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泰州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森林覆盖率达标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12:35: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8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泰州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森林覆盖率达标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州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森林覆盖率达标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5〕14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全面推进绿色泰州建设,加快我市建设全面小康社会步伐,市政府根据《江苏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主要指标体系》的要求,结合我市林业建设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泰州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森林覆盖率达标考核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希在今后工作中,依照《办法》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日







泰州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森林覆盖率达标考核验收办法



一、总则

1、为全面推进“绿色泰州”建设,加快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根据《江苏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主要指标体系》和推进绿色江苏建设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小康社会建设森林覆盖率考核指标为《江苏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主要指标体系》所确定的20%,本办法以乡镇为基本单位实施。

二、技术标准

3、森林覆盖率=(有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农田林网及四旁树的覆盖面积)/土地面积×100%。[l1]

4、有林地:附着有森林植被(包括乔木林和竹林)、郁闭度大于0.20、连续面积大于0.067公顷的林地。

5、灌木林地:附着有灌木树种,或因生境恶劣矮化成灌木型乔木树种以及胸径小于2厘米的杂竹丛,以经营灌木林为主要目的或专为防护用途,覆盖度在30%以上、连续面积大于0.067公顷的林地。其中灌木型经济林属于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

6、农田林网及四旁植树折算面积:是指达不到有林地标准的农田林网及在路旁、水旁、村旁、宅旁栽植的零星植树折合面积。具体折算标准参照省里统一规定。

7、主要林业术语概念、技术标准等根据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三、森林资源测算

8、市级森林覆盖率基础数据以江苏省2005年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数据为依据,以后各年的数据根据年度森林资源消长情况测算;各市(区)森林覆盖率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2005年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结果,结合分类区划界定数据、历年造林实绩、采伐情况等数据进行测算;乡镇森林覆盖率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在自行组织森林资源二类普查的基础上测算,各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普查技术培训、技术指导和督查考核。

9、乡镇人民政府森林覆盖率的测算需在以下条件下进行:建立和完善森林资源基础资料,分地类、林种、树种统计各种森林资源面积;绘制1:1万比例尺的森林资源现状图(可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图绘制),图中标示森林资源分布位置、林种、树种、小班号等。

10、各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查核乡镇森林覆盖率时严格把握乡镇森林覆盖率加权平均应等于市公布的各市(区)森林覆盖率的总体原则。

11、乡镇测算的森林覆盖率基础数据经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12、森林覆盖率不达标的乡镇需以20%的森林覆盖率为目标,制定台帐式年度造林计划,与基础数据一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13、各乡镇组织植树造林的新增造林面积,必须及时完善档案资料和图片绘制;所有林木采伐必须登记备案,其中纳入限额采伐管理的林木资源应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据此绘制年度森林资源消长动态图表。

四、考核验收

14、乡镇通过全面普查认定森林覆盖率达到20%,可向各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包括: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验收申请书、全部森林资源基础资料、森林资源分布现状图。

15、各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验收申请后15日左右组织专门工作组开展实地验收。验收达标的由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申请,附森林资源基础资料、森林资源分布现状图和市(区)验收卡片、验收成果报告,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确认,并对森林覆盖率达标乡镇适时公布。

16、乡镇人民政府在森林覆盖率建设达标后,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森林资源的抚育管理;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有长期监测资源消长的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迅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开展监测验收,对各种原因造成的森林覆盖率低于20%的乡镇,重新纳入不达标乡镇,按程序重新实行考核验收。

五、附则

17、森林覆盖率达到20%的指标为省小康社会考核指标,如有变化,仍以省定标准为准。县(市)城镇按照城市绿化覆盖率40%的标准执行,不在本办法考核之列。

18、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由泰州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曲靖市关闭非法煤矿若干规定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符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3号



