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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单位劳动统计工作考核评比试行办法

时间:2024-06-22 04:48: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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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单位劳动统计工作考核评比试行办法

机电部


直属单位劳动统计工作考核评比试行办法
1992年1月13日,机电部

为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我部自1989 年起对直属各单位的劳动统计工作进行了考核评比。几年的实践证明,这一办法对推动直属单位的劳动统计工作, 杜绝虚报、瞒报、漏报现象;保证及时、准确、 全面地完成各项劳动统计任务;鼓励劳动统计人员进一步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 提高工作水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受到了直属各单位的欢迎。 为了进一步强化劳动统计工作,推动劳动统计工作的计算机管理,加强劳动统计分析工作, 我们在总结前几年工作的基础上,对现行的考核评比办法进行了修改。
今年, 我们将依照新的考核评比办法对直属各单位的劳动统计工作进行评比, 具体办法如下:
—、考核评比
劳动统计考核评比内容包括年报和定期报表。考核情况半年通报一次,评比结果一年公布一次。
(1)考核评比按满分500分计算。其中年报200分,季报各100分(考核评分标准附后)。
(2)凡能准确、及时、全面地报送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并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及统计分析材料的给予满分。另外提供统计分析文章, 并且有一定参考价值的,酌情加分,优秀的推荐在有关杂志上发表。
(3)统计报表中出现问题按下列标准扣分:
①报送日期以邮戳为准,迟报一天扣5分;
②报盘出现病毒,一张盘扣20分;
③报盘未经数据检查,或自行删改某些限制条件的, 出现一处错误扣10分;
④报表不完整,缺一张表扣10分;
⑤报表不附加文字说明者,扣减该项得分;
⑥不按规定报送软盘的,扣减20分。
二、表扬和奖励
评比结果以累计分数为依据一年公布一次。 评优分为优秀统计工作者和通报表扬两种。
(1)全年累计考核分数在480分以上者评为优秀统计工作者;
(2)全年累计考核分数在450分以上者通报表扬。
为了鼓励统计人员提高业务水平,搞好本职工作, 对于获得优秀统计工作者和通报表扬者除给予荣誉证书外建议各单位适当给予物质奖励。
三、批评和通报批评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批评或通报批评。
(1)凡违反《统计法》虚报、瞒报或不报劳动统计资料的;
(2)一年内无故迟报统计报表两次以上的;
(3)报盘不经数据检查和病毒检查,提醒后仍不注意改进的。
通报批评一年公布一次;批评仅限于对个人,不受时间限制。
考核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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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及时性│准确性│完整型│文字说明│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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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500 │ 90 │ 120 │ 100 │ 100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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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报表 │200 │ 30 │ 60 │ 40 │ 40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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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季度│100 │ 20 │ 20 │ 20 │ 20 │ 20 │
│定┝━━━┿━━┿━━━┿━━━┿━━━┿━━━━┿━━┥
│期│二季度│100 │ 20 │ 20 │ 20 │ 20 │ 20 │
│表┝━━━┿━━┿━━━┿━━━┿━━━┿━━━━┿━━┥
│ │三季度│100 │ 20 │ 20 │ 20 │ 2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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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约定为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与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分析


一、案件要旨
上诉人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州宜源软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本案管辖的协议条款约定了三个法院管辖,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只要当事人的协议管辖约定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4)307号《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本案合同中,有关“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确实存在三方当事人都有可能作为原告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但是本案一旦起诉,原告立即被特定化,从而排斥了另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合同中协议管辖的约定,实质是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的情况,该协议管辖约定有效。况且,本案当事人关于协议管辖的约定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的规定,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案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立案在先,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为三方,合同关于案件管辖协议约定为由提起诉讼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虽然可能三方均为原告,但一旦一方提起诉讼,原告即被特定化,案件实质为原告方所在地管辖,若该协议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则该协议约定有效,不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为三方的,约定协议管辖由起诉方人民法院管辖的,该协议是否有效。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合同中,有关“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确实存在三方当事人都有可能作为原告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但是本案一旦起诉,原告立即被特定化,从而排斥了另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合同中协议管辖的约定,实质是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法律规定,该协议管辖约定有效。此外,法律规定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案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立案在先,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

二、案件来源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0)芦法民一初字第980号民事裁定,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株中法管终字第17号
  
三、基本案情
上诉人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州宜源软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裁定,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主要理由为:本案关于管辖的协议条款约定了三个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本案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广州市是本案的合同履行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

