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招商引资奖励试行办法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招商引资奖励试行办法
【文 号】庆政发〖1996〗26号
【颁布单位】大庆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6-08-05
【实施日期】1996-09-01
第一条 为了鼓励为本市加快经济发展招商引资的引荐人,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引进市外资金或者引荐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的项目、技术来本市的单位、个人(以下统称引荐人),经过确认或者认定后,对直接引荐人,按本办法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外资局、财政局监督实施,市计委、经委、科委、地税局、侨务办、对台办和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第四条 引进资金的奖励标准:
(一)引无偿资金的,按实际引资总额的30%给予奖励;
(二)引进有偿无息资金,使用期在1年、2年、3年以上的,分别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10%、15%给予奖励;
(三)引进资金的利率低于银行基准利率,使用期在1年、2年、3年以上的,分别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2%、3%给予奖励;
(四)引进资金的利率与银行基准利率相同,使用期在1年、2年、3年以上的,分别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2%、0.4%、0.6%给予奖励。
引进资金的利率高于银行基准利率,或者在计划外引进国内有关部门、单位资金的,由受益单位与引荐人协商奖励金额。
第五条 引进合资、合作项目的奖励标准:
(一)以资金投入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奖励;
(二)以设备投资的,按实际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
(三)以技术投资的,按实际投资额的0.5%至0.8%给予奖励。
前款引进项目属于本市重点发展的石化产品深加工、农副产品深加工、乳品及畜产品深加工、建筑及建筑材料加工业、电子信息业、机械及仪器仪表业六大支柱产业项目的奖励,在原奖励数额的基础上增加30%;引进资金超过1亿元的,给予重奖。
第六条 引进独资企业的,引荐有关项目、技术的奖励标准:
(一)引独资企业的,在该企业获利满1年后,按企业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
(二)在本市重点发展的六大支柱产业中引荐高附加值项目的,按该企业达产后第一年税得利润的8%给予奖励。
(三)引荐专利技术或者科技成果入股,企业盈利的,按该企业当年分红前利润的5%给予奖励;救活企业,使企业盈利或者减亏的,按该企业当年纯利润或者减亏额的10%给予奖励。
第七条 为本市引进资金或者项目、技术的,经市外资局登记后,按以下规定办理奖励:
(一)按本办法第四条引进资金的奖励,引进资金全部到位后15日内,由注册会计师验资;验资后15日内,由受益单位将奖金总额的25%交给市外资局转交引人。资金使用获利满1年后30日内,由受益单位将奖金总额的75%交给市外资局,由市外资局轩交引荐人,并发给奖励证书。
(二)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引进合资、合作项目的奖励,由市计委牵头,会同市经委等有关部门及时确认,资金全部到位后15日内,由注册会计师验资;验资后15日内,由同级财政部门将奖金总额的25%交给市外资局,由市外资局转交引荐人。资金或者设备、技术利用获利满1年后30日内,由同级财政部门将奖金总额的75%交给市外资局,由市外资局转交引荐人,并发给奖励证书。
(三)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奖励:
1、引进独资企业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在该企业获利满1年后30日内,将奖金总额的50%交给市外资局,由市外资局转交引荐人。企业获利满2年后30日内,同级财政部门将奖金总额的50%交给市外资局,由市外资局转交引荐人。并发给奖励证书。
2、引荐高附加值项目的,由市科委会同市计委、经委及时认定,由受益单位在第一年纳税后30日后,将奖金总额的25%交给市外资局,由市外资局转交引荐人。第二年纳税后30日内,由受益单位将奖金总额的75%交给市外资局,由市外资局转交引荐人。并发给奖励证书。
3、引荐专利技术或者科技成果的,由市科委及时确认,由市财政局监督企业在当年盈利或者减亏的30日内,将奖金总额的50%交给市外资局,由市外资局转交引荐人。企业盈利或者减亏满2年后30日内,由企业将奖金总额的50%交给市外资局,由市外资局转交引荐人,并发给奖励证书。
第八条 受益单位必须如期足额交付本办法规定的奖金;否则,由市外资工作领导小组裁决,直至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骗取奖励的,由市外资局追回全部奖金;对有关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工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政纪处分。引荐人获得奖励后,引荐标的在3年内调出或者变相调出本的,由市外资局追回全部金。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外资局负责应用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即期询价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即期询价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1月24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5〕8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发展外汇市场,提高外汇市场流动性,为外汇市场主体提供多样的交易模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的精神,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从2006年起,在即期外汇交易中推出询价交易方式。银行间外汇市场参与主体可在原有集中授信、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基础上,自主选择双边授信、双边清算的询价交易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间市场交易汇价浮动幅度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规则》(见附件)等规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询价交易系统上进行双边询价外汇交易。
