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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中小企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时间:2024-07-08 06:28: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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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中小企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府办〔2004〕112号

印发肇庆市中小企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中小企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肇庆市中小企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发[2004]16号),在肇庆市经济贸易局内设肇庆市中小企业局(挂肇庆市乡镇企业局牌子)。市中小企业局是负责指导、协调、促进全市中小企业(包括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下同)改革与发展的副处级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市场经济贸易局承担的指导全市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和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职能。

(二)划入市农业局承担的指导全市乡镇企业发展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中小企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发展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草拟有关发展中小企业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研究拟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负责对全市中小企业的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二)组织制定全市中小企业的发展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进中小企业产业结构、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

(三)监测、分析中小企业运行态势,拟定并落实中小企业发展预期调控目标和措施。

(四)指导和推进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指导中小企业开展科技进步、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工作。

(五)指导中小企业开展国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中小企业对外贸易工作。

(六)指导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指导、规范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各类中介组织的工作。

(七)促进金融机构建立与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承担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建立和管理方面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中小企业分类、信息收集和发布等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以及市经济贸易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中小企业局内设2个职能科:

(一)综合科

负责局机关文秘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中小企业经济运行监测和经济运行质量分析;承担中小企业分类、信息收集和发布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工作。

(二)技术进步科(挂改革发展科牌子)

草拟有关发展中小企业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指导中小企业改革;制定中小企业发展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研究制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指导中小企业产业结构、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工作;指导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工作;指导中小企业开展国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开拓国外市场;指导中小企业对外贸易工作。指导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工作;负责省、市发展中小企业扶持资金的有关管理工作;指导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体系、信用担保体系、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规范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各类中介组织的工作;协调银企关系,促进金融机构建立与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四、人员编制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发〔2003〕44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八月八日


玉林市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改革迅速推进的形势,进一步解决困难群体医疗 保障问题,加快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 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和自治区有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文件精神,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玉林市直困难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属地 管理的中区直企业)职工及破产企业退休人员。
第三条困难企业单位职工及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在坚持权利和义务 相对应 原则的基础上采取多种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 保中心)统一管理,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障问题。
(一)年人均缴费工资总额低于市直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企业单位,以60%作为缴费基 数,按4.2%的比例缴纳,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帐户,同时应参加大额医疗补充保 险。
(二)达不到(一)款所规定缴费标准的企业单位,可参加城镇特困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 。由医保中心作为投保人向商业保险公司集体投保。企业为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缴纳每 人每年150元保险费,参保人员住院最高保险金额为5000元(具体办法另文)。
(三)产权和职工身份“双置换”的改制企业实行改制和参保同步。企业没有净资产时,实 行资产变现:在处置存量资产时将退休、退养人员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 险有关政策规定的标准预提,由企业与医保中心签订协议,一次交足或分期上缴医保中心,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待遇。资产不足的可按(一)、(二 )款参加医疗保险。
(四)破产、关闭和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待出台《个体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 者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后再按政策参保。
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困难企 业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困难企业单位职工和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管理、医疗监督和处罚 按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缴费标准及具体操作办法,可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实际情况作相 应调整。
第七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废止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废止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国务院决定废止1999年12月5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中有关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内容。

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严格履行职责,按照有关食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的检验和监督检查,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八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