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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的法——法律与道德的互动/楼杰科

时间:2024-07-08 03:13: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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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的法——法律与道德的互动

楼杰科 徐京波


现代性社会的两大规范体系——法律和道德在不时的冲突和亲合。这种矛盾着的社会现象所产生的巨大后果是进一步加深了人们的迷惑以至于无法消除迷惑。即使是诸多的学者无论是前时的还是当下的,在诸如社会学、法学、哲学、政治学、伦理学以及经济学等上诠释着这一普遍而深奥的问题,并建立起各自的理论体系。虽有所共识,但仍旧无法达成和谐的一致。依然站在各自的领域内无休止的“争吵”着,谁也无法统合人们的认识。人类思维方式的不合一致及矛盾本身具有多角度思考的特性,决定着争论是必然的。这也昭示着法律和道德这一永久以来的矛盾体将是人类探讨社会和谐与自然和谐的永恒主题。
一、 法律的原初状态
法律作为规范人类行为的一般准则,并非是人类产生时所带来的“自由圣经”。它的产生由其自身的社会轨迹。按马克思的观点,法是阶级的产物,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是在人类社会发展到阶级社会时所产生的一种调整人类关系的手段。阶级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本身就是人类历史特定阶段的产物。在原始社会中,生活在一种低下且和谐状态中的人类,对于现代意义上的法律需求是不存在的。所以并没有适合它的空间。因此,我们不得不设问:在那时是什么使人类社会保持一种和谐的状态,即使它很低下?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由“谁”在支配,它又是如何支配的?而当人类进入阶级社会时,那种原始的和谐的社会体系怎么会崩溃,即使它在慢慢地脱离低下?这时的利益关系又是由“谁”来统协的,并是如何统协的?
当古猿进化成原始人,古猿群成为原始人社会,并且各自为生存而“奋斗”时,他们就深深地烙印着利益分层(利益分层是这样一种体系结构:利益具有不同性,不同的利益具有主次,高低,大小之分。因此,按照一定利益标准可形成一个阶梯状的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人类的利益趋向总是从高到低,从主至次,从大由小的。也就是说人类在选择利益时是经过理性思考的功利选择。)每个人、每个群体都存在着各自的不同利益,即使尚未呈现出明显的外部特征,利益差别依然是实在。由于原始人自身固有的缺陷和自然条件地恶劣,造成生产力极端的低下,以至于个人无法独自生存。因此他们在本能运动的驱使下认识到“由于社会合作有可能使所有的人比任何孤军奋斗的人过上更好的生活” 所以,不同的人就不得不谋求联合,走共同生存地道路。并最终在最原始、最本能的生存目标支配下合成一体。虽然人类为着同一的最高利益而暂时地基本一致,但是利益的不同性永远存在,也就意味着利益分层仍旧发生着作用。即使在被最根本且最高利益所掩盖和压制的它,依旧是不安分的。所以,同样会产生矛盾,发生冲突。产生的问题需要解决,而不是任由它自然的随意放肆。因此,就需要一些普遍的被原始人共同接受的原则加以调整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产生于原始条件下,并根基于当时最高利益下的原始的朴素道德观念,在这种现实的特定历史条件下负起了沉重而光荣的使命,充当着利益协调者的角色。诚如恩格斯所言“一切问题都有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 这种朴素的道德观念一直在“努力而勤奋的”工作着。在整个原始社会期间人类是靠这种自身的“最神圣的氏族法规” 维系着一种自然和谐的社会状态,使其不断地进化发展。即使战争这一极端的纠纷争执方式的实际运用也是道德观念支配下发生的。
原始的道德观念形成了一套基本一致的利益分配方式,同时又规定了对社会合作所产生之利益负担恰当的分配原则。虽然普遍而原始的道德观念由社会需求产生并以其自身的规律运作,但这主要不靠外在的物理性强制才被当时的社会中的人所遵循。而是人类对道德的认同,一种内在的信念,对美好生活的普遍追求。“伦理体系得以建立,乃是源于有组织的群体希望创造社会生活的起码条件的强烈愿望。” 而“共同的伦理准则有利于增强社会的聚合力,增强社会的稳定性。” 一个稳定且团结的人类社会显然是有利于人的生存发展,故而拥有正义、勇敢、刚毅、善良秉性的个人有十分充足的理由相信他人也是按照这种基本的体制实施行为,因而也愿意让自己容入整个社会。保持着一种平和的心态生活于和谐的道德社会,也使利益的道德协调趋向于一致,不至于过分的动荡。
