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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

时间:2024-07-05 20:46: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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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宿政发 〔2002〕 15号




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七月八日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

为加强政风建设,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作出如下规定:
一、严格控制收费项目。所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都必须经国务院、省政府及省以上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征收。中央、省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要立即停止征收;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其相应的收费项目必须予以取消。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创设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认真执行收费标准。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及省以上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需要调整的,由收费单位向同级物价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后,由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对省委托市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县区物价、财政部门或市直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物价、财政部门审批。任何收费单位均不得擅自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具有垄断性、强制性、保护性的经营性服务项目及重要的公用事业服务项目和公益性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需要调整的,原则上采取价格听证方式进行。
三、切实规范收费行为。对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和政府的确定,坚持谁管理服务、谁收费原则。单位内部收费项目较多且涉及若干收费机构的,原则上应合并到一个机构牵头负责收缴。任何单位不得分解收费项目或重复收费;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交所属事业单位搞有偿服务;不得利用职权以举办培训班等形式搞创收或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
对企业收费,要充分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和承受能力,严禁利用职权强行扣押物品或随意开具《停工通知单》等手段胁迫企业缴费。对于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服务自愿的原则,严禁为了收费搞强行服务,甚至只收费不服务。
四、建立健全收费制度
(一)实行涉企收费审批制度。向年产值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和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收费,必须事先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涉企收费审批通知书》,方可收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上述企业收费。
(二)实行“二证”、“二卡”收费制度。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时,必须凭《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亮证收费,并如实填写《涉企收费登记卡》,按照《缴费明白卡》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
(三)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单位对所涉及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一律要在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收费单位实施收费时,要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金库或专户,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
五、大力加强监督检查。物价、财政、监察、纠风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对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仍执行国家和省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擅自变更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不按《收费许可证》的规定收费或违反审批制度收费的,应依法责令其停止收费,视其情况,可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收费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对各类违法收费,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同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积极受理,认真查处。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毕节地区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区划类规定

