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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01 01:20: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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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1999年9月9日威政发[1999]50号发布)


第一条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市场化,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度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适用于市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在编在职职工。
第三条住房补贴按职工个人月工资基数的35%计算,并按月随工资发放。
计发住房补贴的工资基数:执行职级工资的职工,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 工资之和;执行技术职务工资制的事业单位职工,为基本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发放的津贴之和。
第四条在职职工的住房补贴从1999年1月1日起计算发 放,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和调入的职工,从次月起计算发放。住房补贴发放至职工本人离退休为止 。 第五条下列职工次月起停发住房补贴:
(一)辞职的;
(二)被辞退的;
(三)被开除的;
(四)调离本市的;
(五)出国、出境定居的;
(六)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第六条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一)全额预算行政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预算拨付;
(二)差额预算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由同级财政预算拨付; 
(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行解决,一次达到补贴标准有困难的,可根据自身情况分步实施 。
第七条本办法施行后,公有住房(含自管公房、直管公房、 集体 宿舍、单位周转房等)租金标准应按照有关规定逐步提高。具体的提租标准由物价、财政部 门另行制定公布。
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提高后,享受减免政策的范围按原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实施后,单位及职工个人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比 例分别调整为单位和个人各6%。
第九条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机关 、事业单位可按本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中央、省及外地驻威海市区的单位,正常缴交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十条本办法由威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二届教育部高等学校文化素质教育指导委员会和第二届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二届教育部高等学校文化素质教育指导委员会和第二届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教高厅〔2004〕11号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行政部门对高等学校文化素质教育和图书情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研究、咨询和指导作用,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我部决定教育部高等学校文化素质教育指导委员会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换届后,成立第二届教育部高等学校文化素质教育指导委员会和第二届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

  指导委员会是在教育部领导下,对相应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和服务的专家组织。

  指导委员会人选是经学校和有关单位申报,在比较广泛地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的。指导委员会成员由我部聘任(聘书另发),任期从2004年起至2008年止。指导委员会委员名单见附件。

  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文化素质教育指导委员会可聘请国内著名专家担任顾问。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协助。指导委员会的秘书处设在主任委员所在学校,指导委员会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工作。

  请你们对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支持。

第二届教育部高等学校文化素质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名单

顾问

     张岂之 西北大学     胡显章 清华大学    王义遒 北京大学

主任委员

     杨叔子 华中科技大学

副主任委员

    林建华 北京大学    李延保 中山大学

    胡东成 清华大学    刘献君 华中科技大学

    石亚军 中国政法大学  于德弘 西安交通大学

    逄锦聚 南开大学

委员

    张国有 北京大学       刘大椿 中国人民大学       吴志功 北京师范大学

    汪明  中国农业大学     沈亚平 南开大学         杨桂华 天津医科大学

    刘丽华 内蒙古大学      杨连生 大连理工大学       杨忠  东北师范大学

    潘敏  上海交通大学     程钢  清华大学         张志伟 中华人民大学

    朱红  北京外国语大学    乔旺忠 北京中医药大学      宗文举 天津大学

    王生钰 山西大学       沈峰满 东北大学         付景川 吉林大学

    陈尚君 复旦大学       章仁彪 同济大学         谭帆  华东师范大学

    杨凡  上海外国语大学    樊和平 东南大学         来茂德 浙江大学

    易佑民 安徽大学       宋毛平 郑州大学         余东升 华中科技大学

    李崇光 华中农业大学     章兢  湖南大学         陈春声 中山大学

    刘洪一 深圳大学       何向东 西南师范大学       朱世宏 西南财经大学

    王 涛 陕西师范大学     张正国 兰州大学         苏雨恒 高等教育出版社

    储敏伟 上海财经大学     莫砺锋 南京大学         庄娱乐 南京农业大学

    汤书昆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徐向艺 山东大学         李文鑫 武汉大学

    李向农 华中师范大学     李建华 中南大学         魏饴  湖南文理学院

    刘树道 华南理工大学     唐一科 重庆大学         孙卫国 四川大学

    吴松  云南大学       王润孝 西北工业大学       惠泱河 西北大学

    陈怡  《中国大学教学》杂志编辑部

秘书长

    刘献君(兼)

副秘书长

    余东升(兼)

第二届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名单

主任委员

    吴志攀 北京大学

副主任委员

    崔慕岳 郑州大学       戴龙基 北京大学         薛芳渝 清华大学

    秦曾复 复旦大学       马在田 同济大学         朱强  北京大学

    李晓明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胡越  首都师范大学

委员

    杨毅  清华大学       姜璐  北京师范大学       张权  中国农业大学

    柯平  南开大学       张正光 承德师范专科学校     阿拉坦仓 内蒙古大学

    刘斌  大连理工大学     鲁红军 吉林大学         王锡仲 哈尔滨工业大学

    黄秀文 华东师范大学     郑建明 南京大学         刘阿多 金陵科技学院

    许俊达 安徽大学       杨东梁 中国人民大学       代根兴 北京邮电大学

    阎世平 南开大学       李振纲 河北大学         李嘉琳 山西大学

    韩俐华 辽宁大学       宝成关 吉林大学         傅永生 东北师范大学

    陈兆能 上海交通大学     李笑野 上海财经大学       徐克谦 南京师范大学

    竺海康 浙江大学       邵正荣 中国科技大学       萧德洪 厦门大学

    苏位智 山东大学       张怀涛 中原工学院        武金渭 华中科技大学

    夏淑萍 江汉大学       程焕文 中山大学         陈大广 广西大学

    彭晓东 重庆大学       杜新中 绵阳师范学院       张西亚 西安交通大学

    张向东 宁夏大学       计国君 厦门大学         谢穗芬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

