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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门饲料产品质量管理试行办法

时间:2024-06-29 15:34: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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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门饲料产品质量管理试行办法

商业部


商业部门饲料产品质量管理试行办法
商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饲料产品的质量责任,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饲料产品质量,是指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和双方在合同中规定的有关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其它特性的要求。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因产品质量不符合规定,给用户造成损失后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各级商业、粮食、供销部门以及从事商品饲料生产、储运、销售的企业,都必须认真执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标准化管理部门对产品的质量监督,并依本办法的规定,加强饲料产品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 饲料产品质量管理任务是:饲料企业应经常了解畜牧饲养业对饲料的需要,教育职工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贯彻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建立严密、协调、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采用科学方法,控制影响产品质量的各种因素,努力生产质量好、适销对路、用户满意、经济效益
高、有竞争能力的产品。

第二章 原 料
第五条 饲料企业采购、调拨、兑换的各种饲料原料,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而有专业(部)标准的,执行专业(部)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而有地方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没有上述标准的,由企业根据确保产品质量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 原料入厂时,必须按批次严格验收,弄清名称、品种、数量、等级、供货单位、质量指标、包装等情况。常用品种经过感官检验,无异常时,每批抽取一个样品存库备查。新产品或有异常现象的常用品种,要抽样分析。质量合格的方能使用。
第七条 凡有霉变、污染等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原料,饲料企业不得用于加工饲料。
饲料厂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和以治疗为目的的药物,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各种饲料原料必须分仓和分垛储存,加强保管检查,防止霉变、虫蛀、鼠啮。原料仓库禁止存放农药、化肥及其它有害、有毒物品。各种饲料添加剂要按规定要求储藏,标明有效期限。使用时注意推陈储新。

第三章 配方设计
第九条 饲料企业的配方设计人员,要由具备中专以上文化水平的专业人员或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饲料配方设计要符合质量标准,讲求经济效益,并要遵循科学、实用、经济、卫生的原则。
第十条 饲料企业设计的配方,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能使用。企业在不降低营养指标、不影响饲养效果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原料组成及配比。

第四章 生产过程
第十一条 饲料厂的清理工序要随时注意清除金属杂质和其它杂质;粉碎工序要随时检查粉碎粒度,以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二条 饲料厂要严格按照配方生产,并制定批量配料表,不准随意变更原料品种及配比数量。预混合饲料在更换品种时,要科学安排换批顺序,注意做好必要的清理工作,防止生产过程中交叉污染。生产饲料用的药物,要有专人负责接收、配料、盘存,严防差错。
第十三条 计量设备及器具要定期检验,没有合格证的计量设备及器具不准使用。
第十四条 饲料厂的混合机要定期测试,确定最佳搅拌时间,确定物料的添加顺序,以利混合均匀。
第十五条 饲料厂的制粒工序要根据物料水分和蒸汽温度、压力,随时调节物料流量和蒸汽流量,要重视制粒前的调质处理和制粒后的颗粒冷却,以保证颗粒饲料质量。
第十六条 饲料厂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工序、各岗位的工作质量指标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第五章 饲料包装与标记
第十七条 饲料产品包装必须符合饲料质量和安全、卫生的要求,适于保存,方便运输和使用。
第十八条 饲料产品的外包装要有标签。标签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登记编号、批号、净重、出厂年月日、厂名、厂址等。预混合饲料要注明有效期。
对长期供应户或散装运输的配合饲料,经双方协商可免贴产品标签,但需附上产品合格证。
第十九条 各类饲料产品应有产品说明书。说明书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等级、原料组成、主要营养成分及保证值、添加剂的组成成分及保证值、饲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产品有效日期、包装规格与重量、饲料厂名称、地址等,加药饲料应说明药品名称及含量。
标签可以代替产品说明书,但需要增添说明书中的内容。
第二十条 饲料产品经检验合格,有出厂合格证的方能出厂,没有出厂合格证的不准出厂。

