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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2年全国环境监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22:43: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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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2年全国环境监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2]17号




关于印发《2002年全国环境监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现将《2002年全国环境监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02年全国环境监理工作要点

二〇〇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2002年全国环境监理工作要点

2002年环境监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第五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坚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根本目的,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全面推进排污收费制度改革,狠抓环境监理应急能力建设和队伍管理,加强社会监督和政务公开,为实现“十五”环境监理的目标和任务打下基础。

一、认真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全面推进排污收费制度改革

认真贯彻落实即将颁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集中时间组织学习,统一思想,加强领导,保证排污收费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大力加强《条例》的宣传工作,增强政策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排污单位依法缴纳排污费的自觉性。

组织开展排污收费培训工作,按照即将颁布的排污收费新标准,组织开展总量排污收费申报、核定等有关基础工作,保证排污收费新标准的平稳过渡。

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保持排污费的适度增长。

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落实环保部门正常经费渠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要会同财政部门对落实的情况进行检查、调研,促进各项经费保障规定落到实处。

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收缴分离制度。

加强排污收费稽查工作,加强“收支两条线”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二、继续加强环境现场监督执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继续会同监察等部门严格执法,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特别是各级政府、环保部门的不作为行为。逐步将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化、法制化。

会同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落实情况,确保《“十五”计划》落到实处。

加强对污染源和生态破坏问题的日常监督管理,防止反弹。重点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频次不低于每月2次,其中突击检查、抽查的比例不低于50%。实行排污企业监督管理的季报制度。

进一步加大淮河、太湖、滇池、巢湖和渤海等重点流域、重点地区环境现场监督管理,加强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的调查处理,促使环境质量逐步好转。

加强青藏铁路、西气东输、西电东送等重点西部开发项目和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监理。

继续加大人为破坏生态的监督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乱采滥挖、违法销售甘草、麻黄草等固沙植物的案件。加强对重点流域畜禽养殖、水产养殖污染的执法检查。

开展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专项检查。

继续做好两考期间的噪声监督管理和夏、秋收季节的秸秆禁烧工作。

继续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加快全国环境监理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完成淮河流域污染源监控系统建设工作。

三、加强环境污染事故与生态破坏报告工作,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切实加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调查处理工作,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及时妥善处理好各类环境污染事故。对因工作失职造成污染事故扩大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对重点环境污染事故隐患单位进行排查,逐一落实应急预案。

严格执行环境污染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加强跨地区环境污染事故上、下游通报工作和联防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队伍管理,大力提高环境现场执法能力

继续加强地方机构改革的指导工作,切实加强基层环境监理机构建设。

继续开展环境监理标准化建设,着力抓好基层现场执法装备建设,按照分年度工作计划,建成、验收一批环境监理标准化建设达标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并进行一次阶段性总结。

加强西部地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

建立、健全环境监理人员公务员管理制度,实行公开招考录用制度。继续加强环境监理人员的培训和持证上岗。

加强环境监理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行为规范的检查落实,规范执法文书和档案管理。逐步推行环境稽查制度、环保有奖举报制度。

全面开通12369环保举报热线电话,安装“环保举报信息自动管理系统”,实现全国联网。开通12369公众网上举报及查询系统,进一步健全外部监督机制。

面开展排污收费政务公开工作。



法律观察:2009年商品房开发与销售新规

陈召利


  2009年,对于房地产市场可谓是相当不平凡的一年,从年初的冷冷清清,到如今的如火如荼,仿佛经历了一次过山车。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回暖,让房地产开发企业又一次兴奋起来。但是,与此同时,国家和地方在房地产开发与销售方面又出台不少新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此应当予以充分重视。



新规一:严格限制商品住宅用地的出让面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进一步增强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严格土地供应政策,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依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我部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发布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基础上,国土资源部于2009年11月10日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规定商品住宅项目宗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镇)7公顷,中等城市14公顷,大城市20公顷。



  规定单块土地出让面积的上限除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雄厚资金拿地垄断,客观上还有利于避免滋生房地产开发企业囤地问题。按照国内目前的房地产开发模式,当单块房地产用地面积过大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会将其分期开发,一年只开发几分之一,这样就导致整个开发周期可能会长达数年,这客观上造成了“囤地”的可能。



