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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2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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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2年9月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2年9月4日)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谢安山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二、免去宋雅亭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任命宋鑫春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三、免去杨克佃、张志刚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刘效柳(女)、李武清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四、免去文慧芳(女)的最高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纪敏为最高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审判庭副庭长。
五、任命南英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六、任命吴合振为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
七、任命王茂深为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副庭长。
八、任命杨克佃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一、任命毕为、郑德昌、孙谦、雷广明、叶峰、钟海让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二、免去林将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交通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1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1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交通部

19940124

交运发(1994)93号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五十九届会议于1991年5月23日以MSC.22(59)号决议通过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1年修正案。

近接该组织通知,在该修正案默示接受程序规定的时间内,无任何缔约国表示反对。因此,该修正案于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

我国为《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并对该修正案无异议。因此,请国内有关单位注意和执行该修正案的规定。

【名称】 附件: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修正案

【题注】

【章名】 第Ⅱ棧舱? 构造椃阑稹⑻交鸷兔鸹?/P>

第20条 消防控制图表

用下列标题取代现有标题:

“消防控制图表和消防演习”。

在该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

在第2款后加入下列新的第3款:

“3消防演习应按第Ⅲ/18条的规定进行”。

第21条 消防设备的即刻可用

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

用下列条文取代本条的现有条文:

“消防设备应保持良好状况并随时可以立即使用”。

第28条 脱险通道

“(本条第1.8款适用于在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

在现有的第1.7款后加入下列新的第1.8款:

“.8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的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和餐厅等围闭处所,则此种公共处所内的每一层应有二个脱险通道,其中之一应能直接进入符合第5款要求的围闭垂直脱险通道”。

第32条 通风系统

在标题后插入下列文字:

“(本条1.7款适用于1994年1月1日和以后建造的船舶)”。

下述新的1.7款插入原1.6款和2款之间:

“1.7 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露天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和餐厅等围闭处所,则此种公共处所应配备排烟系统。该排烟系统应由要求的探烟系统起动并能手动控制。风扇的尺寸应能在10分钟或更短时间内将此种处所内整个容积的空气排出”。

第36条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第2款适用于在1994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将原款编为第1款并在新的第1款后加入下列新的第2款:

“2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的露天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和餐厅等围闭处所,则含有此种公共处所的整个主垂直区域应由符合第12条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作全面保护”。

第40条 消防巡逻、探火、失火报警和广播系统

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第7款适用于在1994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在现有第6款后加入下列新的第7款:

“7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的露天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和餐厅等围闭处所,则含有此种公共处所的整个主垂直区域应由符合第13条的探烟系统作全面保护,但第1.9款除外。”

【章名】 第Ⅲ章 救生设备与装置

第18条 弃船训练和演习

用下列条文取代本条的现有标题和条文:

“应急训练和演习

1 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

2 手册

每间船员餐室和文娱室或每间船员房应配备符合第51条要求的训练手册。

3 集合操演和演习

3.1 每个船员每月至少应参加一次弃船演习和一次消防演习。若有多于25%的船员在上一个月没有参加该特定船上的弃船和消防演习,则应在船舶驶离港口后的24小时内举行该两项船员演习。主管机关可以接受其它安排,但这些安排至少应等同于无法实施此种做法的那些类别的船舶的安排。

3.2 在从事非短途国际航行的船舶上,应在旅客上船后24小时内举行旅客集合操演。应向旅客讲授救生衣的用法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行动。在该次集合后如仅有为数不多的旅客在某个港口上船,则只需提请这些旅客注意第8.2条和第8.4条要求的应急须知而无需举行另一次集合操演。

3.3 在从事短途国际航行的船舶上,在船舶驶离后如未举行旅客集合操演,则应请旅客注意第8.2条和第8.4条要求的应急须知。

3.4 每次弃船演习应包括:

.1 使用第6.4.2条要求的警报系统将旅客和船员召集到集合站并确保他们知道集合部署表中规定的弃船命令;

.2 向集合站报到并准备执行集合部署表中规定的任务;

.3 检查旅客和船员的穿着是否合适;

.4 检查是否正确地穿好救生衣;

.5 在完成任何必要的降放准备工作后,至少降下一艘救生艇;

.6 起动并操作救生艇发动机;

