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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暂行规定

时间:2024-06-29 10:40: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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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暂行规定

文化部人事司


文化部人事司关于印发《文化部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化部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暂行规定》已经部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文化部人事司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文化部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暂行规定


为严格标准、规范程序,保证我部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合理有序、公正透明,根据国家人事部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部职称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条件

晋升高级职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把握正确文艺导向,积极进行文化创新,努力繁荣先进文化。

3.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热爱本职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扎实,工作成绩突出。

(二)学历、资历

1.晋升高级职称,应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艺术专业人员晋升高级职称,一般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其中1966年(含)以前出生的舞蹈演员、戏曲演员、戏曲演奏员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2.晋升正高级职称,须获得副高级职称且在该岗位工作满5年以上。晋升副高级职称,须获得中级职称且在该岗位工作满5年以上。在中级职称岗位工作满2年以上的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申请晋升副高级职称。

中专学历艺术专业人员晋升副高级职称,应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并在中级职称岗位上履职满7年以上;晋升正高级职称,应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并在副高级职称岗位上履职满10年以上。

3.现职称与拟晋升职称系列或专业不符,须先转评后方能晋升。履职年限从原职称取得之日算起。

(三)专业能力

1.达到本专业职务条例规定的履行相应级别职务职责的能力。

2.艺术专业人员须通过相应的专业能力考试。

(四)论著、论文

1.晋升正高级职称,须有任副高级职称以来在省部级以上报刊发表的本专业论文5篇及正式出版的专著2部;晋升副高级职称,须有任中级职称以来在报刊上发表的论文2篇或正式出版专著1部。

2.艺术专业人员(从事声乐、演奏、舞蹈表演、戏剧表演、戏曲表演、舞台技术专业的人员除外)晋升正高级职称,须有任副高级职称以来正式发表的本专业论文2篇;晋升副高级职称,须有任中级职称以来的本专业论文1篇。

(五)语言能力

晋升高级职称,语言方面应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人事部组织的职称外语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书或考试成绩达到本地区(部门)规定的参评分数线。

2.参加文化艺术外语(古汉语)水平测试,取得相应级别的合格证书。

3.参加本地区(部委)组织的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4.1960年以前出生的专业人员,或符合本地区(部委)规定的参加古汉语考试条件人员,古汉语考试成绩合格。

5.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和古汉语:

⑴博士后流动站出站人员晋升正高级职称。

⑵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晋升正高级职称。

⑶获得博士学位,晋升副高级职称。

⑷在国外获得硕士学位,晋升副高级职称。

⑸取得国家承认的外语专业大专以上第二学历,晋升高级职称。

⑹参加全国外语水平(WSK)考试,达到当年出国分数线,晋升高级职称。

⑺掌握一门少数民族语文,晋升高级职称。

⑻符合本地区(部委)规定的免试条件。

(六)计算机水平

晋升高级职称,计算机水平应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人事部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2.参加文化艺术计算机水平测试,取得相应级别的合格证书。

3.参加本地区(部委)组织的计算机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4.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免计算机水平考试:

⑴获得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晋升高级职称。

⑵符合本地区(部委)规定的免试条件。

(七)继续教育

1.晋升高级职称人员,每年应进行专业研修,了解本专业领域的工作情况、研究动态及最新成果,完成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计划。

2.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要进修所从事专业的相关课程,达到同等条件人员的要求。

二、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岗位核定

1.各单位接到评审通知后,应首先核定空余岗位。在部职改部门下达的职称岗位限额内核定出空余岗位,按空余岗位进行等额推荐。空余岗位应在本单位公布。

2.符合文化部优秀青年人才和优秀海外归国人才条件的人员晋升高级职称,其岗位限额专项下达。

(二)申报与推荐

1.个人申报:专业人员在符合文化部高级职称评审基

本条件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业绩、水平、能力和岗位需要情况,提出书面申请。

2.本人所在基层部门评议:基层部门根据专业人员德、能、勤、绩情况,对其实际表现和水平能力提出评价意见。

非艺术系列专业人员需两名同业务领域专家分别提出对其业务水平和论著的评价意见。

3.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单位人事部门对专业人员的学历、资历、外语、计算机、著作论文等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4.答辩:申请晋升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原则上应在单位评委会或推荐委员会会议上就本人的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答辩。

5.评议与表决:单位职称评审委员会或推荐委员会进行评议,对参评人员的答辩情况提出书面评价意见。到会委员进行表决,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视为通过。

6.公示与推荐:经单位职称评审委员会或推荐委员会同意推荐的人员名单须在本单位公示3-5天,公示通过后方可向上一级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推荐。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专业、现职称及取得时间、拟晋升职称、外语(古汉语)合格证、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业务情况等。申请免试和破格者,需写明原因。

(三)评审

1.高级职称评委会的办事机构对所推荐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评审材料进行初审。

2.职称评委会审阅参评材料。

3.职称评委会对所有参评对象进行评议或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答辩(或组织专业测试)。

