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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迎接国外官方检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联席会议制度

时间:2024-07-06 00:00: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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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迎接国外官方检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联席会议制度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山市迎接国外官方检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联席会议制度
中府办〔2005〕95号



第一条为做好迎接国外官方来我市检查的各项应对工作,参照省政府关于建立迎接国外官方来粤检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联席会议制度做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迎接国外官方检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联席会议制度是市政府应对国外官方来我市检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各项工作的非常设机构。
 市政府分管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副市长为市迎接国外官方检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联席会议制度召集人,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中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为副召集人,市外经贸局、农业局、卫生局、海洋与渔业局、环保局、公安局、城管执法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单位分管副局长为成员。
 市迎接国外官方检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中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市迎接国外官方检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联席会议制度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做好迎接国外官方来我市检查的各项应对工作,及时处理检查中遇到的有关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任务:一是参与调查研究,拟定会议议题,组织提交审议的有关材料;二是定期分析情况,制定工作对策,为市政府提供决策依据;三是督促、指导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四是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条市迎接国外官方检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组织召开,全体成员参加。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拟出报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批准,并提前3天通知各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成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如不能出席,应向联席会议召集人或副召集人请假,并安排本单位相关领导代为参加。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联席会议形成的共识及所作决定,各成员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并在会后5天内将落实情况书面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
 第五条建立市迎接国外官方检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联席会议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确定一位科室负责人为联席会议联络员,协助完成联席会议部署的相关工作,负责联席会议信息上传下达。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人员调整时应及时知会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六条市迎接国外官方检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联席会议部署开展工作,认真遵守联席会议制定的各项制度,带头执行联席会议作出的各项决定,履行成员单位职责和任务。各成员单位职责和任务如下:
 (一)中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收集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国外官方有关指令法规、检测方法标准;制定迎检企业配套养殖场、加工厂的分布图;检查、指导企业的卫生质量管理体系的落实和整改;完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档案;负责中山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实验室和受检企业实验室的检查准备工作。
 (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收集外贸有关法律法规,装订成册,分发给企业;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我市食品年度出口情况(包括品种、数量、输往国家等);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经营行为,会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完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管理档案。
 (三)市海洋与渔业局:收集养殖、捕捞有关法律法规,分发给各企业;对备检养殖场实施法定管理,指导、帮助养殖场完善养殖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或手册,提供我国及国外官方规定的企业禁用药物清单;制定饲料、渔药使用环节的管理流程图,做好饲料、药物、种苗来源记录;建立备检养殖管理档案。
 (四)市农业局:收集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有关法律法规,装订成册,分发给各企业;对备检的兽药、饲料生产企业实施法定管理,建立管理档案;查处、清理、整顿兽药、饲料销售市场;制定兽药、饲料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管理流程图。
 (五)市环保局:收集环保有关法律法规,装订成册,分发给企业;对受检企业污水排放进行检查,检查有无排污证件及有效期限,建立有关档案资料。
 (六)市卫生局:收集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分发给企业;对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对生产用水、用冰进行卫生监测,建立有关档案。
 (七)市工商局:收集市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装订成册,分发给受检企业;清理、整顿、规范相关批发市场;配合对兽药、饲料销售市场的整治工作。
 (八)市公安局:做好国外官方考察团考察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实施法定管理准备工作的强制性落实措施。
 (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查受检企业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
 (十)市城管执法局:加强对受检企业周边环境卫生整治的检查督促工作。
 (十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督工作,配合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专项执法监督活动。
