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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08:42: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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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考核[2008]36号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推动中央企业年度考核工作上水平、更规范、更精准,引导中央企业完善考核目标确定机制,以同行业先进企业为标杆,通过持续改进,逐步达到标杆企业先进水平,我委在认真总结考核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了《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合理确定年度考核目标值,提高考核工作水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三日
  
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



  为正确引导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开展,科学核定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客观评价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根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7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特制订本补充规定。

  一、考核目标核定原则

  (一)稳步发展原则。经济效益不断提高是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鼓励企业抓住市场机遇稳步发展,不断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二)行业对标原则。按照“同一行业,同一尺度”的要求,实施对标管理,引导企业以同行业先进企业的指标为标杆,通过持续改进,逐步达到标杆企业的先进水平。

  (三)精准考核原则。引导企业合理确定考核目标,将实际完成值与考核目标值的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断提高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水平。

  (四)实事求是原则。对增长快、基数大及行业下降等客观因素影响予以统筹考虑,实事求是确定企业考核目标值,使业绩考核工作更加符合实际。

  二、基本指标计分规则

  (一)利润总额指标。

  1. 利润总额计算是以经审核的企业合并报表实现利润为基础,反加经审核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扣除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2. 根据《考核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企业利润总额考核目标值原则上应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上年实际完成值尚未经审核的,以上年财务快报数计算)。凡满足这一条件,该项指标按《考核办法》附件1计分。

  3. 企业利润总额目标值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该指标按以下规则计分:

  (1)目标值比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低20%(含)以内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3%,加1分,最多加5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3%,扣1分,最多扣6分。

  (2)目标值比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低20%-50%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3%,加1分,最多加4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3%,扣1分,最多扣6分。

  (3)目标值比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低50%(含)以上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3%,加1分,最多加3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3%,扣1分,最多扣6分。

  (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1. 净资产收益率指经审核的企业合并报表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公式为: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其中:净利润不含少数股东损益、净资产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2. 根据《考核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考核目标值原则上应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凡满足这一条件,该项指标按《考核办法》附件1计分。

  3. 企业净资产收益率目标值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该指标按以下规则计分:

  (1)目标值比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低20%(含)以内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4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7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4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2)目标值比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低20%-50%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4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6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4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3)目标值比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低50%(含)以上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4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4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4. 企业净资产收益率目标值达到行业优秀水平(依据国资委每年制订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可直接加满分。

  (三)企业基本指标目标值虽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但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该指标可按《考核办法》附件1计分。

  1. 目标值在所处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2. 受行业发展周期影响,行业整体效益出现负增长,净资产收益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3. 前三年指标增幅较大(高于同类中央企业平均增幅),目标值高于同类中央企业目标值平均水平;

  4. 前三年业绩增长较快,利润总额基数较大(高于中央企业平均户均水平),目标值高于同类中央企业目标值平均水平。

  (四)基本指标目标值为负数的企业,减亏部分折半计算,盈利部分正常计算;超额完成考核目标,利润总额最多加3分,净资产收益率最多加4分;减亏但仍处于亏损状态,考核得分不超过C级最高限;扭亏为盈,考核得分不超过B级最高限。

  三、分类指标基本要求

  (一)分类指标原则上应达到2个,指标的确定既要体现行业特点,又要突出企业管理“短板”。

  (二)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三)对分类指标目标值达到行业优秀水平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可以直接加满分。

  四、未能完成考核目标的计分方法

  凡有一项指标未能完成考核目标,则未完成考核目标的指标正常计分,其他指标只得基本分,企业综合得分不再乘以年度经营难度系数。

  计算公式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利润总额指标得分+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

  五、其他事项

  (一)企业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国资委按有关处罚细则给予降级降分处理。

  (二)企业发生违规违纪或存在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国资委根据有关处罚细则视情节扣0.5-2分。

  (三)企业完成国资委托管其他企业任务,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细则视任务完成程度加0.5—2分。

  (四)为促进企业考核水平更加精确,对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差异过大企业,适当扣减考核得分。剔除合并、重组和会计准则调整等客观因素影响,利润总额目标值与完成值差异超过50%以上的、净资产收益率目标值与完成值差异超过5个百分点以上的,依据差异程度分别扣减该指标0.1-2分。本条款不受其他条款限制。

  (五)由于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企业发生经国资委核准批复的重大资产重组、购并及整体上市等情况,且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产生了较大影响的,国资委给予追溯调整。

