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劳动人事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认真做好退休退职职工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四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9:20: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7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人事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认真做好退休退职职工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四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全国总工会


劳动人事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认真做好退休退职职工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四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



目前,全国退休、退职人数已达一千万,如何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关心他们的生活,继续发挥他们的作用,已成为一个重大社会问题。
哈尔滨市领导对退休、退职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很重视,派少数干部帮助退休、退职职工组织起来,依靠自己的力量管理自己,已经形成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专群结合的管理网,在发挥退休、退职职工的作用、关心他们的政治生活和物质、文化生活等方面,做出了成绩
。哈尔滨市的经验值得各地借鉴。希望各地根据自己的情况,因地制宜地采取各种组织形式,切实把退休、退职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做好。
现将该市的经验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哈尔滨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退休退职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四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我市是一个新兴的工业城市,一九七八年以前,全市退休退职(以下简称双退)职工有两万多人,管理工作比较薄弱。随着新老职工的自然更替,近几年双退职工人数急剧增加。目前,全市双退职工已达十三万七千余人,为一九七八年的六倍多,占全市在职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一。为
了适应双退职工迅速增加的实际情况,加强对双退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我市于一九八一年十月成立了市退休职工管理机构,初步开展了对双退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经过一年多的时间,全市各工厂企业和各区、街道办事处,基本上都建立了退休职工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初步
形成了条块结合、专群结合的管理网,建立了工作制度和正常的工作秩序,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主要做法是: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建立条块结合、专群结合的管理网。
一九八一年十月,市政府第三十二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了进一步加强对双退职工管理的问题,决定成立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退委会)。退委会由市总工会、劳动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工商局、卫生局、人民银行、体委、园林处等单位的领导和退休职工代表组成,
共十七人。常务副市长为主任,市总工会、劳动局、人事局的领导同志为副主任。退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退休办)负责日常工作。这是一个专群结合的管理机构。大部分工作人员由退休职工担任,市总工会和劳动局派少数同志参加。
搞好双退职工管理工作,基础在基层。因此,市退休办的工作重点,首先是帮助各工厂企业和区、街道,按照条块结合、专群结合的原则,分两条线建立双退职工的组织机构。
一条线是按双退职工居住的区、街道和居民委、组建立机构。全市各个区、街道、居委会、居民组基本上都建立了退休管理机构,配备了专、兼职工作人员,做到了层层有人负责。另一条线是按局和工厂企业逐级建立退委会。其中双退职工较多的大厂,实行工厂、车间两级管理。还根
据双退职工居住分布情况,以居委会为单位,建立管理小组,以一栋楼或几栋平房为单位,建立联系小组。
目前,全市各级退管机构一般都配备了一至两名在职工部,并聘请了退休职工。据今年上半年统计,共聘请了五千零七十二名退休职工在各级退休办工作。
根据一年多的实践,市退休办的主要任务有七条:一是对全市双退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掌握情况、总结交流经验;二是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方针政策,负责双退职工的管理和重新参加工作的审批工作;三是指导各区、街道以及企事业单位退休办的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四是加强
对双退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他们模范地遵守党和政府的政策法令,保持和发扬工人阶级的优良传统;五是组织双退职工参加力所能及的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六是关心双退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使之欢度幸福晚年;七是定期召开双退职工代表会议,总结交
流经验,宣传先进事迹,表扬好人好事,树立典型。
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以市总工会为主,重大问题提交市退委会审议、决定。在日常工作中,市劳动局侧重负责对有关双退职工的政策、规定进行解释和贯彻实施;市总工会侧重负责有关双退职工的宣传教育、物质文化生活和群众性活动。这样就把市总工会和劳动局两家有关退休管理的业
务,统一归口承担起来,在全市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使全市双退工作很快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
按照两条线建立起来的退委会,实行条块结合,互相配合,分工明确,各有侧重。这两条线的分工是:对双退职工的思想教育和组织管理,凡集中居住的(主要是大中企业),由原单位负责,分散居住的(主要是小而分散的企业),原单位管理不便的,由区退休办负责;党的组织生活
,集中居住的党员,在原单位过党的组织生活,分散居住的党员,将组织关系转到所在区里去,由区里安排过组织生活;物质生活,均由原单位负责,区、街道退休办配合工作;文化生活,可就近到市、区和工厂企业举办的活动站去活动;双退职工重新参加工作时,必须先征得原单位退休
办的同意,并签订协议后,才能办理聘请的审批手续,否则区退休办不予受理;组织双退职工参加的各种群众性活动,均由原单位和区退休办互相配合进行;在日常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由原单位和区退休办双方协商解决。
实践证明,这样做有“三个有利”,即:有利于加强对双退工作组织领导;有利于基层开展双退工作,调动双退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双退职工活动和丰富他们的晚年生活。
二、认真贯彻国家规定,管好双退职工聘(留)用工作,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近两年来,在双退职工中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一些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私招滥用或高薪聘用双退职工。据调查,在应聘重新参加工作的一万四千零五名双退职工中,拿高薪的约占四分之一,一般的月收入在一百二十元左右,最高的超过三百元。这不仅严重腐蚀双退职工的思想,
而且影响了在职职工队伍的稳定,影响到四化建设和安定团结的大局。对此,今年五月份,市劳动局发出了紧急通知,七、八月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别召开了主管工业的区长会议和直属企业、区、局的工作会议,进行了专门部署,限期解决。从八月下旬开始,在各区、局和工厂企业全面检查
整顿的基础上,市里又组织了有市计委、市劳动局、市人民银行和市退休办等单位参加的联合检查。通过检查,基本上解决了高薪聘用的问题,并重点清退了三种人:一是国务院和省政府的两个文件下发后病退的;二是不带青年,按普通劳动力聘(留)用的;三是通过“关系”非法聘用的

