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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经济适用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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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经济适用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经济适用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办法的通知
南政办〔2008〕63号


延平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南平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南平市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办法
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切实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南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信息发布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采取定期申请、集中审查、统一销售的办法进行。每期可推出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信息和申请时间,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于适当时候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发布。信息内容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的地点、套数、户型面积、计划竣工时间、拟销售价格及申请、审核时间等。
二、申购对象
经济适用住房面向城市低收入家庭销售,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南平市中心城区(六个街道办事处)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政府确定后于每年第二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
已参加享受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三、申购程序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取得购房资格后,实行轮候购买。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初审。
⒈申请人向街道办事处领取《南平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表》,如实填写家庭成员、经济收入、住房及其它有关情况。申请人家庭成员的经济收入、是否享受福利分房情况,由家庭成员各自所在单位(无业的,由街道办事处或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进行确认、签名盖章,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人的住房情况,由申请人向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申请出具住房登记情况证明,向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申请时,应当出具现居住情况证明,相关部门应予免费办理。
申请人备齐本办法规定的材料后提交给户籍地街道办事处。
⒉街道办事处在20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及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家庭的人口、经济收入、住房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申请人家庭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应积极配合调查、核实和公示。
经审查公示,对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申请人,由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集中报延平区人民政府。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二)延平区人民政府在20日内(含公示)组织复核,并在区政府政务公开栏内公示,公示期7天。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并盖章后集中送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三)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集中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视情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主要审核住房情况和经济收入)。审核后符合购房条件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评分标准予以打分排序,并在新闻媒体、各街道办事处、申请人所在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经审核公示通过的申请人取得购房资格,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书,进行轮候。以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资格经举报调查核实的,取消购房资格其余轮候人员依顺序向前递补
(五)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房源数量,按申请人得分从高到低决定选房名单,并以得分高低顺序组织选房。
(六)选房后,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发放《南平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注明核准的购房面积、房号等。
(七)申请人凭《南平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办理购房手续。
四、提交材料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南平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表》;
(二)申请人家庭户口本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家庭成员各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或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提供的经济收入凭证;
(六)市房屋产权发证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登记情况证明;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居住状况证明;
(七)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如属残疾、重点优抚对象的,须提供相应的残疾、优抚证明;属外地迁入的,还须提供原籍房地产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评分标准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根据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家庭结构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评分,按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轮候购房。分数相同者,以抽签方式确定顺序。
(一)住房评分(满分45分)
住房得分=45-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5
(二)收入评分(满分25分)
收入得分=25-人均月可支配收入×0.05
(三)家庭结构评分(满分15分)
家庭结构得分=(家庭代数+家庭人口)×2
(四)申请顺序评分(满分10分)
申请顺序得分=取得购房资格时间月数×0.5
(五)特殊申请人评分(满分5分)
残疾、重点优抚对象按下表评分,重复者取高计分。类别等级得分残疾重度5中度3轻度1重点优抚〖3〗5以上各项评分,最低者以0分为限,最高者以本项满分为限。
六、其它规定
(一)关于对家庭的认定,以申请人户口本为准,户口本上载明的家庭成员组成一个家庭。
(二)选房方式,按申请人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选房。
(三)进入选房名单的申请人若放弃选房,至少在选房日一个星期前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放弃选房书面申请,空缺名额由原未入选者中按顺序取高分者予以补足。
未参加选房的申请人,进入下一期与新申请且获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一道重新打分排序进行轮候。已参加选房但放弃购房的,下期又申请购房时要重新进行申请并审查。
(四)在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审核时,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情况、出具证明,认真提出意见,并签名盖章。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的申请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限制其再次申请资格;对出具虚假证明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办法作为《南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的补充,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
2003.03.31
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根据修订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设立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管委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定决策机构,依照《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对我市行政管理辖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履行决策职责,决策应体现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意志,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负责,并受本章程约束。
  第二章 机构组织
  第三条 管委会实行委员制,委员经推选产生后由市人民政府聘任。委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能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坚持原则,责任心强,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利益。
  第四条 管委会委员总数不超过30人,其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房地产管理(建设)或房改、财政、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等相关部门代表和专家代表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
  在管委会委员组成中应有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代表。
  第五条 管委会委员按以下办法推选产生:
  1、市政府负责人、市政府办公厅、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及人民银行南昌中行支行代表由相关部门负责推选;
  2、专家代表可从市政协委员中推选;
