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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公共场所爱心慈善捐款箱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4:18: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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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公共场所爱心慈善捐款箱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公共场所爱心慈善捐款箱管理办法的通知

           佳政综〔2008〕13号 


市政府各直属相关单位:

  现将《佳木斯市公共场所爱心慈善捐款箱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十一日


                佳木斯市公共场所爱心慈善捐款箱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爱心慈善募捐活动,加强捐赠款物的管理,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场所是指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宾馆旅店类、公共浴池及理发店类、影剧院舞厅类、体育场馆公园类、展览馆及图书馆类、商场、候诊(车、机)室类等公共场所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共场所设立的爱心慈善捐款箱由市民政局统一制作,免费发放,公共场所管理者负责日常管理。
  第四条 爱心慈善捐款箱由合法受赠人在市民政局申领,在公共场所设立后向市民政局备案。其它组织、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自行设立爱心慈善捐款箱。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受赠人包括:
  (一)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组织。
  第六条 受赠人每月在市民政局监督下开箱取款,并向捐赠人或公共场所管理者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款登记造册。
  第七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将受赠款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对于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款,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者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法治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关于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法治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测法发〔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机关各司局,局所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测绘地理信息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法治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一)测绘地理信息法治建设取得的成绩。《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发布以来,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纲要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各项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一是测绘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地图管理、涉外测绘管理方面的部门规章;各地积极推进测绘法配套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工作,以测绘法为核心的测绘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健全。二是民主决策和政务公开不断深化。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坚持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修订和规范了行政决策程序;制定、公布了政务公开规定、目录和指南,搭建了网络公开平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均出台了规范行政决策的规定,并切实推行政务公开。三是市场监管得到加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修订发布了《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及分级标准,将互联网地图服务纳入资质管理;组织开展了地理信息和地图市场专项治理工作,维护了国家安全和利益。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加大执法力度,使市场秩序得到有效规范。四是行政许可更加规范。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制定了一系列行政审批程序规定,设立了行政许可集中受理厅,积极推进测绘行政审批在线办理。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也建立了行政审批管理制度,规范了审批行为。


  (二)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测绘地理信息是经济社会活动的重要基础,事关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当前,我国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快速发展,服务领域拓展到各行业、各部门,已成为全面提高信息化水平的重要条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内容和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重要保障。但是,我国测绘地理信息工作还存在着社会化应用程度不高、共享机制不健全、危害国家利益和安全的隐患没有根除等问题。这些问题表现在依法行政方面,就是保障新型服务业态发展的法律制度仍需进一步健全,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必须进一步完善,统一监管的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测绘地理信息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准确把握形势,保持清醒头脑,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开拓创新,全面推进测绘地理信息依法行政工作。


  (三)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实施力度,围绕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基础,以事关依法行政全局的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充分发挥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保障作用。


  (四)树立牢固的测绘地理信息法治理念。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人员树立牢固的法治理念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重要思想基础。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部署,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作为一项基础性和全局性工作,持之以恒、常抓不懈。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五)健全符合依法行政要求的管理体制。以国家测绘局更名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为契机,以“模式基本统一、上下基本一致,力量不能削弱,职能必须加强”为目标,健全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机构,完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机构,加强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机构建设,尽快在全国范围建立起主体合法、权责清晰、运行顺畅,有利于构建“一图一网一平台”,有利于开展地理国情监测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体系。进一步梳理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理顺层级关系,落实管理职责,确保人员到位、职责到位、监管有力、服务高效。


  (六)建立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制度。提高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能力,必须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要举办一次法律法规学习活动,并将学法用法情况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职级晋升的重要依据。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班,适时举办全系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要加大普法宣传教育经费投入,认真组织好年度测绘法宣传日活动;积极创新法治宣传教育方式,扩大宣传阵地,为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加快测绘地理信息立法


  (七)突出重点,统筹安排测绘地理信息立法工作。紧密结合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进一步完善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制度建设。要把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中重要程度、紧迫程度、成熟程度高的问题作为立法重点,集中立法资源,加快立法步伐。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修订,强化职能、完善体制,增加地理国情监测、遥感影像统筹管理、互联网地理信息服务监管、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等内容;加快推进地图管理条例的出台,完善地图编制、审核管理的各项制度,建立互联网地图管理的有关制度;积极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资质资格、质量标准、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管理、市场监管与诚信体系的制度建设;探索建立地理信息资源交换共享、项目招标投标与工程监理等方面的法规制度。地方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制修订与测绘法律法规配套的法规制度;同时积极探索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监管的新方式,并将成功的监管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


  (八)改进立法工作机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鉴于当前测绘地理信息立法的艰巨性、复杂性进一步加大,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改进立法工作机制,着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一是进一步规范立法程序,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充分发挥部门法制机构的主导和协调作用,加强调研和论证,确保法律制度符合测绘地理信息发展规律,能够解决问题并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二是推行开门立法,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以外,测绘地理信息规章、重要规范性文件等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说明意见采纳情况。三是做好立法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测绘地理信息立法前期研究,合理制定立法计划;做好测绘地理信息立法过程中的统计、调查、分析等工作,摸清和掌握管理对象的基本情况,确保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四是推行立法后评估,定期检查评估测绘地理信息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促进立法质量的提高。