第六章 储存与销售
第二十一条 各种饲料产品均应分品种储存,加强保管检查。对于生物学效价降低的产品,需补足应含成份,方可出售。
第二十二条 不合格的、霉烂变质的饲料产品,不准销售。对成品库收集起来的散落混杂料,不得当做成品销售。
第二十三条 饲料企业要建立定期召开用户座谈会和坚持走访用户制度。要通过各种渠道调查饲料产品使用效果和经济效益,了解产品存在问题和用户意见,不断改进配方,提高产品质量。对已经售出的不合格产品,要负责包退、包换。

第七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饲料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饲料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其职责是:在授权范围内,制定或参与制定企业内控产品质量标准及有关规章制度,负责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监促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完善质量保证系统。
第二十五条 饲料企业要有一名领导抓质量管理工作,对产品质量负全部责任。县以上饲料公司、预混合饲料厂和年双班产量二万吨以上的饲料厂,要设质量检查机构;年双班产量低于二万吨的饲料厂,要设专职或兼职质量检验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质量检验员必须经过技术考核,报主管部门批准,发给饲料检验员证书,才能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质量检验员负责签发产品的出厂合格证,向经理(厂长)报告产品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处理意见等。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料,对不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员有权制止进货,禁止出厂。
质量检验员在质量问题上同经理(厂长)有分歧时,应报上一级主管部门仲裁。
第二十七条 省级饲料主管部门应建立中心化验室,配备大专以上文化水平的化验人员。化验人员的主要任务是:
(一)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正确执行国家规定的统一的检验方法;
(二)制定各地校验常规检化验项目的标准样品,培训基层化验人员,校准分析结果与方法,协助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产品质量争议进行仲裁检验;
(三)承担预混合饲料产品的分析检验,对本系统配合饲料产品进行重点抽检;
(四)负责优质产品各项指标的分析、鉴定,参与质量检查评比。
第二十八条 年双班产量二万吨以上的配合饲料厂、预混合饲料厂及市、县饲料企业建立化验室,化验员需具备中专以上文化水平或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其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原料和饲料产品的常规分析,定期测定粒度和混合均匀度,制定本地(厂)常用饲料原料成份表;记录各类分析数据、报表。
(二)负责分析中间物料状况,配合生产管理人员检查各工序的工作质量,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不断提出改进措施。
(三)抽取并保存各种样品,参加质量检查评比等工作。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九条 企业奖励制度要体现“质量第一”的方针,把保证饲料产品质量,作为评定综合奖的首要条件。对在质量管理和提高产品质量上做出显著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企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荣誉奖和物质奖。
对被评为省级或部级优质产品,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优质产品奖。
第三十条 企业主管部门对于管理混乱、产品质量长期低劣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企业,要限期改进。在规定时间内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令其停产整顿。在整顿期间,企业主管部门视不同情况,可扣发企业负责人和职工的奖金、工资。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违反《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协助有关部门按《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生产、销售企业对已经售出的不合格产品,除负责包退、包换外,确因饲料中含有毒有害物质造成畜禽死亡的,应负责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要报省级饲料企业主管部门和商业部饲料局备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事宜均按《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及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商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987年7月1日