4.到会的评委会成员无记名投票表决。

5.评委会主任当场宣布投票结果,获得到会评委赞同票三分之二(含)以上者为通过。

6.评委会主任在评审结果上签字。

三、破格晋升

对确有真才实学,贡献特别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突破学历或资历中的一项,破格晋升:

1.“文华奖”获得者。

2.“五个一工程”奖获得者。

3. “华表奖”、“金鸡奖”、“百花奖”、“荷花奖”、“金钟奖”、“梅花奖”、“金鹰奖”获得者。

4.文化部主办的全国性专业比赛三等奖以上获得者。

5.重要国际比赛前三名获得者。

6.“全国美术作品展览”银奖以上获得者。

7.“全国摄影作品展览”二等奖以上获得者。

8.具有很高的演奏水平,担任乐队首席2年以上,或担任声部首席3年以上。

9.具有较高的艺术表演水平,多年来一直担任单位的主演,近3年来主演过3部以上大型剧目。

10.具有较高的艺术创作水平,多年来一直担任单位的主创,近3年来独立创作2部剧目并经公演。

11.举办较高艺术水准的个人独唱(奏、舞)晚会,或在国家级美术机构中举办个人美术(书法、摄影)作品展,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受到专家和观众好评,并获得本专业两名正高级专家的推荐提名。

12.文化部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参加者。

13.国家级科技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参加者。

14.国家级社会科学三等奖以上获得者。

15.省部级社会科学二等奖以上获得者。

16.国家级重点科研课题的主要承担者。

17.国家图书奖获得者。

18.文化部“群星奖”银奖以上获得者。

上述破格条件均指获得现职称以来取得的成绩,获奖者应为个人奖获得者,或集体奖的主创人员和主要承担者。获得现职称以前或在此规定以外获得的奖励可作为参考条件,而不能作为破格条件。

四、评审材料要求

向文化部各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职称任职资格,须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推荐评审报告1份;

2.《职称评审推荐表》一式15份(A3纸);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

4.外语(古汉语)考试合格证或《外语(古汉语)考试免试申请表》1份(A4纸);

5.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或《计算机考试免试申请表》1份(A4纸);

6.艺术表演院团的专业人员须提供艺术专业能力考试合格证1份(A4纸);

7.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A4纸);

8.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A4纸);

9.申请破格晋升的,须填写《破格晋升申请表》1份;

10.继续教育课程进修证明;

11.任现职以来正式出版的著作或发表的论文。能反映本人专业水平、学术水平的技术报告、选题报告、工作总结、验收报告、工程图纸等有关材料;

12.艺术系列中从事表演专业人员须提交本人录音录像带、剧照等。从事美术创作、舞美设计、舞台技术、摄影摄像等,须附作品及反映创作和技术水平的图像资料;

13.获奖证书复印件。

各单位对推荐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核,并按规定加盖公章。

五、其它事项

(一)委托评审

1.不具备评审权限的职称须委托地方或有评审权限的单位进行评审。具体程序:

(1)按照推荐程序,经单位职称评审委员会或推荐委员会进行评议通过后,由单位按核定的指标报部职改办。

(2)高级职称的评审由部职改办统一开具委托函。

(3)评审材料按委托评审单位的要求执行。

2.委托文化部代评高级职称的,原则上应由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出具委托函后,文化部职该改办方可接受委托。参评条件和材料准备应按我部要求执行,推荐申报程序可按本单位(部门)要求执行。

(二)单位评委会和推荐委员会的构成和职责

单位职称评审委员会或推荐委员会任期2年,到届调整,每届调整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但不超过三分之二,调整结果应报部备案。

1.单位职称评委会负责评审本单位主系列相应职称任职资格并向有关高级职称评委会推荐参评人员。评委人数不少于9人,到会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召开会议。

2.单位推荐委员会负责向相应职称评委会推荐非主系列参评人员。评委人数不少于6人,到会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召开会议。单位无主系列中级以上职称评委会的,推荐委员会负责向上一级相应职称评委会推荐各系列参评人员。

(三)职称取得时间的认定

经文化部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高级职称,以及按照规定委托地方和有关部门评审通过的高级职称,任职资格通过时间为评审年的9月1日。参加相关职称资格考试取得职称资格者,任职资格通过时间为资格取得时间。

(四)评审结果的通知和备案

1.凡经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高级职称任职资格,由文化部职改办统一通知。

2.凡参加国家组织的职称资格考试获得的职称任职资格,报文化部职改办备案。

3.凡单位具有评审权的高级以下职称须报部备案。

(五)职称证书的印发

职称证书由文化部职改办统一印制发放。办证人应在收到评审通知后,于评审年的12月31日前将由本人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职称备案表》1份和近期免冠2寸照片2张报送部职改办,由文化部职改办统一编号并制作证书。

