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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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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政办发[2012] 25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二○一二年五月六日



铁岭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企业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进一步提升质量管理水平,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辽宁省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管理奖。主要授予本辖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工业、农业、建筑业和服务业组织及为我市质量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企业自愿申报和科学、公开、公正、公平及宁缺毋滥的评选原则。坚持遵循总量控制、优中选优的标准。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评选的获奖组织不超过2个、个人不超过2人。
市长质量奖的评选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五条 成立铁岭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市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办)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推动和引导单位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三)负责审定评审办制订的市长质量奖评选制度、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和评审工作程序;
(四)审查、公示评审结果,拟定奖励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五)监督获奖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
第七条 市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和组织评审工作;
(二)组织拟订市长质量奖评选制度、具体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和评审工作程序等;
(三)建立评审员专家库(专家库来源主要是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建并选派评审组。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四)负责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开展现场评审的名单;
(五)组织考核、监督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六)汇总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
(七)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
(八)组织典型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
(九)组织推荐省长质量奖的建议名单;
(十)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辖区内的组织及个人申报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组织及个人名单报市评审办。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近三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和产品质量水平位居国内或省内同行业前列;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贯彻执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04),形成了持续改进,不断追求卓越的管理模式;
(三)具有较高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及获市级(含市级)以上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
(四)自主创新、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等方面,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第十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质量及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积极应用质量管理科学方法,为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做出较大贡献;
(三)个人所在的组织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及公共卫生等事故;
(四)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质量、环保政策;
(二)近三年中,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在近三年内有质量、安全、环境等事故(国家行业规定)及严重质量问题的;
(四)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评审标准与程序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04)。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七个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要求和相应分值,按标准量化评分。市长质量奖逐步列入顾客满意度指数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作为评审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基本评审程序:
(一)组织及个人申请。凡符合评选基本条件,在质量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组织及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均可填写《铁岭市市长质量奖申报书》,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二)材料初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评选申报条件的要求,协调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符合条件的组织及个人名单汇总后报市评审办,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及个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市评审办组织由专家组成的评审组对上报的组织及个人进行初评,形成评审报告,确定入选的组织及个人名单;
(五)领导小组审查、公示评审结果,拟定奖励的组织和个人名单,向市政府提出建议授奖名单;
(六)市政府审核批准获奖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向获奖组织及个人颁发市长质量奖奖杯、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奖励与监督
第十四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组织和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奖组织奖励人民币20万元,对获奖个人奖励人民币1万元。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优先推荐市长质量奖的获奖组织和个人,参加省长质量奖的评选。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一拨付,并列入当年市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和个人,由市评审办组织查证属实后及时报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秘密,在评审过程中,要坚持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评审程序进行认真评审。
第十九条 市评审办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铁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梧政办发[2003]219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梧州市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梧州市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重大危险源的治理和监控,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所有企业(以下简称单位)

第二章 普查和确认

第二条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范围。
(一)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贮罐区(贮罐)
(二)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库区(库)
(三)具有火灾、爆炸、中毒危险的生产场所
(四)以上三项的物质和临界量以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为准(见附件)
(五)企业危险建(构)筑物
企业危险建(构)筑物限于用于企业生产营活动的建(构)筑物,如厂房、库区等,已确定为危险建筑物,且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或经常有100人以上出入的建(构)筑物。
(六)压力管道
1.输送毒性程度为剧毒、高毒或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100mm,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10.0MPa的工业管道。
2.公用管道中中压和高压燃气管道。
3.公称压力大于或等于4.0MPa,且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400mm的长输管道。
(七)锅炉
1.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2.45MPa。
2.出口水压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额定出口水温大于或等于120℃,且额定功率大于或等于14MW的热水锅炉。
(八)压力容器
1.存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介质的3类压力容器。
2.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立方米,贮存介质为可燃气体的压力容器(含总容积超过1000立方米的压力容器群)。
3.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和其他液化气体运输工具。
第三条 重大危险源的普查。
(一)各相关单位要按照上述范围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普查,并如实申报本单位重大危险源。
(二)《重大危险源普查表》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印发。
(三)各单位填报的《重大危险源普查表》应按要求及时报行业管理部门和所在辖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行业管理部门和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区安监局]要将行业和辖区内重大危险源情况报市安监局,以便分别建立本部门、本辖区重大危险源档案。
(四)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如有变更,应及时向所属行业管理部门或所在辖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条 重大危险源的确认。
(一)县(市)、区安监局和市行业管理部门对相关单位填报的《重大危险源普查表》进行初审,并到现场进行核对,作出初审意见,上报市安监局。
(二)市安监局对各县(市)、区有关部门以及单位报来的《重大危险源普查表》及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意见。
(三)经复核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及其相关材料,由市安监局上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四)各县(市)、区安监局、有关单位对已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分级监控和跟踪检查,并建立相关档案。

