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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专利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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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专利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海南省政府


海南省专利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海南省政府


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专利事业发展,加快海南开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海南省专利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其成员由海南省专利管理局(以下简称省专利局)和有关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省专利局局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基金会成员协商推荐,省科技厅任命,每届任期三年。省
专利局专利管理处负责基金会的日常工作,并定期向基金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三条 基金会的主要任务:
(一)制定海南省专利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对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论证和审批;
(三)签订基金资助项目合同;
(四)筹集、发放和回收基金;
(五)检查、监督基金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
(六)会同省财政部门做好基金使用的年度预算和决算。
第四条 基金来源:
(一)国家专利局的资助;
(二)省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拨款;
(三)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划拨;
(四)基金资助项目回收的资金;
(五)专利代理服务收入中提成;
(六)个人、社团、企业的资助和捐赠。
第五条 基金使用范围:
(一)省内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经济有困难者和涉外专利申请经济上有困难者;
(二)撰写专利申请文件;
(三)专利技术开发。
第六条 申请基金资助实施专利技术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专利局批准,已获得申请或者公告;
(二)技术成熟可靠,能进行工业化生产;
(三)投资少、见效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四)申请者具备实施该项专利技术条件;
(五)申请者有偿还能力,并由有经济能力的法人或者公民提供担保。
第七条 基金的申请和审批。
(一)专利技术开发的,申请者必须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海南省专利技术实施项目建议书”,并有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专利管理机构的推荐意见书。基金会对申请项目组织同行专家论证,经批准后,签订“基金使用合同”,办理有关手续。
(二)申请专利的,由发明创造者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基金会批准后,签订“基金使用合同”,办理有关手续。
(三)“基金使用合同”必须有基金会、基金使用者、担保单位签字盖章,并办理公证手续,方能生效。
第八条 基金的发放、使用和回收。
(一)基金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二)按基金会通知和“基金使用合同”的规定,由有关银行发放和回收基金。
(三)基金归还期限和利率视专利情况在合同上写明。偿还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到期不能偿还,可向基金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偿还;未经批准而逾期不偿还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对由于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专利技术实施失败者,除按合同规定偿还基金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通报批评,并在五年内取消申请使用基金的资格。
第十条 基金会成员要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对于渎职、以权谋私者,要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专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7月24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意见

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一日)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财政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预算外资金(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罚没收入,下同)大幅度增加。预算外资金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管理和监督,预算外资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中的问题愈来愈
突出。主要是:一些地区、部门弄虚作假大量隐瞒财政收入,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一些部门和单位擅自设立基金(包括各种专项资金及附加,下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随意扩大基金征收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预算外资金收支混乱,滥发钱物、挥霍浪费、投机牟利、搞计划外投
资的现象相当普遍,有的甚至私设“小金库”或贪污私分。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加剧了消费基金和固定资产投资膨胀,而且助长不正之风,滋生腐败。因此,必须坚决予以清理和纠正。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
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号)和国务院第四次反腐败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今年要集中力量,在全国范围内对预算外资金进行一次清理检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这次清理检查,是整顿财经秩序,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和改善国家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清理检查,要坚决惩治和纠正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以及预算外资金设立、使用和管理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办事,强化监督稽核机制,规范执收执罚行为;加强对预算内外资金的统一管理,合理安排好预算内外的综合财力。
二、清理检查时间从今年5月开始,到9月中旬基本结束。重点检查1995年度发生的下列违法乱纪问题:(一)隐瞒财政收入,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二)不按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三)不按规定将预算外资金缴存财政专户;(四)擅自设立基
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随意扩大基金征收范围,自行提高收费标准,违反规定进行集资;(五)挪用、滥支预算外资金;(六)需要重点清理检查的其他问题。
三、凡是有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地区、部门及单位,都要对这些收入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认真的自清自查并写出书面报告。在此基础上,对一些预算外资金收支数量大或管理使用上问题比较多的地区、部门(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进行重点清查。
对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的重点清查,由审计、人民银行、监察等部门负责组织。
四、对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以及在预算外资金设立、使用和管理方面的违法乱纪问题,必须依法严肃处理。对隐瞒财政收入,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的,要限期如数追回并上缴上一级财政;对不按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或不按规定将预算外资金缴存财
政专户的,要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收缴国库或划拨财政专户;对擅自设立基金、收费项目或随意扩大基金征收范围、自行提高项目收费标准、违反规定集资的,要责令其立即取消或纠正,并收缴其非法所得;对挪用、滥支预算外资金,依照有关财经法规
处理。对上述违法乱纪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的政府负责人和部门、单位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地区、部门和单位自清自查出来的问题,并能认真予以纠正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理;对自清自查敷衍了事而被重点清查出来的问题,特别是情节严重、顶风违纪的问题,要依法从重处理。
五、这次清理检查,在各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进行,由财政、计划(物价)、审计、人民银行和监察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清理检查工作的领导,并组织力量深入基层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清理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各级纪检和司法机关应积
极给予支持和配合。
有关这次清理检查工作的具体规定和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制定。
六、清理检查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都要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与监督的意见和建议,写出书面报告,由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和监察部汇总后上报国务院。



