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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城区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1 01:26: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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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城区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城区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5〕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城区河道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2月5日市六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荆门市城区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河道管理,充分发挥城区河道功能,防治河道水体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荆门市城区范围内城市河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城区河道)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区河道是指城区内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养护的河道、湖泊及其断面、水面、护岸、护堤、护栏、桥涵、闸坝、泵(电)站、河道沿岸道路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养护的河道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河道管理工作。

  市城区河道管理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城区河道管理和维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城区河道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和防洪安全;负责河道绿化管理,参与河道绿化规划建设方案评审;负责沿河道路清扫保洁及经营秩序的管理;协助查处占用、损毁河道设施,影响河道畅通、破坏河道环境等违法行为;参与河道两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审核。

  第四条 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河道防洪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市环保部门负责城区河道的水质监测工作。

  东宝、掇刀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城区河道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和损害河道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因河道水体污染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及时停止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六条 损坏城区河道设施标志或淤阻、污染河道的,责任者应负责修复、清障或者承担相关费用。

  第七条 城区河道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防洪规划统一规划,城区河道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统一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 河道规划红线范围内不得建设与河道保护和城市防洪无关的建设项目。确需在城区河道规划红线范围内安装管道,铺设电缆,栽设电杆、标杆、标牌,架设索道、桥梁,建设游乐设施,设置广告牌等商业设施及设置电力、电信、环卫等公用设施,以及其他跨河、穿河或涉及河道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河道规划,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许可的项目,应当按照审批的位置、面积、期限进行施工。确需变更的,应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 对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闸坝、泵(电)站、管道、电缆、标牌等建(构)筑物及设施,城区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及时处理。

  第十条 城区河道管理单位负责河道排水设施的清淤、维修和管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区河道排水干管增开排水口。

  第十一条 非城区河道管理人员不得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坝)闸门等河道设施。

  第十二条 沿河道路不得占用。确需在城区河道规划红线范围内临时占用沿河道路的单位及个人,必须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在河道沿岸摆摊设点,堆放物料,乱搭乱建建(构)筑物;

  (二) 向河道倾倒垃圾;

  (三) 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四)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和其他废弃物;

  (五) 在河道内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六) 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七) 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直接埋入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

  (八) 其他污染城区河道水质的行为。

  第十四条 城区河道管理单位对城区河道保洁实行统一管理,组织清理城区河道淤积物和水面垃圾。

  临河单位负责沿河两岸“门前三包”。沿河居民小区、街巷等处河段,由该段所在社区居委会指定专人负责沿岸“门前三包”。沿河集贸市场由市场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门前三包”。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发现城区河道受到破坏及时上报、抢救和保护,使城区河道免遭破坏或减轻破坏程度的;

  (二)积极组织职工和群众参加河道整治义务劳动或防洪抢险成绩突出的;

  (三)在城区河道管理工作中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一)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区河道,损坏城区河道设施的;

  (二)擅自在城区河道规划红线内建设建(构)筑物的;

  (三)随意移动、占用、拆除城区河道各种环境卫生设施的;

  (四)向城区河道抛撒各种废弃物、生活垃圾的;

  (五)在河岸树木上牵挂绳索、架设电线,损坏草坪、花坛、绿篱,盗窃绿化设施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区河道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荆门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


赵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郝建强


赵某是某市劳动就业局局长。2004年4月,应本市矿产局局长王某要求,赵某擅自决定将本单位200万元现金借给矿产局使用用于基建,至今未还。作为回报,王某将赵某之情妇魏某安排到矿产局任办公室副主任。
在对赵某的行为定性问题上,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
赵某将200万元现金借给了其他国有单位——矿产局。劳动局和矿产局都是国有性质的单位,因此,无论是对于劳动局还是矿产局而言,其公共财产都具有国有性质,因此,劳动局将资金借给矿产局的行为,无非是将国有资金从一个口袋换到了另一个口袋里,资金的性质并未发生变化,因此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只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理由是:
赵某虽然具有将资金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行为,但他没有谋取到可见的利益,没收到可见利益的回报,王某将魏某安排到矿产局任副主任这种利益不是可见的、具体的、可用金钱来衡量的利益,因此不能认定为挪用公款罪中的利益,因此认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犯罪,充其量只能作为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第三种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其理由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 ,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在本案中,赵某将公款挪用给矿产局使用的行为究竟算不算“归个人使用”呢?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中规定,“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里的“其他单位”既包括非国有单位,也包括国有单位。
因此认为,对于挪用公款归其他单位使用的情形,只要具备“谋取个人利益”这一要件即构成挪用公款罪。本案中赵某虽未获得个人可见利益,但其为情妇谋取的利益,既非国家利益,又非集体利益,当然属于个人利益。当然,这里的“个人利益”,不仅仅限于本人利益。因此,对赵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本人同意第三种观点,赵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作者:郝建强
地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邮编:453600
电话:0 13703434346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试行)已于1995年12月29日经总行第10次行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正式印发你们,并将执行该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分行遵照执行。
一、现金出纳实行柜员制,是我行现金出纳工作适应建设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提高经营管理和金融服务水平的一项改革。各分行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
二、为了适应现金出纳核算电算化的要求,保证款项及时入帐,做到帐款相符,实行出纳柜员制的行,现金出纳核算软件系统主机和端机必须联机。客户交款时,使用一联式交款单(暂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交款单”第二联代用,第一联(回单)不填),客户回单(见附式)应由出纳微机打印并加盖银行“现金收讫”章。
三、鉴于总行统一出纳核算软件尚未出台,各分行目前自行选用或开发的出纳核算软件必须符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制度》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并由分行计算机部门报总行备案。
各分行在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以便修订完善。