  (六)国资委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企业以前年度经营成果严重不实的,将对企业以前年度业绩考核结果予以调整,并相应扣减有关责任人当期绩效薪金。

  (七)企业取得非经常性收益影响利润总额指标完成在15%以上,未在核定考核目标值时剔除计算的,在计算考核结果时,对影响超出15%部分减半计算。

  (八)企业实施新会计准则后,按公允价值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在核定考核目标值时作扣除因素。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口径经确认后不得随意变更。

  (九)军工、科研类等企业考核目标的核定及计分依据本规定和企业指标实际权重执行。

  (十)本补充规定由国资委负责解释,自2008年起施行。

南昌市战时宣传媒体资源征集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战时宣传媒体资源征集办法
2005.12.05 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南昌市战时宣传媒体资源征集办法
《南昌市战时宣传媒体资源征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 为做好战时宣传媒体资源征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战时宣传媒体资源的征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战时宣传媒体资源征集,是指市、县(区)国防动员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动委)接到国家发布战争动员令后,依法面向本行政区域征集所需的宣传媒体人才和宣传媒体设备,为战争服务的行为。
宣传媒体人才主要是指从事舆论宣传工作或者为舆论宣传工作服务的人员,包括采编人员、制作人员、服务保障人员以及高等院校从事宣传媒体教学和研究的人员。
宣传媒体设备分主要设备和相关设备。主要设备包括录制、编辑、传输等设备;相关设备包括维修、保养和其它辅助性设备。
第四条 战时宣传媒体资源征集工作应当贯彻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对口通用、快捷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国动委是本行政区域战时宣传媒体资源征集工作的领导、指挥机构,组织领导战时宣传媒体资源征集工作。
市、县(区)国动委政治动员办公室(以下简称政治动员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战时宣传媒体资源征集工作的实施。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战时宣传媒体资源征集工作。
承担战时宣传媒体资源征集任务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指定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落实本单位的战时宣传媒体资源征集任务。
第六条 政治动员办公室平时应当根据本级国动委或者上级政治动员办公室的要求,组织本行政区域宣传媒体资源潜力调查,建立宣传媒体资源潜力档案。
单位和公民应当依法接受宣传媒体资源潜力调查,及时、准确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不按照要求提供信息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资料。
第七条 政治动员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国防动员等级和预定的战时征集任务,根据本行政区域宣传媒体资源状况,编制战时宣传媒体资源征集预案,报本级国动委审定。
国动委应当根据征集预案,适时组织演练,发现问题及时完善;征集预案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可以进行调整。
第八条 政治动员办公室战时应当根据本级国动委或者上级政治动员办公室的要求,下达宣传媒体资源征集任务,明确隶属关系、完成时限、集结地点、保障措施等具体要求。
被征集的人员和设备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政治动员办公室的具体要求履行义务,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征集任务的实施。
第九条 政治动员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征集的宣传媒体资源进行核定,登记编组,保证按时交付使用单位。
宣传媒体资源交付使用单位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 战时征集的宣传媒体人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忠于祖国,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年龄为18周岁至45周岁;
(三)身体健康;
(四)具有两年以上从事宣传媒体工作的经历。
第十一条 战时宣传媒体资源征集和平时宣传媒体资源潜力调查、演练等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解决。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为战时宣传媒体资源征集和平时宣传媒体潜力调查、演练等工作提供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战时依法征集的宣传媒体设备的返还和补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宣传媒体资源演练造成依法征集的设备损失或者损坏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修复或者按照直接经济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被征集的人员,演练期间的工资、奖金和福利由原单位照发;没有单位的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五条 参加宣传媒体资源征集工作伤亡的人员,其抚恤优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对在宣传媒体资源征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公民,由人民政府、国动委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治动员办公室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报、瞒报、虚报、迟报宣传媒体资源潜力调查资料的;
(二)拒绝、逃避、阻碍征集任务实施的;
(三)其他不按照本办法履行宣传媒体资源征集义务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劳教办特色推进管理工作改革的意见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劳教办特色推进管理工作改革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劳教办特色工作,全面推进劳教管理工作改革,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劳教管理工作改革应当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体现劳教工作基本属性,以保持场所安全稳定为前提,努力提高教育挽救质量。

(二)通过半开放式管理模式、课堂化教育、习艺性劳动、生活卫生工作四个重点,进一步规范三种管理模式,提升教育工作水平,发挥劳动的矫治功能,保障劳教人员的身体健康,为改革完善劳动教养执行方式提供实践基础。

