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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工作规则

时间:2024-06-26 16:21: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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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工作规则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工作规则

(二○○○年三月三十日第六次部党组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国土资源部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国土资源部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土资源部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切实履行国务院赋予的职能,坚决执行国务院的决定和指示,保证政令畅通;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清正廉洁,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按客观规律办事;勇于开拓,大胆创新,勤于实践,讲求实效;顾全大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转变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
第四条 部机关各司局(厅,下同)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各单位之间要协商办事,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土资源部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及部管的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与主管部委关系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12号),处理好部与国家局的关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国土资源部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领导部的全面工作。
第七条 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部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代表国土资源部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 部长出访、出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或由部长指定的一位副部长代行部长职责,主持工作。副部长出访、出差期间,由部长或部长指定的其他副部长代行其职责。
第九条 办公厅主任负责处理部机关日常工作。部机关各司局长负责本司局的工作,在本司局的职责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 部实行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和部专题会议制度。坚持每周一召开部领导工作碰头会制度。
第十一条 部务会议由部长、副部长、部党组成员和司长(主任、局长)组成,由部长或部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召集人可根据需要确定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部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审议通过部代国务院起草的法规草案和由部制定、颁布的部门规章;
(三)审议通过部年度计划、五年计划、长远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重大项目立项和经费分配使用计划;
(四)讨论决定、部署部全局性工作和部机关的重要工作;
(五)通报部内外重要情况;
(六)其他需要部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部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第十二条 部长办公会议由部长或部长委托一位副部长召集和主持,部长、副部长参加。会议召集人可根据需要确定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落实部党组会议和部务会议的决定、决议;
(二)讨论修改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或者下发的重要文件,部重要会议的主要文件;
(三)讨论研究并决定部重要工作,研究部调研工作、出国组团、会议安排、培训等计划方案;
(四)协调有关司局之间的重要工作;
(五)听取部领导调研工作及出国团组情况汇报;
(六)其他需要提请部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部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十三条 部专题会议由部长、副部长、部党组成员按照分工召集和主持,或者由部长委托副部长、部党组成员召集和主持,研究、协调和处理部日常工作中一些专门问题。提交议题的单位要提出出席会议的建议名单,报会议召集人确定。
部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四条 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部长确定。部专题会议的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的准备和组织工作由办公厅负责,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文件材料要提前发给参加会议的人员。参加会议人员会前应认真阅读会议文件,研究准备意见,并准时参加会议。
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部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经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后由主持会议的部领导签发。
第十五条 经部长确定提交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涉及几个司局分管的,主办司局应主动与有关司局进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分管部领导组织协调后再提交会议审议。
提交部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应先由主办司局主动与有关司局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不能协商一致的要简要说明分歧点,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设性意见,方可提交会议研究。
重大问题的决策,应充分发扬民主,特别要注意听取有关方面专家的意见。
第十六条 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由指定的人员负责记录,部专题会议由有关领导的秘书负责记录。按照会议要求及时编写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资料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对于会议研究、讨论的各项内容,有关人员须严格按照保密规定保守秘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传达和扩散。传达、贯彻会议作出的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并按规定范围传达。
第十七条 精简会议,特别是全国性会议,严格会议审批制度。
国土资源部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全国性会议,由办公厅于本年度12月10日以前将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报部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并于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审批。需要临时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应当提前30天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审批。
部机关各司局一般两年召开一次全国性专业会议,会议计划经分管部领导审核后报部,由办公厅汇总后提请部长办公会议审定。遇有特殊情况须临时召开全国性专业会议时,应另行报批。
召开全国性会议必须提前做好筹备工作,准备要充分。以国土资源部名义召开的全国性会议,筹备工作由办公厅会同有关司局负责;各司局召开的全国性专业会议,筹备工作由各主办司局负责,可请有关司局参加。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部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一般不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如确需邀请,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九条 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缩短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不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在京召开的会议要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限定的地点范围内安排。在保密许可的情况下,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会议形式。