.7 操作降放救生筏使用的吊柱。

3.5 在可行时,应按第3.4.5款要求,在各次演习中降下不同的救生艇。

3.6 每条救生艇至少每3个月应在弃船演习中带着指定的操作船员被降放并在水中开动。如果从事短途国际航行的船舶因其港口靠泊装置和营运方式而不能在某舷降放救生艇,则主管机关可以允许此种船舶不在该舷降放救生艇。但是,所有此种救生艇,每3个月应至少降下一次,每年应至少降放水中一次。

3.7 在合理和可行时,救助艇但不包括兼作救助艇的救生艇,每月应带着指定的船员被降放并在水上进行操纵。在所有情况下,每3个月至少按此要求进行一次。

3.8 如果救生艇和救助艇的降放演习系在船舶前进时进行,因其涉及危险,此种演习只应在有遮蔽的水域并且要在对此种演习有经验的驾驶员监督下进行。

3.9 在每次弃船演习中应检查供集合和弃船使用的应急照明。

3.10 每一消防演习应包括:

.1 向集合站报到并为在第8.3条要求的集合部署表中规定的任务做准备工作;

.2 起动消防泵,至少使用两个要求的喷咀,检查该系统是否处于正常的工作状况;

.3 检查消防员的装备和其它个人救助设备;

.4 检查有关的通信设备;

.5 检查水密门、防火门和防火挡板的运作;

.6 检查为随后的弃船所做的必要安排。

3.11 在计划消防演习时应根据船型和货物充分考虑到可能发生的各种紧急情况下的习惯做法。

3.12 演习中使用过的设备立即恢复到完好的工作状况;演习中发现的故障和缺陷,应尽快修复。

3.13 在可行时,应按真正出现紧急情况那样进行演习。

4 船上培训和指导

4.1 在新船员上船后,应在不迟于两个星期内尽快进行有关如何使用包括救生艇筏设备在内的船上救生设备和船上消防设备。但是,如果船舶的船员是定期轮换的,则此种培训应在船员第一次上船后不迟于两个星期进行。每次指导应涉及船舶救生和消防的不同方面;但在任何2个月的期限内,应讲到该船的所有救生和消防设备。

4.2 每一船员均应得到指导;指导应包括但不一定局限于:

.1 船舶气胀式救生筏的操作和使用;

.2 低温、低温急救和其它有关的急救程序的问题;

.3 在恶劣天气和恶劣海况中使用该船救生设备所必需的特别指导;

.4 消防设备的操作和使用。

4.3 有关如何使用吊柱降放的救生筏的船上培训,应在不超过4个月的间隔期中在每艘装有此种设备的船上举行。凡可行时,此种培训应包括救生筏的充气和降下。此种救生筏可以是仅供培训使用的、不作为船舶救生设备组成部分的专用救生筏。此种救生筏应做有明显标志。

5 记录

举行集合的日期、弃船演习和消防演习的详细情况,其它的救生设备演习和船上培训,应在主管机关可能做出规定的日志上做出记录。如果在指定时间内未举行全面的集合操演、演习或培训,则应在日志中做出记录,写明所举行的集合演习,演习或培训的细节和范围。”

【章名】 第Ⅴ章 航 行 安 全

第17条 引航员梯和机械式引航员升降机

用下列条文取代本条的现有标题和条文:

“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a)适用范围

(i)航行中可能使用引航员的船舶应配备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ii)在1994年1月1日或以后安装的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设备和装置,应符合本条要求并充分考虑到本组织通过的标准。

(iii)在1994年1月1日前配备的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设备和装置,至少应符合在该日期前实施的第17条的要求并充分考虑到在该日期前本组织通过的标准。

(iv)在1994年1月1日后予以替换的设备和装置,在合理和可行时,应符合本条的要求。

(b)总则

(i)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所有装置均应有效地达到使引航员安全登船和离船的目的。装置应保持干净,得到适当的维修和存放;应定期检查,保证它们的使用安全。它们仅应用于人员的登船和离船。

(ii)引航员登离船装置的安装和引航员的登船和离船,应由带有与驾驶台进行联系的通讯装置的负责的驾驶员进行监督。他还应做出安排,护送引航员经由安全通道前往和离开驾驶台。应向安装和操作任何机械设备的人员就要采用安全程序进行指导;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