锦州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2005年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现发布《锦州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锦州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发挥重大活动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重大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声像、电子文件、标志性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社会活动:
(一) 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本市的公务活动;
(二) 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在本市的重要公务活动;
(三)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要公务活动;
(四)在全市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
(五)在全市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置活动;
(六)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
第四条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遵循加强督导、统一协调、各负其责、完整收集、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机制,并将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
第六条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
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范围,由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市、县(市)区国家档案馆具体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归档等工作。
第七条重大活动的组织、承办单位及新闻报道单位,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并在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档案的,应当告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重大活动的组织、承办单位为两个以上的,由承担主要工作的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移交。
重大活动的组织、承办单位及新闻报道单位可以保留重大活动档案的副本或者复制件。
重大活动的组织、承办单位在制订重大活动实施计划时应当同时制订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方案,明确重大活动档案收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第八条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重大活动的组织、承办单位及新闻报道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重大活动的有关情况,督促、指导、协调重大活动的组织、承办单位及新闻报道单位收集、整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派专业人员参加重大活动,采取录音、拍照、录像等方式直接形成重大活动声像档案。
第九条国家档案馆将重大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独立构成全宗。档案的编目、鉴定等工作,按照档案整理规则进行。
第十条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重大活动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未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赠送,严禁倒卖牟利;禁止出卖、赠送给外国人。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对前款所列档案可以依法采取代为保管、收购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同时鼓励档案所有者向国家档案馆捐赠、寄存、出售前款所列档案。
第十一条重大活动档案自进档案馆之日起满6个月向社会开放。应当保密的重大活动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执行。
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重大活动档案的单位、个人,可以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国家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重大活动档案的单位、个人,可以无偿利用其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国家档案馆应当通过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和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等媒介以及陈列、展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已开放的重大活动档案。
国家档案馆应当建立重大活动档案资料目录,编纂有关史料,加强档案信息化工作,提高重大活动档案的利用水平。
第十三条国家档案馆向重大活动档案利用者提供档案资料时,应当逐步用各种形式的复制件代替档案原件;对具有重大保存价值的珍贵档案资料,不得提供档案原件。
重大活动档案的复制件由国家档案馆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档案馆印章的,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对重大活动档案收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归档重大活动档案的;
(二)不按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重大活动档案的;
(四)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重大活动档案的;
(五)档案工作人员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在利用国家档案馆的重大活动档案中,有本款第(三)(四)项违法行为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锦州市档案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的通知

1986年1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自一九七八年开展职称评定工作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各级职称评定委员会和科技干部管理部门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由于职称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经验不足和历史遗留问题太多等原因,职称评定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九八三年九月中央书记处和国务院决定暂停职称评定工作,进行整顿。当前,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科技、教育体制改革的需要,需在总结过去职称评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改革职称评定制度。改革的中心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并相应地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度。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我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关系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一项基础建设。目前,我国经济、科技、教育体制改革正在不断深入发展,我们要充分把握这个有利时机,着手革除历史上形成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上的各种弊端,打破那种禁锢人才、一潭死水的局面,逐步建立起充满活力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创造一种生动活泼的环境,使每一个专业技术人员都能在与本人的知识、能力和客观需要相适应的工作岗位上,更好地为振兴经济,发展科技、教育,繁荣文化贡献力量。
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加强领导,统一指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不得各行其是。中央决定成立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全国改革职称评定和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工作。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是一项十分严肃的事情,要严格把住质量关,不能降低标准,切忌滥竽充数。为了防止地区、部门、行业之间进行不恰当的攀比,造成思想混乱,报刊在宣传报道上要十分慎重,要坚持多做少说或只做不说;对于专业技术职务的定编、晋升比例和增加工资多少等一律不公开报道。要结合形势政策教育,向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讲清职称改革、实行专业技术,聘任制度的目的、意义和政策,把思想政治工作做深做细,尽可能地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调动广大知识分子为四化建设贡献力量的积极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应根据本通知和报告的精神,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精心指导,在试点的基础上,经过批准,逐步展开。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后,对过去已获得职称的合格人员,无论现在是否担任专业技术职务,都应给予妥善安排。
党中央、国务院对我国广大知识分子寄予厚望。尽管我们国家的经济力量还很薄弱,我们仍要尽一切可能逐步改善知识分子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我们相信,在广大知识分子的共同努力下,职称改革工作一定会取得预期的成功,我国的广大知识分子一定会在四化建设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摘录)(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报告
职称评定工作一九八三年九月暂停以后,按照中央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委都进行了检查。现将几年的工作情况和今后改革职称评定制度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