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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05:26: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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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为规范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使之只有可操作性,更好地协调各方面关系,为企业改革服务,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程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区县国有资产
管理局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办法或程序并报市局备案。
附件:北京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程序(试行)

北京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程序(试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和其他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明晰产权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文)等有关文件规定及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程序。
本工作程序主要适用于全部或部分占用国有资产单位的产权界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工作。
第二条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按照资产的现行分工管理关系,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第三条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产权界定。
1.与外方合资、合作的;
2.实行股份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
3.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
4.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兴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产权界定依下列程序进行;
1.当事企业、单位发生第三条规定的有关事项且产权关系清晰,原始证据充足,当事各方没有争议的,首先由其进行财产清查,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界定,主管部门负责对其监督检查。界定结果由当事企业单位填写《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备案表》,连同必要文字说明及
有关原始资料,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2.产权关系复杂或者发生产权纠纷,自行界定有困难或不宜自行界定时,当事企业、单位应填写《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申报表》,连同必要文字说明及有关原始资料,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并经主管部门申请,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界定后出具界定批复。
3.经确认的国有资产,要明确管理主体,办理有关法律手续。
4.企业应及时根据确认结果调整会计帐目,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五条 市属企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原则上由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各主营业务处室办理,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完成。其中涉及重大、复杂、疑难问题的,备主管处室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局界定小组反映,由局界定小组视情况会同企业、企业主管部门、财税部门,社会公正
性中介机构等有关部门,集体研究解决(中介机构的费用一般由申请界定单位负担)。
第六条 需进行产权界定的企业、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
1.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2.企业章程;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本单位和出资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各出资者(包括借款、赠予等)的出资证明(协议书、合同书及双方的帐务记录等原始资料);
5.企业增、减资证明文件(变动后的投资协议和变动原因及说明等);
6.用实物、无形资产作为出资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7.经注册会计师审查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产权登记证(表);
8.减免税的批复及帐务记录的复印件;
9.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为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处理终结后,各处室应及时将界定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装订成册,妥善保存。
第八条 发生属于产权界定范围的情形,国有资产占用单位有隐瞒不报或提示虚假材料等作弊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权益受损,或影响界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对占用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
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集体企业、科技企业、劳服企业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工作程序自1997年8月1日起试行。



1997年8月27日

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划定方案》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2]164号




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113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划定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重点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按期达到目标要求。

附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划定方案



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摘 要:按照我国现行公司法理论中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的不同,公司主要分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本文主要探讨运作过程中两种法律制度的异同。
   关键词: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制度异同

   前言
   公司制度的产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在提高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公司制度具有灵活性,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组织形式,能够有效引导资金流向,促进国民经济迅速发展。比较与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有助于指导公司组织形式的选择,更好服务于经济发展。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释义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在英美称为封闭公司或私人公司,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成立,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经营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它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在英美称为公开公司或公众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我国《公司法》中定义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制度运行中的共性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是公司的基本组织形式,二者基本的共性除资本维持原则、所有权分离原则等还主要具有以下的共同之处,这种共性能够有效维持资本的稳定和公司的存续。第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设有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据法律规定或企业章程,企业法人是具有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能够自负盈亏并具有民事权的经济独立实体。第二,具有独立的财产权。资本是公司的血液,财产是公司运行的保障,不论何种形式公司制度其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都是各自独立的。《公司法》规定:“在公司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但股东仍有依据投入财产享有收益权、处分权、重大事项决策权以及最后的分配财产权利等。第三,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是以投资额为限的,股份有限公司则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制度运行中的差异性
   (一)对于股东人数限制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人资两合公司,股东之间不仅仅是出自关系也有一定的信任基础,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2人以上50人以下,以保证相对的人和基础;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是资合公司,是股东资本的结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完全开放没有上限,规定下限不少于5人。
  (二)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度不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特殊的经营范围与经营性质另有规定,《公司法》规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2)以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最低额高于上述规定者,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500万元,对允许由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定某些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限额可以高于500万元,如批准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三)股东承担责任的基础不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拆分为等额资本,每一股金额大小一致,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以自己认购的股份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股本不做等额拆分,以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为准。
  (四)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不同。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分为决定机构和执行机构。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兼具有人资两合性,人数在封闭范畴内,所以组织结构的设立很简单,董事会为常设机构,监事会和股东会可以不设,并常由股东个人兼任董事会,内部机构的权限比较集中;股份公司由于上限人数处于开放状态,所以人员分散,必须设立股东大会权力机构并对股东会的权限加以限制。
   (五)发起人筹集资金方式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选择募集设立或是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代表权利凭证的股票可以上市交易流转;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其股票不能公开发行,更不上市交易。
  (六)股权证明凭证不同。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权利的凭证是股票,股票是股东持股的证明,股票可以上市交易进行流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凭证式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是股东享有最终权利的依据。
   (七)股权流转条件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体现更多的是资合性,可以自由的转让和交易但是不能退股;有限责任公司相对而言股权转让受到条件限制,自由性没有股份公司高,股东依法向公司以外人员转让股本时,必须有过半数股东同意方可实行,在转让股本的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权。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转让在时间上也有限制。
  (八)财务公开程度不同。
   股份公司的股东人数众多,需要定期进行财产的公开;有限责任公司因人和性原因按照相关的章程进行公示财产即可,无需进行社会公告和备查,保密性相对较好。
结语
公司制度的这两种形式通过以上比较研究同异性显而易见。这样的理论有助于公司制度更好应用于市场经济,促进市场规范与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年1月1日实施。

   
    
 作者: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马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