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试行)

1995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第10次行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现金出纳柜员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出纳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并结合现金出纳柜员制劳动组合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金出纳柜员制,是指出纳临柜人员独立完成人民币现金收款业务的接柜、凭证审核、现金复点、票币整理、登记帐簿和付款业务的现金领取、凭证审核、登记帐簿、配款、付款等各环节的业务操作,柜员独立承担经济责任的一种劳动组合形式。

第二章 申报程序和基本条件
第三条 现金出纳柜员实行柜员制,应由经办行根据业务需要提出申请,经地、市级行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或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
第四条 实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的行应具备的条件:
(一)现金出纳内部管理较好,管理人员素质较高,财会工作达标;
(二)柜台出纳人员,必须有较高的思想觉悟、职业道德,责任心强,熟悉和掌握现金出纳有关规章制度和计算机操作技能,从事临柜工作1年以上,点钞速度达到单项三级能手(含三级)以上标准;
(三)现金出纳柜台必须实行核算电算化,点钞机、复点机、伪钞鉴别仪、捆钞机等出纳机具齐全。同时还应安装监控设备,对出纳柜台进行监控;
(四)计算机出纳核算软件采用总行统一版本。

第三章 岗位设置和岗位责任
第五条 实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的行,原则应设出纳主管岗、主机管理岗、收款岗、付款岗或收付合一岗。
第六条 出纳主管岗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行现金出纳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和措施,组织落实出纳工作规章制度,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组织、调配柜员组合,保证业务正常开展;
(三)设置、更换密码,负责高级别业务操作;
(四)检查、监督柜员日常现金业务核算,定期或不定期核查柜台尾箱现金,并做好检查记录,确保帐帐、帐款、帐表相符;
(五)负责出纳柜台安全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异常情况深入分析,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行领导汇报;
(六)负责柜员工作量的考核和岗位津贴的计提、分配;
(七)负责对辖属出纳机构的业务检查、指导,搞好出纳业务综合分析,提高管理水平。
第七条 主机管理岗职责:
(一)负责启动和关闭计算机出纳核算系统;
(二)掌握计算机出纳核算系统的运行管理,负责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协调各端机的操作,保证系统安全运行;
(三)认真填写工作日志,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负责日终结帐,打印各种帐表,并与各专柜、库房和会计部门核对;
(五)负责数据备份,软盘及各种帐表资料的装订、保管。
第八条 收款岗职责:
(一)按有关制度要求审查客户交款凭证;
(二)负责客户交存现金的初点、复点、挑残和保管;
(三)负责收入现金真伪鉴别工作;
(四)负责登记有关帐簿,保管和使用“现金收讫”章;
(五)营业终了,双人装箱,轧结、核对尾箱现金;
(六)保管和维护所用出纳机具。
第九条 付款岗职责:
(一)向业务库领取备付金,办理对外付款业务;
(二)审查付款凭证的各项要素和有关人员名章是否齐全,登记有关帐簿;
(三)根据付款凭证金额和客户要求的付款面额配款、复点、付款;
(四)负责保管和使用“现金付讫”章;
(五)营业终了,双人装箱,轧结、核对尾箱现金,办理尾箱入库交接手续;
(六)保管和维护所用出纳机具。
第十条 收付合一岗职责:
收付合一岗位指既办理现金出纳收款业务又办理付款业务的岗位,其职责同收、付款岗位。