第三章 监控管理

第五条 单位必须对已确认的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负责,落实岗位责任制,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治理措施及长远规划,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严格监控和管理。
第六条 单位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和巡检制度,掌握重大危险源的动态变化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并报告上级部门;对不能排除的,要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或采取其他应急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第七条 存在有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必须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与工具,成立应急救援小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第八条 单位应指定专人每季度对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状况、应急救援预案执行落实等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经单位主要领导人签字认可后报所属的行业管理部门和所在辖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单位每年年初必须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总体的安全评估,拟写安全评估意见并签字备查,制订相应的措施、计划。在生产工艺、设备、材料、生产过程等因素发生变化之前必须进行危险分析和安全评估。
第十条 属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装置的,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每年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对生产、储存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问题,企业要按要求整改;对存在现实危险的装置,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改或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安全评价报告应当上报所在辖区的安监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重大危险源监控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督促落实整改,同时给予单位以资金和技术上的支持,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本行业的重大危险源企业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行为,尚未构成事故隐患的,应当场予以纠正;对已构成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或限期改正;对重大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或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重新生产或使用。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每年年底前要对本地区﹑本行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检查、整治结果等情况进行一次总体计划分析,明确落实监控和整治事故隐患责任单位和负责人,并于次年1月30日前将情况书面报市安监局。

第四章 督办整治

第十四条 市安监局负责重大危险源申报、核查、确认,建立全市重大危险源档案;督促、监督重大危险源单位依据有关法规开展安全评价;组织专家或上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对审核提出的问题,督促单位落实整改;不定期地对重大危险源单位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必须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以消除事故隐患。对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要报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向市人民政府请示确定落实整改责任人及整改完成时间。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 对及时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予以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将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应用到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管理,切实降低重大危险源危险性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对隐瞒重大危险源不报的单位,应予以批评教育,依据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并责令如实上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不采取防范和整改措施,并由此导致事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20日起施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

梅州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市府办〔2005〕2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一日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梅州市“一日游”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四日





梅州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梅州市“一日游”的管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旅行社组织旅游者以团队或集中散客的形式,在梅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景区(点)进行观光、游览,并于当日返回住地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三条 市及各县(市、区)旅游局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一日游”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日游”的组织实施。


交通、公安、工商、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一日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梅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凡申请经营“一日游”业务的旅行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旅游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有符合规定的旅游专用车辆;


(三)有合格的驾驶人员和持证的导游人员;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从事“一日游”的旅游专用车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证照齐全,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二)车内张贴统一的“游客须知”;


(三)车内张贴“一日游”线路图及线路价目表、游览点门票价格;


(四)车内张贴旅游投诉电话。


第七条 “一日游”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工商、物价、旅游等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二)为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三)导游的讲解应健康、积极、规范。


第八条 “一日游”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将“一日游”经营有关证照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二)擅自提价或向游客加收费用;


(三)以任何方式向游客索要小费、回扣;


(四)不得随意更换行车线路和发车地点,不得来回揽客;


(五)雇用无驾驶证和导游证人员从事“一日游”工作。


第九条 “一日游”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