在普遍道德观念约束下的人类行为,并非完美无缺,更非意味着行为总沿着道德原则设计的方向实施。因为利益分层是永远存在的,并且可以不时地变换结构。所以在偶然地极不稳定的情况下,有可能并且事实是:人的自我约束是如此薄弱,以至于也会破坏道德原则。那种“在低级野蛮社会中,人类的较高的属性便已经开始表现出来了。个人的尊严、语言的流利、宗教的感情、以及正直、刚毅和勇敢已开始成为其性格的共同特点。” 的相反面也不时地出现。这种不确定而且不稳定的内在心理促使道德原则去寻找一些外在的非物理性力量加以补救,并且成为它的一部分。氏族领袖的威信,普遍的社会压力,对死亡的恐惧等都在这方面发挥着他们的作用。由此可见,道德手段并非完美无缺,其本身的固有缺陷也显而易见,因此,外在的补救是不容置疑的。但我们也不可否认的是:在原始社会中,它确实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规则体系,整个原始社会和谐的秩序是建立在这样一种规则体系之上的。因此,称它为“原始法”是毫不过分的。
然而秩序的荣耀并非是永恒的。人类自身的和社会的进化使我们更多、更好的认识自己和自然以及社会,并逐步地改变自我并“驾驭”起它们。因此,生产力的发展在所难免,自然环境也得到了改善。人类生存受到威胁的程度在渐渐地降低,利益分层体系的结构在发生着变化。生存作为最高利益的地位被人类追求以生存为基础的个人美好生活所取代。因此,原本统一于原始道德观念下的联合体也在逐步的分化。经过三次社会大分工的洗礼,个体作为独立的生产者最终形成,从而加速利益分层结构的再变化,导致原始道德规范体系的最终瓦解。因为它无法抵抗住在剩余物质增长并被氏族贵族占有进而私有化情况下所孳生的物欲、情欲、贪欲等私欲的攻击。在此我们不得不佩服马克思先生深邃的洞察力:私有财产给予人类心灵以巨大影响,并引起了人们性格的新特点的出现;它在英雄的野蛮人中已成为强有力的嗜欲了。确实,被恩格斯称为“最神圣的氏族法规”的道德规范体系在那些新生的人类性格特点面前是那么的弱不禁风,以致于一吹即到。这种在同一形式下的非实质一致的社会意识冲突被最终决定性的激化了,从而导致了冲突双方的公然的激烈的对抗,以致于原有社会制度的彻底崩溃。无怪乎恩格斯先生论道:一种离开古代氏族社会的纯朴道德高峰的堕落的势力所打破的最卑下的利益、庸俗的贪欲、粗暴的情欲、卑下的物欲、对公共财产的自私自利的掠夺——揭开了新的、文明的阶级社会;最卑鄙的手段——偷窃、暴力、欺诈、背信——毁坏了古老的没有阶级的氏族制度,把它引向崩溃。
当然,某种制度的隐退并不意味着制度的死亡,某种调整手段的弱化也非调整的失败。相反,历史的规律是,将出现更有利、更符合新社会的制度或调整手段保证社会的延续和发展。而这种或这些新的制度应该是承继了旧制度的某些合理特点,并创造性的带有新特征的,从而能够建构起新的社会结构体系。
在利益向着多元化发展时,利益分层的内容在不断的充实并且结构在反复的调整,因此,众多的道德观念也在这种情况下分化出来,产生了同一规范体系下的矛盾——道德冲突。但是它们却无力以约束自身来调整其自身的矛盾。因为道德的自我约束力并不足以把已产生的人类私欲抑制在合理的范围内。相反,这种不合时宜的手段因其固有的缺陷而放纵了人类的私欲。在“纯朴的道德高峰”已不复存在的情况下,那些已融入道德的外部非物理性强制方式,由于过多的依赖于道德原则,也逐渐失效。因此,在此起彼伏的道德冲突下,为了存续一个相对稳定的有利于人类生存发展的社会,势必需要一种新的能够克服道德固有缺陷的有效制度。
历史选择了法律,法律在这一契机下最终伴随着私有而来,并进入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展示着它巨大的优越性和顽强的战斗力。“只有在共同利益分化为众多的个体利益并导致普遍的利益冲突,仅靠道德、传统和舆论不足以有效维持社会存在与发展所必需基本秩序时,法律的产生才成为必需和可能。” 进而法律成了道德冲突的协调者,是社会在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的产物,并且维护着它产生后的社会秩序。当这个社会的自我运行或调控陷入到极端地不可解决地道德“陷阱”中,并不断地分裂出不可调和的利益冲突和道德冲突,同时又不能有效地摆脱这些冲突时,为了这些冲突不至于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我和整个社会毁灭,更为了这个社会在由表及里的层次上保持相对的和谐状态,就设置了一种表面上临驾于社会,实质融于社会的强大力量,这就是法律。它最基本的作用是缓和冲突并把冲突保持在秩序允许的范围内。
可见,法律是以多元化道德冲突的协调者出现的,它在道德冲突发展到极端情况下,不得已而担负起这一沉重的历史使命的。因为凭借“良知”这样内在的道德自觉并不能把“私”控制在不危害他人利益的范围内,即使“施诸‘日常人生’者,应当是公共道德” ,但事实是必须借助外在的拥有强制力的规矩,它的极端表现形式就是我们现在称之为法律的东西。
法律凭借着与生俱来的外部强制力,调整着错综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正是具有这种强悍的外部物理性强制力量,才促使具有不同道德观念的利益者遵循着相同原则下的行为规范。因为他们清楚地知道,破坏它意味着赋予自己以法律责任,其后果必定是不利的,不利是每个人所不希望的。所以,遵守法律就成为必需。并且,虽然法律取代道德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但并未否弃道德的积极作用。相反,法律的产生本身与道德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且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调整手段也并未完全的且不可能退出历史舞台。“道德往往成为法律的基础素材,而法律往往又巩固着某种道德;道德所不及的地方由法律调整,法律所不及的地方由道德调整。” 即使法律的强制作用也往往需要通过人的内在道德信念起作用,否则是一定存有缺陷的。只是这种强制作用使其更加直接迅速的确定且相对稳定。所以,初始的法律更多地表现出与道德的相似性以致于我们很难分辨。从原始道德演化而来的法律制度虽然具有新的特征,但道德固有的优点并未因此而被抛弃,赋予某些道德原则具有法律的效力是完全必要的,而事实也的确如此。所以,初始的“法律乃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证和外部沉淀。” 的论调是不无道理的。
