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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技术市场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24 06:05: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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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技术市场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宁波市科委、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宁波市技术市场管理实施办法


宁波市科委、市地方税务局,2001年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本)》、《宁波市技术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甬政[199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其他技术交易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放开、搞活、扶持、引导"的方针加强对技术市场的培育、管理和指导。鼓励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技术贸易活动。

  第四条 技术贸易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二、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及技术市场管理


  第五条 各县(市)、区科委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技术市场的职能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实施有关技术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并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及其管理工作;
  3、负责技术市场综合统计分析,提供技术市场信息;
  4、负责组织和协调重大技术贸易活动。

  第六条 技术合同认定原则上按属地管辖原则,实行一次性登记,特殊情况,县、市(区)管辖的合同可报宁波市科委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

  第七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严格按照新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有关规定,从法律及技术两方面对技术合同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合同,应当核定技术性收入并发给登记证明。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对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在30日内审核完毕;对不符合认定登记条件的技术合同,不予认定登记。当事人对不予登记的合同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申请复议。

  各级科委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加强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认定,严格区分技术贸易与非技术贸易。在核定技术性收入时,要扣除非技术性收入。

  第八条 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中专及相当学历、具备较广泛的专业知识和有关的法律知识,并经省或国家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对成绩合格者,由省或国家科技主管部门颁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资格证书,无证人员不得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第九条 科技人员完成本职工作后,在不侵犯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可业余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

  第十条 "四技"业务是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1、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的行为。它包括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

  2、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它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转让。

  3、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4、技术服务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问题的行为。其中,技术经纪机构、技术经纪人及其它单位或个人,为促进技术贸易双方成交进行联系、介绍活动,并为履行技术合同提供服务而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为技术性收入。

  第十一条 从事技术贸易活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订立书面技术合同,否则,不予认定登记。

  第十二条 根据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的规定,对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实行资信等级管理制度,资信等级及考核标准根据《浙江省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三、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


  第十三条 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其"四技"收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四技"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3、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净收入在30万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十四条 未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四技"收入,不得享受国家的关税收优惠政策。

  税务机关在审核"四技"业务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时,认为技术合同认定机构的认定有误的,可以通过书面意见要求技术合同认定机构重新进行认定。税务机关对重新认定的技术合同仍认为认定有误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审批。

  第十五条 进行技术贸易活动的单位可以从技术贸易所取得的纯收入中,按照技术难度、规模大小和获利程度提取10-30%的酬金,奖励有关人员。

  第十六条 职工技协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上独立核算的、从事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的经济组织。职工技协的"四技"收入仍按甬税[1994]547号执行,具体如下:

  职工技协有偿技术贸易的收入一律按项目办理利润分配。

  1、支付项目协作实施过程中的直接费用(包括物资和能源消耗、设备折旧租赁费、交通运输费、差旅费、外协等费用和营业税金)。

  2、在支付直接费用后的营业收入中,根据市物价局规定,按4%的比例计提团体会费,上交给上级职工技协组织。

  3、在支付直接费用后的收入中,经上级职工技协审核批准,按50%计提酬劳费,分配给参加技协活动的有关人员。酬劳费和团体费在"营业费用"科目中列支。

  4、项目奖励费按经营利润减去管理费用后的20%计提,并计入管理费用。(经营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5、在扣除上述几项费用后,应提取不少于10%的盈余公积金,用于发展职工技协事业,盈余公积金累计超过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盈余公积金。提取不高于盈余公积金的公益金,可用于集体福利。同级工会在征得职工技协组织同意,也可适当拨给工会,以补充工会经费不足。

  以上第2、3点计提的酬劳费和团体会员费可作税前扣除。

  第十七条 从事"四技"业务要求免征营业税的,须持技术合同文本,先到各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手续,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办理免税手续。
纳税人的一件技术合同文本免征营业税款在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宁波市地税局审批。

  第十八条 境外企业和外籍个人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免征营业税的,应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由市科委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后,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市科委认定证明,经市地税局审核后,呈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但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在办理技术转让免税时,凡能提供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以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协议批准文件的,可不再提供市科委的认定登记证明。

  第十九条 办理"四技"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每季度办理一次,于该季结束前15日内把如下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1)《关于要求"四技"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报告》;

  (2)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的技术合同;

  (3)由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签发的《技术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4)《技术贸易合同免税通知单》。

  第二十条 "四技"业务收入减免企业所得税每年办理一次,于每年年终了后45天内把如下各有关资料报送各主管税务机关:

  (1)"四技"收入减免所得税审批表;

  (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

  (3)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贸易合同免税通知单》复印件。


四、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撤销登记证明,并对当事人处以一定的罚款;对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税收减免的除按规定补交税款外,并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做好准备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做好准备工作的通知


1982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已经先后公布,并将分别从今年7月1日和10月1日起实施。《经济合同法》是我们处理经济合同关系的重要准则,《民事诉讼法(试行)》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审判活动所须遵循的操作规程。这两项法律,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权益,促进安定团结,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遵守,坚决执行。为了使这两项重要的法律得以顺利地如期实施,希望各级人民法院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抓紧时间,积极做好以下各项准备工作:
一、认真学习和大力宣传《经济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试行)》。要执法,须先知法、懂法。各级人民法院要组织全体司法干警,首先是领导干部和有关的审判人员,结合历史新时期的任务、当前的形势、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以及自己的审判实践,认真学习这两项法律,做到学懂弄通。通过学习,要克服轻视民事和经济审判工作的错误思想,把民事和经济审判工作作为重要任务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切实抓紧抓好;要确立司法工作为人民服务,千方百计便利人民的基本立场,继续发扬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办案,着重调解的优良传统。
各级人民法院还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大张旗鼓地对群众进行通俗的宣传讲解,使广大群众对这两项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有所了解,增强守法观念。
二、搞好试点,取得经验。在这两项法律实施之前,各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要选定一个县(区)人民法院先行试点,为以后普遍实施摸索经验。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要对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及时把试点的情况和经验向党委和我院报告。
三、清理积案,轻装上阵。近两年来,各地法院民事案件大幅度增加,积案甚多。随着这两项法律的公布,估计民事案件和经济合同案件会逐渐增多。这一情况应当引起我们注意。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大量积案势将成为阻碍严格执行这两项法律的沉重包袱。因此,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要及早下定决心,统筹安排,在依法从重从快地惩办现行的刑事犯罪分子、坚决从严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的同时,组织适当力量,认真地对积案进行清理,首先要解决那些积压时间较长、久拖不决或者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案件,以便能够腾出手来,迎接这两项法律的实施。
四、加强民事审判和经济审判工作的队伍。目前民事审判人员人少事繁的状况急待改变。各级法院的经济审判庭,大都是新建的,尚不健全。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主动向党委请示,取得党委的支持,争取尽早调入一批立场坚定、作风正派、群众观点强、有一定政策、业务水平和文化水平的干部加强民事审判工作和经济审判工作队伍。其他如法庭建设、司法业务经费、指导调解委员会等实际问题,也要依靠当地党委和政府,争取在可能范围内逐步解决。
五、在法定实施(试行)之日以前,仍按两个法律公布前的政策、法规办案。试点单位可以按照两个法律规定的原则进行试点,但正式法律文书中不要援用尚未生效的法律条文。


关于废止《河北省商标监督处罚条例》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商标监督处罚条例〉的决定》,已由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河北省商标监督处罚条例》。


200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