《曲靖市关闭非法煤矿若干规定》已经2005年4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29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曲靖市关闭非法煤矿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建立良好的煤炭生产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坚决打击非法煤矿,促进我市地方煤炭工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非法煤矿是指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四种证照,或上述证照不全的煤矿,以及虽有探矿证但实施以探代采行为的探矿企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保护、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发、经营、销售和利用煤炭资源,依法打击、查处、制裁非法煤矿开采、经营煤炭的行为和一切破坏煤炭资源以及不符合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

第四条 凡在曲靖市辖区内开办煤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第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擅自开办煤矿的,由煤炭管理部门依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7条的规定,处以2—5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市煤炭局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关闭或由市煤炭局组织关闭。也可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煤炭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开采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条 煤矿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基础上,还必须依法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后方能进行煤炭生产,“四证”不全的矿井,不得进行煤炭生产,违反规定的,由煤炭管理部门依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7条规定,没收煤焦产品,处以2—5万元的罚款。

第七条 所有非法煤矿必须坚决按照炸毁填实井口、遣散人员、撤除电力线路和井上下设备、撤除房屋、收缴民用爆破器材和相关技术资料的六条标准予以关闭。

第八条 任何人不得参与非法煤矿的开采,对除非法煤矿矿主以外的参与采煤的其他人员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警告或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拘留。

第九条 “四证”齐全的有证煤矿,不得在其开采范围内开办“拖斗井”、“挂靠井”,违反规定的,依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7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处以2—5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强制停产。对两次及其两次以上实施上述行为的有证煤矿,除按最高限予以处罚外,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第十条 对取得探矿证而实施以探代采行为的,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依照《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煤炭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开采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对组织非法煤矿开采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非法煤矿销售其煤焦产品的,依照国家发改委《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45条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煤炭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非法煤矿生产的煤焦产品,违反规定的,由煤炭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发改委《煤炭经营监管办法》47条规定,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3万元。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和收购非法煤矿生产的煤焦产品,对明知是非法煤矿生产的煤焦产品仍进行经营和收购的,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禁止向非法煤矿提供电力、运输、销售、贷款、土地、林地、民用爆破器材、物资设备、矿井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及其他开采工具,对明知是非法煤矿而仍实施上述行为,造成安全事故的,经贸、公安、林业、煤炭、国土等部门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贸、公安、林业、煤炭、国土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有监管不力责任的,依照云政发〔2002〕50号第十二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对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警告直至行政降级处分。

第十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法规授权执法单位和经济管理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参与、支持、包庇无证矿井非法煤矿开采的,由其任免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销职务的行政处分;上述人员参与、支持、包庇其亲属无证非法开采的,依照以上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各煤炭管理部门的煤焦过磅服务站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煤焦产品管理,坚持“有票放行,无票下煤”的原则,堵住非法煤矿的产品流通渠道,服务站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放任非法煤矿煤焦产品进入市场的,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非法煤矿的违法行为,更不得使用暴力或其它胁迫手段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非法煤矿,违反规定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真相,故意煽动不明真相的人员围攻、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非法煤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故意聚众围攻、殴打依法查处非法煤矿的行政执法人员、打砸公私财物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村委会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的非法煤矿进行巡查。未按规定要求定期巡查或发现非法煤矿未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委员会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提出建议罢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一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出现一处非法煤矿开采,未在规定期限内关闭的,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和云政发〔2002〕50号第十二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乡(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警告直至行政记大过处分。

  出现两处及两处以上非法煤矿,未在规定期限内关闭的,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和云政发〔2002〕50号第十二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乡(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记大过直至行政降级处分。

  对上级政府或部门督察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整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乡(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员问责、书面检查、行政警告直至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关闭非法煤矿矿井执法部门发现非法煤矿,在三日内未采取措施予以关闭的,依照云政发〔2002〕50号第十二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该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员问责、书面检查、行政警告直至行政记大过处分。