第四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部公文处理,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执行。公文阅批和审批按照部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第二十一条 部收到的国务院文件,由办公厅报送部长阅批。
部收到的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件,由办公厅按各司局的职责分送有关司局提出意见后,报送分管部领导阅批,重大问题报送部长阅批;部管国家局报送的文件,由办公厅报送部长审批。
部机关各司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报告,由办公厅按职责分工分送有关司局提出意见后报送分管部领导审批,重大问题报送部长审批。
第二十二条 审批公文时,应签署明确的审批意见,并写明日期。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或者签名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或者签名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以国土资源部的名义报送国务院的请示、报告,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命令、决定、部门规章、人员任免和重大工作部署的文件,由分管副部长审核,部长签署。
第二十四条 以国土资源部名义发文,经分管的副部长、党组成员审核后,由部长或受部长委托的副部长签发。
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名义发文,系部领导指示办理的,由办公厅主任审核签发;属办公厅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厅主任签发;部机关司局要求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名义发文的,经分管部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厅主任审核签发。
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以国土资源部司局名义发文。
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联合发文,要明确主办部门,认真协商,主动配合,积极合作。
第二十六条 部机关各司局呈请部领导审批的请示、报告,由司局主要负责人签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部审批的公文,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除部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部机关各司局的请示、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报告,由办公厅报部领导审批。
第二十七条 部机关各司局办理公文要相互主动协商,不回避矛盾、问题,防止扯皮。凡以国土资源部及其办公厅名义报出的公文必须统一口径。涉及其他司局职责和业务范围或需要其他司局审核、把关和知悉的,应进行协商、会签。主办司局要主动与协办司局协商,协办司局要积极配合,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经主办司局主要负责人与协办司局主要负责人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司局应列出各方理由,提出建设性意见,由分管部领导负责进行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办文程序,提高公文质量。上报、下发和对各部委行文的内容、业务数据,必须与部内统一议定的原则和业务数据相一致。各司局涉及其他司局的业务数据必须与有关司局协商一致。承办单位要层层把关,责任到人,各负其责,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体例规范,文字精炼。
以国土资源部及其办公厅名义下发的文件须分送部领导和各司局。
第二十九条 以国土资源部名义发电(含内部传真电报,下同),经办公厅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核后,由部长或分管副部长签发。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名义发电,由主办司局负责人审核,经办公厅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发。发电由办公厅统一编号、管理。
第三十条 公文必须高效运转。负责承办公文的单位,包括收发文、拟稿、核稿、审签、会签等单位,要及时办理。特急件要特办,急件要急办,特急件和急件都要明确办理的时间要求,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一般文件也应抓紧办理,不得拖延误事。
第三十一条 积极推行和完善“内部会审制”、“窗口”式办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审查、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土地估价结果的确认与资产处置的审批等实行内部会审制度,未经内部会审会议通过的,不予办理行文审批手续。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探矿权和采矿权、农用土地开发整理立项等重大事项的审批,以及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等,要逐步实行内部会审制、“窗口”式办文等制度。

第五章 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
第三十二条 部长、副部长、部党组成员在国内考察、调研,要深入基层,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轻车简从。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有关司局和直属单位有关负责人随行;要尽量减少地方陪同人员。
第三十三条 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的有关指示,对于其召集的会议和活动,要积极准备、准时参加,虚心听取批评、意见,认真办理有关事项,并事先向国务院办公厅通报,事后向国务院报告情况。
第三十四条 重视与各部门及地方的工作关系。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邀请部领导参加的会议和活动,由办公厅提出安排意见,报部长审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来部汇报工作,由办公厅负责事先请示部长或分管的副部长批示同意后,再具体安排。
对于工作中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问题,要及时与其沟通情况,主动进行协商,研究解决问题,积极征得有关部门的理解、支持与帮助。必要时可由分管的部领导或部长亲自出面进行协商,以建立部门间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三十五条 为保证部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除部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部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司局、各地方、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颁奖、剪彩等事务性活动。
第三十六条 部领导不为各司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会议签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情况需要请部领导题词、题名和签发贺信、贺电的,一般不公开发表。作为永久性标志的题词、题名,按中央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部领导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部组织或经部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部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由部领导审定。
第三十八条 部领导出访,由国际合作与科技司会同有关司局提出方案,经部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时,按有关程序办理。部领导出访一般一年内不多于一次,工作访问原则上不得安排顺访。司局级领导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出国,一般一年内不多于一次;机关公务员出国以业务培训、合作研究为主,不搞一般性考察。国外考察、培训结束后应提交总结性学习、考察报告。
第三十九条 部领导会见来访的外国重要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向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提出申报,呈有关领导批准;会见外国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向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提出申报,呈有关领导决定。部领导会见港澳台及重要华侨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向部港澳台办公室提出申报,呈有关领导决定。