二、矛盾的运动——冲突与亲合
法律的出现暂时地缓和着冲突着的道德斗争,并把这种冲突限制在秩序允许的范围内。可是法律无论如何都不能消除整个社会的道德冲突,只要不同利益个体或群体的存在。相反的是,它在调整的过程中被这个冲突着的旋涡卷入其中,与道德发生着碰撞。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进步以及自我意识和社会意识都在不同程度的增强,它们的冲突也在不断地加强。脱胎于原始道德观念的初始法律,并没有剪掉“脐带”以此跟道德划清分明的界限成为一个完全独立的实体。相反法律继承了道德固有的优越性,并克服了它固有的缺陷,它是对道德本身的扬弃。正是这种继承和发展才使法律与道德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的暴露出不和谐的一面——冲突。
法律和道德的冲突实质上是多元化价值体系的内部斗争,是价值冲突在现实社会中的反映。物质资料的极快增长,加剧了利益的分化,利益的分化必然导致分配的不公,“由于人们对他们的合作所产生的更大利益如何分配问题不是漠不关心的,这就产生了利益冲突,因为为了追求自己的目标,他们每个人都想得到较大的一份,而不是较小的一份。” 从而最终的结果是利益冲突更加激烈。法律和道德站在各自的立场上体现着不同的价值趋向,所以不可避免的发生着碰撞。
这种在价值冲突支配下的社会现象,由于失去了一元化价值体系,并且这种一元化价值体系已不可能再恢复。因此,它将伴随着永久的人类社会。因为一元化价值体系存在的基础是单一的物质经济生活条件和同一的利益关系。而在现代性社会中,这种现实的基础早已不复存在。现实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多样性已然于我们面前,利益的不断分化更加促使不同价值观念的涌现,从而使多元化价值体系在现代社会中的牢固地位不可动摇。因此,价值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当然,我们还应看到:虽然冲突导致法律和道德都有不同程度的“内伤”,但是从总体而言,并未因此而削弱两者的力量。不同价值的斗争并未使多元化的价值体系趋于衰弱。恰恰相反,冲突本身有利于两者作用的发挥。就整个价值体系而言,这种斗争是一个不断自我否定的发展过程。强烈地体现着“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也是“适者生存”原则支配下的自我净化。
法律和道德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调整手段,在调整社会关系时的作用是不同的。而多元化价值体系又使这种作用程度的差别性更加明显,并且出现此消彼长的局面。就整个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内容而言,一方面当某些法律规范的道德基础失去其赖以存在的物质条件时,它应就此消亡。所以此些法律规范就无存在之现实的必要性。但是道德规范的消亡是自发的,而法律规范的删除是人为的。“法律制度的特征是新法律规则的引入和旧法律规则的改变或废止能够通过有意识的立法进行,……相反,道德规则或原则却不能以这样的方式引入、改变或撤消。” 所以,如果这种失去道德基础的法律规范,仍旧在法典中并且被司法官员不断的援引时,危害结果将会毫不犹豫的出现在我们面前。从深层次讲,是因为失去了同一的法律价值评判标准和道德评判标准,而立法者和司法者的价值观念没有顺应这种情势变化。
另一方面当原本没有道德基础的某些法律规范,已被立法者规定在法典中,并且由司法者在个案中不断适用,而被广大的民众所接受时,这些法律规范所体现的价值观念将扩展到道德领域,从而形成体现这些价值观念的道德规范,继而充实道德范畴。然而,法律规范是人为确定的,而道德规范的扩张难以把握。所以,如果司法者在个案处理中,依旧使用严格的法定主义,而全然不顾及道德性原则时,冲突就在所难免,混乱就会造成。在本质上是因为在短期内价值观念的延伸无法适从于它的客观基础——物质生活条件和利益关系。