(三)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将劳教管理工作改革作为下一阶段劳教工作的重点,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推广成功经验。



二、以半开放式管理模式为重点,逐步规范三种管理模式


(一)封闭式、半开放式、开放式管理是对劳教人员实施执法管理的三种基本模式。封闭式管理是基础,半开放式管理是主要模式,开放式管理应当严格控制。

(二)劳教所内应当设立三种管理模式的大队或中队。根据劳教人员罪错性质、主观恶习程度、现实表现、执行期限和社会帮教条件,分别采用封闭式、半开放式、开放式三种模式,实行分阶段动态管理。

(三)封闭式管理是对劳教人员所内活动范围、处遇予以严格限制的管理。封闭式管理的对象是新收容的劳教人员、未经过脱毒期的戒毒劳教人员、有重大犯罪嫌疑的劳教人员以及其他不适宜实行半开放式管理的劳教人员。对所有新收容的劳教人员应当实行不少于三个月的封闭式管理(含入所教育时间)。

(四)对经过封闭式管理,日常表现较好,思想稳定的劳教人员,可实行半开放式管理。半开放式管理应当成为对多数劳教人员实施的管理模式。

(五)半开放式管理是对劳教人员所内活动范围、处遇予以较为宽松的管理。半开放式管理的处遇内容、日常管理和警戒程度、警戒设施、警力配备应当区别于封闭式管理。劳教所应当设立相应的功能区域,配备相应的设施,为半开放式管理创造条件。

(六)允许半开放式管理的劳教人员,在统一的集体作息时间之外,在本所或者本大队、中队警戒范围内,在警察的指导下,自由选择有利于身心健康的活动,包括学习、文体项目、购物、就医、约请警察谈话、走访同教、接受心理辅导和法律咨询等。

(七)对实行半开放式管理的劳教人员,在会见和通电话的规定范围内,保证其享有每月不少于2次会见机会,一般情况下不限定与亲属通电话的次数。对劳教人员提出会见亲属、同餐的请求,劳教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

(八)对经过一定时间半开放式管理,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剩余劳教期限不足原决定期限的三分之一,具备帮教条件的劳教人员,可实行开放式管理。

(九)开放式管理是对劳教人员实施所内与所外相结合的管理。实行开放式管理的劳教人员,除享有半开放式管理的处遇内容外,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出所试工、试农、试学、准假回家、联系解教后的就业等。劳教所应当严格控制开放式管理的劳教人员人数,对开放式管理的劳教人员应当加强跟踪考核、管理。

(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三种管理模式升降级的考核标准、考核方法和考核程序。对劳教人员实施半开放式管理应当经过劳教所批准,实施开放式管理应当经过省(区、市)劳教局批准。


三、以课堂化教育为主导,提升教育工作整体水平


(一)确立课堂化教育的主导地位。不断充实教育内容,改进教育方法,增强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提高教育挽救质量。

(二)深化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在做好法律常识课教学的基础上,通过多种形式增强劳教人员学法的主动性和兴趣,使法制教育由被动灌输向主动学习转化,增强教育效果。在做好思想道德课教学的同时,加强道德实践,注重道德熏陶,通过组织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使劳教人员在实践中培养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形成明理诚信、团结互助、勤俭自强的良好人格。

(三)扩大文化教育的内涵。除开展扫盲、小学教育外,应当重点以提高劳教人员的文化素养和综合素质为目标,开展美育、音乐、绘画、科普等多种教育活动。根据劳教人员的特长建立各种学习小组,使文化教育真正在提高教育挽救质量上发挥作用。鼓励劳教人员通过自修,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四)加强劳教场所职业技术教育。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劳教人员解教后就业需要,采取独立或者社会联合办学等多种方式,合理选择和设置培训项目,并尽可能使劳教人员取得相应的职业等级证书。

(五)大力开展心理矫治工作。通过开展心理测量建立劳教人员的心理健康档案,通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矫治劳教人员的不良心理,重点做好对“多进宫”劳教人员、戒毒劳教人员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及时解决和消除他们遇到的心理问题。

(六)完善实施课堂化教育所需的设施、设备和人员。确保开展课堂化教学的专门教室、设施、设备满足教学需要,有足够的教师参与课堂化教育,教师教学水平不断提高。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当地学校标准配备教师和设备。