第六章 督促检查制度
第四十条 加强督促检查,实行督促检查制度,确保政令畅通。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会议、文件、决策和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以及部工作部署、会议、文件决定的事项和部领导的指示、批示,各单位要按照部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学习、贯彻,狠抓落实,并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做到件件有落实、有结果。
督查工作由办公厅负责,部机关各司局、在京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承办有关事项的督促检查和组织落实工作。

第七章 重要情况报告和内部情况通报制度
第四十一条 部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重大紧急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值班室报告。部内重要情况要及时进行通报。重要情况报告和内部情况通报,均由办公厅负责具体组织,报分管部领导审批。
第四十二条 部机关各司局、在京各单位以及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掌握并及时、准确、全面地向部报送国土资源管理政务信息,反馈中央决策和领导指示、决定事项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取得的成绩、经验、做法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意见及合理化建议,为领导决策服务。
第四十三条 编报《要事简报》、《情况与建议》等重要信息,报送党中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由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审核,部长签发。
第四十四条 编发《内部情况通报》,由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审核,部长或副部长签发。分送部长、副部长、部党组成员以及各司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编发《部内要情》,由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分送部长、副部长、部党组成员及各司局负责人。

第八章 离京外出请示报告有关制度
第四十五条 部长离京出差(出访)或休养,由办公厅向国务院值班室报告;副部长、部党组成员离京出差(出访)或休养,向部长报告。部长、副部长、部党组成员出差(出访)或休养,由秘书负责将离京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及文件呈送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部值班室,由办公厅报告其他部领导。
部领导国内出差或休养一般不安排迎送。正部级领导出访,由一名部领导和办公厅、国际合作与科技司主要负责同志代表部前往机场迎送;其他部领导出访,由办公厅、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各安排一名负责同志代表部前往机场迎送。
第四十六条 部机关各司局主要负责人离京出差(出访)或休养,须向分管部领导报告,并确定一位副司长(副局长)主持工作,同时告知部值班室。办公厅要随时掌握部机关各司局主要负责人离京外出的情况,及时向部领导报告。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中央直属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劳动部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中央直属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财务关系单列企业及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中央直属企业(以下简称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总公司(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切实负责所属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关心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及时足额发放。
二、各总公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核确定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下岗职工,对于不符合中央财政补助条件的企业,不得向中央财政申请补助。凡因总公司(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把关不严造成虚报冒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中央财政除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外,并予以通报
批评,追究总公司(行业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总公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上报所属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中央财政补助申请材料;中央财政对各总公司(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预拨资金时,不再分配到各总公司(行业主管部门)所属企业。
四、各总公司(行业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及所属企业的实际情况,负责分配中央财政安排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预拨资金。各总公司(行业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到财政部办理请款手续,同时将预拨资金的分配情况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备案。
五、各总公司(行业主管部门)必须按规定及时将预拨资金拨付到接收所属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同时,要加强对所属企业下岗职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的,要立即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各总公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所属企业按规定将企业自筹的1/3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只要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发放在职职工工资,就必须将应承担的1/3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七、中直企业要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当地失业保险,并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费。对于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中直企业,要与经办其失业保险业务的劳动保障部门签订补缴协议,制定补缴计划,限期补缴失业保险费;补缴失业保险费确有困难的,总公司(行业主管部门)要采取措
施帮助解决。
对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中直企业,经办其失业保险业务的劳动保障部门必须按“三三制”原则及时向中直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拨付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资金。当地失业保险基金调剂有困难的,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于当年年底以前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直属
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3号)给中直企业出具证明,同时报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经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核实后,相应核减中央财政安排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有企业下岗职
工基本生活补助专项转移支付数额,相应增加中央财政对中直企业的补助数额。
八、为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及时足额发放,对于部分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自筹不足和社会筹集不足部分,各总公司(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垫付;年终清算时,总公司(全行业)效益较好的,中央财政对企业自筹不足部分不予补助。
九、各总公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所属企业建立健全下岗职工档案,安排专人负责下岗职工管理工作,真实、准确填报有关数据和情况。
十、各总公司(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大所属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力度,统筹规划,合理调配劳动力资源,指导所属企业积极探索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的路子,及早研究落实下岗职工出“中心”有关政策措施,促使下岗职工尽快出“中心”,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
系。
十一、为做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清算工作,各总公司(行业主管部门)要提前做好清算准备工作。年终,各总公司(行业主管部门)首先与所属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清算,然后再与中央财政清算。



2000年11月2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福建省三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福建省三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5月28日  证监发字[1997]293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福建省三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

我会证监发字[1997]292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 169和423号文

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

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

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

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个工

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上报发

行有关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