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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办法

时间:2024-05-03 21:53: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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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办法
 (1983年3月23日 甘政发〔1983〕90号)


  为了加强我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给品种审定和良种推广工作提供科学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分全省和地区(州、市)两级,分别在品种审定委员会和地区(州、市)品种审查小组的领导下,由省农科院、地区(州、市)农科所和同级种子管理部门共同主持。其任务是:
  1.制定试验方案;
  2.选择和设置试验点,审查、确定参试品种;
  3.安排落实试验和组织检查;
  4.进行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5.汇总试验资料,向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查小组)提出报告和建议。
  以上任务的日常具体业务、资料汇总等,省级区试和生产试验由省农科院负责办理,种子管理部门协助做好组织工作。地(州、市)的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工作由地州市品种审查小组与种子部门和农科所商定。


  二、区域试验
  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是鉴定农作物新品种(系)在不同区域的适应性、增产效果和利用价值。
  1.参加省、地区(州、市)级区域试验的品种,由育种(引进)单位(个人)分别向主持试验单位提出申请,或由地(州、市)、县(市、区)品种审查小组推荐。申请(推荐)时,必须附有品种说明(包括品种来源、育种方法、特征、特性、丰产性能和适宜的栽培条件等)。
  2.申请参加区域试验的品种,必须经过两年以上品种比较试验,性状稳定,抗逆性强,品质良好,产量比当地主要推广品种或当家品种增产10%以上,或具有其他特殊优良性状的品种。
  3.参试品种,最多不超过十个,由主持单位择优安排。
  4.区域试验设双对照,以各生态区生产上大面积种植的品种作为第一对照,具体品种由主持单位确定;各试验点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定一个当家品种(或主要推广品种)作为第二对照。对照品种的种子,必须符合原种或一级良种标准。
  5.每一农作物品种的区域试验,一般要连续进行三年(特殊情况下可缩短为二年),在该区试年度内,参试品种,不要随意变动。对在试验中表现特殊优异的品种,可在区域试验的同时,进行生产试验;在多数点表现过劣的品种,也可以提前淘汰,但均需通过区试主管单位。


  三、生产试验是对在区域试验中表现优异,有希望推广的品种,进一步在大田生产条件下鉴定其经济性状和其他特性,确定其在生产上的利用价值。
  1.参加生产试验的品种,由主持区试单位根据品种审定要求条件和区试结果,择优选定。参试品种一般不超过两个。
  2.在进行生产试验时,要吸收品种育成(引种)单位(个人)参加协商,生产试验点的组织安排,由品种育成(引进)单位具体负责(如个人育成的品种,由地县种子部门负责),主持单位予以协助。
  3.生产试验的小区面积应在一亩以上(有条件的点可重复二次),以当地主要推广品种(或当地当家品种)的原种或一级良种为对照;同一类生态型地区的生产试验点不得少于三至五处。
  在进行生产试验的同时,可根据品种的表现情况,在选育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有计划地安排一定的示范种植面积。
  4.生产试验用的种子,由选育(引进)单位(个人)提供。如系个人选育(引进)的,种子费用,由主持单位支付。对照品种的种子,由承担试验单位准备。


  四、试验点的选择设置
  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点,要根据自然区域结合耕作制度、生产管理水平等综合考虑布点进行。生产试验还应考虑品种特性及其所需要的栽培技术要点安排试验。
  区域试验点应尽可能选定有代表性的农业科研单位试验地或在国营良种场内设置,必要时,可在社队科研、种子基地或种子专业户的地块上设置。试验点要相对稳定,中途不要随意变换,并配置必要的器具设备,为试验创造条件。
  生产试验除在有代表性的农业科研单位和国营良种场设点外,应侧重在社队生产大田中设置,以求更接近群众生产实际。
  在良种场和社队(含专业户)设立的试验点,由于按照统一试验方案进行,人工费用较大,可根据不同试验的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试验所需的经费,分别由省、地区(州、市)农业厅(局)列入农业费预算安排解决。


  五、试验点的任务
  1.各试验点都要配备一定的技术力量,确定专人负责,并保持相对稳定,中途不要随意换人,至少在一年内不要换人。
  2.各试验点要严格按照统一制定的试验方案进行,及时进行田间管理、调查记载和考种分析,保证试验质量和数据的确实可靠。
  3.按试验方案要求,及时写出试验小结和总结,上报主持单位。总结报告还应分送所在地的地、县种子公司及各参试、供种单位,以便交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行年休假制度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行年休假制度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保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体健康,以保持旺盛的精力和热情,高效率地进行工作,现决定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中试行年休假制度。
一、凡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岗位的工作人员,参加工作六至十五年的,每年休假十天;参加工作十六年到三十年的,每年休假十五天;参加工作三十一年以上的,每年休假二十天。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因公致残并被定为二等残废的;获得省级以上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
(工作)者称号的;有重大发明、创造和突出贡献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均在上述规定休假天数的基础上增加五天。休假时间包括星期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各级各类学校工作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者,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二、休假时间一般应在本年度内安排,可一次使用,也可分两次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领导批准可以将假期转到次年使用,除此之外,不得跨年度累计使用假期。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假的,可同年休假一并使用。
各单位要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分期分批统一安排机关工作人员的休假。在同一时间内,休假人员不能过于集中。机关工作人员在休假前,要切实做好工作的交接和安排,避免给工作造成混乱和损失。
三、在本年度内,累计病假超过六十天或累计事假超过本人应享年休假时间的,不享受本年度的年休假待遇;在休假后病、事假分别累计超过上述规定的,下一年度也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享受疗养、旅游待遇的人员,其疗养、旅游时间应从本年度休假时间中扣除。
四、休假期间工资、奖金及各种福利待遇不变。
五、休假人员在休假期间到外地探亲、旅游等,费用自理。
六、本暂行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度起试行。今后国家如有统一规定,以国家规定为准。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省劳动人事厅联系。



1985年3月20日

绍兴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印发《绍兴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绍市府发(1993)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五日
绍兴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企业职工保险制度的改革,逐步建立和健全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属企业。
  第三条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在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由企业为职工办理的一种养老保险形式。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旨在增强企业凝聚力,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倡和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第四条 有经济能力的企业,可在年人均一个月工资总额的的幅度以内,建立适合企业实际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所需经费从企业自有奖金中列支,不征工资调节税和奖金税。
  第五条 市劳动局所属的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企业向市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应在国家允许范围内选择基金最佳的办法增值,提高基金的增值率,所得利息计入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总额。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要增强服务意识,努力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认真负责地为企业做好服务工作,将各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分别建档立卡,每半年与企业核对一次。
  第六条 企业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应按实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每年与职工核对一次。
  第七条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的支付办法和具体条件由企业通过职代会讨论确定,报市劳动局备案。职工退休后由企业核算并报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核实支付。职工因故死亡的,可以由法定继承人领取补充养老保险金,作为补充抚恤费。
  第八条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专款专用,企业之间不调剂使用。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要确保到期支付和兑现,其利息不低于城乡居民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各县(市、区)属企业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