  由于监督检查不力,在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有两个乡(镇)在一月内分别出现两处及两处以上非法煤矿而未关闭的,依云政发〔2002〕50号第十二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该部门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员书面检查、行政警告、行政记大过直至行政降级处分。

对上级政府或部门督察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整改的,给予该部门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员问责、书面检查、行政警告、行政记大过直至行政降级处分。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检查职责,致使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有两个乡(镇)在一月内分别出现两处及两处以上非法煤矿,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关闭的,依照云政发〔2002〕50号第十二条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县(市)区长、分管副县(市)区长及有关责任人员问责、书面检查、行政警告直至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未履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关闭非法煤矿工作意见》规定职责的,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因对本地区的非法煤矿失察,并发生伤亡事故的,依照云政发〔2002〕50号第九条规定进行处理:

  (一)发生一次死亡1—2人的煤矿安全事故,对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行政记过直至行政记大过处分;对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责任部门正职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直至行政降级处分。

(二)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煤矿安全事故,对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问责、书面检查、行政警告、行政记过直至行政记大过处分;对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责任部门正职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行政降级处分;对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责任部门正职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直至行政撤职处分。

  (三)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煤矿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比照上述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有关职能部门、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非法煤矿发生安全事故,构成渎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政府鼓励广大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对无证非法开采煤炭资源和违法违纪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举报、投诉一经核实,给予举报人物质奖励,并切实为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具体奖励标准和办法按市委、市政府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非煤矿山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涉及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曲靖市关闭非法煤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全国少工委关于加强少先队“五有”建设的意见

全国少工委


全国少工委关于加强少先队“五有”建设的意见
(草案)

(一九八七年二月十二日)



  少先队的“五有”建设(有组织、有辅导员、有活动、有阵地、有制度)既是少先队工作的基本条件,也是少先队工作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全国少工委第三次全委扩大会议提出要把“五有”建设作为加强基础建设的主要内容来抓。为具体落实这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的意义

  全国少代会以来,少先队各方面工作都出现了十分可喜的局面,尤其是八五、八六两年围绕基础的共产主义教育开展的创造性活动,不仅收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同时也促进了少先队基础建设的发展。组织建设、队伍建设、阵地建设、理论建设都有新突破,从少先队未来发展的需要着眼,从教育活动和基础建设的辩证关系思考,不能不看到加强基础建设的长远意义。“五有”建设的提出体现了一手抓教育,一手抓基础的工作方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全国范围看,“五有”建设还有待加强。这项工作不抓好,就不能巩固少先队教育工作已经取得的成绩,就不能以队组织的内在活力来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就不能以坚实的基础和充足的后劲来迎接少先队工作的更大发展。因此,“五有”建设是各级队组织的一项战略任务。

  二、基本要求

  1.有组织——主要抓建队率和入队率

  凡小学、初中都要根据队章要求,建立、健全少先队大、中、小队组织,并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各级队委会。建队率应达98%以上,农村达85%以上。

  积极贯彻执行把全体少年儿童组织起来的发展方针,坚持队前教育,使要求人队的学生初知有关队名、队礼、队旗、呼号、作风、红领巾等队的基本知识。凡符合队章中规定条件的少年儿童都要加入少先队。入队率达95%以上(试行儿童团的地区,儿童团员计入入队率),农村达75%以上。

  2.有辅导员——主要抓配备率和培训率

  凡有少先队组织的学校都要按照八三年团中央和教育部颁发的《关于小学少先队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八七年团中央、国家教委、全国少工委颁发的《关于中学少先队工作的若干规定》配备专(兼)职辅导员。配备率达98%以上。

  县级总辅导员的配备率达50%以上。

  大队辅导员和少年工作干部的培训工作,今年是关键一年。要按《全国少工委关于做好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和少先队工作干部培训工作的意见》抓紧抓实,保质保量,进行系统培训。培训率达70%以上,农村达40%以上。