 第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市迎接国外官方检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八条本制度从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关于印发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津政办发 〔2008〕147 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我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工
作,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实现应急预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
化,提高应对与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制定本规定。
  一、应急预案管理的指导思想与原则
  (一)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要以《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
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为指导,以国家突发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为依据,按照全市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的总要求,不
断增强预案编制的针对性、实效性,突出预案管理的科学性、规
范性,实现应急准备按预案落实、应急处置按预案实施,努力使
应急预案真正成为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依据。
  (二)应急预案管理要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
分级负责,结构完整、功能完备,科学规范、保障有力的原则。
  (三)应急预案管理是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要以完善
和落实应急预案为基础,全面推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法制建
设。
  二、应急预案体系的构成
  (一)应急预案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针对可能的突发
事件,为保证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与救援行动,最大程
度降低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而预先制定的计划或方案。
  (二)本市应急预案体系由六类应急预案构成,即:总体应
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基层应
急预案、大型活动应急预案。
  1.总体应急预案。包括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区县总体应急预案,
是本市和各区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性
文件。
  2.专项应急预案。是由政府职能部门牵头,为应对危害严重
或影响范围广,需多个部门按职责协同处置某种突发事件而制定
的行动计划。
  3.应急保障预案。是针对市和区县涉及全局性的突发事件专项
应急行动而制定的保障行动计划,一般与专项应急预案配套实施。
  4.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各部门为应对以各自部门为主处置某
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
  5.基层应急预案。是指街道、乡镇、居委会、社区、乡村、学
校以及各类企事业单位、公共活动场所管理单位为应对各类突发
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6.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是各级人民政府或各级部门组织大型活
动时,应对有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三)应急预案体系要落实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横
向”要涵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等各类突发事件,“纵向”要延伸到区县、乡镇、街道及居(村)
委会、社区、学校、企事业等单位。
  三、应急预案的基本内容与编写要求
  (一)应急预案的基本内容包括总则、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后期处置、应急保障、监督管理、附则、
附件等。
  1.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现
场指挥机构、指挥位置、专家组以及各指挥机构的职责等。
  3.监测与预警。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
或解除的程序和预警响应措施等。
  4.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
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
  5.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6.应急保障。包括队伍、经费、物资装备、应急基础设施、医
疗卫生、交通运输、治安交通、通信、科技支撑等保障。
  7.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
  8.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等。
  9.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相关单位通信录、应急资源情况一
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二)编写应急预案的基本要求。
  1.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国家和本市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2.要充分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专
业处置、部门联动,军地协同、全社会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原则。
  3.要加强与预案相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保持预案的相互衔
接。
  4.要符合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实际,适应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
急能力。
  5.预案编制格式要规范合理,内容要简洁规范,措施要具体详
实,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四、应急预案的编写与审批
  应急预案编制一般按照成立预案编写小组、风险分析研判、
应急能力评估、编写应急预案、评估与审批的五个步骤实施。
  (一)应急预案的编写。
  1.市级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由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牵头
负责编写,专项应急预案由市有关牵头部门协调相关责任部门负
责编写,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相关部门分别负责编写。
  2.区县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编写,
专项应急预案由区县各相关责任部门负责编写,部门应急预案由
区县各相关部门负责编写。
  3.基层应急预案:由各街道、乡镇、居委会、社区、村、学
校和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公共活动场所管理单位负责编写。
  4.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负责编写。
  (二)应急预案的审批。
  1.市总体应急预案在征求各地区、市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意见
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2.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审批,一般按如下程序办理:
  (1)牵头编写单位征求预案涉及相关单位的意见;
  (2)起草单位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少于7人,
一般应包括行业主管部门、本领域专家、相关法律专家、区县政
府代表等有关人员;
  (3)起草单位附专家评审意见,将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委员会