再则,如果道德规则仍旧存在,但与此相适应的法律改变或者废止,那么这些道德规则在人类内心深处将会变的薄弱起来,甚至“堕落”到全无的地步。由于失去外在强制力的保护,人们可能为了自己的私人利益,而经常地损害他人的、公共的利益,破坏着道德规范。倘若不能及时的阻止此等事情的发生、发展,那么道德规范将在人的不断破坏中逐渐地弱化、消失。即使刚出现时尚有民众指责此等破坏行为,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行为的重复出现,会麻木人的道德精神的感应力,从而不在关注这样司空见惯的事。可见,“虽然道德规则或传统不能通过有意识的选择或制定而废止或改变,但法律的制定或废止却可能是某些道德标准或某些道德传统改变或衰败的原因之一。”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像诸如正义、公平、平等、诚实信用、遵守善良风俗等普遍的或个别的法律原则,其本身就是人类道德观念的有力组成部分。也因为有了道德的支持,才使法律原则能够发挥出人性的作用。倘若法律不承认或者否弃这样的道德因素,那么法律或法律制度是存有极大缺陷,它是否有生命力或者在多大程度拥有生命力都是疑问。所以“法规可能仅是一个法律外壳,因其明确的术语而要求由道德原则加以填充。”
当然这并非说法律即道德,道德就是法律。如前所述,法律产生于道德,是以道德冲突的协调者出现的。作为两个独立的实体,法律有赖于道德的存在,但又是独立自主的,不完全依附于道德规范;另一方面这也不是承认每一条法律规则都需有与之相对应的道德规范,不是所有的道德规范都可转变成为法律制度的范畴。之所以称为基础其实质是在总体上,道德支撑着法律制度的建立,维系着人们对法律制度的普遍认同感。一般情况下,与道德规范相一致的法律规则才更容易被人们接受而更具有生命力。那么这样的法律制度也将是比较稳定的。
法律规范之所以为广大的民众所遵守,不仅仅是因为在这些规范的背后隐藏着所谓的国家强制力,即人们由于害怕受到法律的惩罚而遵守法律。更主要的是这些法律规范本身合乎道德原则,并且民众相信它的正确性,合理性以及正义性,即法律有内在的道德价值。即使所谓的“心理强制”的实现,也需通过人的内心感受和道德准则的衡量,“如果一个规则体系要用暴力强加于什么人,那就必须有足够的成员自愿接受它;没有他们的自愿合作,这种创制的权威,法律和政府的强制权力就不能建立起来。” 因为并非所有的法律都具有强制力,法律也并不总是合理、正义的。
同时,法律建构和维持社会秩序这一重要的作用以及其他的功能也往往通过道德作用得以实现。而且法律作用的实现的最好途径是法律规范的价值通过长时期的社会实践使其内化为人类的道德信念,在人们普遍接受后形成一种思维定势。并且用这种思维定势支配各自的行为,由于这种思维定势既符合法律又符合道德,所以在其支配下的行为也将符合法律和道德。那么法律调整社会的最终目的就达到了,它的作用也就实现了。道理很简单,在这种情况下,遵守道德和法律双重规制的行为,其必定沿着社会关系发展的方向实行,而不是去破坏它。
愿望虽然美好,却过于理想化。期盼或要求人们沿着社会关系发展的方向前进而不去做相反的运动,是合理的。但人们的实际行为是否遵循于此,则是不确定的。唯一可确定的是没有道德和法律,这些期盼和要求的内容就不可能成为现实;只要道德和法律的现实存在,期盼和要求的内容就有实现的一天。因此,理想化的愿望需要实践。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疾控发〔201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癌症中心、国家心血管病中心:
为加强全国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以下简称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充分发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和其他相关机构在慢性病预防控制中的作用,明确各自职责、任务和内容,规范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流程和考核标准,提高慢性病预防控制效果,我部组织制定了《全国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电子版参见卫生部网站http://www.moh.gov.cn),请参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全国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试行).pdf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jbyfkzj/cmsrsdocument/doc11685.pdf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国环境保护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99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国环境保护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人才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2]12号)的精神,加强全国环境保护系统人才队伍建设,以适应新世纪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需要,现将《关于加强全国环境保护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全国环境保护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

