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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引进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4-05-16 18:10: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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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引进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大力引进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大力引进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已经2004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大力引进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大力引进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来本市创业、发展,促进宁波的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是指我国公民出国留学,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取得硕士学位或具有本市紧缺急需专业国际通用执业资格,并在国外工作两年以上取得显著业绩的人员。上述人员包括已加入外国国籍或已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
  第三条 引进留学人员应遵循下列原则:
  开放性原则。留学人员来本市创业、工作或以各种方式为本市服务,来去自由,出入方便。
  市场配置原则。留学人员以何种方式参与本市建设,通过何种途径获得和获取多少个人经济收益,根据市场需求情况,由相关主体各方自主协商约定。
  服务便捷原则。政府,相关团体、组织,各留学人员创业园及其他留学人员服务机构,努力为留学人员在工作、科研、生活等各方面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四条 市人事局是本市留学人员引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市级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龊靡粞嗽钡南喙毓芾砗头窆ぷ鳌?BR>  各相关团体,留学人员服务机构,要积极为留学人员来本市创业、工作提供服务。市本级要健全专门服务机构,完善服务功能,为留学人员来本市创业提供咨询、推介等服务,并为引进留学人员办理或代办关系转移、学历学位认证等事宜。
  第五条 留学人员在本市创业、工作的,凭用人单位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可向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申领《浙江省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工作证》。加入外国国籍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可按国家规定申领《外国专家证》,凭《外国专家证》可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外国人居留证》。需在本市落户的,可凭本人有效因私护照、原国内户口注销地证明到实际居住地户口办证中心或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其配偶、子女、父母按有关随迁政策予以落户。
  第六条 优先为留学回国人员办理因私普通护照和多次往返港澳通行证。对来本市工作的外籍留学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发给有效期1年至5年的外国人居留证及相同期限的多次往返“Z”(工作类)签证。
  第七条 留学人员的随迁配偶需在本市就业的,由引进单位妥善安置,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帮助推荐就业;其子女需在本市初中、小学就读的,可在居住地段就近入学,要求在地段外借读的,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大力引进人才和智力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甬党办〔2004〕42号)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留学人员来本市工作、创业的,海关凭有关证明,对自用安家物品包括家电,在规定数量范围内准予免税进口,并可申请购买自用免税国产小汽车1辆。
  第九条 外籍留学人员在本市取得的合法收入,可持有关证明材料和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兑换外汇汇出。
  第十条 留学人员申请获得国家科技研发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的,按一定比例匹配资助经费,已获得地方资助经费的项目,其所获得资助经费视同配套。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在本市取得的科研成果,可以申报政府科技进步奖和其它单项科研成果奖。
  第十二条 市政府设立“宁波市留学人员为国服务成就奖”,对来本市工作、创业两年以上取得显著成就的留学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可以推荐参加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专家等的评选;可推荐参加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省151人才工程”和市“432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的评选。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在本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市政府投资创建的各类产业园区内创办企业的,其租用的生产、科研用房,根据资金投入情况,3年内给予一定的租金减免。
  第十五条 市级每年安排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主要用于资助留学人员在本市创业启动和科研开发项目,由市科技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属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年销售收入达到800万元人民币,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被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或承担了国家、省、市重点科研(开发)项目的,享受本市有关扶持和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留学人员来本市工作的,出国前的工作年限和在国外注册攻读研究生的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或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十八条 留学人员的易地安家补助和非外籍留学人员的住房货币化分配,按《市委办公厅、市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大力引进人才和智力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甬党办发〔2004〕42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参加宁波建设的若干规定》(甬政〔1995〕1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年质量工作要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年质量工作要点》的通知
  
工信厅科函[2010]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2009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积极落实中央领导关于质量工作的重要批示和指示精神,与全国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业协会和广大工业企业共同大力推进工业产品质量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质量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需要工业战线各级单位持之以恒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单位,在总结去年质量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并确定了2010年质量工作要点,明确了2010年质量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重点和主要工作内容。