  3、市总工会应从各级工会组织(含不同性质的企业工会组织)中推选工会代表;
  4、单位代表从公积金缴存单位中推选;
  5、职工代表由所在单位负责推选。
  推选单位代表和工会、职工代表应兼顾不同地区、不同性质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委员经推选产生后报市政府审定聘任。
  第六条 管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
  第七条 管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经全体委员推举后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八条 管委会的日常事务和决策事项的督办等工作,由市房改办负责。其日常管理经费经市财政部门按年度核定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九条 管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2、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3、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4、审批本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包括购买国债的比例或金额);
  5、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6、审批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7、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
  8、听取市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的通报、人民银行对受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监管的通报、审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情况审计的通报,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9、审议住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申请;
  10、推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任、副主任人选,对不称职的主任、副主任提出更换建议;
  11、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管委会审议。
  第十一条 管委会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范围内,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第四章 议事和决策
  第十二条 管委会实行季度例会制,每委度例行会议在季度首月下旬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适当延期。除季度例行会议外,必要时,由主任委员或部分委员联合提议,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1、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委托一位副主任委员主持;
  2、会议须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委员出席,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委托熟悉情况的有关人员携其书面意见参加会议,受委托人不享有表决权。
  3、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和具体业务负责人可列席管委会会议。
  第十三条 管委会要坚持依法决策、自主决策、民主决策,
  1、管委会应当依照《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决策职责,会议形成的决议不能违背《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2、管委会可以书面决议形式授权解决住房公积金日常管理中需在短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决策事项。
  3、管委会决策要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负责,要体现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意志,不受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
  4、管委会对有关事项的决策,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表决制,经应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形成书面决议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管委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管委会委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不称职的委员,市人民政府要及时予以更换。
  第十六条 管委会应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和财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赤政办发[2005]01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现将《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二○○五年七月七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务信息在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政务信息工作水平,使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办公室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信息的整体服务功能。
 第五条 政务信息工作坚持分层次服务原则,以为本级政府服务为重点,积极为上级和下级政府服务。
 第二章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
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市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和业务指导,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是负责全市政务信息工作的业务处室。
 第七条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市直各部门要明确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
 第八条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做好政务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递、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确保各个环节运转正常。(三)结合各级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各级领导在各个时期所关注的问题,组织开展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专题或综合信息。(四)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五)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 第九条 政务信息网络是政务信息工作的基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中区直驻赤单位的信息机构均是市政府系统信息网络成员单位。
第三章 政务信息队伍
 第十条 政务信息队伍由专职、兼职的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组成。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配备专职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其他部门可根据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信息员。
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事业心和责任感。(二)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政府或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三)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具备一定的经济、科技和法律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四)具有综合分析、文字表达和组织协调能力。(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法规和制度。
 第十二条 市政府系统信息网络成员单位的信息工作人员发生变动时,须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厅。
  第四章 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 第十三条 信息上报制度。市政务信息网络成员单位要及时向市政府报送信息,并确保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四条 信息报送和采用通报制度。市政府办公厅按季度向各网络成员单位下发信息报送参考要点,每月通报一次信息采用情况。
 第十五条 信息考核制度。市政府办公厅对各网络成员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实行计分考核,年终将依据考核情况评选先进单位和优秀信息员,并通报表彰。
  第五章 政务信息的内容及质量要求
 第十六条 政务信息的内容。(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工作部署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群众的反映,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工作意见、建议。(二)上级领导同志检查工作时讲话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三)各级政府和部门重要工作情况。主要是在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中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新问题。(四)重要社情民意、重大灾情和突发性事件。(五)舆论监督与群众意见建议。(六)重要资料信息。
 第十七条 上报信息质量要求。(一)准确可靠,不得虚构。(二)报送及时,不得延误。(三)有喜报喜,有忧报忧,喜忧兼报。(四)报送信息要有重点,突出政府中心工作。(五)重视预测、预警信息的报送。(六)报送信息要有新意,并突出本地、本部门特点。(七)反映情况和问题力求有一定的深度,透过事物的现象,揭示事物的本质和深层次问题,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具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第六章 信息化基础建设
 第十八条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应当配备现代信息处理设备,并坚持利用网络报送信息。
 第七章 附 则
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政务信息报送方式说明

  (一)光纤接入、RJ45线直连用户:直接访问http://192.168.1.2进入市党政办公系统平台,通过“党政信息”中的“上报市府”栏目报送。
  (二)调制解调器拨号用户:拨号13019590000,访问http://192.168.1.2进入赤峰市党政办公系统平台,通过“党政信息”中的“上报市府”一栏报送。
  (三) 其他用户可通过互联网发送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地址:xinxichu@chifeng.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