依据。
(十)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  
  (十一)存货类别;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确定不同类别存货可变现净值的依据及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存货的盘存制度以及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
(十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确定、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方法;确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依据;减值测试方法及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十三)投资性房地产的种类和计量模式;采用成本模式的,披露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或摊销方法以及减值准备计提依据;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应披露采用该项会计政策的依据,包括认定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的依据;公司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进行估计的依据;同时说明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进行估计时涉及的关键假设和主要不确定因素。
  (十四)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分类、折旧方法;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估计残值率和年折旧率;各类固定资产的减值测试方法、减值准备计提方法。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认定依据、计价方法、折旧方法。
(十五)在建工程的类别、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标准和时点;在建工程减值测试方法、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十六)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资本化期间、暂停资本化期间以及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包括计算各项利息费用时利率或资本化率的确定方法,采用实际利率计算利息费用的,说明实际利率的计算过程。
  (十七)生物资产的确定标准、分类;各类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的确定依据、折旧方法和减值测试方法和减值准备计提方法。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生物资产的,应披露采用公允价值的依据。
(十八)与各类油气资产相关支出的资本化标准;各类油气资产的折耗或摊销方法、减值测试方法和减值准备计提方法;采矿许可证等执照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油气储量估计的判断依据等。
  (十九)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估计情况;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还应说明每一个会计期间对该无形资产使用寿命进行复核的程序,以及针对该项无形资产的减值测试方法及减值准备计提方法;划分公司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具体标准,以及开发阶段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具体标准。
(二十)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方法及摊销年限。
  (二十一)附回购条件的资产转让,公司应考虑交易的经济实质,充分披露其会计处理方法。
(二十二)预计负债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
  (二十三) 股份支付的种类及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确认可行权权益工具最佳估计的依据。说明股份支付计划的相关会计处理,包括修改、终止股份支付计划的相关会计处理。
(二十四)与回购本公司股份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
  (二十五)收入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时间的具体判断标准;确认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依据;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的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时,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依据和方法。
(二十六)政府补助的类型及会计处理方法。
(二十七)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依据。
(二十八)分别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说明其会计处理方法。
(二十九)持有待售资产的确认标准,及其会计处理方法。
  (三十)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
(三十一)采用套期会计的依据,包括逐项说明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下各被套期项目及其对应的套期工具、被套期风险、指定该套期关系的会计期间,以及套期有效性的认定标准等。说明套期会计处理方法。
(三十二)编制本期财务报告所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审批程序、内容和原因、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
(三十三)本期发现的前期会计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处理的,应披露前期会计差错内容、批准处理情况、受影响的各个比较期间报表项目名称、累积影响数;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的,应披露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内容、批准处理情况、采用未来适用法的原因。
(三十四)公司应说明其他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第三节 税 项
  第十八条 按税种分项说明本期执行的法定税率。
  各分公司、分厂异地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说明各分公司、分厂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本期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变化、税率优惠政策,若税率、税率优惠政策较上期没有发生变化,也应说明。
  第十九条 存在各税种的税负减免的,应按税种分项说明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减免幅度及有效期限。对于超过法定纳税期限尚未缴纳的税款,应披露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文件。享有其他特殊税收优惠政策的,应说明该政策的有效期限、累计获得的税收优惠以及已获得但尚未执行的税收优惠。

第四节 企业合并及合并财务报表
第二十条 公司应披露境内外重要子公司的全称、子公司类型、注册地、业务性质、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本公司期末对其实际出资额、实质上构成对子公司净投资的其他项目余额、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等。对于通过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应分别“通过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和“通过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两大类别做上述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作为发起机构对其具有控制权的特殊目的主体,或通过受托经营或承租等方式形成控制权的经营实体,应披露该特殊目的主体或经营主体与公司之间的主要业务往来,包括在合并财务报表内确认的主要资产、负债项目及其期末余额。
第二十二条 对纳入合并范围但母公司拥有其半数或半数以下股权的子公司,应说明纳入合并范围的原因。对于母公司拥有半数以上股权,但未能对其形成控制的被投资单位,应说明未形成控制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报告期内合并范围如发生变更的,应当披露变更原因,并披露报告期内新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特殊目的主体、通过受托经营或承租等方式形成控制权的经营实体名称及其期末净资产、本期净利润,以及报告期内不再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特殊目的主体、经营实体名称及其处置日净资产、期初至处置日期间净利润。