关于加强全国环境保护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2]12号)精神,按照国家人才资源开发战略的总体部署,确保"十五"期间环境保护系统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的稳步推进,建设一支适应新世纪环保事业发展需要的党政领导与机关管理人才、行政执法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十六大精神和实施人才战略的总体要求,通过创新观念、创新政策、创新机制,为环保人才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紧紧围绕环保事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以提高人才素质为中心,遵循人才成长规律,重点加强环保系统内的党政领导与机关管理人才、行政执法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建设。加强环保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的宏观指导、组织协调和信息服务,改革人才管理机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提高人才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建设一流环保人才队伍,为环保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2、总体目标

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初步建立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环境保护系统人才资源开发工作机制、政策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构建并完善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和创业的良好氛围,使环保系统人才队伍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知识水平等整体素质得到较大提高,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环保人才队伍,重点培养和选拔一批优秀的党政领导与机关管理人才、行政执法人才和一批能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力的环保科技专家及各专业领域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以适应环保事业发展的需求。

二、具体指标与主要任务

3、具体指标

到2005年,环保人才队伍总数要在2001年初的13.1万人基础上增加到16万人,增加18%,西部地区增加的比例应略高于总体平均水平;全国环保人才的学历得到普遍提高,大专以上学历人员达到70%; 45岁以下人员占2/3左右;高中初专业技术职称比例达到15:35:50;人均年脱产学习时间累计达到12天以上。

4、党政领导与机关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到2005年,各级政府环保部门机关公务员90%达到大专以上学历。公务员依法行政、宏观决策和工作创新能力不断增强。政治思想、法律知识、计算机应用能力和外语水平显著提高,其中50岁以下公务员掌握电子政务基本知识,多数中、青年国家公务员的骨干人员能够熟练掌握一门外语,部分突出的骨干能够做到可以独立进行对外交流。每人每年脱产学习时间累计达到12天以上。坚持考试录用与竞争上岗制度,完善公开选拔制度,注意选拔优秀中青年干部、高知识层次干部以及有丰富基层工作经验的党政领导与干部充实机关管理队伍。努力建立和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

