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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强民政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9:12: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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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强民政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民政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最近,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奋斗目标。 为认真贯彻《决定》精神,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当前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出路,它直接关系着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顺利实现。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多种
手段。民政工作是社会行政管理工作,民政部门通过解决社会矛盾发挥社会稳定机制的作用,对搞好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是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从思想上、组织上、工作上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级民政部门的领导要
亲自动手,真抓实管,真正把这项工作落实到基层,抓紧抓好。
二、明确职责,积极配合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需要各个部门各个方面积极有效地配合。各级民政部门应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和范围,主动找准自己的位置,明确自己的职责,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起共同维护社会治
安的应有责任。
民政部门在贯彻落实《决定》精神时,要结合民政工作实际,从维护社会稳定的总体要求出发,认真分析当前民政工作中存在的不稳定因素,有针对性地做工作。要通过发挥民政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和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狠抓落实,重点治理
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各级民政部门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加强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性组织建设是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关键。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基层政权建设的日常工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供组织保证,使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落实到群众
中去,真正做到群防群治。在农村,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切实加强村级组织建设,依法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发挥村民自治的功能,认真整治软弱涣散的村级组织,推进农村基层的民主政治建设,通过制订和健全村规民约,倡导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减少民间纠纷:在城市,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在民事调解、治安防范、帮助失足青年、安置无业人员和残疾人以及管理流动人口等方面的作用。在评比表彰先进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和先进个人时,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为一
项重要条件。
(二)加强收容遣送工作。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是当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突出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严格依法收容流浪乞讨人员。各收容遣送站要对被收容人员加强管理,对可疑人员重点查询,发现违法分子立即交公安部门处理。要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遣
返工作,流浪乞讨人员流出地的民政部门要协助政府发动和依靠社会力量做好安置工作。
(三)搞好救灾救济,促进灾区社会稳定。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救灾工作。一旦出现灾情,要立即组织抢险救灾,妥善安置灾民,发放好救灾款物,防止逃荒、要饭等非正常现象发生,确保灾区社会秩序的稳定。对五保户和特困户,要做好供养和救济工作,防止由此而引发的社
会问题。
(四)依法严格管理社团。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类社团的管理,依法行政。当前,要着重抓好社团的清理整顿和复查登记工作,严格社团审批制度;要加强对社团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制止社团不健康的活动,对各类违法社团组织,坚决予以取缔,保证社团沿着法制化的轨道健康发
展。
(五)要认真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确保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要认真贯彻《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做好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要制止婚丧事大操大办和封建迷信活动,充分发挥红白事理事会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作用。
各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望及时告部办公厅。



1991年5月8日

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4〕82号




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以下简称《排放标准》),有效控制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排放标准》审批新、改、扩建火电项目

1、《排放标准》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各级环保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排放标准》的要求,审批所有新、改、扩建火电项目,对需要同步配套脱硫设施、高效除尘器和低氮燃烧或烟气脱除氮氧化物装置项目的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对需要预留烟气脱硫场地或脱除氮氧化物装置空间的项目应保证预留场地、空间落实到位;对全厂二氧化硫排放速率超过《排放标准》要求的项目,应制订和实施达标排放方案,并严格按“三同时”制度进行管理。
2、自2005年1月1日起,凡第一和第二时段建设的火电机组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在其限期治理项目未实施前,环保部门不得审批机组所属企业的新、改、扩建火电项目。

二、制订现有机组达标排放方案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应结合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对本辖区火电机组达标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根据《排放标准》的要求,分别按2005年1月1日和2010年1月1日排放限值列出超标的第一和第二时段建设的火电机组名单,监督相关企业制定超标机组治理达标方案,落实具体治理措施及所需资金,确保按时达标。

2、请于2004年6月30日前,将按2005年1月1日排放限值超标的第一和第二时段建设的火电机组名单及治理达标方案报我局备案。

三、强化对火电机组达标的监督管理

1、对2005年1月1日以后达不到《排放标准》的火电厂,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根据超标情况,采取限期安装脱硫设施、更新除尘器或改装低氮燃烧装置等治理措施。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标的,应限产限排或关停。

2、2008年1月1日以前,所有火电机组均应安装符合《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01)要求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控仪器,并实现与环保部门联网。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改进投资、进口、劳动工资、招生计划管理,切实简政放权若干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关于改进投资、进口、劳动工资、招生计划管理,切实简政放权若干规定
广州市政府