  (九)认真开展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建立法规文件实时清理和定期清理相结合的制度。起草新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要对已经发布的相关文件进行梳理,研究新文件与以往文件的关系,提出对以往文件的处理意见,实现相关法律文件的实时清理。要定期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不符合上位法规定和客观形势变化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加快建设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数据库,将全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纳入数据库,并适时更新。


  三、规范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行为


  (十)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把行政决策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健全决策程序,完善决策机制。对涉及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整体利益或者从业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公开听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在决策前要进行综合评判、多方权衡。逐步推行测绘地理信息决策风险评估机制,通过舆情反映、问卷调查、重点走访、调研座谈等方式,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加以研判论证,确保决策出台后能够平稳顺利实施。


  (十一)加强决策跟踪和责任追究。注重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问效,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适时对决策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进一步健全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


  (十二)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继续推进行政审批改革,进一步优化行政许可的审批环节,每一项行政许可项目都要制定明确的审批程序规定,落实审批各个环节的责任人,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的随意性。大力推广行政许可的网上办理,力争测绘地理信息行政许可项目除涉密外都实现网上办理。推进行政审批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接受社会监督,建立行政审批违纪违法案件倒查机制,深入排查审批过程中容易发生问题的廉政风险点,制定有效的监管措施。


  (十三)继续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力度,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尤其是公众关注的热点信息。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为公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政府信息查询渠道。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积极推进财政预算公开,建立健全规范的预算公开机制,畅通公开渠道。


  (十四)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上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下级部门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行为。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着力加强重大项目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积极推进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促进廉政勤政建设。


  四、强化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


  (十五)强化执法机制和能力建设。大力推进行政执法体制建设,建立健全基层测绘地理信息执法机构,下移执法重心,构建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体制。创新执法方式,在联合多部门开展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探索规律,巩固和完善部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依托信息化手段,积极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促进执法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定期组织执法人员的培训,开展执法工作经验交流,不断提高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切实加大执法经费投入,改善执法装备条件,确保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十六)提高行政执法工作质量。继续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和责任主体,严格执行执法主体资格认证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认真梳理执法依据和职权,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保障程序公正。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定自由裁量权适用范围和规则,合理细化、科学量化自由裁量权,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深化和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责任追究等制度,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实现权力与责任相统一。


  五、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监管


  (十七)进一步规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政策的研究,积极探索适应新型服务业态发展的市场监管新方式、新方法,提升监管效能。适应测绘地理信息新型服务要求,不断完善测绘地理信息资质资格制度,建立和完善资质巡查制度。尽快建立起全国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实行市场活动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强化对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管,完善网上安全监管系统,杜绝上传、标注涉密地理信息的行为。继续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针对社会热点问题和涉及国计民生的测绘活动适时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十八)提升测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水平。继续做好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工作,强化年度计划对基础测绘项目安排的指导和约束作用。加强现代测绘基准体系管理,落实基础地理信息更新制度。加强测量标志管理,研究建立新形势下测量标志保护的制度措施。强化测绘地理信息数据保密和共享管理,落实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完善成果提供使用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发布制度。加强地理国情监测,统筹数字区域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推进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切实履行好法定的测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保障职责。继续完善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资料政府采购方式,建立应急获取机制,大力提高测绘地理信息的应急保障能力。


  (十九)做好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的监管。进一步完善测绘地理信息标准体系,加强对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对测绘地理信息从业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监督考核和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规范质量检测行为,适度扩大质量监督检查范围,缩短监督检查周期。特别要加大对财政投入和重点建设工程中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重大测绘地理信息专项工程,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国家安全利益密切相关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成果质量。


  六、加强领导和组织保障


  (二十)健全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要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列入本部门重点工作,研究部署各阶段工作任务,明确任务内容、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主体,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班子每年要专门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掌握和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把依法行政和测绘地理信息法治建设工作列入部门预算,明确所需经费,切实予以保障。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都要对本部门依法行政情况进行专门总结;下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专门的依法行政工作总结。


  (二十一)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推行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考核,科学设定考核指标体系,督促依法行政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要把本部门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情况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将考核结果与其评比奖惩、岗位调整和职级升降挂钩。依法行政情况的考核结果,要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依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二十二)加强依法行政的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要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要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法制机构及工作人员要努力提高新形势下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在依法行政工作中起到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在决策合法性审查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起草中起主导作用。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以本意见为基本依据,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部门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法治建设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主体,并将制定的工作计划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


