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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评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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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评选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人事部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关于做好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评选工作的通知
人发〔2001〕101号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红十字会:
  为进一步调动红十字会系统广大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先进模范人物的骨干带头作用,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动红十字事业的深入发展,人事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决定,今年评选表彰一批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全国红十字会系统首次进行的表彰活动,具有重大的社会影响,为做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表彰名额
  先进集体评选范围是:全国红十字会系统中的各级单位。
  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评选范围是:全国红十字会系统的专职工作人员 (不含离退休人员)。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参加本次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的评选。
  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先进集体各1个,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各1名。
  二、评选方法及程序
  评选工作由红十字会和人事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在评选中要严格掌握条件(附件2),好中选优。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群众路线,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审核。
  (一) 申报先进集体需填写《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呈报审批表》一式三份。经所在地区红十字会、人事部门核查后,逐级推荐上报; 由省级红十字会和人事厅(局)审核,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二) 申报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需填写《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个人呈报审批表》一式三份。审查、报批手续及方法与先进集体的审查、报批程序及方法相同。
  (三)呈报审批材料要求填写完整, 内容真实,主要事迹突出,文字简练。先进集体事迹材料限2500字左右,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事迹材料限2000字左右。均采用第三人称写法。所有材料于今年10月底前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
  三、奖励办法
  (一)被授予“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称号的单位,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人事部颁发奖牌。
  (二)被授予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的人员, 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人事部颁发奖章和证书。
  四、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人事部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联合组成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详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办公室(人事处),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联系电话:65251014;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干面胡同53号; 邮编:100010)。
  表彰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人事部门、红十字会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把关,确保评选质量,突出评选表彰工作效果。通过评选表彰活动,大力宣传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的典型事迹和“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在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广泛开展学先进、赶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风气,促进广大红十字会工作者的思想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红十字事业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
  1.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3.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呈报审批表
  4.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个人呈报审批表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l:
  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王立忠 中国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
副组长: 尹蔚民 人事部副部长
成 员: 苏菊香 中国红十字会秘书长
刘海库 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副司长

附件2:
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领导班子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 团结协作,求真务实,清正廉洁,充分发挥红十字会系统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密切联系群众,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认真宣传、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在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堪称楷模。
  2、注重两个文明建设,为红十字事业发展和当地经济建设作出突出成绩;职工队伍政治、业务素质较高,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奋发向上的精神状态,能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近10年来因事迹突出, 曾受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l、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为红十字事业发展无私奉献,作出突出成绩,在红十字会系统有一定影响的优秀工作者。
  2、从事红十字会工作3年以上;认真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自觉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自觉树立和维护红十字会的良好形象;坚持原则, 团结同志,办事公道,清正廉洁。



关于表彰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
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人发〔2002〕31号 2002年3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红十字会: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我国红十字事业蓬勃发展。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的颁布施行,是我国红十字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从此,全国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和广大红十字工作者,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学习、努力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依法建会、依法治会和依法兴会,抓住机遇,开拓进取,把国际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与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相结合,积极探索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红十字事业。在自身建设、备灾救灾工作、群众性卫生救护知识培训、社区服务、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推动无偿献血、进行社会救助、台湾事务工作以及对外交往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为表彰他们的模范事迹,进一步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人事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决定:授予北京市红十字会等31个单位“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杨有平等30位同志“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被授予“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有的从事红十字工作几十年,为红十字事业辛勤耕耘;有的锐意进取、开拓创新;有的埋头苦干,无私奉献;有的多方筹资,开展社会救助活动,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千家万户。他们以优异的成绩和良好的作风,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信赖和赞誉,展现了新时期红十字工作者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良好的精神风貌。
  人事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号召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和全体红十字工作者向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学习。学习他们开拓进取、不断创新、与时俱进的改革精神;学习他们心系群众、爱岗敬业、奉献爱心的高尚情操;学习他们艰苦奋斗、不辞辛劳、扎实工作的优良作风。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把荣誉作为新的起点,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为红十字事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全国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和全体红十字工作者要以先进模范为榜样,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齐心协力,努力拼搏,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红十字事业,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的胜利召开。
附件: 1. 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名单(略)
2. 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略)
人事部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涉嫌抢劫罪辩护词

董振宇


基本案情:

  2009年1月6日,刘某、樊某、李某(在逃)等四人驾驶一红色面包车至某市,在一出租房内对杨某等8人实施抢劫。抢劫现金416元,手机8部。案发后三部手机已有公安机关扣押,经鉴定价值210元。其余赃款已挥霍。

  2009年4月21日某市检察院以抢劫罪对刘某、樊某三人提起公诉。

  庭审中,公诉人认为:四人事前预谋,虽分工不同,但都积极参与,均系主犯。本辩护人提出樊某是从犯的辩护意见。

  2009年5月31日某市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书认定:樊某“系从犯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予以采纳。”

  判处樊某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判决后,某检察院未提出抗诉,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附: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樊某的家属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根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现对樊某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樊某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樊某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与威胁,没有实施抢劫行为,其只是开出租车将其他被告人运至犯罪现场的行为,是为其他被告人着手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帮助行为,对其他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起到的是辅助作用,因此,樊某系从犯。

从另一角度来说,抢劫犯罪在着手实施暴力、威胁行为之前,犯罪行为尚处于预备阶段。刑法规定,犯罪预备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阶段。本案被告人樊某开出租车将其他被告人运至现场的行为,恰恰发生在本案的犯罪预备阶段。从这一点来分析,樊某为其他被告人犯罪创造条件,认定其为从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樊某没有通过着装、出示假证件或口头向任何被害人表明军警身份的行为。没有加重情节。