  3.有活动——主要抓覆盖率和活跃率

  普及少先队活动的一般要求是:小学每周活动一次;中学隔周活动一次。其中大队活动每学期两次。每次队活动要保证绝大多数队员参加。

  除少先队的日常教育活动外,学校每学期都要保证绝大多数队员参加当地少先队组织开展的主题教育活动。以学校为统计基数的活动覆盖率达80%以上,农村达60%以上。

  少先队活动的活跃,主要是指活动能坚持经常,活动水平较高,有显著的教育效果,普遍发挥少先队员的自主性和创造性。以学校为统计基数的活跃率达30%以上。

  4.有阵地——主要抓普及率和利用率

  少先队大队有队室、广播站、板报、活动园地等。普及率达60%以上。队室有队旗、星星火炬标志、鼓号、簿册、队史挂图,抄写出队的作风及队歌等;少先队中队有队报、壁报、簿册、光荣角和英雄角等;有条件的学校可建多种功能的“小实践基地”、校外小活动站。农村的大队可有队室、板报及红领巾植物园等。普及率达20%以上。中队可有壁报、簿册、图书角、队报等小家务。

  阵地做到经常利用(多种活动基地,保证一学期每个少先队员活动两次)。利用率达95%以上。

  5.有制度——主要抓健全率和执行率

  要制定团带队的例会制度,辅导员的学习和工作交流制度,大、中队委的工作汇报制度,代表会议,干部改选,评比表扬等制度,健全率达60%,农村达30%。

  学校每月组织中队辅导员活动一次;学区每学期组织大队辅导员活动两次;县(区)级团委、少工委每学期组织学区总辅导员活动一次。《辅导员杂志》中队辅导员订阅率达l0%。农村每个大队一册。

  各种制度都应该做到有效地执行。执行率达80%以上。

  三、考核办法和注意事项

  (一)考核办法

  1.自查定标

  根据“五有”“十率”的基本要求,各地要深入、全面地调查研究,制定适合本地情况的具体建设目标及规划,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找出解决的途径和办法。

  2.达标创优

  制定目标主要取决于是否符合当地情况并能经过努力有所提高。同时,上级组织也要把关,通过多种形式鼓励不同基础的地区努力为自己的目标而奋斗。对于积极创造条件,进步幅度大,效果显著的要表扬,对后进的也要有所促进。今年全国少工委将对一千五百个成绩优秀的少先队大队奖授大队旗。

  3.检查指导

  各级少工委、团委少年工作部门要把“五有”建设作为今年工作的主要抓手,加强对这一工作的检查指导。做到有规划、有检查、有总结。保证一年有两次检查,可以采取抽样、问卷等多种形式进行,全国少工委将于九月份对部分地区进行抽样或问卷调查。

  (二)注意事项

  1.“五有”建设是基础工程,必须一切从实际出发,来不得半点虚假。各地要根据自己的情况提出具体标准和要求,不强求一律。既有目标可追求,又不要搞脱离实际的指标攀比。

  2.“五有”建设是长远的战略任务,必须从未来的发展着眼。要树立建功立业的雄心,克服急功近利的思想。各地可考虑由低到高,逐年升级。制定三到五年规划,长久地抓下去。基础薄弱的农村可以由“三有”(即有组织、有辅导员、有活动)逐步到“五有”;基础较好的地方可以在“五有”的基础上提出更高要求。

  3.“五有”建设是一项整体建设,内部各项紧密相联,互为条件,共同发展。要在大力发展各种少先队活动中加强基础建设,通过活动扩大少先队的教育影响,借助各方面力量,为“五有”建设提供更多条件。“五有”建设抓好了,也就为少先队教育提供了良好基础和可靠保证。

  4.“五有”建设中有“十率”的量化要求,但要注意质量和数量的关系。各地在制定建设目标时,要有达到一定质量的要求。

  5.此件的要求适用于八七——八八学年度,基本精神也适用于今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