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关于重组人凝血因子Ⅷ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时间:2024-07-26 10:17: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1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关于重组人凝血因子Ⅷ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关于重组人凝血因子Ⅷ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8]3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保证人凝血因子Ⅷ(又称“抗血友病球蛋白”)临床需要,鼓励企业进口,核定拜耳公司进口的重组人凝血因子Ⅷ(商品名:拜科奇)每瓶250IU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1320元,其他规格按药品差比价规则核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该药品的最高加价不得超过每瓶75元。
临时价格自2008年2月3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毛里求斯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的协定

中国政府 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毛里求斯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7年4月14日 生效日期1997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发展两国之间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之间领事关系的共同愿望,就毛里求斯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毛里求斯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名誉领事官员人数(不包括服务人员)以两名为限。人数的增减双方可另行商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毛里求斯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名誉领事馆及其名誉领事官员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双方将本着协商合作的精神,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国际惯例,友好地处理两国间的领事问题。

 五、名誉领事可以是缔约双方公民或第三国公民,但不得是无国籍者,且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六、毛里求斯共和国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委派职业领事后不得再委派名誉领事。

 七、本协定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毛里求斯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外交部副部长           总理办公室主任
       唐家璇(签字)          熊伟仁(签字)

北京市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管理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促进合理用水, 节约用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必须选用和建设节约设施(以下简称节水设施)。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三条 市、区、县节约用水办公室主管本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规划管理、城市建设等部门和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 按建成投产使用后的用水量,实行分级监督管理:月平均用水量在3000吨以上的,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审查和监督管理;月平均用水量不满3000吨的,由所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节约用水办公室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项目立项前, 建设单位在申报立项的同时,将项目建议书送节约用水办公室。
第六条 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 建设单位应提出节水设施用水计划,报节约用水办公室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计划部门或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不批准建设项目计划任务。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 必须有节水设施的设计篇章,其主要内容应包括设计依据、所采用的节水设施及预期效果。节水设施的设计篇章应报节约用水办公室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规划管理部门不发给建设工程许可证。
第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施工,保证节水设施的工程质量。
节水设施的设计确需变更的,须经节约用水办公室批准。
第九条 节水设施竣工, 应向节约用水办公室申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节约用水办公室通知供水部门供水。
节水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供水部门不予供水,使用自备井的,由节约用水办公室封井。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未同时投产使用造成浪费用水的,由节约用水办公室按《北京市城镇用水浪费处罚规则》予以处罚,并提请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申报审批的, 由节约用水办公室限期补办申报审批手续,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责任单位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节约用水办公室应自接到建设单位报送的节水设施用水计划之日起10日内给予批复;自接到节水设施的设计篇章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 节约用水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 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88年10月1 日起施行。



198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