    燕今伟 武汉大学       王琼林 华中师范大学       郑章飞 湖南大学

    肖希明 佛山科技学院     安邦建 海南大学         姚乐野 四川大学

    杨勇  云南大学       邢永华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王小苹 新疆医科大学

秘书长

    朱强(兼)

副秘书长

    王波 北京大学


兰泉员工关系室(37)
对《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三点建议

从解决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三个主要问题角度看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内容,笔者认为该草案不但没有解决上述问题,反而将可能促成劳务派遣的进一步泛滥。其原因在于草案没有抓住问题的核心,仅仅是对相关条文的修改、补充,这一做法将促成更多涉及劳务派遣的修正案出现。下面笔者将结合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三个主要问题,对照修正案的相关条文提出以下修正建议:
问题一: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规范。
修正案:
一、第五十七条修改为: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一百万元;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现阶段劳务派遣公司过多的原因在于人保部门人员参与过多,无论在2008年前后成立的劳务派遣公司,还是各地从事劳务派遣业务较好的公司,都不同程度存在公司股东为人保部门人员及其家属、或者为公司的实际控股人、或者公司业务由人保部门人员介绍。形成了现阶段一些国有大型企业的劳务派遣原由一个公司承办,现由多个公司共同承办的局面。其原因在于由人保部门成立的劳务派遣公司越来越多,大家都要在劳务派遣业务中分得一杯羹。
按照修正案规定的设立劳务派遣公司条件,笔者认为将不可能做到任何的限制,反而让一些人保部门人员没有参与的公司可能因修正案规定的行政许可而无法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帮助上述公司消除自己的竞争对手。
由于行政许可容易引起不必要的行政纠纷,因而行政备案是比较实际的监督办法。就企业用工而言,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在员工100人公司中不超过10%,1000人公司不超过5%,1000人以上公司比例更低。在这种情况下对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全面清理,至少关闭90%以上的劳务派遣公司只能引用《劳动合同法》第一次审议稿规定的备用金制度,并要求劳务派遣公司对录用的劳动者到人保部门进行备案。
笔者建议对设立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一百万元;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三)按每一名经备案的被派遣劳动者5000元标准存入备用金;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劳务派遣单位应在办理公司登记手续之日起15日内到相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行政备案手续,经备案后方可从事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单位应对已录用准备派遣的劳动者到相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网上备案手续,并在网上备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备用金存入相关政府部门指定的国有银行账户。未办理网上备案手续、未交付备用金的,不得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

问题二:许多用工单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有的用工单位甚至把劳务派遣作为用工主渠道。
修正案:
三、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被派遣劳动者替代工作。”

与以往修正法律不同的是,这次立法机关面对的对手是相关人保部门劳动法精英,由于他们精通劳动法规,因而对于“三性”岗位的立法解释必须全面细致。笔者建议应当采取列举法的方式进行明确,为防止规避法律对今后出现的不同岗位之间轮换安排工作的问题,有必要对“三性”岗位能否轮换进行限制,同时也要对“三性”岗位备案进行规定。 ,
A、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起草小组在2007版《劳动合同法问答》对该岗位的解释可作为一
个参考,即临时性通常是指季节性、周期性或者非用工单位长期设立的工作岗位。
笔者建议修正为:
临时性是指季节性、周期性或者非用工单位长期设立的工作岗位,且在一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
临时性岗位期限到期后3个月内用人单位不得再安排被派遣的劳动者从事临时性岗位工作,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安排其从事替代性岗位工作,但不得安排其从事辅助性岗位工作。

B、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
由于用工单位的主营业务认定主观因素较多,因而对辅助性岗位的认定是本次修正案的重点。笔者认为辅助性岗位的最大特点是不同行业之间具有通用性,如:清洁、保安、搬运、司机等岗位,但有特定上岗证书和要求的除外。
笔者建议修正为:
辅助性是指不同行业之间具有通用性、专为企业服务的岗位。如清洁、保安、搬运、司机等岗位,但有特定上岗证书和要求的上述岗位除外。
从事辅助性岗位被派遣劳动者可以重复从事该岗位,也可从事其它岗位工作。但从事其它岗位期限到期后非经被派遣劳动者书面同意,不得再安排从事辅助性岗位工作。

C、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被派遣劳动者替代工作。
由于替代性岗位是基于劳动者行使法定权利,因而有必要对不能从事工作的原因采用列举的方式进行明确。这其中还应包括休产假、病假、婚假、探亲假、工伤停工留薪期、年休假等,但不应该包括服兵役。劳动者在服兵役期间与企业的关系仅限于连续计算工龄,而不享受其它的待遇。因而不应列为替代性岗位的行列。另外也要对替代性岗位从事的时间加以明确进行限制。
笔者建议修正为:
替代性是指用人单位的员工因脱产学习、休假、工伤停工留薪期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被派遣劳动者替代工作。替代性岗位不得超过1年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长期限。
替代性岗位期限到期后不得安排被派遣劳动者从事辅助性岗位工作,从事临时性岗位工作应事先得到被派遣劳动者的书面同意。
笔者建议应增加对从事“三性”岗位备案的规定:
用工单位的临时性、辅助性岗位应当到相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经行政许可后方可安排上岗。
用工单位的辅助性岗位超出本修正案规定的岗位范围,在行政许可前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