我们还不断改进审批手续,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聘(留)用退休职工的管理。其办法是:全市统一印制聘(留)用退休职工的协议书、审批表和通知书。各单位在聘用退休职工时,首先由聘用单位到退休职工的原单位签订协议书,然后填写审批表一式三份(报省退休办一份,开户银
行一份,自留一份),经聘用单位所在区的退休办审批后,方可聘用,并由审批区的退休办负责通知退休职工的原单位和居住区的退休办。这样就使退休职工的原单位、聘用单位、开户银行办事处、居住和审批区的退休办五个方面都能及时了解情况,使审批手续和管理制度逐步完善起来。


近几年来,由于老工程技术人员和老技术工人的大量退休、退职,使各企业的平均技术等级普遍下降,出现了技术力量青黄不接的局面,特别是某些手工艺和技术性较强的行业和工种,技艺有濒于失传的危险。为了发挥双退职工的技术业务专长,我们组织了八千四百五十三名双退职工
,在各条战线上继续发挥作用。主要通过三种形式:一是组织双退职工传授技艺,为国家培养技术人才;二是请他们担任技术业务指导,带领待业青年兴办集体企业(据八月份的统计,兴办集体企业共安置了十二万六千零十七名待业青年);三是组织他们担任技术顾问,开展技术服务活动
,改造老企业,攻克生产技术难关。
各级退休办还组织双退职工积极参加各种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活动。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一是参加基层政权建设和党的建设,分别担任街道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和居民委、组干部;二是做辛勤的园丁,热心帮教青少年和培育幼儿,有的组建青少年帮教小组和青少年活动站,帮教失
足的青少年,有的为待业青年举办各种文化、技术补习班,有的在自己家里办起了托儿所;三是开展邻里互助、为职工解除后顾之忧;四是调解民事纠纷,促进安定团结;五是为居民看门护院,维护社会治安,有的担任治保主任、有的组织联防小组,有的参加治安巡逻队;六是组织退休老
工人监督岗,维护公共秩序和交通执勤;七是组织双退职工当好义务物价检查员,维护群众利益等等。据不完全统计,全市有三万二千多人参加了上述活动,为建设两个文明做出了新的贡献。
三、关心双退职工的政治生活和物质文化生活,充分体现党的温暖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一)关心双退职工的政治生活。各基层单位都注意和加强了对双退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他们的政治生活。其主要形式:一是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教育双退职工中的党员继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二是定期(利用活动站或发退休费的时间)组织双退职工读报纸、学时事、学政
治、学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三是各单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时,请双退职工代表参加;四是各级退委会都定期召开双退职工代表会或大会;五是每年春节前夕都通过联欢会、座谈会等形式,把双退职工请回原单位,向他们报告工作,征求意见,请他们出谋划策,当好参谋;六是
运用光荣榜、黑板报和各种会议形式,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总结交流经验。
(二)解决双退职工的生活困难。各基层单位对双退职工的生活都很关怀,基本上做到了和在职职工一视同仁。如伟建机器厂对双退职工实行了“九包”,即:发送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安排子女就业,解决住房问题,定期走访,困难补助,购买秋菜、冬煤和生活物资,看病就医和
派人护理,去外地疗养以及死亡善后处理等。去年,工厂派人护理了二十八名因病住院的双退职工;送十七名双退职工到外地疗养,给五十四名生活困难的双退职工补助了六千八百元;组织女职工为十八名无儿无女和子女不在身边的双退职工做针线活和拆洗被褥衣物;给二百六十六户双退
职工解决住房,占全厂解决住房户的百分之三十六。
(三)活跃双退职工的文化生活。许多基层单位都积极创造条件,为双退职工开辟文化活动阵地。近一、两年,市、区和工厂企业已经建立起七十七处退休职工活动站,活跃了双退职工的文化娱乐生活。市工人文化宫的退休职工活动站,设有专门活动室,其中阅览室备有各种报刊、杂
志、画报等刊物;游艺室备有扑克、象棋、麻将等游艺用品;欣赏室备有录音机、电唱机,供双退职工欣赏各种优秀的评书、京剧、相声、歌曲、音乐等文艺节目;戏剧清唱室有京胡、二胡等乐器;电视室备有彩色电视机。这些活动站(室)的建立,使双退职工有了休息、学习、娱乐的场
所,改变了一些双退职工蹲街头、串商店、到处游逛的现象。
(四)开展适合老年人的体育活动,增进双退职工的身体健康。各基层单位通过活动站,组织双退职工开展了太极拳、练功十八法、三浴功、气功疗法等活动。为了推动基层活动的开展,市退休办还会同市总工会体育部和市体委等单位举办了三期有五百多人次参加的气功疗法培训班。