第二十四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说明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判断依据,披露同一控制的实际控制人,以及被合并方自合并本期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净利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报告期发生非同一控制下的购买增加子公司的,披露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商誉(负商誉)的金额及其计算方法;报告期发生出售丧失控制权的股权而减少子公司的,说明出售日的确定方法、相关交易产生的损益确认方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方式实现非上市公司或业务借壳上市并构成反向购买的,应说明判断构成反向购买的依据、企业合并成本的确定方法、合并中确认的商誉或计入当期的损益的计算方法。
  第二十七条 报告期内发生吸收合并的,应分别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披露并入的主要资产、负债项目及其金额。
第二十八条 分别列示各个重要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期末余额、本期少数股东权益中用于冲减少数股东损益的金额,以及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冲减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本期亏损超过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份额后的余额。
  第二十九条 合并财务报表中包含境外经营实体时,应披露其主要财务报表项目的折算汇率。
第五节 财务报表项目附注
  第三十条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应按照本规则对合并财务报表项目进行注释,并对母公司财务报表的主要项目进行注释。
  第三十一条 对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负债项目,注释比较期间的期末数及其变动情况;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中的项目应按照比较财务报表逐期列示。
第三十二条 因担保或其他原因造成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资产项目,应充分披露其期末金额、所有权或使用权受限制的原因。
第三十三条 外币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应付款项、预收款项和预付款项等,应列示其原币金额以及折算汇率。
第三十四条 具体的报表项目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注释:
  (一)按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分项列示货币资金。因抵押、质押或冻结等对使用有限制、存放在境外、有潜在回收风险的款项应单独说明。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分别交易性债券投资、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等类别,列示其比较期间的期末公允价值。
  应披露有限售条件或变现方面有其他重大限制的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及其金额。
(三)列示应收票据的种类及其金额。
列示期末金额最大的前五项期末已质押的、出票人无力履约而将票据转为应收账款的、已经背书给他方但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金额。
  (四)分项列示1年以上应收未收的应收股利金额,对其中金额较大的,应分别被投资单位或投资项目说明每项应收股利未收回的原因和对相关款项是否发生减值的判断;对逾期应收利息,分贷款单位列示逾期时间及其期末金额。
  (五)分别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项金额不重大但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后该组合的风险较大的应收款项、其他不重大应收款项,列示这三类应收款项金额、占应收款项总额的比例、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和金额。
  对应收款项应说明如下事项:
  1.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若单独测试发现存在减值的,应逐项披露其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及其理由;单项金额不重大但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后该组合的风险较大的应收款项,应披露该组合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及确定该组合的依据;
  2.以前期间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或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较大,但在本期又全额收回或转回,或在本期收回或转回比例较大的,应说明其原因、确定原坏账准备比例的依据及其合理性。披露本期通过重组等其他方式收回的应收款项金额、重组前累计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3.本期实际核销的应收款项性质、原因及其金额。若实际核销的款项是因关联交易产生的,应单独披露;
  4.分项列示应收款项中应收持公司5%(含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名称及对应的应收款项、已计提坏账准备的期初额、期末额;如无此类欠款,也应予以说明;
  5.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项,应披露其内容和金额;
  6.列示金额(按欠款方归集)位列前五名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项及其对应的账龄、占应收账款总额或其他应收款总额的比例;
  7.披露应收关联方款项情况,包括应收关联方款项占应收款项总额的比例等;
  8.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终止确认的应收款项,列示其终止确认的金额,及与终止确认相关的利得或损失;
  9.以应收款项为标的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分项列示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负债的金额。
  (六)应按不同账龄列示预付款项余额及各账龄余额占预付款项总额的比例。账龄超过1年且金额重大的预付款项,应说明未及时结算的原因。
  分项列示预付款项中预付持公司5%以上(含5%)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名称及对应的预付款项、已计提坏账准备的期初额、期末额。列示金额(按预付方归集)位列前五名的预付款项金额及其占预付款项总额的比例、本公司与预付单位关系、预付时间、未结算原因等。
(七)分存货类别列示存货期初、期末金额及对应的跌价准备,披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依据及本期转回、转销存货跌价准备的原因、本期转回金额占该项存货期末余额的比例。存货期末余额含有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应予以披露。
(八)金额较大的其他流动资产,应说明其内容。
  (九)分别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列示其期初金额、期末金额。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列示重分类的持有至到期投资金额及该金额占重分类前持有至到期投资总额的比例。披露本期出售但尚未到期的持有至到期投资金额,以及该出售金额占该项投资出售前金额的比例。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长期债权投资,按其种类列示长期债权投资的面值、初始投资成本、到期日、本期利息、累计应收或已收利息、期末余额。存在限售期限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逐项披露其限售期限。
  (十)分别融资租赁、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分期收款提供劳务披露对应的长期应收款金额。
(十一)分别对重要合营企业投资、对联营企业投资披露被投资单位名称及主要财务信息等相关信息。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重要会计政策、会计期间与公司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存在重大差异的,主要财务信息按调整后数据列示。
