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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10:29: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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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科工经[2007]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

  为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规范监督检查工作,国防科工委制定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行为,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全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称为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依照本规程负责本地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国防科工委和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对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进行年度检查。

  第四条 持证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进行自查,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持证单位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年度自查报告》,附件1),于次年3月底前将下列文件、材料(复印件)报送国防科工委: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年度监督审核报告;

  (三)保密资格证书;

  (四)安全生产达标证明文件。

  仅取得第二类许可的持证单位,应当将上述文件、材料(复印件)报送所在地的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第五条 许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年度自查报告审查要求》(见附件2),对持证单位提交的《年度自查报告》及相关文件、材料(复印件)进行书面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条件保持情况;

  (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完成情况;

  (三)质量管理情况;

  (四)保密管理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六)许可证证书及编号使用情况;

  (七)资本构成变化情况。

  第六条 许可管理部门在书面审查中,发现持证单位的《年度自查报告》不能全面反映其真实情况的;或发现持证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采取相应措施或相关部门没有作出处理结论的,应对其进行现场检查:

  (一)持证单位科研生产场地迁址、主要科研生产设备或工艺发生重大变化;

  (二)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科研生产进度严重拖期,致使用户遭受较大损失;

  (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四)严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或者发生重大泄密事件;

  (五)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现场检查标准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评分标准和评定指南》执行。

  第七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管理部门认定其年度检查不合格:

  (一)超出许可范围进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

  (二)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证书;

  (三)法人资格被取消;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未通过年检;

  (五)保密资格证书失效或者保密工作存在严重问题;

  (六)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失效或者未通过复审;

  (七)安全生产达标证明文件结论为不合格;

  (八)持证单位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九)提供虚假年度检查材料;

  (十)经现场检查确定为不合格。

  第八条 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年度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送国防科工委复核。

  第九条 国防科工委应当于每年7月向有关部门(单位)公布持证单位年度检查结果。

  第十条 国防科工委每年可以选择部分持证单位,对其许可条件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采用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内容和标准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抽查评定标准》(附件4)执行。

  第十一条 许可管理部门接到持证单位违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标准参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评分标准和评定指南》执行。

  第十二条 许可管理部门依照本规程规定对持证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的工作程序,参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 许可管理部门对持证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应当提前书面通知持证单位。

  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检查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

  第十四条 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组织的现场检查,应当明确检查内容,报经国防科工委同意。

  第十五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向组织检查的许可管理部门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检查报告》(附件5)。

  第十六条 许可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持证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拟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许可管理部门发现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所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应认真核实有关情况,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国防科工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持证单位年度自查报告
http://www.costind.gov.cn/n435777/n435779/n435922/n1243973/appendix/200722153042.doc
  2.年度自查报告审查要求
http://www.costind.gov.cn/n435777/n435779/n435922/n1243973/appendix/20072215315.doc
  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年度检查情况汇总表
http://www.costind.gov.cn/n435777/n435779/n435922/n1243973/appendix/200722153127.doc
  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抽查评定标准
http://www.costind.gov.cn/n435777/n435779/n435922/n1243973/appendix/200722153156.doc
  5.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检查报告
http://www.costind.gov.cn/n435777/n435779/n435922/n1243973/appendix/200722153215.doc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的通知

发改投资[2009]8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工作,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我委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4〕1973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09 年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 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咨询评估: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发展建设规划;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核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的工程咨询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可以承担第二条规定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第四条 申请成为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所申请专业的甲级评估咨询资格,连续 3 年年检合格;

  (二)近 3 年承担所申请专业总投资 2 亿元以上项目的评估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任务不少于 20 项(特殊行业除外);

  (三)所申请专业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50%,获得注册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人员不少于 30%;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 800 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 对于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委托特定评估机构承担。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根据需要, 择优确定评估机构名单。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管理需要,以及咨询评估工作年度总结、评估机构工作质量和监督检查等情况,每三年对评估机构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评估任务时,要认真核查评估机构与拟委托事项的编制单位之间、评估机构与承担行业(部门)审查的咨询机构之间、评估机构与项目业主之间的关联关系,切实做好回避,以保证公平、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承担某一事项编制任务、行业(部门)审查的评估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承担某一事项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行业(部门)审查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重大关联关系。

  第七条 具体选择评估机构时,应按照以下规则和程序进行:

  (一)分专业对评估机构进行初始随机排队;

  (二)按照初始随机排队的先后顺序,根据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确定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

  (三)向接受任务的评估机构出具《咨询评估委托书》 ;