  现在将2010质量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希望各有关单位按照或参照本通知的要求,积极研究部署本地区、本行业和本单位的质量工作并抓好落实,推进和深化工业产品质量建设,为提高工业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做出贡献。

  一、指导思想

  2010年,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关于质量工作“重在落实、重在持之以恒、重在严格管理”的批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中央经济工作精神,通过推动工业产品质量进步,为调结构、上水平,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持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贡献。

  在质量工作中,要突出企业的质量主体地位;推动企业建立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诚信体系;以品种开发、质量提升、品牌创建和服务改善为工作要点,积极推进质量工作。

  二、工作重点

  在进一步落实《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工作指导意见》(工信部科[2009]180号)的基础上,2010年质量工作要突出以下四个重点。一是通过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和大力实施名牌战略,推动品种开发和品牌培育工作深入开展;二是通过开展“提高工业产品质量示范项目”和“质量兴业”等活动,推动地方和行业质量进步;三是完成工业产品质量“十二五”规划的编制,为持之以恒地开展质量建设打好基础;四是通过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加强质量公共服务等工作,提高企业质量管理能力和水平。

  三、主要工作内容

  (一)制定完善工业产品质量规划和政策法规

  按计划完成《工业产品质量“十二五”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十大行业在编制行业“十二五”规划时,要对行业质量发展提出目标要求和措施;继续推动修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运用修订完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重点行业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等手段,推动工业产品质量进步;组织开展重点工业行业质量指标体系研究,逐步建立工业行业质量水平评价和发布制度。

  (二)完善工业产品标准,提高标准符合性水平

  继续开展梳理工业行业标准体系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2010年要完成3400项急需标准的制、修订;在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组织开展达标工作的试点,推动企业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引导企业采用推荐性标准,提高工业产品采标率水平,稳定提高产品质量;鼓励行业和企业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增强我国在国际标准制定中的话语权和消除标准性的贸易壁垒,并组织开展相关的研究工作,争取逐步形成一批“以我为主”的技术和产品标准。

  (三)落实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

  在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中,加大对提高产品质量的支持力度。重点安排与新产品开发、产品共性质量问题攻关、提高实物质量水平和增加产品知识产权含量相关的项目;要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促进企业实现生产改造,增强企业制造能力和工艺水平,保证产品质量稳定提高;要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支持和引导有关产业领域优化技术攻关组织形式,加大研发投入,集中力量攻克制约我国工业化和信息化发展的关键技术。

  (四)发挥行业和地方在质量工作中的作用

  指导和帮助地方工信部门落实质量工作职能,积极开展工作。在“提高工业产品质量示范项目”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推广开展“示范项目”的活动;以“示范项目”拉动地方质量工作,提高区域性重点产品质量水平和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组织工信系统开展质量工作研讨和培训活动,提高地方工信部门质量意识和能力,促进地方质量工作。积极促进和指导行业协会加强质量工作,提高行业质量管理水平;在重点行业组织开展“质量兴业”活动,2010年将确定3-5个行业和领域开展“质量兴业”活动试点;通过发挥行业协会在质量工作中的作用,指导和帮助业内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转变发展方式,增强竞争力,提高行业整体质量和效益。

  (五)加强工业产品质量诚信体系的建设

  开展对工业产品质量诚信体系的研究工作,并将质量诚信体系纳入社会诚信体系框架;制定和发布食品质量诚信体系的标准,抓好在黑龙江省、河南省分别开展的乳制品和肉类加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试点工作;鼓励和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建立完善区域性、行业性的质量诚信体系。

  (六)落实“下乡”产品质量保证措施

  继续配合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等部门做好“家电下乡”、“汽车下乡”、“农机下乡”和“建材下乡”产品的质量保证工作;通过产品选点、制定目录、质量监督和签署质量责任协议书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切实保证下乡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维护农村用户的合法权益;对农村消费市场的开发和保持进行研究,巩固和扩大“下乡”政策的效果。

  (七)加大扶持中小企业质量发展的力度

  积极宣传贯彻《关于推进中小企业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推动中小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增强平台的质量服务功能和水平。继续开展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的遴选工作,2010年要建成150个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在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中,将质量管理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内容,2010年为中小企业培养300名全面质量管理普及教育教师;鼓励行业和地方在政策、技术、资源等方面加强对中小企业质量工作的指导和扶持。