  (十二)分别按成本法核算和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并按被投资单位披露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增减变动情况等。对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还应列示从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红利。
公司应按被投资单位披露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情况。有限售条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予以说明。公司对被投资单位持股比例与其在被投资单位表决权比例不一致的,应说明原因。
对被投资单位由于所在国家或地区及其他方面的影响,其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的,应当披露受限制的具体情况以及当期累计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
  (十三)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分项列示其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以及账面价值的期初账面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期末账面余额。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分项列示其初始成本、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金额以及账面价值的期初账面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期末账面余额。
公司应披露未办妥产权证书的投资性房地产有关情况,说明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原因和预计办结时间。
  (十四)分项列示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账面净值、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以及账面价值的期初账面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期末账面余额。
  公司应披露本期在建工程完工转入固定资产的情况。公司还应披露暂时闲置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和账面净值。公司应披露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固定资产有关情况,说明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原因和预计办结时间。
通过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应披露每类租入资产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账面净值。通过经营租赁租出的固定资产应披露每类租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公司应披露持有待售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
  (十五)分项列示在建工程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净值的期初额、期末额。
列示重大在建工程的本期变动情况,包括在建工程名称、预算数、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转入固定资产金额、其他减少额、期末余额、工程投入占预算的比例、工程进度、利息资本化累计金额、本期利息资本化金额、资金来源等。资金来源应区分募股资金、金融机构贷款和其他来源等。
  分项列示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金额及计提的原因;列示重大在建工程的工程进度。
  (十六)分项列示各类工程物资的期初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期末额。
  (十七)分项列示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期初、期末账面价值及转入清理的原因。转入固定资产清理起始时间已超过1年的,应说明清理进展情况。
  (十八)分项列示以成本计量和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期初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期末额。
(十九)分项列示油气资产的期初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期末额。
  (二十)分项披露无形资产账面原值、累计摊销、账面净值、减值准备累计、账面价值的期初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期末额。披露开发支出期初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期末额,以及本期开发支出占本期研究开发项目支出总额的比例。披露通过公司内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占无形资产期末账面价值的比例。
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单项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无形资产,若该资产原始价值是以评估值作为入账依据的,还应披露评估机构名称、评估方法。
(二十一)分别投资单位或分项列示产生商誉的事项,及对应商誉的期初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期末额,以及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并披露商誉减值测试方法及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二十二)分项列示除以上长期资产项目外的其他长期资产的金额。金额较大的其他长期资产,应列示其内容。
(二十三)列示长期待摊费用的期初额、本期增加额、本期摊销额、其他减少额、期末额;其他减少额金额较大的,要说明原因。
  (二十四)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的,应分项列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可抵扣或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期末额。同时分项列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互抵金额。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不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的,应分项列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初额、期末额。
由于未来能否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未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亏损,应分项列示其金额,同时披露未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的到期年度及对应金额。
  (二十五)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的规定列报。
(二十六)金额较大的其他非流动资产,应列示其内容。
(二十七)按借款条件(质押借款、抵押借款、保证借款、信用借款等)分项列示短期借款金额。
  对已到期未偿还的短期借款,应分别贷款单位列示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资金用途、未按期偿还的原因及预计还款期,并在期后事项中披露资产负债表日后已偿还金额。若已到期的短期借款获得展期,应说明展期条件、新的到期日。
  (二十八)分别发行的交易性债券、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本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其他金融负债等项目,列示其比较期间的公允价值。
  (二十九)分别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列示重大的应付票据金额,并披露下一会计期间将到期的金额。
  (三十)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项目,应列示应付持有本公司5%以上(含5%)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或关联方的款项;如无此类欠款,也应说明。
  账龄超过1年的大额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及其他应付款,应说明未偿还或未结转的原因,并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披露已偿还金额。
  (三十一)分别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辞退福利等项目,列示应付职工薪酬的期初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期末额。应单独披露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劳工关系给予补偿金额。