1996年4月7日

关于在药品经营企业实行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在药品经营企业实行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药监人[2001]4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实行从业药师资格认定是在一段时期内弥补执业药师数量不足的有效措施。为贯彻实
施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必须在积极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同时,进
一步加强和完善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经研究决定,在继续执行国药管人[2000]562
号文件的基础上,扩大从业药师资格认定范围,并对扩大范围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采取全
国统一领导、统一考试的方式实施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领导与组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从业药师资格认定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本辖区的考试报名、人员审核、组织
培训、考务等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负责确定考试内容、编写应试指南、命题
组卷、全国统一考试的组织管理、资格认定及证书发放、人员统计等技术业务工作。

二、申报条件
在药品经营企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主管药师或药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
员,均可申请报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认定从业药师资格。

三、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向所在地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申报者须提
供以下材料:1、《从业药师资格认定申请表》;2、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复印件;3、身份证明
文件复印件;4、近期免冠半身照片2张。

(二)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
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人员按规定程序和申报条件审批
同意后,发给准考证。

(四)应考人员自主选择是否参加考前培训。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考前培训的组
织和管理工作。

四、考试内容
(一)取得主管药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参加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药事
法规科目考试。

(二)取得药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参加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药事法规、
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和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五、考试
(一)全国从业药师资格认定考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统一
组织与管理,具体考务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考场设在各地、市级以上的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在地。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
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三)考试日期定为每年的7月份,报名时间定为每年的4月份。

(四)考试分两个半天,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小时。

六、资格认定
(一)试卷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统一组织评判,考试成绩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通知应考人员。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二)从业药师资格认定承认1999年(含)以后在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中药事管理与法规、
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和技能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

(三)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统一印制的《从业药师资格证书》。

七、其他
(一)从业药师资格认定人员的发证、继续教育、职责及管理均按国药管人[2000]562
号文件意见执行。

(二)符合国药管人[2000]562号文件规定条件人员的认定办法,仍按该文件规定执
行。


附件:从业药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
编号:
从业药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地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 姓 名 │ │ 性 别 │ │ 民 族 │ │ │
├────┼─────┼────┼───┴────┴───┤ 照 │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 │ │
├────┼─────┴────┼───────┬────┤ │
│ 参加工 │ │ 身体状况 │ │ 片 │
│ 作时间 │ │ │ │ │
├────┼──────────┴───────┼────┼──────┤
│毕业院校│ │ 学 制 │ │
├────┼─────┬─────┬──────┼────┼──────┤
│毕业时间│ │ 所学专业 │ │ 学 历 │ │
├────┴─────┼─────┴──────┼────┼──────┤
│ 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 │ 现工作 │ │
│ 资格及任职时间 │ │ 岗位 │ │
├──────────┼────────────┼────┼──────┤
│ 现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
│ 工作单位地址 │ │ 邮 编 │ │
├──┬───────┼────────────┴────┼──────┤
│ │ 起 止 时 间 │ 工 作 单 位 │从事技术工作│
│ ├───────┼─────────────────┼──────┤
│ 工 │ │ │ │
│ 作 │ │ │ │
│ 简 │ │ │ │
│ 历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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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表

┌──┬────┬────────────┬────┬──────────┐
│ │ 时 间 │ 考试科目 │ 成 绩 │ 组织单位 │
│ 考 ├────┼────────────┼────┼──────────┤
│ 试 │ │ │ │ │
│ 情 │ │ │ │ │
│ 况 │ │ │ │ │
├──┼────┴────────────┴────┴──────────┤
│ │ │
│ │ │
│所在│ │
│单位│ │
│意见│ 公 章 │
│ │ │
│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 │ │
│地市│ │
│药品│ │
│监督│ │
│管理│ │
│ 局 │ │
│审核│ 公 章 │
│意见│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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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省级│ │
│药品│ │
│监督│ │
│管理│ │
│ 局 │ │
│审批│ 公 章 │
│意见│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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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 │
│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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