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并按分管市领导的批示,报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3.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由编写单位组织评审,评审合格后报分
管市领导批准。
  4.区县应急预案的审批,参照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
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审查与批准程序办理。
  5.基层应急预案的审查与批准,参照上一级应急预案的审查
与批准程序办理。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检查本地区基
层预案的审查和批准工作。
  6.市级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参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审批程
序办理;市相关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应急
预案,参照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的审批程序办理;其他基层单位主
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参照基层应急预案的审批程序办
理。
  7.市属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的审批,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并征求所属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意见。
  五、应急预案的印发与备案
  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完毕后,要及时印发相关单位或向社会
公布,同时要向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一)应急预案的印发。
  1.市总体应急预案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
  2.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
  3.市级部门应急预案以本部门名义印发并注明“经市人民政
府同意”。
  4.区县总体应急预案以区县人民政府名义印发。
  5.基层应急预案以编制单位名义印发。
  6.大型活动应急预案以活动组委会或编制单位名义印发。
  (二)应急预案的备案。
  1.市总体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备案。
  2.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家相关部门和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
备案。
  3.市级部门应急预案报国家相关部门和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
备案。
  4.区县总体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5.区县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报区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备案。
  6.街道、乡镇应急预案报区、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
案;居委会、社区、村应急预案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
案;基层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市属企事业
单位应急预案在报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时,要向驻区县人民政府应
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7.市级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或国务院相关部门备案;
市相关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报
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基层单位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应急
预案,报上一级政府或组织备案。所有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均应于
举办活动前5天报送备案。
  (三)应急预案的备案要求。
  报送应急预案应以书面文件形式一式5份,并附电子文档
(WORD格式)。应急管理部门要做好各类应急预案的存档和备
案,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信息库。
  六、 应急预案的管理责任
  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规划,统筹
指导本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
  (一)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综合管
理,指导全市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督促应急预案管理工
作的落实。
  (二)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相关委办局负责本部门、本系统
应急预案体系的综合管理工作。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区县应急预案
和辖区内基层应急预案体系的综合管理工作。
  (四)市各相关部门、各区县要明确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主
管领导和具体负责同志,并为应急预案的编制、培训和演练等工
作提供经费等必要保障。
  (五)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各地区、各部门年
终考核内容。
  七、应急预案的实施
  应急预案的实施是应急管理的重要工作。包括组织预案培训、
演练及修订工作,督促、检查预案准备和落实情况。 
  (一)应急预案宣传培训。
  1.加强应急预案的宣传,采取各种形式,加大涉及公众生命
安全保障部分的宣传教育。
  2.搞好应急预案编制修订人员的培训,使其学会应急预案编
写、修订业务。
  3.加强领导干部应急预案掌握和启用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应
急响应程序和方法。
  4.应急预案培训工作原则上纳入每年应急管理业务培训,也
可于编制、修订预案前由各地区、各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二)应急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演练分为综合演练和专项演练。综合演练是指跨
部门、跨行业应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演练,一般由政府
指定部门牵头组织;专项演练是指应对单一种类突发事件的演练,
一般由部门、行业主管或单位组织实施。
  2.市级、区县级综合演练要报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专
项演练在报送本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要报同级应急管理办
公室备案。
  3.综合演练应每2年组织1次,专项演练应每年组织1次,基
层应急演练应每年组织1次。结合大型活动可适时组织演练。
  4.应急预案演练要纳入工作规划,要制定演练实施方案并报
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演练结束后,要组织专家对演练
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于演练结束15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
门。
  (三)应急预案修订。
  1.应急预案的编制单位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修订预
案,原则上每2年修订1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
  2.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按本规定重新办理审查、批准、印发、
备案和公布等各项程序。
  八、本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荆州市优秀文艺成果奖评选奖励办法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




