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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重点市场实行封闭式管理的暂行办法

时间:2024-06-17 06:59: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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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重点市场实行封闭式管理的暂行办法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十 堰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十政办发[2001]178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重点市场实行封闭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各单位:
  《关于对重点市场实行封闭式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日


关于对重点市场实行封闭式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了更好地实施大市场战略,优化市场经营环境,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市场必须是市政府统一规划、经营主体明确、具有一定规模、设施较为完善的商品市场。具体由市商品市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第二条 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原则
  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市场必须坚持统一管理、公平税费、建帐立簿、集中收费的原则。市场管理办公室实行联合办公,共同负责市场管理。实行税费缴纳证制度,经营者凭证到封闭式管理办公室定时申报、缴纳各种税费。
  第三条 在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市场设立市场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管委会由市经贸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单位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各职能部门对市场的监管和服务职能,实行集中、快捷、方便、高效的管理和服务,营造宽松、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制定并落实市场各项规章制度,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结果。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实行税费公开、政务公开。
  (三)负责协调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完善配套服务,并指导市场行业协会的工作。
  (四)对市场收费项目、检查事项进行审查和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市场检查或收费,应事先与管委会办公室联系、接洽,管委会办公室有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滥检查。
  第四条 具体操作办法
  (一)实行一条龙服务。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市场必须实行服务式的管理模式,为经营户提供方便快捷、手续简便、政务公开的一条龙服务。公安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派出民警协助工作。
  (二)实行税费明白卡制度。由市场管委会按规定税率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标准填卡公示,提高税费缴纳透明度。
  (三)经营户凭税费明白卡每月1-5日集中自行缴纳税费,并有权拒绝明白卡以外的任何收费和摊派。
  第五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负责制,收费标准必须报物价主管部门核准。
  第六条 实行行业自律。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市场要成立行业自律性组织,实行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
  第七条 市场管委会及其办公室实行工作例会制度,管委会及办公室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总结工作,解决问题。
  第八条 优惠政策。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市场统一税费优惠政策,实行公平、公开、透明的税费交纳办法。
  (一)实行科学核定,适度征收的税收政策。对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分等量化、科学双定的办法合理确定税收标准,由市场管委会办公室协助税务等部门核定到户,并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市场开办第一年,免收各种行政性收费,一年以后各种行政性收费一律减半收取。
  (三)禁止各种名目的乱收费和乱摊派。
  第九条 本规定由十堰市商品市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琼府〔2010〕3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划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范围主要包括: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计算机软件以及标准、名牌产品、动漫产业中的智力创新成果等。

第四条 从2010年起设立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省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主要用于专利、商标申请费用资助,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贷款补贴,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奖励,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扶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等方面。

第五条 对本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申请国内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其申请费用分别给予0.4万元和0.2万元资助;申请国(境)外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后,发明专利给予1万元资助,实用新型专利给予0.5万元资助。

第六条 鼓励企业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对获得商标国际注册的每件给予0.5万元资助。

第七条 对具有海南特色、符合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专利技术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科技项目计划、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项目、省科技成果示范推广专项计划,给予重点扶持;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重大专利技术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各类科技计划。

第八条 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担保机构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提供质押贷款、保证等担保服务。对担保机构按当年担保贷款实际金额的1%给予风险补贴,补贴的最高额度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对与担保公司合作的银行按发放担保贷款实际金额的0.5-1%的标准给予奖励。补贴和奖励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具体措施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琼府〔2008〕90号)执行。

第九条 对我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逐步建立知识产权审查论证制度。将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质量、实施效益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状况,纳入项目评价指标体系,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对认定为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海南省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著名商标的生产企业,在技术改造、产品创新、科研立项、政府采购、重点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制度。对困难企业、个人的知识产权维权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援助和支持。

第十二条 对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扶持植物新品种的培育,鼓励植物新品种的推广应用。对获得的植物新品种权每件给予20万元科研补贴。

