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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7:28: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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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外经贸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各外贸中心: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1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部(计财司)。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国办发明电〔199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最近,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规定从1995年7月1日起根据出口货物的实际税负适当调低出口退税率,各地和有关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实施。为保证上述通知的贯彻落实,做好有关衔接工作,经国务院批准,
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1994年按“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内资生产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今后直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继续按照“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
二、1994年按照“先征后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和今年新发生出口退税业务的内资生产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今后直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按照“先征后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纳入国家出口退税计划管理。



1995年7月17日

关于中国对乌干达多禾水稻农场进行技术援助的换文

中国 乌干达


关于中国对乌干达多禾水稻农场进行技术援助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1年1月15日 生效日期1981年1月15日)
             (一)我方去文

乌干达共和国
农业部长
萨姆·穆桂萨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根据乌干达共和国政府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将多禾水稻技术推广站项目改为建设一个水稻农场,其规模为三百公顷左右。
  双方同意一九七五年四月三十日关于建设水稻技术推广站的换文和一九七七年八月九日签订的“关于建设多禾水稻技术推广站的会谈纪要”不再执行。

 二、实施上述农场项目所需的设计费、设备材料费和施工机械耗损费,在中、乌两国政府一九六五年四月二十一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实施上述农场项目所需的当地费用,和中方提供的设备材料等由到达港至工地的运杂费,由乌干达政府自理。当地费用包括当地的材料购置费、当地运杂费、当地工人工资和中国技术人员费用等。

 三、实施上述农场项目的具体事宜,由两国政府各自指定的机构商签合同规定。
  上述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我将不胜感谢。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干达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张 勃 川
                           (签字)
                      一九八一年一月十五日于坎帕拉
             (二)对方来文

坎帕拉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干达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张勃川阁下
阁下:
  一九八一年一月十五日的来函收到。
  我谨代表乌干达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两国政府间达成的协议。
  达成协议条款并确认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乌干达共和国农业部长
                            萨姆·穆桂萨
                             (签字)
                         于一九八一年一月三十日

关于调整平时使用人防工事收费暂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关于调整平时使用人防工事收费暂行规定
广州市政府


规定
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穗府办〔1989〕1号文件转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财政局《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事收费暂行规定》以来,各单位按规定执行得比较好,这对增加人防工事维护管理经费起了较大作用,但由于维护工料价格上涨幅度较大,目前使用人防工程收入不能满足工程维
护费的需要,为了逐步实现国家人防办提出的以洞养洞,以洞建洞的目的,现将收费作适当调整:
一、收费范围
(一)凡使用人防工事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当地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和履行立约手续后,方可使用。已经使用人防工事而未履行立约手续的,应补办立约手续。
(二)人防工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财产,平时使用应本着有偿使用的原则,交纳使用费。使用国家拨款或按国家规定地方筹集的人防经费修建的人防工事,由人防部门收费。
(三)利用人防工事作为单位自用办公室、会议室、教室、食堂等无经济收益的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免收使用费。
二、收费管理
(一)市、区人防部门管理的公共人防工事,收取的工事使用费,50%用于人防工程建设,列入年度工程计划使用,其余50%用于人防事业建设,其中:属市直接收取的,80%留市人防办,20%上交省人防办;属各区人防办收取的,10%上交省人防办,20%上交市人防办
,70%留区人防办。
(二)市属各局代管并安排使用的市属大型人防工事(如南方大厦地下商场、花果山物资仓库、飞鹅岭粮油闸、象岗山车库等),按规定收取的使用费,各局留10%用于人防工程建设,其余交市人防办安排工程建设和人防事业建设。
各局管理的其它人防工事的收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其收入用于工程建设部份应不少于50%,其余部份可用于人防事业建设。
(三)各大专院校,厂、矿、企业管理的人防工事,可参照本规定收取人防工事使用费,其收入用于人防工程建设。
(四)人防部门收取的使用费应设立专项账册,纳入人防经费管理计划。人防事业收入和人防事业建设费的管理、使用应参照国家和省人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区、局人防主管部门对工事使用费的收支,应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并接受市人防办、市财政局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每装卸应将收支决算情况编制报表分别报送市人防办及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六)使用人防工事的单位或个人应按月交付人防工事使用费。
三、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和幅度,根据人防工事的地点、位置、质量、用途、经营项目和效益等情况确定。其收费标准按附表执行。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穗府办〔1989〕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表:
广州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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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收费标准(元) | |
|序 | | 计费 |---------------------| |
| |收费项目| | | 改建、新建工事 | 文件依据 |
|号 | | 单位 |简易工事 |---------------| |
| | | | | 二类 | 一类 | |
|--|----|-----|-----|-------|-------|-------|
|1 |统一管 |1米柜 |20—50|300—500|500—800| |
| |理商场 |台/月 | | | | |
|--|----|-----|-----|-------|-------|-------|
|2 |商 店 |平方米/月|10—20| 30—80 | 80—150| |
|--|----|-----|-----|-------|-------|根据国家 |
|3 |旅业、 |平方米/月| 5—10| 10—20 | 20—50 |人防委、 |
| |招待所 | | | | |财政部下 |
|--|----|-----|-----|-------|-------|发的人防 |
|4 |饮食店 |平方米/月| 5—10| 10—20 | 20—50 |委字 |
|--|----|-----|-----|-------|-------|〔1985〕9|
|5 |商品周 |平方米/月| 3—8 | 10—15 | 15—30 |号文。 |
| |转仓库 | | | | | |
|--|----|-----|-----|-------|-------| |
|6 |原材料 |平方米/月| 2—5 | 10—15 | 15—30 | |
| |仓 库 | | | | | |
|--|----|-----|-----|-------|-------| |
|7 |生产车间|平方米/月| 2—5 | 10—15 | 15—30 | |
|--|----|-----|-----|-------|-------| |
|8 |营业性 |平方米/月| 3—5 | 20—15 | 50—100| |
| |娱乐场所| | | | | |
|--|----|-----|-----|-------|-------| |
|9 |种养殖地|平方米/月| 2—5 | | | |
|--|----|-----|---------------------| |
|10|其 它 |平方米/月|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
|--|----------------------------------------|
| |1.改建、新建工事分类原则是按城市的地段位置好差 |
| | 划分; |
| |2.具体划分标准是: |
|说 | 一类:工事内部设备、设施完善,装饰新颖、设 |
| | 有专门的管理机构。 |
|明 | 二类:工事内部有照明、通风等设备,装修简 |
| | 易、配有管理人员。 |
| | 简易工事:指没有经过改造装修的早期工事、因 |
| | 陋就简地平时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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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