  披露应付职工薪酬的预计发放时间、金额等安排;披露应付职工薪酬中属于拖欠性质的金额。
  (三十二)分别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项目,列示应交税费的期初额、期末额。
所在地税务机关同意各分公司、分厂之间应纳税所得额相互调剂的,应说明税款计算过程。
(三十三)分别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利息、企业债券利息、短期借款应付利息等项目,列示应付利息的期初额、期末额。
  (三十四)分项披露应付股利期初额、期末额,超过1年未支付的应付股利,应说明未支付原因。
  (三十五)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应列示其内容。应披露账龄超过1年的大额其他应付款有关情况。
  (三十六)分别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重组义务、辞退福利、待执行亏损合同等项目,列示预计负债期初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期末额。
  (三十七)1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包括1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其附注披露要求同“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
对于逾期借款,应分别贷款单位列示借款金额、逾期时间、年利率,同时说明逾期未偿还的原因和预计还款期,并在期后事项中披露资产负债表日后已偿还金额。
披露1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中属于逾期借款获得展期的金额。
  (三十八)金额较大的其他流动负债,应列示其内容、金额。
(三十九)分别信用借款、抵押借款、保证借款、质押借款等,列示各币种的长期借款金额。
按借款单位,列示金额前五名的长期借款的起始日、借款终止日、利率、外币及本币金额的期初额、期末额。报告期内因逾期借款获展期形成的长期借款,应披露其获展期的条件、本金、利息、预计还款安排等。
(四十)分别应付债券名称,列示其面值、发行日期、债券期限、发行金额、期初应付利息、本期应计利息、本期已付利息、期末应付利息、期末额。披露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条件、转股时间。
(四十一)按长期应付款的应付单位,列示金额前五名的长期应付款期限、初始金额、利率、应计利息、期末额、借款条件。
(四十二)列示应付融资租赁款期初、期末的外币、人民币金额,并披露由独立第三方为公司融资租赁提供的担保。
  (四十三)分项披露专项应付款期初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期末额等。
  (四十四)金额较大的其他非流动负债,应列示其内容。
分别公司本期取得与资产相关、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逐项披露其种类以及对应的期初额、期末额。
(四十五)说明报告期内股本的变动情况,包括本期发行新股、送股、公积金转股等。如果报告期内有增资或减资行为的,应披露执行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和验资报告文号。
  运行不足3年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前的年份只需说明净资产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应说明公司设立时的验资情况。
  (四十六)公司应披露与库存股相关的如下信息:
  1.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原因及对应的库存股成本确定方法;
  2.因库存股注销而减少的股本;
  3.注销的库存股成本高于对应股本成本的,披露依次冲减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金额;注销的库存股成本低于对应股本成本的,披露增加的资本公积金额;
  4.库存股转让时,转让收入高于库存股成本的,披露增加的资本公积金额;转让收入低于库存股成本的,披露依次冲减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金额;
5.因实行股权激励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应披露本期回购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总比例和累计库存股占已发行股份的总比例。
(四十七)应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与专项储备相关的情况。
  (四十八)分项列示报告期资本公积的变动情况。
  (四十九)分别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等项目列示其在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用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弥补亏损、分派股利的,应说明有关决议。
  (五十)列示期初未分配利润、本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本期利润分配、期末未分配利润金额。本期利润分配包括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普通股股利、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等金额。若对上年末未分配利润进行调整的,应披露调整前期初未分配利润、各项调整事由及其调整金额、调整后期初未分配利润。
  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如果发行前的滚存利润经股东大会决议由新老股东共同享有,应明确予以说明;如果发行前的滚存利润经股东大会决议在发行前进行分配并由老股东享有,公司应明确披露应付股利中老股东享有的经审计的利润数。
  (五十一)分别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列示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同时,按行业、产品、地区列示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应披露公司前五名客户的营业收入总额,以及占公司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
  (五十二)对建造合同,分别固定造价合同、成本加成合同,列示单项合同本期确认收入占本期营业收入10%以上合同项目,及其合同金额、累计已发生成本、累计已确认毛利(亏损为负数)、已办理结算的金额。
  (五十三)分别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等项目列示营业税金及附加的计缴标准、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五十四)分别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按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项目列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为负数)的本期发生额和上期发生额。
  (五十五)分项列示投资收益(损失为负数)的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分别按成本法核算的和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并列示占利润总额5%及以上或占利润总额比例最高的前五家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损失为负数)的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以及本期比上期增减变动的原因。
若投资收益汇回有重大限制的,应予以说明。若不存在此类重大限制,也应做出说明。
(五十六)分项列示资产减值损失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五十七)分项列示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分项列示公司本期取得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种类及金额。
(五十八)分别按税法及相关规定计算的当期企业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调整等项目,列示所得税费用的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五十九)披露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过程。
  (六十)分项列示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金额及其所得税影响、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净额的本期发生额和上期发生额。
(六十一)分项列示收到或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筹资活动、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六十二)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本期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信息、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构成情况。