规定
为了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若干决定》,现就有关改进计划管理的问题,作出若干规定如下:
一、简化投资管理,下放投资决策权
(一)建设项目的审批和决策权限
1.能源(电力、节能)、交通(道路、桥涵、港口、码头、航运及相应配套)、通讯和市政、公用设施项目,总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以下,其它项目总投资额在二千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不分所有制性质,下同),如建设条件(包括用地、资金、外汇,下同),生产(
包括原燃料供应,下同)和经营条件(包括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下同)不需国家、省、市综合平衡统筹安排的,并且不属于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区、县(含番禺市,下同)计委(计经委,下同),市直各主管部门(局、总
公司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下同)负责审批。生产经营性项目,市属各企业集团和大中型企业(按国家标准核定,下同)可自行决策,并同时报市计委和市主管委、办备案。
2.符合市和区、县政府批准总体规划,经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同意进行分期开发的小区内“五通一平”的市、公建配套设施,可以不受投资总额及投资规模的限制,由土地开发中心所在区、县政府以及授权的开发区管理部门自行审批,并报市计委备案。
3.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方向,建设、生产、经营条件不需国家和省、市综合平衡,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限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产品达90%以上的外商独资生产性项目,和与外商合资、合作,产品出口达70%以上,总投资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其他总
投资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下(包括增资累计)生产性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区、县和市直各主管部门审批;除外商独资项目外,各企业集团、各大中型企业可自行决策。同时,报市外经贸委、市计委及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4.各单位到境外兴办中方投资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下(不含一百万美元)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由市计委审批;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计委委托各区、县和市直各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属于前往未建交国家、港澳及其他敏感地区投资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报市外经贸委审
核后转报国家经贸部审批。上述项目审批后均报市计委和国家计委备案。
中方投资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含一百万美元)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区、县和市直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由市计委审核转报国家计委审批。
5.超过征地审批权限,外汇或国家资金需由国家、省、市统筹安排,借用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双边或多边政府贷款、商业贷款)或外国政府赠款的项目,原燃料和物资或产品进出口涉证的项目,国家限制发展的项目,以及超过上述投资限额的项目,均需按现行管理分
工报市计委、经委、外经贸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国务院经贸办审批。涉及土地有期有偿使用的项目,仍按市政府穗府〔1992〕5号文件办理。
属市审批权限范围以外的技改项目(即国家专项,包括国家扩大出口项、国家结存外汇项目、国家归口管理的引进设备项目、国家专项贷款项目等),不论是限上或限下项目,均需按隶属关系报市经委审核后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或由市经委接受委托进行审批,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二)简化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及程序
1.项目建设书经批准(立项)后,即可据以向规划、国土、设计、环保、卫生防疫、交通、消防、供排水、供电等有关部门衔接和征询意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将可行性研究报告(附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分送有关主管部门。按建设性质及管理分工,分
别由市计委、经委、外经贸委组织有关部门采取集中会审的办法进行审批。
2.下列国内投资项目的程序允许简化,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为一次审批:
(1)小型农业项目;
(2)小型市政工程和公用设施,社会福利设施,政法设施,扩建的文化、教育、卫生设施;
(3)总投资五百万元以下(含设备),建筑结构与工艺流程比较简单的技术改造项目。
总投资一百五十万元以下,无土建工程的技改项目,可直接编制技改实施方案。
3.下列一般民用性改、扩建项目可简化为直接列入预备计划:
(1)城乡住宅(不含城市小区开发建设);
(2)改建、翻建(含翻建同时扩建)的中小学、幼儿园校舍、街道文化站、门诊部、保健站、商业服务零售网点(不含综合性商业楼宇)。
总投资一百万元以下,建设条件具备,资金落实的项目,可以直接列入年度计划。
(三)关于新开工项目和年度计划的审批
所有建设项目(按统计规定建设项目的涵义),施工前准备工作就绪,应申报开工并申报列入年度计划。大中型基建项目及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报市计委会市经委审核后报国家计委或国务院经贸办审批;小型基建项目及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由市计委、市经委审批后即列入年度
计划。其中,总投资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和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下的技改项目,委托区、县和市直各主管部门审批。企业集团、大中型企业自行核定,并在市下达的年度投资规模内列入年度计划,同时报市计委、经委备案。
各区、县和市直各主管部门按项目审批权限审批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新开工,由各区、县和市直各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计委、外经贸委备案。超过此范围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新开工,由市计委审批。
为简化手续,凡属市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经批准列入年度计划(不含预备项目),即视同同意新开工(基建项目需按规定作开工前审计),对新开工报告不另行文批复。
(四)加强对全社会投资的宏观管理
1.全社会各类投资和建设活动,都要执行国家有关法规以及分级管理和调控制度。按照指令性计划与指导性计划相结合的管理方式统一纳入市计划,实行总量控制。
按照以产业政策引导投资方向,以资金来源制约投资规模的原则确定投资总量。各区、县和市直各主管部门,各企业集团及大中型企业下年度需要安排的投资规模,其自筹资金及主要项目(包括新开工),应于当年十月底报市计委(技改项目同时报市经委)。
所有市属单位(含各区、县)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都要统一纳入全市固定资产的投资计划考核规模之内。在计划执行中,超过市下达投资规模的要报市计委批准。列入当年计划而未建成的项目,未用完的投资指标至年末相应取消。下一年度继续施工,必须列入新年度计划,并受年度
投资规模控制。
2.严格执行科学的投资决策制度。重要项目必须坚持先评估、后决策,各级、各部门领导人不得在未经论证,资金和建设条件不落实,不认真考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批准上新项目、增加建设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
3.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各建设单位必须坚决执行。
投资许可证由市计委统一发放和管理。年度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按年度计划核定的税率、税金交纳税款后,凭税务部门的纳税证明(吸收外商投资项目凭年度计划),填写申请表后到市计委领取投资许可证或办理续建项目手续。各区、县的项目,投资许可证的发放和年检,从一九九
三年度起,由市计委委托各区、县计委办理,报市计委备案。