第十四条 鼓励我省企业和相关单位将技术转化为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对专利技术转化为国际标准的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对专利技术转化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每项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和相关单位积极申报地理标志保护,扶持培育一批“名、优、特、新、珍”的热带农副产品地理标志,对获准地理标志保护的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建立版权激励机制。对我省获得“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和其他全国性文学奖的作者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促进动漫产业发展。对我省企业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网络游戏产品,经评审认定后一次性给予15万元开发经费。

第十八条 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对确认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研发经费。

第十九条 对从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第二十条 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积极采取措施引进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具体扶持措施参照《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发〔2009〕6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本省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技术交易机构给予适当扶持。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劳动积累工制度实施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劳动积累工制度实施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发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增强农业后劲,促进农业的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一九八八年《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依靠群众兴修农村水利意见的通知》和一九八六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听取农村水利工作座谈会汇报会议记要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劳动积累工(以下简称劳动积累工),是指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的全体受益者中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按照规定标准统筹安排义务投入工程建设和维修和专项用工。对劳动积累工日,国家和集体不付劳动报酬或其它补助,也不能抵顶水利(电)工程的供
水(电)收费。
第三条 筹集劳动积累工坚持“谁受益,谁出工”的原则。凡兴建工程后能直接受益的农村劳动力,都有投工的义务。无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不承担劳动积累工。民办教师和确有困难的烈军属,经乡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酌情减免。
劳动积累工应尽量出工。确实不能出工的,可以按当地普工工值出资抵工,一般不要超额投工。
具有社会效益的除涝、人畜饮(改)水、供排水工程,直接受益的城镇居民、当地驻军、企事业单位都要分担相应的劳动积累工。投工方法不强求一律,可以直接投工或出动机械,以机抵工,也可以资代劳。
防洪工程筹工办法按《陕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劳动积累工一律按劳分担。每年每个农村完全劳动力应负担的劳动积累工为二十到三十个工日,半劳动力负担劳动积累工的数量按全劳动力的一半计算。
陕南、陕北和山原地区以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任务大的地方,每个劳动力承担的劳动积累工数量可以适当多些,最多不要超过三十个工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任务小的地方,每个劳动力承担的劳动积累工数量可适当少些,最低不少于二十个工日。在一个乡(镇)或村以内,每个劳动力
承担劳动积累工数量应当一致。具体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
劳动积累工分为两部分,分别进行安排使用:(1)县(市、区)、级(镇)、村范围内的防洪、排水、灌溉、人畜饮(改)水、小水电、水土保持等小型工程的兴建和已建工程的维修、清淤、更新改造以及河道整治工程用工,每劳每年应负担十五到二十个工日,由县(市、区)、乡
(镇)、村统一筹集,安排使用。(2)农民在承包田范围内进行土地平整、盐碱地改良“四田”建设、田间灌排渠道整修、户办小水电站、户包小流域治理等工程建设用工,每劳每年至少应投入五到十个工日,由农民自选安排使用。统筹部分的工日如果使用不完,经统筹部门同意,允许
农民转为个人安排部分使用。
国家兴办的大、中型水利工程中,全部由国家投资的部分以及江河防汛抢险工程,不能使用劳动积累工,以地方建设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部分,可以筹集使用劳动积累工。
第五条 劳动积累工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筹集,同级水利主管部门管理使用。各级水利主管部门要把劳动积累工列入水利建设计划,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固定专人管理,专项使用,不准挪作它用。
第六条 建立劳动积累工定期结算制度。每年下达的劳动积累工任务,以村(组)为单位建立登记册,按户建立任务卡。农民做了工,由建设使用单位发给统一工票,并做到当年完成的工日,当年结算找平,向群众张榜公布。
劳动积累工不要跨年度使用。
第七条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单位需要使用劳动积累工时,须向当地水利主管部门提出用工申请,由水利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落实到村、组户或有关单位,限期完成。
工程建设和维修需要使用的劳动积累工,原则上应在该工程的受益区内安排和筹集。确需动用非受益区劳动积累工的,应采取以工换工或以资顶工的办法,在非受益区农民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合同,保证兑现。
第八条 各级水利部门是劳动积累工的主管部门,要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严格审核,节约使用,严防浪费。
第九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水利水土保持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地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实际制订实施细则,下达执行。



1989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