第四章 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收款岗操作程序:
(一)收款员将客户交来的现金和交款凭证一并收下,按有关规定审查交款凭证诸要素填写是否齐全,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无误后,凭以收款。
(二)收款时,先以手工初点,先点大数后点小数,先点主币后点辅币,先点大额票面后点小额票面,边初点边验钞,并按收入现金券别、张数、金额准确输入出纳微机。
(三)将初点扎把后的现金,放入出纳复点机复点,复点无误后在腰条上加盖收款员名章,放入柜(箱)保管。
(四)收款中发现交款凭证金额与现金不符,应立即向交款人声明,可按原凭证金额多退少补或由交款人重新填制现金交款凭证,同时登记“客户交款差错登记簿”,由交款人、经办人签章备查;发现假币按规定处理。
(五)现金收妥后,打印交款回单(回单格式附后),并在回单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和个人名章交客户。交款凭证经内部及时递交会计柜台记帐。
(六)中午结数碰库,清点尾箱现金,并与主机结计的“现金收入日记簿”合计数核对,无误后予以记录,收款尾箱入库保管。
(七)营业终了,收款员整理尾箱现金,将入库现金和并零现金的券别、张数和金额输入微机,与主机打印的“现金收入日记簿”和“现金收入结数表”核对无误后,成捆现金办理入库手续,不成捆(把)的零散现金并入付款或整点尾箱。
第十二条 付款岗操作程序:
(一)填制“现金出库票”领取备付金,点捆、卡把、验券别,与出库票核对一致;
(二)核对昨日付款尾箱金额,无误后方能对外付款;
(三)付款员接到会计柜台内部递交的付款凭证,审查凭证要素内容、会计记帐及复核签章,无误后,按凭证金额和客户提出的券别要求配款;
(四)配款时按凭证大写金额逐位配款,同时将金额、券别、张数输入微机复核;
(五)确定所配款与凭证金额相符并核对无误后,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和个人名章,将现金从大到小逐位向取款人点交清楚,付款凭证退会计柜台;
(六)中午结数:清点付款尾箱现金,与主机结计的库存现金核对,无误后予以记录,付款尾箱入库保管;
(七)营业终了,付款员整点尾箱现金,与主机打印的“现金付出日记簿”和“现金付出结数表”核对无误后,付款尾箱双人加锁贴封入库保管。
第十三条 主机管理岗操作程序:
(一)每日营业开始,打开主机及其他辅助设施,启动计算机出纳核算系统,引导系统进入业务处理状态;
(二)营业中协调各端机的操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做好运行记录;
(三)营业终了,汇总结帐,打印“现金收入、付出日记簿”、“现金收入、付出结数表”、“库存现金登记簿”和“现金收付汇总结数表”,分别与收款员、付款员、管库员核对无误后,将库存现金登记簿送会计柜台核对签章;
(四)结帐完毕,进行数据备份,关闭主机及其他辅助设施。
第十四条 收付合一岗操作程序:
收付合一岗柜员办理现金收入、付出业务,比照收款岗、付款岗操作程序办理。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现金出纳柜员制后,现金整点、押运、管库和守库仍然执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出纳制度(试行)》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金库管理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收款仍要做到空箱上柜。付款柜营业中现金不足支付时,要按规定手续领取,柜台之间不得调剂使用。一笔业务未办完,柜员不得离岗。
第十七条 柜员日终办理结帐时,出纳负责人必须在场监督。
第十八条 柜员不得携带个人现金、手袋等物品临柜营业。
第十九条 在岗柜员不得相互顶班换岗。
第二十条 柜员必须严格管理电脑有关钥匙、口令,注意保密;上下班必须坚持签到签退制度,工作时间中途暂离岗位,亦须办理签退,锁好现金尾箱,印章入屉,待回岗后,重新签到,开箱办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 出纳负责人必须严格管理计算机出纳核算系统,做好系统口令及有关资料的保管、保密工作;应对柜员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特别要加强对尾箱款、库款等关键环节的检查,发现违反操作规程,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计算机出纳核算系统独立运作后,严禁非故障停机,发生故障要请有关厂家或技术人员及时排除。
第二十三条 主机操作员不得兼职管库,不得操作柜台端机,临柜人员不得操作主机。
第二十四条 柜员因故离岗,必须严格办理交接手续,出纳负责人监交。
第二十五条 出纳柜台的监控设备必须由专人管理,他人不得进入监控室。每日按时开启,营业终了,将录像资料交行内指定的有关部门保管。

第六章 岗位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为提高出纳人员的责任心和风险意识,实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的行,应对出纳人员的工作进行明确分工。营业中,发生长款归公,发生短款自赔;出纳负责人应负相应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实行现金出纳柜员制,使现金出纳人员所承担的劳动强度和风险责任较过去增大。为了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调动出纳人员的积极性,对出纳人员应执行相应的专项岗位津贴。岗位津贴按柜台现金收付(不含储蓄等内部收付)工作量0.20元/万元的标准计提。岗位津贴的分配与使用应纳入目标责任津贴核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建设银行办理现金出纳业务,实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的,比照本办法执行。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出纳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建设银行总行财会部负责解释,自1996年3月1日起执行。
附式: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交款回单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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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款单位 | |开户银行|
|------------|----------------------------------|--------|
| 款项来源 | |帐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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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大写) |
|----------------------------------------------------------|
| |100|50|十|五|二|一|五|二|一|五|
| 券别 | | | | | | | | | | |
| | 元 | 元|元|元|元|元|角|角|角|分|
|------------|------|----|--|--|--|--|--|--|--|--|
| 整把券 | | | | | | | | | | |
|------------|------|----|--|--|--|--|--|--|--|--|
| 零张券 | | | | | | | | | | |
|------------|------|----|--|--|--|--|--|--|--|--|
|没收零张假币|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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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 交
|单 款
--------------------------|由 单
金额(百万元位) |银 位
--------------------------|行 作
二|一|合计| |盖 记
| | |收款银行盖章|章 帐
分|分|金额| |后 凭
--|--|----|------------|退 证
| | | |
--|--|----| |
| | | |
--|--|----| |
| | | |
----------------------------
收款员:
规格:连边长8.5×宽17.5厘米(白底印黑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