4.按权与责一致的原则,各有关主管部门、区县政府、企业集团、大中型企业,要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项目的管理,切实执行上报备案制度,及时准确地报送有关统计和信息报表,接受市政府各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放权后滥用权力的,
市政府有权收回下放或委托管理的权力。
5.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南沙经济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二、扩大下放进口审批权;方便基层用汇
(一)放宽进口管理
1.进一步放宽进口物资品种的审批范围,除国家配额商品和省管商品外,市不再增加进口商品限制,即取消原市增加管理的商品。
2.市属企业拥有自有外汇的,可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和运转能力申请进口。除国家下达计划配额商品需按计划审批外,其余商品审批部门应予以批准进口。
3.允许外贸部门用自有留成外汇申请进口一些机电产品,但应说明使用方向。对经营通用设备或物资,凡不超出经营范围,均放宽审批,以扶持外贸企业出口补亏和自我运筹能力。
4.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非涉证物资,由各区县和市直各主管部门审批。
5.支持国营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的生产经营发展
(1)国营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可以用外汇进口原料串购串换生产物资,建立加工点,设立保税仓,开展保税加工业务。
(2)国营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因为生产所需进口机电设备的关键件、零配件,可不受限额限制。对其生产所需的配额商品,优先给予安排。
(3)国营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拥有自有外汇的,可根据企业经营需要,进口急需的商品。除国家和省明令禁止进口的品种外,对涉外经营企业、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给予一定数量的消费品进口。
(二)简化机电设备申请进口审批手续
将现行申请进口机电设备需要经过的审批环节尽量减少,企业可直接向审批部门申报进口,以简化审批手续,加快用户订货时间。
(三)强化调控机制
各单位必须按市下达进口计划执行,控制进口总量,同时强化审批统计信息反馈制度,每月定期上报统计报表。市计委每季度提出一份分析简报,供市领导及有关部门参考。进口审批部门要加强内部自身的建设,既要有原则性,又要有灵活性,做到大的管住,小的放开。下放审批权后

,各级管理部门都要提高廉政、高效意识,制定内部管理程序,增加透明度,使进口审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四)方便基层用汇
1.在保证上缴中央和市外汇基数的前提下,对各区、县出口企业留成外汇额度,实行当月计拨,当月分成,当月清算。区、县工缴费收汇保证上缴中央后可以全留。
2.市五套班子工作人员出访考察用汇,由市计委定期划拨外汇额度给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拨回外汇补差款给市计委,以方便出访考察人员在市财政局一次办清核汇、拨汇手续。
三、改进对劳动工资和招生计划的管理
(一)劳动工资管理
市对企业工资总额的管理,主要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和重点发展的六大产业情况,由市统一下达给区、县和市直属主管部门工资总额计划,区、县和市直各主管部门有权按照市规定的浮动比率,结合实际情况,在浮动幅度内对工资总额作适度的调整,超出浮动比例发放的工资报市
计委审批。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管理,遵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以上年度统计年报为基数,按编委核定的编制实有人数计发工资,市不再下达年度工资总额计划。
(二)职工人数管理
市不再下达全民所有制单位增人计划,新建企业按设计定员和投产进度,由主管部门安排增人增资,当年报市计委,下一年核入基数。大型成建制扩建企业照此办理。对市属全民老企业,采取工效挂钩,贯彻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原则,企业增减职工人数可自主决定。
(三)招生管理
在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后,市属高等院校中专学校可按照核定的办学规模和办学条件,根据社会需要招收委托代培生,纳入招生计划,按规定办理招生录取审批手续。
(四)“农转非”管理
国家规定“农转非”计划属指令性计划,我市实行计委主管、部门分管的原则。在具体的管理上,审批权适当下放,由市属各“农转非”分管部门提出需求计划,由市计委综合平衡汇总后,以市府名义切块下达,市各区、县和各部门严格按计划审批。
(五)本规定由市计委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本市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199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