(七)根据劳教人员的需求灵活设置教学科目,并进行合理编班。在完成必修课教学的基础上,可开设若干选修科目,试行学分制,激发劳教人员的学习兴趣。以班级为单位实施教学,教学班人数能够保证教学效果,进一步探索符合三种管理模式的教学方式。

(八)教学时间总数必须符合部颁规定。确保每周均有一定的课堂化教学时间,合理安排季节性农业生产、工期性较强的劳务加工期间的教学。制定有针对性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有统一的时间安排,有明确的教学效果要求,课程结束后要组织统考检验教学质量。

(九)强化个别教育。根据劳教人员的过错类型、思想状况、家庭背景和接受能力等具体情况,采用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以理服人和以情感人、解决思想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方式,完善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制度。

(十)提高教育工作的社会化程度。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提高教育效果。邀请社会有关团体和社会知名人士、专家学者和社会志愿者到所内开展社会帮教工作,组织劳教人员定期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参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成果。


四、加大习艺性劳动的比重,发挥劳动的矫治功能


(一)充分发挥习艺性劳动在劳动矫治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加大习艺性劳动的比重,促使劳教人员改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一技之长,增强其解教后回归社会的能力。

(二)切实体现劳动的习艺性。选择符合劳教人员特点、有一定技术含量的所内劳动生产项目,并配备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培训。

(三)科学制定生产指标和劳动定额。生产指标和劳动定额的制定、下达和考核要科学合理,符合劳教人员数量、劳动时间、劳动效率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客观实际。

(四)严禁组织劳教人员从事煤矿、非煤矿山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积极引进和发展来料加工生产,创造条件尽快取消所外劳动。

(五)杜绝超时超体力劳动。劳教人员每周劳动时间不超过36小时,因季节性、临时性任务而延长劳动时间的必须进行补休、补学。未成年教养人员每周习艺性劳动不超过20小时。

(六)建立和规范劳教人员劳动报酬制度。根据劳教人员的劳动态度、劳动效果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

(七)加强就业教育、培训工作。通过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使劳教人员树立市场观念、质量观念、诚信观念和竞争意识,掌握就业知识,了解就业需求形势,熟悉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八)做好安置帮教衔接工作。加强与安置帮教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再就业指导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的联系,为劳教人员解教后能够利用所学技能自食其力、服务社会创造条件。


五、加强生活卫生工作,切实保障劳教人员的身体健康


(一)高度重视劳教人员生活卫生工作。生活卫生是整个执法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不断提高生活卫生工作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劳教人员的身体健康。

(二)实施生活卫生标准化管理。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规范并完善劳教人员医疗卫生防疫、伙食、被服实物量、零用金等生活卫生标准。对未成年教养人员、女劳教人员、少数民族劳教人员和老、病、残劳教人员适当提高标准,使劳教人员身体健康得到有效保障。

(三)逐步实行生活卫生物品统一招标采购、物流配送。对半开放式、开放式管理的劳教人员,在规定的消费上限前提下,允许他们在就餐、购物时自主刷卡消费。

(四)建立劳教人员体检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劳教人员进行体检,及时发现、治疗各种疾病。对患病的劳教人员逐人建立病历档案。

(五)加强常见疾病和传染病的防治工作。经常开展疾病防治宣传工作,加强对艾滋病、结核病、肝炎、性病等传染性疾病的检测、监测、报告、预防和治疗工作,每年对高危劳教人员进行一次传染性疾病筛查。

(六)完善劳教戒毒基本模式。继续扩大试点规模,促进戒毒工作规范化,发挥劳教戒毒优势,增强劳教戒毒效果和社会效益。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管理工作改革取得新的成效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劳教局要充分认识深化劳教管理工作改革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快改革步伐。

(二)切实加强领导。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劳教局要把管理工作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工作指导。

(三)制定周密的实施方案。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及时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做出阶段性安排,明确各阶段的工作任务、目标和要求。

(四)切实加强队伍建设。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增强劳教人民警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依法、严格、科学、文明执法的能力和水平。深化警察队伍专业化分工,建立“复合型人才”和“专家型人才”相结合,具有较高教育挽救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劳教人民警察队伍。

(五)加强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要组织力量通过深入的理论研究、经验交流和总结,为管理工作的改革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及时宣传管理工作改革的重要意义和效果,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参与。

(六)加强督促、检查。要将管理工作改革的进展情况纳入本地区、本单位劳教工作总体考评内容,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保证劳教管理工作改革健康顺利的发展。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来源:司法部网站
http://www.legalinfo.gov.cn/moj/moj/2004-12/20/content_16978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