(c)登离船装置

(i)应配备能使引航员从任一船舷安全登船和离船的装置。

(ii)在从海平面至船舶的入口或出口位置的距离超过9m的所有船上,在欲将舷梯或机械式引航员升降机或其它同样安全和方便的装置与引航员梯一起供引航员登船或离船时,船舶应在每舷均应装有此种设备,除非该设备能移动供任一船舷使用。

(iii)应使用下列任一装置提供安全和方便的船舶入口或出口:

(1)引航员梯。其所需爬高不超过1.5m,离水面高度不超过9m;其位置和系固应做到:

(aa)避开船舶的任何可能的排放物;

(bb)在船舶平行船中体的长度范围内,可行时,在船舶的船中半长范围内;

(cc)每一梯阶均牢固地靠在船舷上;在护舷木等结构部件妨碍本规定的执行时,应做出使主管机关满意的特别安排,以保证人员能安全登船和离船;

(dd)引航员梯的单根长度应能从船舶的入口或出口点抵及水中;应为所有的装载状况和船舶纵倾及为15度的不利横倾留出充分的余量;安全加固点、卸扣和系索至少应与扶手索的强度相同。

(2)每当水面至船舶入口点的距离超过9m时:与引航员梯一起使用的舷梯,或其它同样安全和方便的装置。舷梯应安装在导向船尾的位置上。在使用时,舷梯的下端应牢固地靠在船舶平行船中体长度范围内的舷边;在可行时,应牢固地靠在船中半长范围内的船舷上;应避开所有的排放物;或

(3)机械式引航员升降机。其位置应在船舶平行船中体长度的范围内;可行时应在船舶的船中半长范围内;应避开所有排放物。

(d)船舶甲板入口

应配备装置,确保在引航员梯的上端或任何舷梯或其它设施的上端与船舶的甲板之间有安全、方便和无障碍的通道供任何人员登船和离船。该处的此种通道应由下列装置提供:

(i)在栏杆或舷墙中的门。应配有适当的扶手;

(ii)舷墙梯。应装有在其底部或底部附近及在更高位置上牢固地固定在船舶结构上的两根扶手支柱。

(e)舷门

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舷门不应朝外开。

(f)机械式引航员升降机

(i)机械式引航员升降机及其辅助设备应是主管机关核准的型号。引航员升降机应设计成象活动梯一样工作,供一人在船舷升降;或象平台一样工作,供一人或多人在船舷升降。其设计和构造应保证引航员能安全地登船和离船,包括从升降机到甲板和甲板到升降机的安全通道,此种通道应由有扶栏可靠保护的平台直接构成。

(ii)应配备有效的手动装置,降下或带回所载人员;该装置应保持待用状况,供没有电源时供用。

(iii)升降机应牢固地系着在船舶结构上。系着不应仅依靠船舶的舷梯扶手。应在船舶的每一舷为活动式升降机提供适当和牢固的系着点。

(iv)如果在升降机位置的通道上装有外护舷材,则此种外护舷材应切割至升降机可以靠在船舷上工作。

(v)引航员梯应装在升降机的附近并可供立即使用,做到在升降机行程的任何位置上均可使用。引航员梯应能从自身的进入船舶位置伸至海平面。

(vi)船舷处降下升降机的位置应做出标志。

(vii)应在活动式升降机配备适当的、有保护的贮藏位置。天气极冷时,为避免结冰危险,只应在即将使用前才装上活动式升降机。

(g)有关设备

(i)在传送人员时,手头应备有立即可供使用的下列有关设备:

(1)如果引航员有此要求;两根扶手绳。直径不应小于28mm,牢固地系固在船上;

(2)带有自亮灯的救生圈;

(3)撇缆。

(ii)在(d)款有此要求时,应配备支柱和舷墙梯。

(h)照明

应配备适当照明,照亮舷外的登离船装置、甲板上人员登船和离船的位置和机械式引航员升降机的控制装置。

【章名】 第Ⅵ章

用下列条文取代第Ⅵ章的标题和条文:

“货物运输第A部分 一般规定

第1条 适用范围

1 本章适用于因其对船舶或船上人员的特别危害而需在本条所适用的一切船舶上及吨位小于500总吨的船舶上采取特别预防措施的货物(不包括散装液体、散装气体或其它作出规定的那些方面的运输)的运输。但是,对于吨位小于500总吨的船舶,如果主管机关认为,因航行的递蔽性和条件,应用本章第A部分和第B部分的任何具体要求是不合理和不必要的,则主管机关可采取能够保证这些船舶所需安全的其它有效措施。

2 为对本章第A部分和第B部分的规定作出补充,每一缔约政府应保证提供有关货物及其积载和系固的适当资料,并特别说明此种货物的安全运输所必需的预防措施。

第2条 货物资料

1 发货人应在装货前及早向船长或其代理提供关于该货物的适当资料,以便能够实施此种货物的适当积载和安全运输所必需的预防措施。此种资料应在货物装船前以书面方式和适当的运输单据加以确认。

2 货物资料应包括:

.1 对于杂货和在货物成组运输器具中运输的货物;对货物、货物或货物成组运输器具的毛重和货物的任何有关特性的一般陈述;

.2 对于散装货物:关于货物积载系数的资料、平舱程序和,如为浓缩物或可以液化的其它货物,以证书形式出现的有关货物的含水量及其可运水份限度的额外资料;

.3 对于未按Ⅶ/2条规定分类但具有造成潜在危害的化学性质的散装货物:除上述各项要求的资料外,还应有关于其化学性质的资料。

3 在货物成组运输器具装船前,发货人应确保此种器具的毛重与运输单据中声明的毛重是一致的。

第3条 氧气分析和气体探测设备

1 在运输可能释放有害或易燃气体或可能在货物处所中造成氧气耗竭的散装货物时,应提供用以测量空气中有毒或易燃气体浓度或氧气浓度的仪表及其详细的使用说明书。此种仪表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2 主管机关应采取措施,保证船员受到使用此种仪表的培训。

第4条 船上使用杀虫剂

在船上使用杀虫剂时应采取适当预防措施,尤其是为熏舱而使用杀虫剂。

第5条 积载和系固

1 在甲板上和甲板下运输的货物和货物成组运输器具,在可行时,其积载和系固应做到能在航行全过程中防止对船舶和船上人员的损害或危害防止货物的落水灭失。

2 在货物成组运输器具中装载的货物,其在器具中的装箱和系固应做到能在整个航行中防止对船舶和船上人员的损害或危害。

3 在重货或异常外形尺寸货物的装船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适当预防措施,确保不发生船舶结构性损害,在整个航行中保持适当稳性。

4 在货物成组运输器具在滚装船上的装货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适当预防措施,尤其是对此种船上和货物容器上的系固装置以及系固位置和系绳的强度。

5 集装箱的装载不应超过《国际安全集装箱公约》(《集装箱公约》)规定的安全核准牌上注明的最大总重量。第B部分 谷物以外的其它散装货物的特别规定

第6条 装运的可接受性

1 在散装货物装船前,船长应得到有关船舶稳性和有关标准装船条件货物分布的综合资料。提供此种资料的方法,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2 浓缩物或可以液化的其它货物只有在其实际含水量小于其可运水份限度时才应被接受装船。但是,如果做出了使主管机关满意的安全布置,确保在货物移动时有足够的稳性而且船舶具有适当的结构完整性,则即使其含水量超过了上述限度,仍可接受此种浓缩物和其货物装船。

3 非属按第Ⅶ/2条规定作出分类的货物但具有可以造成潜在危害的化学性质的散装货物,在装船之前,应为其安全运输采取特别的预防措施。

第7条 散装货物的积载

1 为了减少货物移动的风险,确保在船行全过程中保持适当的稳性,如必要,在装船和平舱时,应使散装货物在货物处所的整个范围内达到合理的水平度。

2 在二层舱中装散装货物时,如果装船资料指出,如此种二层舱口开着会使底结构的应力达到不能接受的水平,则应关闭舱口。货物在平舱时应达到合理的水平度并应延伸至二层舱的整个范围,或用有足够强度的附加纵向隔板加以固定。应遵守二层舱的负荷容量,保证不使甲板结构过量负载。第C部分 谷 物 运 输

第8条 定义

除有明文规定者外,在本部分中:

1 “《国际谷物规则》”系指海上安全委员会以第MSC.23(59)号决议通过的《国际散装谷物安全运输规则》。该规定可由本组织作出修正,但此种修正案应按本公约第Ⅷ条有关适用于除第1章外的附件的修正程序的规定被通过、生效和实施。

2 “谷物”一词包括小麦、玉米(玉蜀黍)、燕麦、黑麦、大麦、大米、豆类、种子以及行为类似于自然状况的谷物的谷物加工产品。

第9条 对谷物运输船舶的要求

1 运输谷物的货船,除应符合本条的任何其它适用要求外,还应符合《国际谷物规则》的要求并应持有该规则要求的许可证。就本条而言,该规则的要求应视为强制性要求。

2 在船长未使主管机关或代表主管机关的装货港的缔约政府确信船舶在提议的装载条件下符合《国际谷物规则》的要求之前,没有此种证件的船舶不应装谷物。”

【章名】 第Ⅶ章 危险货物运输

第5条 证件

用下列第3款、第4款和第5款取代本条第3款的现有条文:

“3 负责在货物集装箱或车辆中装危险货物的人员,应出示经签署的集装箱装箱证书或车辆装车声明,其中写明:成组货物运输器具中的货物已得到正确的装填和系固并符合一切适用的运输要求。此种证书或声明可与第2款中所述的证件结合在一起。

4 如有充分理由怀疑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或公路车辆不符合第2款或第3款的要求,或者,如果没有集装箱证书或车辆装车声明,则此种货物集装箱或车辆不应被接受发运。

5 运输危险货物的每一船舶应有特别的清单或舱单,按第2条规定的分类,列出船上的危险货物及其位置。按照类别标明并列出船上所有危险货物位置的详细的积载图,可用以代替此种特别清单或舱单。在船舶驶离前应向港口国当局指定的人员或组织提供其中某一证件的副本。”

在第7条后加上下列新的第7-1条:

“第7-1条 危险货物事故的报告

1 在发生了包装的危险货物从船上落入海中灭失或可能灭失的事故时,船长或负责该船的其他人应立即将此种事故的详细情况尽可能最充分地向最近的沿海国报告。应根据本组织通过的指南和总原则作出报告。

2 在第1款中所述的船舶被遗弃时,或在从此种船上发出的报告不完整或得不到时,该船的所有人、承租人、管理人或经营人或这些人的代表应在可能的最充分的范围承担本条对船长规定的义务。”


荆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4〕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荆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荆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州、县(市)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鄂政发[2004]36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4]36号)精神,将荆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荆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和改革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是综合研究拟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部分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和物资行业管理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二)划入的职责

  1、原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责。

  2、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产业政策制定、技术改造投资计划的申报审核、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推进技术进步和重大装备研制的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

  1、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把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上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

  2、强化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协调,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按照《新型工业化实施纲要》的要求,加强对工业发展的指导,研究制定并实施产业政策,抓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的拟订和组织实施工作。

  3、研究拟订发展战略、规划和经济政策,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对竞争性领域的行业管理转变为综合指导,促进行业自律。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发展规划;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搞好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产力布局规划;研究拟订全市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政策,引导和促进全市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做好全市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及区域经济调节的政策措施建议;研究提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预期目标建议,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年度报告。

  (三)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物价等部门以及其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进行全市经济的监测、预测和预警;提出贯彻实施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对经济运行进行及时调控的政策措施建议;参与组织重要经济政策措施的贯彻实施。

  (四)组织有关部门和研究机构对全市重大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方案进行研究和论证,为市政府决策提出建议和咨询;办理有关专项改革方案实施中的衔接工作,跟踪调查改革方案的执行情况,及时提出对策、建议;组织对各级各类开发区发展中涉及全局性的政策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根据市政府的委托,负责企业上市的推荐审核工作,协调解决上市公司有关问题。

  (五)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及资金投向相关政策、措施建议,衔接平衡各种资金来源;参与编制市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用于基本建设的各种专项资金投资计划;编制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按管理权限审批、核准和审查上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向国家政策性银行及商业银行推荐申贷项目;负责全市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按照《招标投标法》对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投资中介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重大项目稽察工作。

  (六)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规划,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开展地区经济技术协作工作。

  (七)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和政策;拟定基础产业发展规划;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推动重点领域的信息化建设;指导引进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工作。