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


毕署发〔2004〕32号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毕节地区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区划类规定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地区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区划类规定》已通过地区环保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经行署同意,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毕节地区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区划类规定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地表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黔府发〔1994〕22号文件规定,结合毕节地区实际,对毕节地区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区进行划类管理。
1 地表水概况
毕节地区位于贵州省西北部,大部分地方属亚热带温凉湿润季风气候。境内多山地,占93.3%,海拔457~2900米,全区土地总面积26853平方公里,具有典型的喀斯特地貌特征,区内沟壑纵横,溶洞发育遍布。由于地下喀斯特溶蚀管道非常发育,地表水渗漏严重,虽然降水丰富,但地表仍然干旱缺水,
毕节地区地处长江、珠江两大流域,属长江流域的面积占国土面积的94.8%,珠江流域的面积占国土面积的5.2%。长江流域的二级分区有金沙江石鼓以下、宜宾至宜昌和乌江。珠江水系的二级分区有南北盘江,境内有三岔河干流和可渡河、牛拦江、洛泽河(横江)、赤水河、六冲河、野济河、偏岩河等一级支流,以及哈喇河、二道河、白甫河等27条二级支流。经多年的水利建设,目前有草海、洪家渡水库、杨湾桥水库、附廓水库,倒天河水库等容积在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湖库46个,还有100万立方米以下10立方米以上的水库上百个。
当前毕节地区的妈姑河、倒天河毕节城区段、织金河、哈喇河、前河、野济河黔西城区段、三岔河二塘段和纳雍段、金沙县偏岩河城区段等部分水体因煤炭开采及洗选、金属冶炼、化肥、医院废水、城镇生活废水等排入,已有不同程度的污染,水质较差。其余水体及湖库已受到一定的污染影响,但因其自净力大于影响程度,水质较好。各县市城集中式饮用水源也受到程度不同的污染,85%的集中式饮用水源不能全部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草海是我区唯一的一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原水质较好,近年来因土法炼锌及城市生活废水注入,部分断面水质有所下降。
毕节地区地表水环境形势日趋严峻,其质量不容乐观。
毕节地区地表水资源总量86.216亿立方米,2003年人均占有水资源量1221立方米,在全省排名为末位。因此,对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类进行调整,更有效地保护地表水环境显得十分必要。
2 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区划类目的
2·1 正确识别毕节地区水环境保护的重点水域和保护目标。
2·2 保证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正确实施。为合理使用水环境容量,为毕节地区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各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实行浓度及总量控制、地表水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2·3 防治水体污染,保护地表水环境。
3 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对象和范围
3·1划分对象
毕节地区境内四个二级分区的干流及其全部支流和全部湖泊水库、八个县城及部分集镇的饮用水源。
3·2划分范围
3·2·1乌江水系三岔河干流;
3·2·2三岔河一级支流六冲河、野济河、偏岩河等干流;
3·3·3宜宾至宜昌水系赤水河干流;
3·3·4金沙江石鼓以下水系牛拦江、洛泽河干流;
3·3·5北盘江水系一级支流可渡河;
3·3·6六冲河主要支流妈姑河、六曲河、野马川河、岔河、红岩河、马场河、引底河、后河、伍佐河、白甫河、木白河、凹水河、班家寨河、织金河、普翁河等河流及汇入支流。
3·3·7三岔河主要支流连山河、阿勒河、洞口河、河溪河、干田河、湾寨河、水营河、歹阳河、猛铺河、牛场河等河流及汇入支流。
3·3·8野济河主要支流渭河、革木河、沙窝河等河流及汇入支流。
3·3·9偏岩河主要支流马洛河、安底河、花滩河等河流及汇入支流。
3·3·10赤水河主要支流望乡河、二道河等河流及汇入支流。
3·3·11牛栏江主要支流哈喇河、玉龙小河、耐书小河等河流及汇入支流。
3·3·12洛泽河主要支流兴隆河、拖洛河、马料河等三条河流及汇入支流。
3·3·13草海和全部湖泊水库及待建水库。
4 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原则及划分依据
4·1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既要有利于对地表水环境的保护,又要有利发展,同时贯彻“总量控制”政策。地表水域水环境功能以Ⅲ类区为主,Ⅰ、Ⅱ类区为辅,不划Ⅳ、Ⅴ类区。
4·2 优先保护饮用水源地,并考虑对地下饮用水源地的保护。
4·3保护现状使用功能,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时,按最高功能划分类别。
4·4不影响潜在功能的开发和保护下游功能。
4·5突出划分功能在水上,保护措施落实在陆上的原则;区划与工业合理布局、城市发展规划相结合。
4·6 进入湖库的河流不低于该湖库功能类别。
4·7 合理利用水体的自净能力和环境容量。
4·8 利于管理,实用,具有操作性。
4·9 划类依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标准)等及其他行业排放标准。
5 水环境功能区划分种类
根据地表水域的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水环境功能区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划分类别如下:
5·1 Ⅰ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5·2 Ⅱ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5·3 Ⅲ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到、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5·4 Ⅳ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5·5 Ⅴ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6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类类别
经系统分析、定性判断、半定量决策及综合评价后,确定毕节地区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区划分分类如下:
6·1 Ⅰ类功能区
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威宁县盐仓—吊水岩河段(乌江源河)。
6·2 Ⅱ类功能区
6·2·1 已经批准和今后批准的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
6·2·2赤水河干流;
6·2·3省划定的赤水河“源头区”和“重要水源涵养区”;
6·2·4金沙县冷水河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冷水河段;
6·3 Ⅲ类功能区
6·3·1 除Ⅱ类功能区以外的其他干流河及一、二、三、四级支流河。
6·3·2 除Ⅰ类Ⅱ类功能区以外的全部湖泊和水库。
7 监督管理和实施
7·1 毕节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地表水环境保护功能区划类规定的实施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并会同地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划类规定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7·2毕节地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部门职责对地表水农灌用水功能的实施进行监督。
7·3毕节地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部门职责对畜禽及渔业用水功能的实施进行监督。
7·4毕节地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饮用水卫生标准》对地表水人饮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和监测。
7·5毕节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部门职责对地表水娱乐等功能进行监督。
7·6根据本划类规定执行相应排放标准,凡在毕节地区境内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及排放废水和固体废物的单位、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
7·7本划类规定授权地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7·8本划类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毕署发〔1994〕072号文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5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

(2005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5〕7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存款人泄露银行储蓄卡密码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因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他人伪造银行储蓄卡骗取存款人银行存款,存款人依其与银行订立的储蓄合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