(六十三)披露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对上年年末余额进行调整的“其他”项目名称及调整金额,披露由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追溯调整等事项。

第六节 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处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披露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交易安排及其会计处理。涉及非金融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参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有关规定,披露非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交易安排及其会计处理。同时,应详细说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破产隔离条款。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特殊目的主体虽然不具有控制权但实质上承担其风险的,应当披露特殊目的主体名称及其期末资产总额、期末负债总额、期末净资产、本期营业收入、本期净利润。
第七节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第三十七条 披露本企业的关联方情况。
第三十八条 分别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关联托管、关联承包、关联租赁、关联担保、关联方资金拆借、关联方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各项关联交易,披露关联交易定价方式及决策程序、关联交易金额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等情况。披露应收、应付关联方款项情况。
第八节 股份支付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本期授予、行权和失效的各项权益工具总额;期末发行在外的股份期权或其他权益工具行权价格的范围和合同剩余期限。
  第四十条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披露授予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的确定方法。本期估计与上期估计有重大差异的,应说明原因。公司还应披露资本公积中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累计金额。
  第四十一条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披露公司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公司应披露负债中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产生的累计负债金额。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本期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而确认的费用总额,以及以股份支付换取的职工服务总额、其他服务总额。
  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股份支付进行修改的,应披露原因、修改内容及其财务影响。公司终止股份支付计划的,应披露终止原因及其财务影响。

第九节 或有事项
  第四十四条 分别未决诉讼或仲裁、对外提供担保、贷款承诺、开出保函、信用证等产生或有负债的事项,逐项披露或有负债金额、预计财务影响(如无法预计,应说明理由)。
  第四十五条 若公司没有需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的或有事项,也应予以说明。

第十节 承诺事项
  第四十六条 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承诺事项,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逐项披露涉及金额及其财务影响。
  第四十七条 应披露前期承诺的履行情况。如果公司没有需要披露的承诺事项,也应予以说明。

第十一节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及有关规定,说明资产负债表日后股票和债券的发行、对一个公司的巨额投资、金额重大的债务重组、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以及外汇汇率发生较大变动等非调整事项的内容,估计其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无法做出估计,应说明原因。
第四十九条 披露资产负债表日后利润分配情况,包括拟分配的利润或股利、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利润或股利金额等。

第十二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十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租赁等应按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企业合并按本规则第三章第四节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五十一条 本期发生资产置换、转让及出售行为的公司,应专项披露资产置换的详细情况,包括资产账面价值、转让金额、转让原因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第五十二条 披露公司期末发行在外的、可转换为股份的金融工具种类、发行数量、预计可以转换的股份数量(如无法预计,简要说明理由),以及本期已经转换为股份的金融工具种类、数量和已转换的股份数量。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汇总披露以公允价价值计量的有关资产和负债,以及外币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信息。
公司应分项列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投资性房地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等的期初金额、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权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本期计提的减值、期末金额等。
对公司期末持有的外币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应分项列示其期初金额、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权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本期计提的减值、期末金额等。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年金计划的主要内容及重大变化。
  第五十五条 其他对投资者决策有影响的重要事项,应逐项披露。

第十三节 母公司财务报表的主要项目附注
  第五十六条 母公司财务报表的主要项目附注,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投资收益、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等,参照本规则第三章财务报表项目附注的要求列示、披露。
第五十七条 本期发生反向购买的,母公司报表附注应披露以评估值入账的资产、负债项目名称,及其评估值、原账面价值。

第四章 补充资料
第五十八条 逐项披露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名称及其税前金额。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第五十九条 披露境内外会计准则下会计数据差异的公司,应披露中国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或)其他国家或地区会计准则下的比较期间净利润、净资产期初额、期末额。披露把中国会计准则下的净利润、净资产调整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和(或)其他国家或地区会计准则下净利润、净资产的差异调节表,列示各主要调节项目及其金额。
对已经境外审计机构审计的数据进行差异调节的,应注明该境外机构的名称。
  第六十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要求,分项列示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第六十一条 金额异常或比较期间变动异常的报表项目(如两个期间的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或占公司报表日资产总额5%或报告期利润总额10%以上的)、非会计准则指定的报表项目、名称反映不出其性质或内容的报表项目,应说明该项目的具体情况及变动原因。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财务报告披露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