新规二:严格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



  江苏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于2009年10月12日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苏建函房〔2009〕669号),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制止开发商的捂盘、囤房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原则上应当以项目为单位申请预售许可,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预售许可;对开发建设规模较大、实行分期开发和分期交付的商品房项目,可按照分期开发的规模申请预售许可。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销售商品房。开发企业应一次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全部房源上网销售,不得以各种借口分批、分次销售,严禁捂盘惜售、囤积房源,不得进行虚假交易、炒卖房号。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定、登记、选号等)的名义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等各种方式变相预售商品房。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将预售方案中相关信息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现场公示的信息必须与申请预售许可时提供的信息、房产管理部门网上公示的信息保持一致。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后必须通过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进行即时备案,并及时修改现场楼盘表中的相关信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的在售商品房项目,如因规划等发生变更使申请预售许可时的相关内容和预售方案发生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相关变更文件,及时到原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文件办理预售许可变更登记手续,并及时更新网上公示内容。



新规三:新建12层以下住宅等应当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为了从源头上防止和遏制边建设高能耗建筑、边进行建筑节能改造现象,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09年11月4日发布了《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规定,新建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要的公共建筑以及十二层以下住宅,应当按照规定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该办法完善了建筑节能全过程监管制度,在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许可、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工程验收、商品房销售等阶段,都提出了明确的节能要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载明有关建筑能耗指标、节能技术措施等建筑节能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编制节能专章。可行性研究报告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节能设计内容。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产品和设备,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料和产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见证取样检测。在建工程的建筑节能措施应当作为施工现场公示信息之一,在施工现场出入口等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关于进一步规范卫视综合频道电视剧编播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卫视综合频道电视剧编播管理的通知


近日,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发出《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卫视综合频道电视剧编播管理的通知》,通知说,近年来,我国电视剧的创作生产和播出呈现出持续发展繁荣的良好态势,收看电视剧已经成为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和全国省级卫视综合频道在电视剧播出上起到了垂范和表率作用。为进一步做好卫视综合频道电视剧播出的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卫视综合频道电视剧播出秩序,促进卫视综合频道健康发展,并有效推进电视剧产业的科学转型,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卫视综合频道电视剧播出管理工作。电视剧作为当今社会最具影响、最大众化的文艺形式,在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提升人们的精神境界和审美品味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有着特殊的地位。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卫视综合频道要从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文化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省级卫视电视剧播出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手段,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进一步明确卫视综合频道的职责和性质,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全国各级电视播出媒体,是重要的思想文化宣传阵地,必须要强化媒体责任,特别是卫视综合频道,要坚持以宣传为中心,坚持新闻立台。不能把卫视综合频道类同于“电视剧频道”和“家庭影院”等性质的频道。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电视剧播出必须首先遵守宣传纪律和宣传要求,全国卫视综合频道在编播电视剧时,必须明确电视剧播出属于宣传管理,不能混同于单纯的商业行为,更不能搞无序的商业竞争。

三、为进一步规范卫视综合频道电视剧的播出,特对全国卫视综合频道做出如下规定:

(一)电视剧每天播出时间总量不得超过每天播出电视时间总量的45%;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以下同)期间,电视剧每天播出时间总量根据本通知的总体精神自行掌握。

(二)同一部电视剧每天播出总集数(包括重播集数)不得超过6集(每集不超过46分钟,以下同);双休日同一部电视剧每天播出总集数(包括重播集数)不得超过8集;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同一部电视剧每天播出总集数根据本通知的总体精神自行掌握。

(三)同一部电视剧在19:00至24:00之间,播出总集数不得超过3集(包括重播集数)。

(四)任何一级电视播出媒体,均须严格遵守《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总局40号令),按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批准的长度播出。如有特殊编播需要对剧目长度进行调整,应首先获得电视剧版权方的同意,并征得同时拥有该剧播出权的机构的同意,最后须通过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的电视剧办事大厅上报广电总局电视剧司认可备案(备案表附后)。

(五)上述规定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须事先上报总局批准。

(六)总局将对各地执行情况严格监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全国卫视综合频道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自2010年5月1日起正式实行。

此通知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转发所属省级电视台并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