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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申请出版《知名企业商标名录》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7-02 19:29: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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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申请出版《知名企业商标名录》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申请出版《知名企业商标名录》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辽宁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
你办关于申请出版《知名企业商标名录》一书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商标或企业是否知名,应由权威机构依照公正的程序予以认定。其他任何单位和组织随意给商标或企业冠以“驰名”、“著名”、“知名”的做法,都有可能扰乱市场经济和商标管理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环境。因此,我局认为辽宁经济贸易发展中心报批的《知名企业商标》一书不恰当
地使用了“知名”一词,且其主题范围不确定,不宜出版。
请将上述意见转告辽宁经济贸易发展中心。



1997年3月27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财政工作管理办法和林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财政工作管理办法和林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5〕49号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财政工作管理办法》和《林业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宜春市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财政工作管理办法

为理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的财政管理体制,切实做好辖区内财政工作,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管理方式:在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辖区内,袁州区财政局只与管理局行政财政科发生财政往来关系,不再管理辖区内乡镇、场的财政工作,辖区内乡镇、场的财政业务及财政监督工作由管理局自行负责。
二、财政收入管理:袁州区政府直接将管理局及其乡镇、场的财政收入任务下达给管理局,管理局与袁州区共用同一国库,管理局本级及管理局辖区内一乡一镇、两个林场的全部收入由管理局财政管理,每月由袁州区财政局按管理局的国库收入数及时结算划拨。
三、财政支出管理:除市政府特别指出的经费支出外,管理局内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经费等各项支出都由管理局财政统筹安排,自行负担,袁州区财政不再负担。
四、体制结算:袁州区财政自2005年起取消原温汤、洪江两个乡镇的体制上解,管理局辖区内所有财政收入所产生的地方收入全部用于管理局及辖区乡镇、场,袁州区财政不参与调节和分成。同时,中央、省、市等各级对管理局及其所辖一乡一镇、两个林场的所有补助及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戴帽给管理局,袁州区财政局将各级给管理局和辖区的专项经费、补助划拨给管理局,并进行对帐结算。
五、财政资金结算:袁州区财政局将属于管理局及辖区乡镇、场的财力补助及财政收入产生的地方收入,计算出管理局的总可用财力,按月拨付给管理局。
六、教师、医务人员工资发放:由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财政发放的中小学教师工资、医务人员的差补工资,近期内仍由袁州区财政局统发,所需资金从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的财力中按月划拨。
七、财政所的管理:为便于做好管理局辖区内财政所改制工作,管理局所辖乡镇原财政所人员编制、工资关系目前仍由袁州区财政局管理,待袁州区乡镇财政所改制后,再作安排。但辖区内乡镇财政所长的任免及其他人员的调进调出应征求管理局意见。
八、财政业务指导:袁州区财政局对管理局的财政工作接受市财政局的指导,管理局的财政工作接受袁州区财政局的指导,温汤、洪江两乡镇的各项报表及数据,经管理局审核后,交袁州区财政局审核、汇总。
九、本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宜春市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林业工作管理办法

为保护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林业资源,加强林政管理,提高景区品位,制定如下林业工作管理办法:
一、管理要求:要遵照《森林法》和国务院颁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江西省政府颁布的《江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执行。在严格管理的基础上,结合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的要求,对林业资源的保护、利用进行科学规划,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加强对林政的管理。
二、砍伐指标管理: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辖区内的木竹实行限额计划管理,木竹采伐计划指标,由袁州区林业局征求管理局的意见后将计划指标统一下达给管理局,再由管理局分配到所辖乡、镇、场。乡、镇再把计划指标分配到户,并张榜公布,群众无意见,再正式下达计划指标。
三、采伐证的办理:凡涉及到需要办理采伐手续的,由管理局资源管理规划建设科与辖区内的林业工作站共同派员到现场踏看,按要求搞好作业设计,经管理局签署意见同意后,袁州区林业局方可办理采伐手续。
四、木竹的放行:林业工作站负责对经营业主的竹木运输进行监督。木竹放行凭采伐证到林业部门办理放行手续后才能放行。林业工作站在无采伐证的情况下,放行了木竹,从严追究林业工作站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五、规费管理:辖区所办采伐手续的林业规费由区林业局负责收取,这些林业规费收入,减除上缴部分和应用于辖区内的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培育保护、林业工作检查站人员、森林公安人员的工资、社保及日常支出等外,节余部分由管理局与区林业局协商处理。
六、人员管理:辖区内林业工作检查站领导的任免及工作人员的调动,须征求管理局的意见。
七、成立森林公安派出所:成立宜春市森林公安局明月山森林公安派出所(或森林公安分局),归口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管理,业务上接受市公安局和市森林公安局指导。
八、其它相关事项:本办法以外的其他林业资源管理业务,仍由袁州区林业局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的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工作。林业部门有责任和义务进入景区开展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资源调查等业务工作,进入景区开展上述工作免收门票等费用。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淡水渔业若干政策规定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淡水渔业若干政策规定
福建省政府


规定
发展淡水渔业,是提高农业生态效益,发展多种经营,增加群众收入,解决城乡人民“吃鱼难”的重要途径。为了进一步放宽政策,开创淡水渔业新局面,根据中共中央〔1984〕1号文件精神,特对我省发展淡水渔业若干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要充分利用淡水水域养鱼。凡能利用养鱼的淡水水面,除水利工程由管理单位经营之外,本着谁建谁养谁收的原则,划给社队(乡、村)养鱼。使用权属不清的,要从有利生产、有利团结出发,由当地政府组织划定。使用权明确之后,由县人民政府发给使用证。
二、鱼池、山塘、河沟和社队小型水库,要全面落实联产承包责任制。一户承包不了的,可联户承包。跨界(村、乡、区、县)的水面,可组织联合经营,也可以分段承包。承包期一般在十五年以上,开发性生产的,可在三十年以上。承包者改造水域的建设投资,在转移承包时应给予
合理的补偿。
三、大、中型水库,闸坝上游港道及垦区水域的养鱼生产,水利工程管理部门要充分开发利用,可以组织职工专业承包经营,也可以与当地社队(乡、村)、专业户联合经营。
四、国营和社队办的养殖场、鱼种场的池塘及配套设施,可由职工承包或租赁经营。
五、积极支持群众利用荒地、荒水开发养鱼,承包期三十年以上。鼓励专业户、联合体兴办养殖场、鱼种场、饲料加工厂,有关部门在资金和物资上要给予必要的扶持。
六、在人均耕地较多、养鱼条件较好的地方,允许群众在完成国家粮食征购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烂泥田、低洼地挖塘养鱼,大力推广稻田养鱼。
七、城市郊区和行署所在地的县郊,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淡水商品鱼基地,建设精养高产鱼塘。国家对淡水商品鱼基地要从资金和物资上给予必要扶持。
八、国家扶持建立的淡水商品鱼基地、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社队集体承包的养鱼生产,按照合同规定向国家和集体提供一定比例的产品,其余产品由承包者自行处理,可以自行上市,也可以长途贩运,价格自定。
九、鼓励水产科技人员与养鱼单位和承包者签订技术服务承包合同,其技术指导获得增产增收,或技术失误造成减产亏损,有奖有赔。
十、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淡水养鱼的领导,把发展淡水养鱼作为多种经营的一个重要内容,切实抓好,抓出成效。要加强渔政管理,坚决制止毒、电、炸、偷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养鱼者的合法权益。对严重破坏渔业生产的犯罪分子要依法惩处。对承包给社员的水面,要限期开发利用,
逾期不养者集体有权收回水面,另行承包。
以上规定,希各地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1984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