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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A型肉毒毒素列入毒性药品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5-18 19:13: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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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A型肉毒毒素列入毒性药品管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卫生部


关于将A型肉毒毒素列入毒性药品管理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8]4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

  为加强对A型肉毒毒素的监督管理,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列入毒性药品管理。根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前形势,现就进一步加强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批准生产A型肉毒毒素制剂的药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加强对生产A型肉毒毒素制剂用菌种的保藏管理,未经批准,严禁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菌种。

  二、药品生产企业应制定A型肉毒毒素制剂年度生产计划,严格按照年度生产计划和药品GMP要求进行生产,并指定具有生物制品经营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作为A型肉毒毒素制剂的经销商。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将A型肉毒毒素年度生产计划、生产情况及指定经销商的情况及时报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生产企业指定经销商的情况通报相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药品批发企业只能将A型肉毒毒素制剂销售给医疗机构,未经指定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销A型肉毒毒素制剂。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零售A型肉毒毒素制剂。

  四、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对A型肉毒毒素制剂的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向经药品生产企业指定的A型肉毒毒素经销商采购A型肉毒毒素制剂;对购进的A型肉毒毒素制剂登记造册、专人管理,按规定储存,做到账物相符;医师应当根据诊疗指南和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开具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两日用量,处方按规定保存。

  五、进口A型肉毒毒素制剂的流通和使用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强化对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对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A型肉毒毒素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厉查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办法



  一、为了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的环境管理,保护城乡环境和保障人体健康,促进乡镇、街道企业健康持续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决定》和有关环境保护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乡镇、街道企业,包括县以下的区、乡镇、街道、村办企业,各种形式的合作企业,家庭工业。各单位、学校、部队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也按本办法执行。

  三、乡镇、街道企业,要根据当地环境条件和总体规划,发展无污染和少污染的工业。积极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铜料工业、食品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和林、牧、副、渔业,并同建设生态农业相结合。

  四、严禁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和经营含有在自然环境中不易分解的和能在生物体内蓄积的剧毒污染物或强致癌物成分的产品,如汞制品、砷制品、铅制品、镐制品、放射性制品、联苯胺、多氯联苯、六六六、滴滴涕、敌枯双等。现有的这些生产经营项目,必须在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限期内停产、停业。

  五、乡镇、街道企业已建成的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如石棉制品、土硫磺、电镀、制革、造纸制浆、土炼焦、漂染、炼油、有色金属冶炼、土磷肥和染料等小化工,要限期治理。逾期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要关、停、并、转。新建上述生产项目要从严控制。

  六、在城镶上风向、文教、商业、居民稠密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医院、疗养区,自然保护区和水产养殖基地附近,不准建设污染环境的乡镇、街道企业。现有的要限期搬迁或转产。严格控制在蚕茧主要产区新建砖瓦窑,水泥冲天炉等,现有的要调整布局,治理含氟烟气。

  七、一切新建、改建、扩建或转产的乡镇、街道企业,都必须如实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书)》,由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报送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工商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银行不予贷款,电力部门不予供电。对擅自建设者,环保部门有权制止。

  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环境保护设施要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书)》进行设计;设计审查必须有环境保护部门参加。

  八、严禁将有毒、有害的产品委托或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乡镇、街道企业生产。

  九、禁止向海洋、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等水体排放污染物。倾倒废渣、洗涤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各种有毒、有害污染物。

  十、乡镇、街道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气,要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按照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缴纳排污费。废渣和矿渣要综合利用,妥善处理,防止污染和破坏自然环境。噪声和振动严重的工业项目,要采取消音、防振措施,不得扰民。

  十一、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环保部门可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轻重,责成企业停产治理、赔偿经济损失、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管理部门可吊销其营业执照;银行冻结其帐户;直至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二、乡镇、街道企业负责人,必须承担保护环境的责任,切实执行国家和省颁发的环境保护法规。

  十三、各县、区、镇、乡和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健全环境管理机构,有一名领导负责环境保护工作,有人兼任环境监督员。

  环境保护部门和环境监督员,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国家、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法规进行经常性的监督。企业主管部门要经常对乡镇、街道企业的环境管理进行检查。

  十四、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决定》和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十五、本办法自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5年9月19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调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公用车情况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调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公用车情况的通知

2003年1月3日 财办金〔2003〕1号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妥善解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公用车问题,保证正常用车需要,加强自有固定资产和抵债资产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各公司对截至2002年12月31日全部车辆情况进行统计,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统计数字进行核实,由各公司汇总后于2003年1月31日前函告我部金融司。
  二、各公司办事处及公司本部填报《办事处车辆统计表》(详见附件),经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核实签章后(公司本部统计由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核实),由各公司汇总填报《公司车辆统计汇总表》(详见附件),连同《办事处车辆统计表》一并报我部金融司。
  联系人:韩斌  电话:68551265  传真:68551215
  附件:1.办事处车辆统计表http://www.mof.gov.cn/news/file/CBJ[2003]1F1_20050524.doc
     2.公司车辆统计汇总表http://www.mof.gov.cn/news/file/CBJ[2003]1F2_2005052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