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铜川市实施《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规定

时间:2024-07-03 14:45: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3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铜川市实施《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规定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实施《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规定


(1995年12月8日铜川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主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实施,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指导和配合。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业务。
第三条 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男16-45周岁、女16-40周岁,经过评残委员会鉴定,有一定劳动能力,本人有就业要求并具有就业资格的无业残疾人,为本规定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已在各类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以及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不属于本规定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含三资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及中、省驻铜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事业单位除外。
凡新招、聘用职工时,残疾人所占比例不得低于新招、聘用职工数的2%。
安排一名盲人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各单位投资兴办的福利企业或劳动服务企业中安置的残疾人及革命伤残军人,仍在岗在职者,可计为本单位安排残疾人数。
第五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在城、郊区域内的中、省属及市属机关、团体、企业(含三资企业)、事业单位的残疾人安排工作由市残联劳动就业服务部负责,在耀县的中、省及市属各单位(包括三资企业)由市残联劳动就业服务部委托耀县残联劳动就业服务所负责,城区、郊区、宜君县负责区、县级机关、团体、企业(含三资企业)、事业单位及以下单位的安排工作。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由所属区域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也可以自行在社会上招收、招聘并报所属区域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六条 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残疾人就业应参加和接受职业培训,签订劳动合同。
各单位职工在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待遇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职工。
第七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单位上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报表》并附残疾职工花名册,按隶属关系分别报送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报表》由市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发放。
第八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差额人数每年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计算,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缴纳数额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确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
第九条 企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中列支。
第十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缓缴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会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缓缴或减免。
第十一条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有权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银行从该单位存款帐户中划转,并对逾期缴纳的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款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置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企业、个体经营。
(四)经各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和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收支情况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鼓励经济效益好的单位,多安排残疾人就业。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后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发改办〔2008〕1105号


各处室: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特制定《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委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本委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委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委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并组织编制《浙江省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浙江省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会同驻委监察室负责对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委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
(一)机构的设置、职责范围和办公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
(二)制定或牵头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制定或牵头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制定或牵头制定的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节能减排等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五)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六)审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等)批准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公务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
(九)政府集中采购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当依法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本委政府信息由信息产生处室的起草人员、处室负责人和委分管领导分别提出意见、审查意见和审批意见。
(一)起草人员拟制公文或信息时,必须按照《保密法》、《省发改委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对其是否涉密进行初审,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部分公开、不予公开意见。
(二)处室负责人对拟制的公文或信息,提出审批意见。
(三)委分管主任对拟公开的公文或信息的公开方式进行审批。
(四)对于符合主动公开条件的公文或信息,以本委政府网站为主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方式:
(一)本委政府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
(三)省主要新闻媒体;
(四)设在机关大厅的电子显示屏等。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委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委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浙江省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公开办代为填写。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证件名称、号码;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九条 公开办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
第十条 公开办统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处室办理。涉及多个处室的,由牵头处室汇总办理。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相关承办处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经批准后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经公开办同意后,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它适当形式提供;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予以明确;
(五)依法不属于本委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申请受理处室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处室予以更正;
(七)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作区分处理的,承办处室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 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承办处室应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承办处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三条 承办处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委公开办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十四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
(二)涉及商业秘密;
(三)涉及个人隐私;
(四)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十五条 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本委可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项目的成本费用。
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可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办公室会同省经济信息中心负责本委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七条 公开办、驻委监察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委机关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建议。
第十八条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在本职责范围内应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所在处室予以批评教育和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申请人认为本委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浙江省监察厅举报。
申请人认为本委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公布第18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关于公布第18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4号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规定,现将已通过技术审查和公示程序的第18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予以公布。
附件: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第18批)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文档附件:

附件: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第18批).xls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daoluyunshu/201201/t20120119_11869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