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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保障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8:49: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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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保障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政办发〔2007〕40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湖州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农村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要求,确保农村困难群众无危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以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困难为出发点,建立起申报有序、救助及时、资金保障、机制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保障制度。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各地要从农村的实际出发,摸清农村困难群众住房状况,结合“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避灾工程、灾民倒房恢复重建等工作,制定年度具体实施方案。



  第四条 因地制宜,分类救助。既要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又要充分考虑各方的承受能力,区别不同对象和住房质量状况,实施分类救助。



  第五条 自力更生,多方帮扶。立足困难户自身实际,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鼓励群众互帮互助。




第三章 政策措施




  第六条 凡具有我市农村居民户口,并常年生活在农村、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20%以内,且家庭住房属于危房的,可申请危房改造救助。



  具备以下三类情况之一的住房属于危房:



  (一)房屋主体结构年久失修,破损严重,难以居住,有现实或潜在倒塌的危险;



  (二)雨天屋顶、墙壁有较严重的渗水现象;



  (三)房屋承重墙为泥墙和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的。



  第七条 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可根据住房实际状况、村镇建设规划以及受助对象的意愿,采取新建、改建、扩建、重建、修缮、置换等方式进行。具体救助形式及其适用范围、条件,由各地具体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确定新建、改建、扩建、重建、修缮的住房,必须符合县区村庄布局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其中确定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的,还应依法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危房改造建设方案,需经各地民政和建设部门认定,在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的前提下,由乡镇政府、村委会统一组织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乡镇政府、村委会可以资助救助对象取得可居住的闲置房。乡镇政府、村级集体组织和村民的闲置房,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将闲置房分配给救助对象用于居住。但被救助对象必须符合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农村村民所有的闲置房,应取得所有权人同意。



  第八条 救助标准:



  (一)建筑面积标准。新建、改建、扩建面积,以受助户实际在册人口数计算,具体是:1人户一般不超过40平方米(该困难对象应未满60周岁或是非五保户);2人户一般为50-60平方米;3人户为70-80平方米;4人及4人以上户在100平方米以内。



  (二)质量标准。新建、改建、翻建后的住房,应为一层砖混结构或两层砖混结构,设地梁、圈梁、构造柱及纵横墙拉接,铺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屋顶做防漏防渗处理。置换的闲置房应为砖木结构或砖混结构。住房的水、电、灶实施配套。




第四章 资金保障和管理




  第九条 危房改造资金采取“四个一点”的办法给予解决,即:一是困难群众自身筹措一点;二是所在村资助一点;三是乡镇财政安排一点;四是县区财政补助一点。



  第十条 各级政府要将补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市本级按每户补助原则上不低于8000元安排资金预算,市、区两级财政按各50%配套安排资金预算。各县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具体确定补助标准。村集体经济确有困难的,县区、乡镇政府要适当增加补助比例,并确保资金到位。各级民政部门用于灾后倒房恢复重建的救灾资金,仍按原渠道下拨使用。



  第十一条 市本级危房改造资金根据年初预算和工作进度,由财政部门按照政府资金集中支付的操作规程和规定,市承担部分由市财政核拨到区财政,区承担部分和市下拨部分由区财政核拨到乡镇政府,乡镇按建房进度,分户办理拨付补助手续,动工前按审批补助额度先付5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



  财政、审计、监察、建设、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各地要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湖州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申请表》,并提供户籍、住房状况以及家庭收入证明等材料。



  第十三条 评议。村委会接到困难家庭的申请后,应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召开会议进行评议,议定是否救助,并予以公示;经评议认为符合救助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上报乡镇政府,并提供危房照片。对不符合救助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四条 审查。乡镇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上门核查。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报县区民政局;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的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审核结果应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核准。县区民政部门接到乡镇的申请材料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汇总复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核准其危房改造的方式及标准,并根据住房危旧程度,按先重后轻的原则列出计划,分批实施救助。