  (八)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衔接平衡;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九)分析研究市场的供求状况,掌握供求信息,搞好监测预测;指导全市价格管理工作、研究提出价格政策建议,参与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制订。

  (十)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及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措施建议;负责各类借用国外贷款项目的计划管理,衔接协调重大外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做好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节;做好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储备计划管理。

  (十一)参与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拟定和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有关的地方性规章。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机关设1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秘书事务、重要会议组织、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电子政务、来信来访、文书档案、保密以及机关的制度建设、文明创建、财务、车辆管理、公务接待、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二)国民经济综合科 研究提出全市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好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提出全市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年度调控目标建议及政策措施,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分析研究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进行监测、预测、预警和分析,提出调控经济运行的措施建议;组织开展经济运行的重大问题调研;拟定重要物资分配、储备计划;做好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衔接。负责政务信息和宣传报道工作。

  (三)发展规划科

  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生产力布局,提出全市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与政策建议;编制中长期规划;衔接平衡各行业规划和政策;参与中长期规划有关的重大项目的审查。承担政策法规与产业政策方面的职能,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研究提出全市产业发展方向、产业结构调整意见和政策及鼓励、限制和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指导目录,组织协调并监督检查产业政策实施情况;研究提出全市第三产业总体发展规划,衔接第三产业各主要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按照政策承担全市内资企业进出口商品免税计划的审查。研究起草重要政策文件;组织重要政策的调研工作;组织和协调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订和整理汇编;负责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发展和改革委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和行政执法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工作。

  (四)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科研究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综合性、全局性问题,组织重要改革政策调研和中长期改革方案的跟踪调查,研究改革开放的理论和经济体制改革与科技、教育体制改革的衔接问题,研究城乡经济、地区经济协调发展所涉及的体制问题;研究论证计划投资、财政税收、金融外汇、收入分配、就业保障等重大体制改革问题以及相应的配套措施;进行宏观经济管理体制重点问题研究和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对策建议。研究所有制结构调整和政策措施、研究政府管理经济方式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大改革问题;调查研究国民经济市场化的重大问题,研究论证流通领域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推进住宅市场、生产要素市场的改革;承办企业上市推荐审核工作,协调解决上市公司有关问题。承担综合管理开发区职能,指导制定和审核各级开发区发展规划;负责各级各类开发区的审核和申报工作;负责各级各类开发区发展建设的调查研究和协调工作,督促全市开发区发展战略实施和政策措施落实。

  (五)固定资产投资科(挂市政府重大项目稽察办公室牌子)

  研究市内有关投资的调控政策,提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监测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运行;编制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权限,负责对全市城市基础设施及公检法司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进行审批或审查上报;负责对其它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进行审批或审查上报;负责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核准;主持市内大中型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负责编制财政专项资金基本建设计划;会同有关单位研究提出城市建设、建筑业及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协同有关部门管理与投资建设宏观管理有关的标准定额工作。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权限,负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协调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管理与固定资产投资有关的标准定额工作;承担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重大项目稽查工作。

  (六)地区经济科(挂市对口支援三峡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拟定和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编报并下达年度农用地转用、环保计划并组织和监督计划执行;编制全市生态环境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和环境整治规划;组织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和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缩小地区差距,实现可持续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编报并组织实施贫困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和“以工代赈”扶贫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保建设专项资金基本建设计划;组织实施我市参与和服务西部大开发战略;负责防震减灾物资供应等协调工作,参与审查城市总体规划,参与南水北调中线补偿工程的组织协调工作。做好服务三峡工程建设的相关工作。承担市对口支援三峡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农村经济科

  研究提出全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衔接平衡并组织编制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上报和组织实施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水产、畜牧、农垦、农机、农科及乡镇企业等基本建设计划,包括商品粮基地建设计划;编制水利、防汛专项资金基本建设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财政专项资金基本建设计划;负责国家安排我市的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项目的申报、计划下达、组织实施;监测和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负责农业区划工作。