六、本规定由文化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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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统一换发化学药品地标升国标品种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做好统一换发化学药品地标升国标品种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通知

国药监注[2002]3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实施《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3号令),做好统一药品批准文号工作,我局于2001年12月印发了《关于做好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582号)。在有关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批准文号换发工作基本结束,目前已进入统一换发化学药品地标升国标品种药品批准文号工作阶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化学药品地标升国标品种的药品批准文号工作除按照“国药监注〔2001〕582号”文件中的要求外,尚需报送药品的原地方标准复印件,并在《品种登记审核表》的“说明”栏中注明该药品的曾用名及处方。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认真核对国家药品标准中的药品通用名、曾用名与原地方标准药品名称等,并注意审查企业更名、重组等有关资料。

三、为保证化学药品地标升国标工作的连续性,只有参加地标再评价工作的相关生产单位,方可按有关要求申请换发药品批准文号。

四、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局不再受理原国家药品标准品种换发批准文号的申报资料。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1996年外经贸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1996年外经贸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外经贸部


本部直属事业单位,各外贸中心(不含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各商会、协会、学会,各总公司:
现将《1996年外经贸行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996年外经贸行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要点
1996年是实施“九五”计划的第一年,也是落实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与近期工作纲要》,开创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新局面的关键一年。在1996年中,我部所属各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重点是:以深化外经贸企业改革为重点,提高经济效益,扎扎

实实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现结合外经贸部的实际情况,提出1996年外经贸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要点:
一、善始善终地完成清产核资工作
从1992年至今,我部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进行了全面的清产核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目前已到了收尾阶段。今年要继续做好清产核资的资金核实工作,并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针对清产核资中所存在的问题,认真写出清产核资工作的综合分析报告。同时,要求各单位

今后仍要继续做好清产核资工作,把清产核资作为企业内部管理的一项工作,使清产核资工作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
二、加强宏观管理,制定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以深入贯彻《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为中心,结合外经贸部的特点,抓紧研究制定外经贸部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包括我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境内外国有资产管理及配套办法,使我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做到依法治产、规范管理。


研究制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办法,明确企业经营者(总经理)权、责、利的关系,强化企业经营者的经营责任。企业对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承担责任。让企业成为独立经营的法人,将企业保值增值状况与企业经营者的收入直接挂钩。
三、强化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为建立健全我部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进行管理的机制,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18号文规定,国务院授权外经贸部对所属的国有企业的财产经营进行监督。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对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进行审查和审计监督,对企业

的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决定或批准所属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终止、拍卖、破产,同时,对企业经营者的经营业绩进行监督、评价,规范企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干预。
四、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是当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基本法规。要以本条例为依据,加强对我部所属企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经营状况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我部所属各企业要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认真做好1995年度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考核工作,并写出详细的分析报告,为我部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考核提供依据。
1996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申报工作即将进行,各企业要根据本身的实际经营情况,认真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申报工作。
五、进一步推行监事会工作
为明确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明确监事的权利和职责,完善监事会工作,加快我部所属企业现代化企业制度试点的进程,我部正在制定对所属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工作规则,争取尽快出台。
在1995年向外运总公司派出监事会的基础上,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扩大向所属企业派出监事会的试点范围,1996年拟再选择两家企业派出监事会。
六、继续研究探索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按照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地探索国有资产管理与经营的合理形式和途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要加强专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为此,我部正在研究探索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新路子,构造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新体制。下一

步我部将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继续探索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七、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和兼并、合并机制
为推动企业优胜劣汰机制的建立,促进企业自我约束机制的形成,要建立健全外经贸企业破产、兼并和合并的机制。对那些长期亏损的、资不抵债的企业,在征得银行总行的同意和在呆帐准备等范围内,要宣告破产。同时,为了实现企业资源的合理配置,进行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根

据双方自愿、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企业之间可以进行兼并、合并。通过企业的破产、兼并和合并,建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我部和中国银行总行已成立了“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这方面的领导。
八、做好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一)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等一整套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以确保国有资产职能到位、基础管理工作扎实,做到国有资产“家底”清楚、产权清晰。
(二)建立和完善产权变动的报告制度。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的设立登记、年检登记、变动登记和注销登记,以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安全和真实。
(三)做好国家投资企业资产年度报表工作。为了及时掌握国有资产的存量、结构、分布、运营及效益情况,促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完善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并为主管部门宏观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1995年度国家投资企业资产年度报表的填报

工作,并对年报数据进行整理分析,编写出全面的分析报告,并及时报部。
(四)建立报表通报制度。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我部布置了有关国有资产登记和统计报表,如:企业产权登记(年检)表、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表、国有投资企业资产年度报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申报表等。为做好我部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有关报表

数字的及时、准确,我部将建立国有资产报表通报制度。
(五)提高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素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有大量的工作,为做好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各单位领导应予以充分重视。同时,要配备必要的人员,并加强人员培训,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996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