为了方便竞价系统收市后银行及时平补柜台头寸,从2006年起,询价交易时间延长至17:30。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接到本通知后,应向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公告,并做好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询价系统的维护工作,保证外汇市场的平稳运行。
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外资银行等。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181、68402099。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规则
附件:
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秩序,维护人民币外汇即期市场会员(以下简称“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法规,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以下简称“即期交易”)指会员以约定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在成交日后第二个工作日或第二个工作日以内交割的外汇对人民币的交易。
第三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会员制管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为会员之间的即期交易提供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和其他相关服务。
第二章 会员资格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会员指符合相关条件、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可在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统内从事即期交易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非金融企业。
第五条 依法设立、具有主管部门批准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向交易中心提出会员资格申请。
第六条 符合《通知》第一条相关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可按《通知》规定的程序向交易中心提出会员资格申请。
第七条 会员应遵守银行间外汇市场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章 交易要素
第八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交易每周一至周五开市,周六、周日及其他中国境内法定假日不开市。
第九条 会员应授权经交易中心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的交易员代表其在交易系统内从事即期交易活动,并对该交易员的行为负责。
第十条 交易员应遵守交易系统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对违反规定的交易员,依其情节不同,交易中心有权给予口头警告、书面通报、直至取消其交易员资格的处分。
第十一条 会员应配备与银行间外汇市场联网的电子交易系统。
第十二条 会员如因设备或通讯线路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交易或生成成交单,可按照《银行间外汇即期交易系统应急方案》进行应急交易。
第十三条 如遇不可抗力,交易中心报主管机构备案后可宣布全部或部分暂停交易。
第十四条 会员可通过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竞价交易或询价交易。
第四章 竞价交易
第十五条 竞价交易采取分别报价、撮合成交方式。交易系统对买入报价和卖出报价分别排序,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一)当买入报价和卖出报价相同时,成交价即为买入价或卖出价。
(二)当买入价高于卖出价时,成交价为买入价和卖出价中报价时间较早的一方所报的价格。
(三)当两笔报价中一笔为市价时,以有价格的一方的报价为成交价。
(四)当两笔报价均为市价时,以前一笔最新成交价为成交价。
(五)当一笔报价成交了部分金额,剩余的金额继续参加撮合排序。
第十六条 交易员应在规定的价格浮动范围内进行报价。
第十七条 竞价交易达成后,交易系统生成的即期竞价交易成交单、结算清单等同于成交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八条 竞价交易的资金清算
(一)竞价交易通过交易中心集中清算。用于清算的外汇和人民币资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交割入帐。
(二)外汇资金清算通过境外商业银行办理,人民币资金清算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办理。
(三)清算资金迟延到帐的,交易中心有权提出警告、通报、直至暂停交易,同时要求迟延方支付逾期息。
第十九条 竞价交易的开市时间为北京时间9:30-15:30。
第五章 询价交易
第二十条 询价交易的币种、金额、汇率等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但双方的协定不应与《通知》和本规则相关规定相冲突。
第二十一条 询价交易达成后交易员必须将有关交易要素录入交易系统,由交易系统生成成交单。
第二十二条 交易双方在交易系统中已确认的成交单等同于成交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交易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交易双方也可视实际情况需要,就违约条款、债权债务抵消、不可抗力条款以及其他需进一步明确的事项签订补充合同。
第二十三条 询价交易的交割与结算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但双方的协定不应与《通知》和本规则相关规定相冲突。
第二十四条 询价交易的开市时间为北京时间9:30-17:30。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根据外汇市场主管机构的授权负责即期交易的日常统计、市场监控和相关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交易双方恶意串通,为达到其不正当目的而故意违约的,由交易中心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会员可通过交易系统查询竞价交易和询价交易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交易中心可通过主管机构授权的官方媒体对社会发布即期交易相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按有偿原则为会员提供交易系统和相关服务。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