《荆州市优秀文艺成果奖评选奖励办法》已经2011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建明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荆州市优秀文艺成果奖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荆州市优秀文艺作品评选规范化、制度化,鼓励多出人才、多出精品,进一步繁荣荆州文艺创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荆州市优秀文艺成果奖是我市设立的有关文学艺术创作的最高奖励。评选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艺术性和思想性并重及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积极引导和鼓励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为人民奉献更多无愧于时代的精神文化产品,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第三条 荆州市优秀文艺成果奖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成立荆州市优秀文艺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市评委会由市有关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文艺界(或协会、学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协会)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根据文艺作品门类,市评委会下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评审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名,成员由相关专业或协会中有良好社会声誉和较高学术造诣的专家学者组成,每个专业评审组人数不少于5名,其中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3名。评审人员有作品参评的,其本人应当回避对其作品的评审。

第五条 市评委会下设办公室,承担评审工作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三章 申 报

第六条 申报参评的文艺作品必须是荆州市的专业或业余作者创作的文学、文艺理论、戏剧、广播影视、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词曲)、舞蹈(编创)、曲艺、民间文艺等作品。

第七条 申报参评的文艺作品应由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市直有关部门或协会按一定程序向市文联提出申报。凡申报参评者,均须填写评委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作品申报表,同时提交与作品相关的材料(如出版物、剧目整体框架或构思台本、激光视盘或录像带、剧照、演出节目单、演出场次证明)和其他附件材料(如评论文章、获奖证书)。

第八条 凡荆州市的专业或业余作者创作的文艺作品均可申报,与市外人员合作的作品,我市文艺工作者必须是第一作者。外地作者受我市有关单位委托创作的宣传荆州的文艺作品也可以申报,但需提供委托方的证明。

第九条 申报参评的文艺作品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获得全国和省级各类奖项的文艺作品;参加全国专业协会举办的参展作品;已经播放或上映的广播影视作品,演出30场以上的戏剧、曲艺作品;精神文明建设“精品工程”入选文艺作品;在省级以上大型文学期刊发表的文学作品;各级出版社出版的文学专著、作品集。

第十条 参评荆州市优秀文艺成果奖的文艺作品,其公展、公演或发表时间应该在该次评审年度的1月1日至次年度的12月31日。

第四章 标 准

第十一条 荆州市优秀文艺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三个级别,另设新人新作奖、荣誉奖和特别奖。

第十二条 参评作品思想内容必须是健康向上,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基本内容,艺术形式新颖独到,获得读者、观众好评,给人以精神力量和艺术享受的优秀作品。评奖的参照标准分别是:

(一)在国家级权威和著名载体出版、发表、演出、播放、参展,并获得较高奖项及专家、媒体好评,产生较明显的社会效果,思想性、艺术性兼备的文艺精品可评一等奖;

(二)在省以上公开出版发行单位及同级载体出版、发表、演出、播放、参展,在省内具有一定影响并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具有较强艺术感染力的文艺佳作可评二等奖;

(三)在市以上公开发行的文艺专业杂志及其他同级载体发表、演出、播放、参展,受到读者广泛欢迎,具有一定思想高度和艺术品位的优秀作品可评三等奖;

(四)在一定级别文艺载体发表、演出、播放、参展,获奖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文艺新人和文艺新作可评新人新作奖;

(五)对本市文艺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作出特殊贡献者可获得荣誉奖;

(六)获得全国、全省文艺创作大奖的优秀作品,可评特别奖。

第五章 评 选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按专业评审组初评和市评委会终评两级评选进行。所有申报作品均需逐级参加评审。

第十四条 各专业评审组(或协会)制订相关门类文艺作品评审细则后报评委会审定,并按照评审细则对申报的作品进行认真评审,推荐一、二、三等奖作品。

第十五条 市评委会根据各专业评审组(或协会)的推荐,对一、二、三等奖进行终评。终评必须有超过评委总数2/3的评委参加。终评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得票超过参会评委的半数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评选获奖的文艺作品将通过有关媒体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一周内无异议,即为最终评选结果。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七条 荆州市优秀文艺成果奖分文学、文艺理论、戏剧、广播影视、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词曲)、舞蹈(编创)、曲艺、民间文艺等十一大类,原则上各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新人新作奖和荣誉奖若干名。

第十八条 荆州市优秀文艺成果奖由市政府表彰,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七章 纪 律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及多头评奖,在评审期间被发现的,取消该次评奖资格;已经获奖的,由市评委会向市政府申请撤销有关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通知申报者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获奖作品因知识产权、署名权或奖金分配等引起的纠纷,由申报者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评委会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认真执行评审标准,坚持质量第一和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团结协作,秉公尽职,保守秘密。

第二十二条 评审人员如有徇私舞弊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评审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市评委会依据本办法制定评选工作实施细则。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文艺作品,有关部门不予受理,市评委会也不予评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4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