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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1992年版)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13:41: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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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1992年版)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1992年版)的通知
农业部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六日农业部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我部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1990年版)之后,重新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1992年版)一、二部(以下简称“规范”),现予颁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原《兽药规范》(1978年版)及农业部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公布的与“规范”相同产品的质量标准同时废止。



1995年1月16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舟山市体育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舟山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舟委发[2005]35号),单独设立市体育局,为市政府直属正县处级事业单位,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市政府依法授权市体育局主管全市体育工作。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市体育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全市体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和推动体育体制改革,协调区域性体育发展。

(三)指导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

(四)研究全市体育竞赛、竞技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负责全市运动队和少体校建设,选拔培养高水平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

(五)负责全市体育竞赛工作,开展对外体育交流工作。

(六)培育、发展体育产业,规范、制定体育产业和经营活动的政策,归口管理体育市场;协同有关部门规划、协调体育设施建设布局。

(七)组织和指导体育宣传、科学研究和教育工作,培训体育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加强体育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

(八)负责全市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依法管理健身气功。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体育局内设3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体育市场管理处)

贯彻实施有关政策、法规,并监督检查;协调管理局机关的行政事务;负责文秘、档案、信访、信息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机关行政后勤服务工作;组织、协调对外体育交流工作;制订全市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发展规划;编制体育产业的发展规划,培育和开发体育市场;管理经营性体育活动;负责体育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

(二)训练竞赛处

负责制定全市训练竞赛发展规划,编制全市竞赛计划;组织举办全市综合运动会和市以上各项体育比赛;配合市教育部门做好学校体育工作;指导管理全市青少年体校的训练工作和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负责裁判员、教练员的管理、业务培训;组织体育科研和学术交流;负责全市体育竞赛训练统计工作。

(三)群众体育处

研究和制订全市群众体育工作的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指导和推动学校体育、渔农村体育、城市体育及其他社会体育的发展;指导群众体育科研和群众体育单项协会工作;对社会健身气功进行管理。

三、人员编制

市体育局机关事业编制1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5名。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6月30日

关于海关人员行政执法方面违反法律法规和失职追究责任的若干规定(试行)

海关总署


关于海关人员行政执法方面违反法律法规和失职追究责任的若干规定(试行)
1997年1月1日,海关总署

通知
第一条 为贯彻海关从严治关的方针,加强海关廉政建设,促使海关人员依法行政,贯彻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和海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海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海关工作人员凡放纵走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和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必须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行政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偷盖海关印章;窃取海关封志,特种印油及其他防伪用品;偷窃、伪造、倒卖、销毁海关业务单证;向不法分子提供海关内部业务文件、资料。
(二)明确规定或指令查验的货物故意不查验或伪造查验记录放纵走私;盗用他人密码、模仿他人签字;串通不法分子搞假转关、假回执、假传真和假核销、假加工贸易手册,办理假进出口通关手续;擅自删除、增加、篡改和不输入计算机通关数据。
(三)向不法分子泄露情报或案情,为走私分子制造伪征或销毁证据;盗用、私分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
(四)利用职务之便向海关管理相对人敲诈勒索。
(五)挪用罚没收入和税款。
第五条 凡因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工作失职,致使国家利益或海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造成海关内部业务文件、资料或海关印章、防伪用品、查扣的货物、物品被盗。
(二)违反规定办理货物、物品通关(含转关)手续;未严格审核、查验,致使单证、批文不全、单货不符;违反操作规程,应发现而未发现假单证、批文,导致错放货物。
(三)不按规定办理加工贸易手册,对加工贸易货物,不应当核销而核销,导致走私行为发生的。
(四)不按工作规程归类、审价、征税和审批减免税的。
(五)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六条 凡发生上述第四、五条所列问题,当事人的直接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处分。
(一)工作失职,致使单位或部门内部作业程序和工作秩序混乱的。
(二)对已发现有总是苗头的人员,而未采取措施调整,或未及时向上级反映予以调整,导致发生重大问题的。
第七条 凡发生上述第四、五条所列问题,给国家经济造成巨大损失或产生特别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或国际影响,对当事人的上一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降级处分。
第八条 实施行政处分,由其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和海关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其中,各直属单位自行处理的,应将处分决定抄报驻署监察局和总署人教司。
第九条 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者,可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第十条 海关人员在执法方面违反法律、法规和工作失职发生本规定未列问题时,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