  因灾倒房需救助家庭的有关资料,由乡镇政府按救灾工作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县区民政部门核实,核定后列入救助对象。



  危房改造的申请、评议、审查、核准工作要在上一年的第四季度内完成,在此基础上确定下一年度的计划。



  第十六条 验收。各乡镇政府应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加强监督检查,严把质量关。工程竣工后,由乡镇政府组织民政、城建、国土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填写验收合格报告书。



  县区民政部门要对危房改造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告县区政府和市民政局。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把它列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民政、建设、财政、国土、审计、公安、残联和农村工作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扶持力度,加强协调配合,优先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九条 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弘扬乐善好施、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上字〔2007〕59号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要求上市公司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指导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现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请遵照执行。

各公司应当根据指引要求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已经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公司,应当对照本指引要求,对现有制度进行检查,若存在遗漏的,应及时予以补正完善。各公司应当最迟于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或修改工作。

各公司制定或修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后,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该制度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本所备案,并同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七年四月四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指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以此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四条 公司应当明确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应当将经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本所备案,并同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八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本所报告。经本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九条 上市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本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本所备案。
第十条 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本指引第五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结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最低披露要求,确定本公司的信息披露标准,明确界定应当披露的信息范围。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确立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应鼓励公司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公司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确保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公开信息的内部通报流程及通报范围;
(二)拟公开披露的信息文稿的草拟主体与审核主体;
(三)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履行的内部审议程序及相关授权;
(四)信息公开披露后的内部通报流程;
(五)公司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的内部审核或通报流程;
(六)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的内部审核或通报流程。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特别明确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的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对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明确建立子公司的定期报告制度、重大信息的临时报告制度以及重大信息的报告流程,明确控股子公司应当报告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范围,确保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确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确立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的重大信息报告制度,要求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及时、主动通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强调不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设置明确的档案管理岗位及其工作职责,特别应当确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健全对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应予保密的信息范围及判断标准、界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确立未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各项制度或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和人员规定明确的处分措施,以及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其他法律责任的机制。
依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本所备案。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本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关于印发《电梯应急指南》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电梯应急指南》的通知



建住房[2006]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应对电梯紧急情况,最大限度的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以及设备安全,我部制订了《电梯应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宣传、贯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一月四日

电梯应急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梯乘客在乘梯出现紧急情况(困人、开门运行、溜梯、冲顶、夹人和伤人等)时能够得到及时解救,帮助人们应对电梯紧急情况,避免因恐慌、非理性操作而导致伤亡事故,最大限度的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以及设备安全,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对电梯运行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指南所指电梯,是指动力驱动、沿刚性导轨或固定线路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本指南所指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是指设有电梯房屋建筑的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电梯管理单位。

  第二章 电梯的应急管理

  第四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电梯管理人员,落实每台电梯的责任人,配置必备的专业救助工具及24小时不间断的通讯设备。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五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与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签定维修保养合同,明确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的责任。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作为救助工作的责任单位之一,应当建立严格的救助规程,配置一定数量的专业救援人员和相应的专业工具等,确保接到电梯发生紧急情况报告后,及时赶到现场进行救助。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电梯发生紧急情况时的社会救援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应当设立电梯救援中心,组织专业力量,按区域建立救助网络。

  第七条 电梯发生异常情况,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或向电梯救援中心报告(已设立的),同时由本单位专业人员先行实施力所能及的处理。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或电梯救援中心应当指挥专业人员迅速赶到现场进行救助。

  第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各种电梯紧急情况应对常识的宣传。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每年进行至少一次电梯应急预案的演练,并通过在电梯轿厢内张贴宣传品和标明注意事项等方式,宣传电梯安全使用和应对紧急情况的常识。

  第三章 电梯的应急救援

  第九条 乘客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采取以下求救和自我保护措施:

  (一)通过警铃、对讲系统、移动电话或电梯轿厢内的提示方式进行求援,如电梯轿厢内有病人或其它危急情况,应当告知救援人员。

  (二)与电梯轿厢门或已开启的轿厢门保持一定距离,听从管理人员指挥。

  (三)在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前不得撬砸电梯轿厢门或攀爬安全窗,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电梯轿厢外。

  (四)保持镇静,可做屈膝动作,以减轻对电梯急停的不适应。

  第十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接报电梯紧急情况的处理程序:

  (一)值班人员发现所管理的电梯发生紧急情况或接到求助信号后,应当立即通知本单位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处理,同时通知电梯维修保养单位。

  (二)值班人员应用电梯配置的通讯对讲系统或其他可行方式,详细告知电梯轿厢内被困乘客应注意的事项。

  (三)值班人员应当了解电梯轿厢所停楼层的位置、被困人数、是否有病人或其它危险因素等情况,如有紧急情况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四)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专业人员到达现场后可先行实施救援程序,如自行救助有困难,应当配合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实施救援。

  第十一条 乘客在电梯轿厢被困时的解救程序:

  (一)到达现场的救援专业人员应当先判别电梯轿厢所处的位置再实施救援。

  (二)电梯轿厢高于或低于楼面超过0.5米时,应当先执行盘车解救程序,再按照下列程序实施救援:

  1.确定电梯轿厢所在位置;

  2.关闭电梯总电源;

  3.用紧急开锁钥匙打开电梯厅门、轿厢门;

  4.疏导乘客离开轿厢,防止乘客跌伤;

  5.重新将电梯厅门、轿厢门关好;

  6.在电梯出入口处设置禁用电梯的指示牌。

  第十二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善后处理工作:

  (一)如有乘客重伤,应当按事故报告程序进行紧急事故报告。

  (二)向乘客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调查电梯故障原因,协助做好相关的取证工作。

  (三)如属电梯故障所致,应当督促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尽快检查并修复。

  (四)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交故障及事故情况汇报资料。

  第四章 紧急状态时对电梯的处理

  第十三条 发生火灾时,应当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一)立即向消防部门报警。

  (二)按动有消防功能电梯的消防按钮,使消防电梯进入消防运行状态,以供消防人员使用;对于无消防功能的电梯,应当立即将电梯直驶至首层并切断电源或将电梯停于火灾尚未蔓延的楼层。在乘客离开电梯轿厢后,将电梯置于停止运行状态,用手关闭电梯轿厢厅门、轿门,切断电梯总电源。

  (三)井道内或电梯轿厢发生火灾时,必须立即停梯疏导乘客撤离,切断电源,用灭火器灭火。

  (四)有共用井道的电梯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将其余尚未发生火灾的电梯停于远离火灾蔓延区,或交给消防人员用以灭火使用。

  (五)相邻建筑物发生火灾时,也应停梯,以避免因火灾停电造成困人事故。

  第十四条 应对地震的应急措施:

  (一)已发布地震预报的,应根据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紧急处理措施,决定电梯是否停止,何时停止。

  (二)震前没有发出临震预报而突然发生震级和强度较大的地震,一旦有震感应当立即就近停梯,乘客迅速离开电梯轿厢。

  (三)地震后应当由专业人员对电梯进行检查和试运行,正常后方可恢复使用。

  第十五条 发生湿水时,在对建筑设施及时采取堵漏措施的同时,应当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一)当楼层发生水淹而使井道或底坑进水时,应当将电梯轿厢停于进水层站的上二层,停梯断电,以防止电梯轿厢进水。

  (二)当底坑井道或机房进水较多,应当立即停梯,断开总电源开关,防止发生短路、触电等事故。

  (三)对湿水电梯应当进行除湿处理。确认湿水消除,并经试梯无异常后,方可恢复使用。

  (四)电梯恢复使用后,要详细填写湿水检查报告,对湿水原因、处理方法、防范措施等记录清楚并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