  (四)评估机构接受任务后,随即排到该专业排队顺序的队尾。评估机构如果拒绝接受任务,应提交书面说明,排到排队顺序的队尾并轮空一次。对特别重要项目或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通过招标或指定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第八条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可以同时委托多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委托另一评估机构对已经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进行评价。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在《咨询评估委托书》中对咨询评估的内容、重点和完成时限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条 在接受委托任务后,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评估要求开展评估工作。在咨询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要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评估进度及其他有关情况。 评估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形成客观、公正的咨询评估报告,重大分歧意见应在咨询评估报告中全面、如实反映,并按规定时限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因客观原因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有关情况并征得同意后,可以适当延期。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应不断改进内部管理机制,优化评估工作流程,完善评估专家库,保证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评估工作,不断提高咨询评估水平和质量。

  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及与其有重大关联关系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后评价任务,不得借承担评估任务之机向有关单位承揽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等业务。 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所评估事项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应于每年 1 月 20 日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上一年度的咨询评估工作年度总结报告。

  第十三条 咨询评估费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有关规定核定,按年度结算。咨询评估费用的使用和支付,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组织专家或通过后评价,对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的质量进行评价,对咨询评估的过程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对评估机构的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依据情节轻重对其提出警告、从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名单中删除,并依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罚:

  (一)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

  (二)咨询评估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累计两次拒绝接受委托任务;

  (四)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
的规定,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联合颁发的<<全国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实行经济开发项目管理,必须同制订扶贫规划紧密结合起来。通过调查,摸清底数,明确对象,根据具体情况,选定开发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实施,分期分批地解决温饱问题,进而脱贫致富。
第三条 按项目投资和管理,是农村经济建设和扶贫工作上的深入改革。通过项目管理把贫困地区经济开发的发展规划具体化,把有限的各项扶贫资金集中起来有选择地用到最需要的地方,按科学的管理程序投资,提高经济开发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造就新型的管理人才。
第四条 贫困地区经济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重点扶持的办法。四十八个贫困县应把搞好经济开发,发展商品经济,加快脱贫致富步伐当作自己的主要任务。四十八个贫困县以外的插花贫困地方,原则上由所在县采取多种渠道给予扶持。

第二章 项目的选择确定
第五条 项目管理,就是由一个单位负责该项目的实施和投资活动的管理。它是具有法人地位的承贷、承包者。项目按种类划分,主要工程逐个立项;直接承贷的农户,以乡为单位按品种分类,同一个类的为一个项目。
第六条 选择项目要立足于本地资源,符合当地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和要求;产品要有可靠的销售市场;要有一定的技术开发力量,能保证产品质量和具有竞争能力;要考虑到交通、能源、服务体系等相应条件。
山区县应着重发展种植业、养殖业、采矿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及其它多种经营。要注意长期、中期、短期项目的合理安排,做到长短结合,相互促进,变单一经营为综合经营。注意发展“生态农业”,建立良性农业生态系统。
第七条 项目投资的主要方向是投资少,见效快,有市场,家家户户都能干的产业。项目开发的基本形式是:以家庭生产为基础,户办、联户办、集体办农场、林场、果场、药场、竹场、养殖场(含牲畜)、园艺场、采矿、小加工、小水电等,建立稳定的具有一定规模集中连片有竞争
能力的商品生产基地。对能带动千家万户进行经济开发的县办工业、乡镇企业以及直接为贫困地区服务的科研、培训等项目,也要给予大力支持。
粮食生产既是解决贫困地区温饱问题,又与发展经济作物和多种经营的关系十分密切。项目投资要注意粮食生产基地建设的需要。
注意发展本地区传统的特产和名优产品,在资金上给予扶持,技术上给予帮助。
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地开展劳务输出。
要相应地建立为家庭生产和联户办厂场提供良种、技术、收购、加工、储藏、运输、交通、销售等系列化综合服务中心,以形成配套的商品经济体系。
第八条 项目选择申报和审批程序。各县对承贷、承包单位和所属乡镇的农户所申报的项目,由县(市)扶贫办、投资部门和主管业务部门按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按照现行各项扶贫资金管理规定,属于县(市)审批范围的,由县(市)审批;属于地区审批范围的,报地区扶贫办,投
资部门和主管业务部门审批;属于自治区审批范围的,由地区扶贫办、投资部门和主管业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扶贫办、投资部门和主管业务部门审批。各县(市)和地区审批的项目,要报自治区扶贫办和投资部门备案。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九条 以开发项目定资金,资金随项目走,经批准的项目才有资金。申请使用扶贫资金的县,要由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召开有关部门会议,根据资金的使用要求,资源条件,市场需要和解决群众温饱的开发规划及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提出申报项目,经批准后才给予资金扶持。
第十条 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相对集中,重点使用的原则。中国人民银行的支边低息贷款,重点用于贫困县的县办工业的技术改造和新建厂矿;中国农业银行的扶贫专项贴息贷款用于经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核准的二十三个定点县的种植业、养殖
业、采矿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开发性的生产项目,对有利于贫困户脱贫致富的乡镇企业,县办小工业也应给予支持;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重点用于比较贫困地区的农林牧渔生产,发展多种经营,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农业基础建设,小水电等项目,也可以少量用于中小学校
舍的补助投资。对实用技术的培训,贷款的贴息也可给予必要的补助;中国银行的外汇贷款,主要用于引进设备,增加创汇能力的企业。在使用上述几项资金的同时,要积极使用各种正常贷款,包括充分利用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资金,以扩大生产投入,增加经营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的资金输入与综合输入配套服务结合起来。在经济开发中,要注意资金与科学技术、物资、信息、人才、管理等综合输入,为经济开发提供配套服务。
第十二条 项目的开发要注意发挥业务部门的职能作用。在资金的投放上,可以由经过审查确定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承贷,由他们组织发动千家万户搞开发性生产,负责资金投放和组织还,承担效益责任。把资金、技术、市场、业务指导结合起来,既扶助了贫困地区的群众,又促
进了业务工作的开展。
中国人民银行的支边底息贷款,按贷款跟项目走的原则管理,由项目单位承贷和归还。
第十三条 扶贫资金一定要用于贫困地区的经济开发,不能用于救济。投放的原则:一是使用效益好;二是项目选得准;三是参照贫困的程度。对使用资金好、效果显著的县可以多分给资金。反之,要减少扶持资金数额。自治区、地区掌握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调剂使用,用于鼓励对资
金用得好的县、乡。
今后给各县的“贴息贷款”,“发展资金”的指标,只作为各县制订开发项目的控制数,不是资金分配数。

