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黄海大道经济带发展的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黄海大道经济带发展的
(1999年8月3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9]84号文件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黄海大道的交通优势:优化投资软环境,吸引国内外投资者,促进黄海大道经济带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黄海大道经济带,是指黄海大道途经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州区、普兰店市、庄河市所属的乡(镇)地域。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的黄海大道经济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黄海大道经济带的划定以及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及金州区、普兰店市、庄河市人民政府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保证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 投资者可以在黄海大道经济带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建设第一、二、三产业项目。其中,第一、二产业项目土地使用期限最长为50年;第三产业项目土地使用期限最长为40年。开发建设要符合市政府制定的黄海大道经济带建设总体规划。
市及金州区、普兰店市、庄河市人民政府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在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中,要优先安排黄海大道经济带建设项目。
第五条 对已征收的地方税,由财政部门按下列规定返还:
(一)对新办企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前2年全部返还,后3年按50%比例返还。
(二)对新办精品果园项目、老残次果园更新改造项目和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征收的农业特产税,5年内返还;对新建苗圃、花卉圃征收的农业特产税,3年内返还;对新建菜园征收的农业税,3年内返还。
(三)对出口产品占全部产品30%以上的创汇大户征收的地方税,当年返还比例不低于15%。
(四)企业用所得利润在黄海大道经济带内再投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的40%;再投资于产品出口或高新技术项目,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款。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免税:
(一)对符合国家发展产业政策的新办企业,给予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优惠。
(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及家禽、牲畜疾病防治的企业,免征营业税。
(三)对新办的开发“四荒”(荒山、荒坡、荒滩、荒沟)农业项目,免征农业税3—7年,免征农业特产税1—3年。
第七条 个体、私营企业按规定上缴的职工劳动保险和发放的独生子女费,可在税前列支。
第八条 对经市科委认定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前2年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部返还,后3年按50%比例返还,期满后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经市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 。
第九条 黄海大道经济带规划建设的项目,经黄海大道经济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财政、物价部门批准,3年内免除所有纳入地方财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条 对自筹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必要的前置条件和不影响资源平衡的5000万元以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沿线区、市有权自行审批。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权,由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第十一条 外来投资者在黄海大道经济带内兴办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其本人、配偶及1名未婚子女可办理当地多年有效暂住户口;投资每增加规定数额,可增办1名其他未婚子女或亲属的户口;投资在当地保持5年,可将暂住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免收城市建设增容费:
(一)进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投资额需达150万元以上,增加额为30万元;
(二)进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须在当地投资80万元以上,增加额为20万元;
(三)进普兰店市、庄河市,须在当地投资40万元以上,增加额为10万元。
第十二条 市政府在3年内,每年拿出2000万元,用于黄海大道经济带精品工程的以奖代补,金州区、普兰店市、庄河市人民政府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也要通过多种形式筹措资金,确保黄海大道经济带项目的投入。
市财政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国家拨给的支农专项资金,要重点用于黄海大道经济带的建设。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黄海大道经济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