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樊某没有与任何被害人见面或语言接触。他只是把其他被告人运至犯罪现场,然后在外边等着。其他被告人与两名被害人出来时,犯罪已经既遂。

三、樊某具有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

(1)樊某在去犯罪现场途中曾提出“不去了”,经其他被告人怂恿,虽然勉强答应,但提出:自己不进去。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小。

(2)樊某到案后,坦白交待了自己和其他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使得本案得以迅速侦破,其认罪态度较好。

(3)其平时一贯表现较好,本次犯罪系初犯。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金政发〔2005〕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九月十六日
金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五年九月五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金华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行为规范、公正透明的法治政府,务实高效、勤政廉政的责任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服务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坚决维护市委的领导,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支持市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发挥综合行政效能,接受人民监督,建立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主任和局长。
  第七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八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协调沟通的事项,由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办理。
  第九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可负责协调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十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主任和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三条 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城市群,统筹区域、城乡、经济社会、对内对外、人与自然的发展,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的持续较快健康协调发展。
  第十四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有序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信用金华”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五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的政策措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六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优质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能。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逐步建立行政质询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八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下级政府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扩大开放的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四条 提请市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审查或组织起草,并承担解释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协调一致,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能协商一致的,应报请市政府决定。各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逐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与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督促抓好落实。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市政府设立新闻发言人,加强政府信息披露和宣传工作。

  第七章 工作安排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计划和季度、月度等阶段性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重要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和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落实。市政府对市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八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在处理政府事务中,根据工作的性质和重要程度,分别向省政府和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请示或报告。
  第三十七条 需要向省政府请示或报告的事项:
  (一)按照规定需报审批的区划调整;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大灾情、事故等突发事件,重点建设项目;
  (四)县(市、区)政府和部门请示的有关事项,市政府认为需要向省政府转报的;
  (五)省政府重要会议、决定、指示的贯彻执行情况;
  (六)省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八条 需要向市委请示或报告的事项:
  (一)市政府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遇到的重大事项;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城乡建设规划、产业结构调整、重大建设项目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三)政府工作部门、部门管理的机构和议事协调的常设办事机构以及副处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和撤销;
  (四)涉外重大活动;
  (五)省政府重要会议精神以及贯彻落实意见;
  (六)需要报请市委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九条 需要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一)年度政府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的安排及执行情况;
  (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和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市政府汇报的专项工作情况;
  (四)按规定需报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任免事项;
  (五)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六)需要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条 需要向市政协通报、民主协商的事项:
  (一)年度政府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的安排及执行情况;
  (二)涉及全市性的改革方案和重大举措;
  (三)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四)需要向市政协通报、征询意见或民主协商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部门需向市政府请示、报告的事项:
  (一)在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重大事件以及新情况、新问题;
  (二)半年度和年度工作情况;
  (三)本部门重大活动;
  (四)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参加会议或到市外出差,应事前向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报告。不能参加相关会议和重大活动应提前履行请假手续;
  (五)需向市政府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主任和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单位)、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全市重要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事关全局性的重大事项。主要有:市委重大决策事项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措施;提请市委审议的重大事项;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重要决策;城市规划的制订或修编,行政区划变更及调整;政府年度工作计划;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
  (二)研究决定提请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事项。主要有: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荣誉市民推荐事项;市政府需提请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三)制定或修订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分析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趋势,制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与措施;
  (五)研究确定以市政府名义组织的重大活动方案,讨论通过全国或全省性活动的申办建议;
  (六)研究提出对重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七)讨论研究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八)讨论决定对政府系统单位、行政领导的奖惩事项;
  (九)其他需要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不少于两次,具体根据需要确定。
  第四十五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
  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中央、省重要会议、文件和中央、省、市委主要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研究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命令和国务院、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三)研究决定专项性重要行政事项;
  (四)讨论通过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重要工作会议方案;
  (五)研究提出对专项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六)研究制定上级专项工作落实方案;
  (七)听取分管副市长月度工作情况汇报,研究确定下月工作重点;
  (八)其他需要列入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参加。
  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需要市政府专题协调的重大问题;
  (二)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因职能交叉,需要统筹协调的重要问题;
  (三)协调处理市政府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已决定,需要组织实施的事项;
  (四)协调处理重要活动组织和重大项目建设的有关事项;
  (五)研究处理属于副市长分管范围内,需要统筹协调的工作事项;
  (六)研究处理其他政府工作中需要专题研究的事项。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四十七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应先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协调,规范性文件须经市法制办审核把关,再报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最后由市长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落实,提交讨论的有关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需向市长请假,如对提交讨论的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市政府组成部门负责同志和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出席会议。凡由于参加上级机关的会议、活动,或出差、生病等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提前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召集会议的市长或副市长签发;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审定,重大的新闻稿须报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第五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报市长办公会议审定,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承办。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的规定,遵守行文规则,注重公文效用。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意见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五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的分工呈批,按规定程序办理,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省政府报送的公文,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通知,由市长签署或签发。
  第五十四条 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经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审阅后,报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属于市政府分管领导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资金、土地、编制等政策性、全局性重要内容的,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分管副市长签署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经有关市政府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审阅后,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以外,应及时公布。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举办理论学习会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和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各项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假公济私、损公肥私,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捞取私利,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六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