  (八)基础产业科(挂市交通战备办公室、市长荆铁路管理办公室牌子) 研究提出全市能源、交通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能源、交通行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规划重大项目布局。提出并衔接全市重点能源和交通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负责全市电力建设基金、建设专项资金计划管理;负责全市交通建设专项资金计划管理,参与协调有关电价的测算报批和监管工作。负责全市重大交通、能源项目的立项、可研等前期工作。负责全市交通战备工作。制定全市国防交通建设计划;拟定交通、通讯保障计划和重点目标的保障方案,组建和指导训练专业交通保障队伍,执行和平时期紧急情况下的交通、通讯保障任务。提出发展长荆铁路经济的规划建议,协调组织和参与铁路经济的开发;依照有关法规和章程参与长荆铁路运营和管理。承担市交通战备办公室、市长荆铁路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工业经济科(挂市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牌子)组织研究全市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对全市工业现代化进行宏观指导;拟定和审核工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提出工业结构调整目标及产业布局,负责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核和申报。负责市工业发展基金和技术创新(挖潜、革新、改造)基金计划管理,组织项目申报、筛选推荐和补助资金计划的下达。承担技术进步与装备职能,研究制定企业技术进步、产业技术与装备政策,参与组织实施精品名牌战略,组织实施重大新产品开发计划和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指导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负责企业技术中心的审核、确认和申报;指导全市企业技术创新社会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市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高新技术产业科研究提出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相关政策,组织编制和衔接平衡高技术产业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指导实施“产、学、研”工程,促进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产业化;研究提出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示范工程项目;负责高技术企业的认定,协调高技术产业重大项目布局。

  (十一)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科(挂市节能办公室牌子)研究提出全市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发展新能源的有关政策和建议,组织报批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项目,办理有关环保、资源节约及综合利用企业免税确认手续。负责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和设备、工艺改造项目的报批和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实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与政策,推进环保产业技术进步,协调培育和发展环保产业市场。承担市人民政府节能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社会发展科研究全市社会发展战略和就业、居民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情况,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的政策及区域调节方案。负责编制教育专项资金计划,组织编制全市人口自然增长及机械增长、劳动力平衡及就业、工资及收入分配、各类学校总规模及招生计划,组织编制教育、文化、卫生、广播电视、体育、出版、旅游以及社会保障事业等领域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专项规划,监督计划实施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布局和结构调整的审核报批;编制社会发展领域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安排社会发展基本建设投资。

  (十三)财金贸易和对外经济科 研究分析财政货币政策及执行情况并提出政策建议;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确定和上报企业债券发行计划,研究提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调控政策,参与重要价格的制定;负责流通设施和现代物流重大项目的规划布局,监测分析市场运行情况,负责全市重要产品总量平衡的监控和协调,研究和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向金融部门推荐符合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引导金融资金使用方向;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外贸发展战略、总量、结构和规划;负责编制全市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外政府贷款、国际商业贷款计划;负责全口径外债的审核上报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组织、监督市内利用国外贷款重大项目实施;拟定本市除工商领域以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负责审查上报本市投资项目设备进口减免税确认书;研究提出进出口的总量平衡政策,承担市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办理日常工作。

  (十四)经济技术协作科(挂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牌子)负责贯彻国家经济技术协作和交流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定全市经济技术协作的规划并组织实施;监测预测全市经济技术协作和交流的发展动态和趋势,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全市资金、技术、人才、管理和科研成果的协作与交流;组织区域经济协作和专业协调会及其他协作活动。承担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人事教育科按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发展和改革委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纪检监察工作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市发展和改革委机关行政编制36名(含纪检监察单列行政编制2名),机关事业编制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纪检组长1名,工会主席1名,经济动员办专职副主任1名,交通战备办专职副主任1名;科级领导职数20名(正科15名,副科5名),另配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4名。

  五、其它事项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与市经委、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市经委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市发展和改革委协调平衡全市进出口物资总量计划。市商务局负责按总量计划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等重要商品的进出口由市发展和改革委会同市经委、市商务局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2、境外投资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全市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核、审批和上报。市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市商务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与市经委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全市技改投资管理。工业技改项目的申报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市经委参与;工业技改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组织实施、协调和服务工作由市经委负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参与。市经委负责指导全市中小企业开展技术进步工作。

  2、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制订电力行业发展规划,参与电价制定、整顿、改革;负责电力投资项目的管理;指导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及改革。市经委作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负责制定电力经济技术政策和全市电力体制改革;协调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日常生产调度工作;负责监督分析电力运行情况,协调处理电力运行和电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