  (八)推动工业企业提高质量管理能力

  积极推动工业企业建立和完善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企业质量管理的效率和效果,筑牢企业科学管理、严格管理的根基;宣传贯彻《关于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指导意见》,依靠行业协会和质量协会等组织在重点行业、地区采用多种手段宣传推广适用有效的质量管理方法,逐步改变我国企业管理粗放的状况;鼓励企业推行ISO9000、ISO22000等国际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切实提高体系运行和认证的有效性;通过实施《关于鼓励工业产品开发品种和技术创新的指导意见》,增强企业产品开发和创新的能力;加强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机构管理,为企业提高质量管理能力提供技术保障;开展工业企业质量管理研究,提炼源于我国企业成功实践的质量管理经验并普及推广;组织开展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及其在我国企业中成功推进的路径研究,为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提供指导和帮助;研究开展评选工业行业质量人才培训示范基地的有关工作,为培养质量人才创造更好的条件。

  (九)积极开展消费品领域质量品牌建设

  开展对工业消费品品牌建设的研究,制定《加快我国家用电器行业自主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组织实施《关于大力推进服装家纺行业自主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以服装和家纺行业为切入点,推进自主品牌建设;开展对市场和用户信息收集和分析的研究工作,开展在重点产品领域的用户评价和市场评价工作,了解和掌握重点产品的顾客满意度和市场认同度,为质量改进和品牌建设打好基础;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行业和产业聚集区培育区域性、行业性品牌,提升区域和行业质量形象。

  (十)做好重点产品质量整治工作

  继续配合执法部门,做好相关工业产品质量整治工作;与质检、工商部门配合,对国家监督抽查和国家市场监测的重点工业产品进行质量分析和质量改进活动;做好与有关部门、单位配合,做好农资产品和生产单位的管理,做好农资质量监测和农资打假,提高支农化工产品质量;开展做好通信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专项治理活动,加强建设中的程序管理、质量责任制和质量通报制度,切实提高通信工程质量;继续开展手机产品的质量整治工作,重点治理手机生产和非法手机交易市场两个源头,制定手机企业售后服务行业标准,维护手机用户的合法权益;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和工商总局,对手机、电视、计算机商品“三包”规定进行修订。

  (十一)组织和支持全国性质量活动

  继续作为主办单位之一,会同质检总局、中宣部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国质量月”活动,共同举办“第十七届中国质量论坛”和“全国工业质量管理和可靠性现场经验交流大会”;支持中国质量协会等组织开展“先进质量方法推广年”、质量管理知识普及教育、用户评价和质量宣传交流等活动;会同宣传部门,广泛开展质量宣传,提高全民质量意识,营造重视质量、关心质量的社会氛围。
  
  
  
  
二○一○年二月九日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占压海关税款监督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占压海关税款监督的通知

银发[2005]348号



近来,海关总署在对海关税款缴入国库情况进行专项督察时发现,部分商业银行在经收海关税款工作中占压海关税款的现象比较普遍,影响了海关税款入库进度。为加强商业银行及信用社经收海关税款业务的监督,防止占压税款现象的发生,确保海关税款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海关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联系与沟通,及时通报有关情况,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海关与国库部门的对账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二、各地海关要切实加强内部财务、征税、通关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海关内部征管机制,加强对税款入库已核注而未核销税单的监管,规范税款核注、核销工作,加强对税款入库工作的评估检查,并将税款核注、入库核销等指标纳入税收征管质量考核范围,督促有关业务现场及时反馈情况。

三、人民银行各级国库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商业银行及信用社国库经收处的监管力度,并与海关共同组织专项检查,对商业银行及信用社占压税款的行为,一经查实,要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规进行查处。人民银行各分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专项检查情况书面上报人民银行总行。

四、各商业银行及信用社要督促所属各国库经收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度的规定,明确自身的职责和义务,杜绝违规操作、占压税款现象的发生。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接此通知后,要及时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