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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教育部、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关于坚决制止各级各类学校使用盗版教材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8:21: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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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教育部、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关于坚决制止各级各类学校使用盗版教材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教育部 国家版权局


新闻出版署、教育部、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关于坚决制止各级各类学校使用盗版教材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教育部 国家版权局



最近一段时间,各地教育、新闻出版、版权管理部门和“扫黄”“打非”办不断接到投诉或举报,反映在学校存在使用盗版教材的问题。有的学校通过非法渠道购买盗版教材,有的学校甚至擅自印制盗版教材。这种情况一直没有得到有效遏止。它不但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和出版单位的
合法权益,扰乱了教材发行秩序,而且由于许多盗版教材粗制滥造,错误百出,也直接影响到教学质量,误人子弟。广大师生对此非常愤慨。同时,盗版分子以高额回扣为诱铒,严重腐蚀教工队伍,甚至使一些教工人员走上贪污犯罪的道路。为坚决制止和杜绝这种情况的发生和蔓延,特通
知如下: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立即对当地所有学校教材使用情况进行清查,对已出现的订购盗版教材的情况,要立即向当地新闻出版、版权部门和“扫黄”“打非”办报告,积极协助对盗版教材的制作者和发行者进行查处;对学校内部人员正在非法印制盗版教材的,要立即停止生产;对已
投入使用的盗版教材,要采取有效措施用正版教材替代。在清查工作中,对学校有关责任人员要以批评教育为主。对能认真自查,如实交代问题,退出非法所得,保证不再重犯的,一般不予追究。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的,要视具体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提请当地新闻出版、版权部
门和“扫黄”“打非”办进行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当地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教材使用的管理制度,杜绝盗版教材进入学校。
二、各地新闻出版局要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对教材的发行渠道进行清理、整顿。对为保证多种版本,少批量的高校教材能课前到书而出现的新的教材发行渠道和发行方式,应进行引导和规范。对违反规定的出版或发行单位及个人要进行严肃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要移
交当地司法机关处理。
三、各地版权局、“扫黄”“打非”办要密切配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各学校使用盗版教材的清查工作和当地新闻出版局对教材出版、发行秩序的整顿工作。各地版权局对因从事盗版活动构成侵权的单位或个人,要视情况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行政处罚。涉
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要移交当地司法机关处理。
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和“扫黄”“打非”办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认真做好对盗版教材问题的查处工作,并从这次查处工作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各学校对教材使用和教材出版发行工作的管理,加强著作权法的执法力
度,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非法出版、经营和盗版教材活动,坚决制止和杜绝使用盗版教材情况的再度发生。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和“扫黄”“打非”办将各自的处理情况于2000年12月1日前分别向教育部、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和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提交书面报告。



2000年9月29日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专利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专利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8〕163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专利奖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无锡市专利奖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无锡市“质量与知识产权立市”战略,激励我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促进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实施,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无锡市专利奖。无锡市专利奖的申报、评审、授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保护知识产权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信用”原则。

  第三条

  无锡市专利奖分为金奖和优秀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设金奖3-5项,优秀奖若干项。

  第四条

  凡在无锡市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所拥有的中国专利,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以申报(以单项专利为申报单位):

  一、自申报日前已获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

  二、发明创造水平高,已经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

  四、未曾获得市级及市级以上专利奖的有效专利。

  应优先申报和推荐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新能源技术和节能减排等领域的专利项目,以及曾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胜诉及积极提出国际专利申请的项目。

  第五条

  无锡市专利奖的评奖标准: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 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的作用;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具有较高水平。

  二、实施该专利后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的保护措施积极主动,并取得显著成效。

  第六条

  无锡市专利奖由无锡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

  一、评审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市知识产权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任期五年。

  二、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业评审组,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

  无锡市专利奖的申报程序为:专利权人按要求填写由市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的《无锡市专利奖申报书》,并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和该专利的技术说明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市(县)、区知识产权局(科技局)申报。各市(县)、区知识产权局(科技局)根据评选标准对申报项目签署推荐意见后,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参评项目。

  第八条

  无锡市专利奖的评审程序为:

  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各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组织专利评审组进行初评。

  二、专业评审组应当按照市专利奖的评审标准和评审规则,对项目作出初评结论,形成专业评审组评审意见,并向市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的推荐意见。

  三、评审委员会超过三分之二人员到会即可开始评审。专利奖项目由评审委员会讨论后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

  四、对评出的专利奖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对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对获奖项目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无锡市专利金奖奖励5万元,无锡市专利优秀奖奖励1万元。如获得省级以上奖励,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

  第十条

  专利奖的奖励经费由市科技专项经费安排。

  第十一条

  获得专利奖的项目,若有合法证据证明不具备获奖条件的,由办公室提出撤销授奖的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授奖,追回奖牌、证书和补助资金,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无锡市专利奖的评选纪律:

  一、申报单位和个人及推荐单位应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和材料,如弄虚作假,由市知识产权局给予通报批评,取消申报资格。

  二、参与专利奖评选活动的工作人员应当对所涉及的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并向其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郑州市帮扶困难职工基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帮扶困难职工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帮助我市困难职工解决就业和生活中的困难,广泛筹集、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帮扶困难职工基金(以下简称“帮扶基金”),根据国家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帮扶基金是依靠各级政府支持,广泛吸取社会各界资助,以帮扶困难职工为主要目的而建立的公益性、互济性、群众性的社会基金。
第三条帮扶基金的宗旨是为困难职工排忧解难,密切党与职工群众的关系,稳定职工队伍,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
第二章帮扶基金的来源和帮扶对象
第四条帮扶基金的主要来源:
1.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的捐款;
2.市财政拨付的一定数额专项资金;3.社会公益活动的募集;4.基金的增值;5.其他资金。
第五条帮扶基金的帮扶对象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中,虽享受郑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但家庭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职工。
第三章帮扶基金的用途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帮扶基金的主要用途:1.为困难职工提供生活救助。
对因大病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提供500元以内的救助,每户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额不超过2000元。
2.对困难职工进行技能培训、帮助再就业。
每年为困难职工举办5~6期免费技能培训班。
因再就业需要借款的困难职工可一次提供2000元以内的无息借款,借款期限为1年。
因再就业需要贷款的困难职工,由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对被批准者每户可提供10000元以内贷款的一年贴息。
3.对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援助。
对因劳动争议造成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律师进行代理诉讼的困难职工,可提供50%的律师费用。
第七条帮扶对象个人应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工会审核同意后,经上级产业工会核准,报郑州市总工会审批。
第八条对因再就业需要借款或向商业银行贷款的困难职工,在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还应提交立项的可行性报告。
第四章帮扶基金的管理
第九条郑州市帮扶困难职工活动领导小组委托郑州市总工会负责帮扶基金的收缴、管理、使用,建立健全帮扶基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保证帮扶基金的规范完整,合理使用。
第十条帮扶基金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定期公开帮扶基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属郑州市总工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200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