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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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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淮政发〔2005〕1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五届三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淮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总 则

一、为促进市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及市委的决定。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务实高效;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组成人员职责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四、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五、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六、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七、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八、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切实改进领导经济工作的方式方法,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
十一、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二、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三、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四、要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十五、市政府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市政府确定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本市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确定或调整;
(二)本市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确定或调整;
(三)本市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确定或调整,以及重大项目资金的安排;
(四)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工业、农业、城建、商贸、旅游、科教文卫等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或调整;
(五)土地、水等有限资源的大规模开发和利用;
(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的各类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或调整;
(七)涉及全市性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
(八)本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类专业规划的确定或调整;
(九)本市大规模的城市改造规划或重要街区、路段的改造规划的确定或调整;
(十)市区重要街区、路段、交通路口的绿化、美化、亮化方案以及新改扩建单体建筑物、住宅小区布局、造型设计、色彩等方案的确定或调整;
(十一)环境功能区划和自然保护区域的确定,对影响环境和危及人身安全的特定物品或动物采取的禁止或限制性措施;
(十二)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采取的全市性长期限制措施;
(十三)涉及全市性需长期限制的重大交通管制措施;
(十四)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十五)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的定价和调价;
(十六)重大社会保障、福利措施的制定;
(十七)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改制与重组;
(十八)须由市政府作出奖励或处分决定的事项;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六、市政府决策重大事项,应由有关部门向分管副市长提出初步建议,经分管副市长向市长汇报同意后,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研究。围绕重大事项,广泛深入地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基本情况,形成较为成熟的建议意见。
(二)形成方案。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重大事项进行综合论证,提出两个以上决策方案。重大决策方案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法规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基层企业、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提交有关会议讨论决定。上述方案基本成熟后,由分管市长提出议题,报市长确定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十七、各县(区)、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及时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适时作出通报,确保政令畅通。

推进依法行政

十八、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九、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相关政策,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各部门制定的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方针政策和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决定。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发布决定,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一、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二、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三、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四、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五、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二十八、市政府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负责组织和主持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发布主要政务新闻;通报市政府有关工作情况及对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等。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须经市政府秘书长批准,涉及重大事项须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批准。

会议制度

二十九、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指示、决定;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情况,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外出期间,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点工程和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规划等;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三)讨论通过向省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性文件;
(五)听取市长、副市长和各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六)讨论决定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传达和研究贯彻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性工作会议和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精神;
(八)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二至三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二、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十三、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召开,研究、协调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三十四、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秘书长协调或审核后,由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三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须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请假。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上述会议的,须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并安排其他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三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或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报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签发。凡涉及机构调整、人员编制、资金安排、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定,或经市长授权,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定。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副市长审定。

公文审批

三十七、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和必须直报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三十八、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三十九、市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市政府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市长签发。
四十、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由秘书长签发;转发部门的文件,经分管副市长同意,由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除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县(区)政府发文,也不得要求县(区)政府报文。
四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对市政府批办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需要主办部门会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特急、紧急公文,以市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
对交办的人民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各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办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答复。

作风纪律

四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密切关注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新趋势,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文化、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四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非开不可的会议从严控制,可以合并的会议合并召开。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县(区)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量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提倡开短会,讲短话。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报市长批准,每届政府任期内召开2-3次。除市政府召开的全市综合性会议外,原则上不要求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每年年初,副市长各自召开分管部门联席会议,部署年度工作任务,原则上不再召开单项性工作会议进行部署。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应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
四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每年的调研时间要保证不少于2个月。调查研究着眼于解决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意见或建议。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不要地方负责人到辖区分界处迎送;不吃请,不收礼。各部门负责人在市内出差,照此原则执行。
四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和地方召开的会议及其他事务性活动;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四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省委和市委有关规定办理。
四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委以及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四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各县(区)、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坚决杜绝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贯彻文件、以讲话落实讲话的现象。要严格控制各类检查、评比、表彰活动。要大力弘扬说实话、办实事、鼓实劲、求实效的精神,坚决杜绝各种浮夸、虚报、瞒报等不良倾向。要围绕全市中心任务,加强督查督办,确保各项重点工作落实到位。
五十一、副市长、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市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五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

(2008年4月1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通过)


2008年是十一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的第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实事求是,集中力量抓紧制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急需的法律,及时修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督促有关方面在实践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和修改与法律相配套的法规,确保到 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不断加以完善。

一、 研究制定五年立法规划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的基础上,按照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适应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需要,研究制定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制定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遵循的原则:一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二是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把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迫切需要、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并且立法条件比较成熟的立法项目列入规划。三是坚持以人为本,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着力改善民生,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四是把修改法律放在与制定法律同等重要的位置,注重法律的修改完善,及时修改那些与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法律。五是增强人大立法的主导性,扩大立法的民主性,提高立法的科学性,维护法律的统一性。

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必须制定的重要法律,要力争在五年内制定出来,完善法律体系的各部门法律;必须修改的现行法律,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加以修改,完善各部门法律的内容;必须配套的法律,要督促有关方面制定或者修改相配套的法规,发挥法律体系的整体功能。

抓紧研究提出对现行法律进行清理的方案并组织实施。适时召开立法工作会议,对常委会五年立法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二、2008年立法工作安排

按照常委会工作报告和工作要点确定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原则,经征求国务院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根据需要和可能,并适当考虑2008年和以后年度立法项目的滚动衔接,对常委会 2008年立法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审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继续安排审议的法律草案6件

残疾人保障法(修改)(4月二审)、国有资产法(6月二审)、循环经济法、食品安全法、社会保险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草案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或二审,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继续安排审议。对其中条件成熟的,争取年内通过。

(二)提请常委会初次审议的法律草案12件

(1)4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消防法(修改) 国务院提请审议

(2)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保险法(修改) 国务院提请审议
防震减灾法(修改) 国务院提请审议

(3)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邮政法(修改) 国务院提请审议
专利法(修改) 国务院提请审议
兵役法(修改) 国务院、中央军委提请审议

(4)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 国务院提请审议
国家赔偿法(修改) 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

(5)1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 国务院提请审议
选举法(修改) 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
全国人大组织法(修改) 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
统计法(修改) 国务院提请审议

以上项目初次审议时间,可以视情况适当调整。

三、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进一步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对食品安全法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草案,通过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听取各方面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对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草案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问题,通过立法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深入研究论证。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法律起草部门和有关方面认真研究解决立法中涉及的重大问题,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使制定和修改的法律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经得起历史检验。

四、加强法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

对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特别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重要法律,常委会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工作,通过新闻发布会、视频报告会、法律专题讲座、法律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普及工作。重点做好食品安全法、国有资产法等新法律的宣传工作,继续有针对性地做好劳动关系等方面法律的宣传工作,准确掌握法律的立法宗旨、基本精神、主要内容以及在实施中要注意把握的问题,推进法律的全面正确贯彻实施。

考虑到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换届的新情况,并针对监督法实施中的问题,常委会有关部门举办监督法学习培训班,对省级地方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同志进行培训,加深对监督法精神实质和各项规定的理解,并推动对市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学习培训工作。召开以加强监督法贯彻实施为主题的地方立法研讨会,交流经验,对出现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确定土地权属若干规定》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 南 省 政 府 令
第22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确定土地权属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2010年1月14日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罗保铭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海南省确定土地权属若干规定》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1999年8月6日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公布的《海南省确定土地权属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