此外,还组织了双退职工的钓鱼比赛、相棋比赛和全市双退职工运动会,使双退职工的生活丰富多彩。
四、筹集好、使用好、管理好活动经费,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市退休办和各区、街道退休办的活动经费,是根据哈政发〔1981〕10文件规定,由聘(留)用单位按聘(留)用退休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五,在办理审批手续时,交纳给区退休办。各区退休办按收缴总额的百分之四十,上缴市退休办,自留百分之六十,做为活动经费。经
费主要用于:市、区、街道三级退休办的办公费;市、区举办的退休职工活动站订阅报刊杂志,购买活动用品;组织双退职工开展各种文体活动以及召开退休职工代表会、座谈会、经验交流会等会议费。各工厂企业退休办所需经费,本着节约的原则从营业外列支,实报实销。为了加强财务
管理,市、区都配备了专职财会人员,在银行单独立户,并统一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从而保证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1982年12月30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政府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政府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盐政发[2004]2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政府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盐城市政府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公共工程的审计监督,促进管理规范化,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公共工程,是指以政府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各项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政府批准收费筹集的资金、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及国有独资(控股)公司投入资金等实施的公共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重点公共工程,是指投资额大、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大,纳入政府当年重点工程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县(市、区)审计局(以下称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对本级政府公共工程开工前准备情况、预(概)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监督。与政府公共工程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公共工程实行竣工决算必审制度。
审计机关审计力量不够时,可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与审计。
对政府重点公共工程以外的其他公共工程,审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审。
第五条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公共工程的概算、预算、决算进行审查,并对建设项目财务决算进行审批。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政府公共工程的建设资金拨付情况及概(预、决)算的审查结果及时通报审计机关。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对政府公共工程进行监督时,应当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将本地当年政府公共工程计划和各个工程项目的批复抄送审计机关。
其他与政府公共工程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第六条政府重点公共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内部审计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政府重点公共工程全过程履行内部监督职能,并应当及时将内部审计结果报送审计机关,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对其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七条政府重点公共工程和已列入审计机关审计工作计划的其他公共工程的建设单位在签定承发包合同时,应明确要依法接受审计、以审计结果作为价款结算依据,并将合同书副本送审计机关备案。项目竣工后结算价款时,建设单位应当先进行内部审核,并预留内部审核后总价20%以上的工程款,待实施竣工决算审计后结清。
凡由审计机关对政府公共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作出的审计决定,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等单位工程结账依据,并作为财政部门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和国有资产核定的依据。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八条对政府公共工程前期准备阶段审计的内容 :
(一)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及设计规模、投资概算情况;
(二)建设资金来源渠道的真实性、合法性,已到位资金的真实性和项目前期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对政府公共工程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管理中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和其他基本建设规定的情况;
(二)预(概)算执行及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设计内容变更和变更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经济性;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项目资金到位及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五)项目各种税费计提和缴纳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六)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各个建设环节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七)与政府公共工程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政府公共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竣工决算财务报表和说明书以及竣工决算财务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三)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建设资金到账情况和未到账资金对该项目产生的影响程度;
(五) 项目施工与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交付使用的资产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七)建设项目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资金预留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竣工决算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其投资效益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对未实施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政府公共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时应包括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
第三章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商财政、计划部门制定政府公共工程审计计划,共同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
第十三条已列入审计计划的重点公共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初步验收(交工验收)结束后90天内向审计机关报审竣工决算,报审时,竣工决算资料必须完整齐全。审计机关对具备审计条件的审计事项应按规定及时组织实施审计。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前,应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实施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历次调整预(概)算的文件;
(二) 竣工初步验收报告和建设单位审核签章后的工程决算资料;
(三)承包合同及工程结算资料,建设单位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重大设计变更资料,重要部位隐蔽监理验收资料等;
(四)自项目建设之日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决算报表,以及工程建设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
(五)财务、材料物资结算资料及债权、债务对账签证资料;
(六)建设主管部门、财政等部门依法作出的审查结论;
(七)审计实施前单位自查表,以及审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项目投资活动有关的其他各项资料。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工程预、决算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检查有关财产物资,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审计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核对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七条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结果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依法需要进行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出具审计决定书;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应当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应同时抄送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
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建设、施工以及其他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财政、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审计机关落实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重点公共工程审计结果,并可以依照审计署公布审计结果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条社会中介机构在接受财政部门委托审核工程项目时,其程序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规范操作,应当接受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政府公共工程应当办理竣工决算审计。建设单位如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办理竣工决算审计的,审计机关可视情节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国家审计法律、法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其改正,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9条的规定处理。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项目批准文件规定,擅自要求设计单位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而增加的概算投资,应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查批准;未经批准而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而增加概算投资的,应当停止建设,并由审计机关对建设单位处以超投资部分5%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审计机关可以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建设单位改变建设资金用途,转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设资金,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收回,并建议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竣工决算审计中发现的多计或少计的工程款项,审计机关应责令有关单位予以调整。对建设单位已签证认同多付的工程价款,应予以收缴。
第二十五条应计、应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审计机关应督促责任单位补计、补缴,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有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行为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施工、监理等单位拒绝提供或拖延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工程资料、监理资料、财务资料,拒绝配合审计,以及审计发现其出借、转让资质、转包肢解工程、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审计机关除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外,应同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和移送相关情况,有关部门应根据审计移送处理书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并反馈审计机关。
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审计机关通报和移送的违法违规问题记入相关单位的《信用管理手册》,并在其资质年检上报审核时据实反映。
招投标管理部门对审计机关通报和移送有关单位违法违规问题要形成档案,并作为其参与其他工程项目投标时资格审查的依据。
审计机关对向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情况,要实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另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审计时,发现社会中介机构存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有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第三十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使用社会捐赠性资金实施的公共工程,参照本办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4月4日《盐城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盐城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查药品实际出厂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查药品实际出厂价格的通知