第四章 项目的论证评估和执行监督
第十四条 经过选择确定的有一定投资规模的项目,由申报单位委托国家批准的科研设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一般要提出几个方案进行比较,每个项目要用多种开发办法进行测算,从中选出最优开发方案,写出论证报告,报扶贫办公室和投资部门。
第十五条 各级扶贫办公室和投资部门,组织和委托专家小组或咨询单位对论证报告进行评估,分析项目的经济效益高不高;产品有没有竞争力,技术是否先进;对群众的增收脱贫有什么积极作用;能否在一定时期内收回投资和还上贷款;组织实施措施是否得力可行,尔后写出评估报
告,上报有关部门。做到项目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第十六条 批准的项目,由申报部门持批准书到经办银行、财政等部门申请资金。经办投资部门按照各自具体规定进行严格的审查,发现不符合投资条件或危及投资安全的项目,有权拒办投资手续,并报立项审批单位,对审查同意投资的项目,要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和
义务。
不经项目审批单位和投资部门同意而自行改变投资方向,不按原批准计划执行的,投资部门有权收回资金,并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开发规模和难度较大的项目,由项目执行单位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鼓励、吸收发达地区、大中城市科研单位和教育单位的经济技术人员到贫困地区承包开发,开展横向联系。这些承包单位可以享受扶贫项目的待遇。
第十八条 负责项目的执行单位,应对项目工程的完成和应取得的效益,承担全面责任。银行、财政等投资部门要监督资金的合理使用;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审计,各级扶贫办公室要定期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存在问题,保证项目顺利执行。



第五章 项目的总结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以后,项目执行单位要及时对项目建设认真地总结评价,做好验收的准备工作,提供验收需要的有关数据和材料。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单位在项目完成并达到稳定生产后,要进行总结验收。大的项目的验收工作要聘请有关专家和经济技术人员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乡办项目由县扶贫办公室、县投资部门和县业务主管单位组成验收小组验收。县办项目由地区扶贫办公室、地区投资部门和地区业务
主管单位组成验收小组验收。跨地区项目由自治区扶贫办公室,自治区投资部门和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验收后,由验收小组写出验收报告,报项目领导小组。项目建设优良的、效益好的,要给予表扬和鼓励;项目建设质量差的、不合格的,根据造成原因分别由承包建设和执行单位赔偿损失,进行补救;挪用资金的、造成浪费的要追查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按党纪国法严
肃处理。

第六章 项目的组织领导
第二十二条 为了保证项目开发顺利和有效进行,必须有一个项目管理机构。区、地、县扶贫办公室分别承担区、地、县经济开发领导部门的任务。也是项目开发的领导机构。
项目管理可委托有关业务部门分口负责,有涉及业务部门较多的大型综合项目和利用外资项目,应明确指定主管机构并吸收有关部门参加项目办公室,加强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制订项目开发规划,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监督项目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督促项目执行单位按合同及时偿付本息,以及为项目开发提供信息、技术、咨询、培训等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的开发任务,加强对扶贫办公室的领导,调整充实扶贫办公室的人员,特别要注意充实有经济管理才能的有专业知识的人才,使各级扶贫办公室真正能承担起本地区的经济开发任务。



1987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