  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和拍卖管理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和拍卖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以下简称土地招标、拍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南京市国土管理局主管全市范围内的土地招标、拍卖工作。
计划、建设、规划、房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土地招标、拍卖工作。
本市十区范围内的土地招标、拍卖工作由南京市土地市场管理办公室具体实施。
五县的土地招标、拍卖工作在市国土管理局的指导下由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镇,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四条 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下列国有土地依法出让于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途的,由政府先行收回土地使用权,统一以招标、拍卖方式供地:
1、经清理纳入拍卖范围的原“以地补路”项目用地;
2、“退二进三”、“污染搬迁”及特困企业迁址后原企业用地;
3、破产企业原生产经营性用地;
4、旧城改造地块;
5、单位自有划拨土地;
6、其他依法应当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土地。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通过拍卖方式出让:
1、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的,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
2、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别限制,一般单位或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3、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及要求的。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出让:
1、除获取较高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的;
2、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可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进行邀请招标。
因抵押权实现及司法机关依法裁定应以拍卖方式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参照本办法进行拍卖。
原出让土地以招标、拍卖方式转让的应委托南京市土地市场管理办公室统一实施。
第五条 土地招标、拍卖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由市、县国土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市场需求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及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具体地块的招标、拍卖出让,应由市、县国土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作好对拟招标、拍卖地块的勘测定界、规划用途、确定规划设计要点、招标(拍卖)底价评定,编制地块位置图、投标(拍卖)须知、土地使用权投标标书及其他有关文件等的前期准备工作,共同拟定招标、拍
卖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政府成立“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和拍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十区范围内此项工作。
第七条 土地招标,拍卖出让以净土为主。征用集体土地作出让土地的征地拆迁、前期开发工作由市、县国土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工厂“退二进三”、“污染搬迁”、破产企业等,一律以净地方式拍卖或招标。
第八条 土地招标、拍卖所得资金,扣除土地取得、拆迁安置、上交国家土地有偿使用费等成本费用及按规定提取的业务部门工作开支后专户存储,按市、县人民政府规定实行专款专用。
第九条 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应遵循依法、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应依法进行公证。
第十条 举行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市、县国土管理局应提前三十日发布公告,公布竞投(买)的时间、地点、地块、方式,并向竞投(买)人提供以招标或拍卖地块的基本情况(包括面积、位置、用途、开发程度、土地使用年期、规划设计要求、权属来源等),参与人应具备的资格
条件和竞投(买)规则等。
第十一条 竞投(买)应了解招标或拍卖地块的有关资料,遵守规则,依法参与竞投(买)活动,不得有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等行为。
第十二条 市、县国土管理局进行土地招标出让,可以选用以下之一项条件确定中标人:
(一)在竞投期内出价最高者;
(二)依据竞投出价、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期限、方式及规划设计方案等经评标小组综合评定最优者。
第十三条 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基本程序:
(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投标者报名并提供资格身份证明文件。资格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企业注册证明及资质等级证书,主要开发经历,资金或财务资信等。
(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领取有关招标文件并交付保证金。
(四)组织投标单位勘察现场,并进行招标地块答疑。
(五)投标单位编制标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密封的标书投人指定标箱。
(六)邀请各投标单位和公证人员及有关部门人员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进行验标,当众启封宣读标书并宣布标底。
投标人有权要求查询开标记录及附件。
(七)组织评标小组进行评标、决标。采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为中标条件的,应由评标小组在开标后五日内对投标书进行评标、定标。
(八)向中标和未中标者发出书面通知,未中标的,定标后七日内退还保证金。
(九)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十五日内与市、县国土管理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15%的定金。
(十)中标人按合同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及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十四条 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基本程序:
(一)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并提交有关资格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企业注册证明及资质等级证书,主要开发经历,资金或财务资信等。
(三)按照拍买文件要求对竞买人资格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竞买资格证书和统一编号的应价牌,并由竞买人交付保证金。
(四)组织竞买单位勘察现场,进行拍买地块答疑。
(五)拍卖会现场操作:
1、竞买人显示应价牌,拍卖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2、主持人简介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点和其他有关事项。
3、主持人宣布起价和第一次应价后叫价递增的幅度。
4、竞买人按规定的方法应价或加价。
5、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最后应价而没有加价的,主持人落槌。
6、主持人宣布最后的应价者为竞得人。
7、现场拍卖公证。
8、签定《拍卖成交确认书》。
(六)竟得人应在拍卖成交当日与市、县国土管理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15%的定金。
(七)竞得人按合同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十五条 所有竞投(买)人报出的最高价均低于招标(拍卖)底价或达不到中标条件的,市、县国土管理局可以宣布停止该幅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活动。
第十六条 按本办法通过招标、拍卖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凭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立项和开发许可等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对招标、拍卖出让的土地,中标人或竞得人应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八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交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可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九条 土地招标、拍卖成交后,中标人或竞得人不按规定时间签订出让合同的,应赔偿组织该地块招标、拍卖支出的全部费用,该地块由市、县国土管理局重新组织招标、拍卖。
第二十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未按规定期限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国土管理局可报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已按规定期限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市、县国土管理局未按约定提供土地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有权解除出让合同,由市、县国土管理局双倍返还定金。
第二十二条 土地招标、拍卖结果应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国土管理局应对县级招标、拍卖活动进行监督,对不符合规范的招标、拍卖行为予以纠正。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招标、拍卖活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无效,造成的损失应依法赔偿。
第二十三条 招标、拍卖工作人员在土地招标、拍卖活动中,接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竞买人以弄虚作假、串通压价等非法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可取消其中标或竞得资格,收回土地使用权,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对有关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国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0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