二00五年五月十七日  发改电[2005]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了解和掌握药品价格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委决定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出厂价格等情况进行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的范围、对象和内容

列入此次调查范围的药品,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以下简称《医保目录》)内的药品(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除外)。包括各药品所有剂型(不含未列入《医保目录》的OTC药品剂型)的常用规格。常用规格指临床用量较大的规格或含量、装量及包装数量居中的规格。同一剂型原则上选1-2个规格。调查对象为本省(区、市)内

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及进口药品经销商或代理商(以注册地为准)。调查内容为2004年和2005年1-4月份有关药品的实际含税出厂或口岸价格。



二、调查的具体要求

(一)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将调查表(附后)及时发放给本地上述有关药品的所有生产企业及进口经销商或代理商。药品生产企业和进口经销商或代理商要按附表格式要求的内容如实填报药品实际含税出厂或口岸价格等情况,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所在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

(二)对企业填报的有关情况,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应组织力量进行抽查。我委将对调查工作加强指导,并选择部分省份进行督导。对企业不报、拒报、瞒报、虚报等违法行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三、调查资料上报时间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将调查情况说明、企业上报的原始资料及数据汇总表(电子版)于6月20日前报给我委(价格司),电子邮箱为:ypjg@sohu.com。联系人:朱德政,电话及传真:68501055;徐为民,电话:68502154。



附:药品实际出厂或口岸价格调查表



附:

药品实际出厂或口岸价格调查表

填报企业名称(章):
价格单位:元/计量单位

序号
医保序号
药品名称
剂型
规格
单位
2004年实际出厂

或口岸价格情况
今年1-4月实际出厂

或口岸价格情况
备注

销售量
价格区间
平均价格
销售量
价格区间
平均价格





























注:1、实际出厂或口岸价(含税)指企业实际销售给批发企业的价格(以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价格为准)。

2、价格区间的低限和高限分别为企业在调查期间内的最低和最高价格。

3、平均价格=调查期间内药品销售收入/调查期间内的药品销售数量。

4、属于专利药品或原研制药品的,应在备注栏内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