四、法院审理  
二审法院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只要当事人的协议管辖约定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4)307号《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本案合同中,有关“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确实存在三方当事人都有可能作为原告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但是本案一旦起诉,原告立即被特定化,从而排斥了另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合同中协议管辖的约定,实质是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才作出了上述复函。因此,本案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的情况,该协议管辖约定有效。况且,本案当事人关于协议管辖的约定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的规定,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案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立案在先,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上诉人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主张本案协议管辖的约定无效,应将本案移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
(1994年11月27日 法经(1994)307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明传[1994]21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若当事人已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应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若立案时间难于分清先后,则应由两地人民法院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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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省财政预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市长、县(市、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其他财政收支和下级财政决算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财政审计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政府对财政收支的管理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其他财政收支和财政决算的监督;
(二)有利于促进财政、税务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依法有效地行使预算管理职权;
(三)有利于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和实行双重领导的体制;
(四)有利于实现财政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制化。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实行年审制度。省审计机关对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财政决算2年全面审计1次,地、州、市审计机关对县(市、区)和县(市、区)审计机关对乡(镇)人民政府财政决算2至3年全面审计1次。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按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
(二)预算执行中的调整情况和预算执行中的收支变化情况;
(三)预算收入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和按预算级次及程序规定划分、留解的情况;
(四)预算收入退库及税务机关税收退库情况;
(五)企业欠税和专业银行压库情况;
(六)财政、税务部门提取代征代扣税收手续费的情况;
(七)财政专项拨款、上级财政拨付的专项补助和追加预算支出指标的拨付、使用情况;
(八)财政部门管理的国内外债务还本付息情况;
(九)政府对税务部门实行超收分成和税务增收分成的情况;
(十)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
(十一)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补助下级政府支出资金和办理结算的情况;
(十二)省长、市长、州长、县(市、区)长授权审计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本级财政收支情况;
(十三)上级审计机关指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1、预算外资金征集、征收和解缴的合规性;
2、预算外资金、财政有偿使用资金分配、使用的合规性;
3、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入帐、计息、发放、回收及占用费提取的合规性和使用效益;
4、财政专户储存的各种资金的真实性、合规性;
5、预算外往来款项的真实性、合规性。
(二)政府部门管理的财政性专项基金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1、财政性专项基金征集、使用和解缴的合规性;
2、预算外资金项目设立的合规性;
3、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的情况;
4、预算外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5、预算外往来帐款的真实性、合规性。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财税管理及效益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对单位预算按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进行管理的情况;
(二)税收管理情况,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票证管理等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三)财政、税务部门内部管理情况,包括权责划分、审批程序等内部控制制度和金库的缴库、退库等的有效性、合规性。
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财政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财政决算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执行财政和税收政策情况;
(三)财税管理中的主要问题。
第九条 财政审计范围包括本级预算执行机关、参与组织预算执行的机关、预算外资金和基金的管理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和参与组织预算执行的机关。具体审计对象主要是:
(一)本级财政部门(含直属单位);
(二)本级税务机关及直属分支机构;
(三)本级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
(四)本级参与组织预算执行的机构;
(五)本级财政有偿使用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基金的管理部门;
(六)下级人民政府及参与组织预算执行的机构。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财政收支情况、下级决算进行审计,实行上级审计和同级审计相结合的审计监督制度。
预算执行情况,由同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地区行政公署本级的预算执行情况由省审计机关审计,省审计机关力量不足时,可授权地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财政决算由上级审计机关审计。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划定范围、明确重点、合理分工的办法,主要采取现场审计方式。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预算执行情况审计,进入被审计单位的时间由审计机关在当年10月至次年1月间确定。
县级审计机关于3月15日前、州和市级审计机关于3月底前、省审计机关于4月底前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出对上一年度同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同时要汇总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情况。
《审计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对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价;
(三)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包括财政、税务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执行预算中的普遍性和特殊性问题;
(四)审计机关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和对重要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审计结果。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委托同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本级财政决算前1个半月,写出审计工作报告,由政府审定后,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本级财政决算前1个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审计机关。
《审计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三)预算执行中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意见,包括政府采取的措施及其所起作用的分析和说明;
(四)本级预算外资金、财政有偿使用资金和其他财政资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
(五)下级政府在预算执行、财政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六)对加强和改善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应当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和财政部门向本级政府各部门批复的预算,税务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本级政府各部门向其直属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本级预算收入执行和税务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决算和年报,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支情况;
(三)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务、财务等规章制度;
(四)本级政府各部门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五)其他需要报送的资料。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按照法定程序和现行的财经、审计、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对财政、税务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在组织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各级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审计意见书或者作出审计决定,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
理建议。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地方税务部门、政府其他部门制定的规定同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审计机关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政府审查决定予以撤销或纠正。
第十八条 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审计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由审计机关或政府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