⑴党政领导与高层管理人员(司局级):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占95%;

⑵党政领导中层管理人员(处级):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占80%;

⑶普通管理人员(处级以下):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达到80%以上。

5、环境监察人才队伍建设

到2005年,环境监察人才的数量在现有43000人的基础上增加到50000人。全国各地环境监察机构人员的数量、专业、学历、年龄等应全面达到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大学专科以上人员的比例应达到70%;45岁以下的人员应达到90%左右;所有环境监察人员都必须参加规定的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6、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⑴环境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到2005年,环境科技人员数量应努力保持稳定,以科技体制改革为突破口,按照"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原则,加快现有科研单位的改革步伐,优化环境科技人员队伍结构。重点支持和发展直接为政府公共管理服务的环境科学研究科技人才队伍和西部地区的环境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引导和鼓励环境科技人才向西部地区流动。

到2005年国家级环境科研人员队伍结构应有较大的调整,降低大专及其以下学历的比例,控制本科学历的比例,提高硕士和博士的比例,使具有博士、硕士学历的人员成为从事环境科研的主要力量,博士、硕士、本科、专科比例达到10:30:50:10;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数比例达到30:50:20。

进一步加大青年环境科技人才培养,努力提高高层次人才中青年科技人员所占的比例。通过建设国家级和省部级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培养5-10名知名科学家或学术带头人;特别是要在中、青年科技骨干中培养在国内外有影响、有权威的学术带头人;努力争取增加全国环保系统中院士的数量。

加强博士后流动站及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授予点建设工作,加强科研人才的交流,加速科研人才的培养。

各地应根据国家环境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加强地方的环境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⑵环境监测人才队伍建设

到2005年,人才队伍数量在现状的31000多人基础上增加到34000人;研究生、本科、专科比例达到3:60:37;45岁以下人员比例达到70%;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数比例达到12:36:52。

⑶环境规划与政策咨询人才队伍建设

到2005年,国家级环境规划与政策咨询队伍要达到80人左右;同时需要培植地方环境规划与政策咨询队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至少要有规划与政策咨询人员7-10人。国家级队伍中研究生、本科、专科的比例达到30:50:20;45岁以下人员比例达到70%左右;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数比例达到30:40:30。

⑷环境标准与技术法规人才队伍建设

到2005年,国家级环境标准与技术法规队伍达到30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人员。国家级队伍中研究生、本科及专科人员的比例结构达到30:50:20;环境标准制订、修订需要一定的环境管理和行业经验,45岁以下人员比例控制在50%左右;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数比例达到30:40:30。

⑸环境法律人才队伍建设

到2005年,全国环保系统法律人才的数量应在现状50多人的基础上增加到300人左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系统法律人才在10名左右。国家级、省级和依法拥有立法权的城市法律人才队伍中博士和硕士应占有一定比例;地、市和县级法律人才则以本科为主;45岁以下的人员所占比例应达到70%。

⑹环境信息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到2005年,环境信息管理人才队伍的数量增加到1500人。具体为:国家级环境信息管理人才35-40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信息管理人才达到40-50名。研究生、本科及专科人员的比例结构应为10:70:20;45岁以下人员所占比例达到80%;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数比例达到10:30:60。

⑺环境宣传教育人才队伍建设

到2005年,宣教人才队伍在现有近1300人(含报社、出版社等人才队伍)的基础上增加到2700人,其中国家级宣教人员达到280-300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辖城市(地区)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人员。研究生、本科及专科人员的比例结构应为5:60:35;45岁以下人员所占比例达到90%左右;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数比例大致为3:20:77。

⑻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到2005年,国家核安全与辐射安全立法、审评、核设施安全监督、科研人员由目前170人增加到300人;辐射环境监督站应在现有约600人的基础上增加到1000人,其中,有核设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人才达到30-40人,无核设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人才达到20-30人。

辐射环境管理人才队伍中,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在有核设施省达到总人员的80%-85%,无核设施省达到总人员的75%-80%;45岁以下人员比例应达到60%;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为40:40:20。

三、对策与措施

为实现上述目标和任务,要继续加大人才工程的实施力度,切实抓好以下工作。

7、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大投入

⑴提高认识,加强对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的领导。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必须提高认识,牢固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各单位要把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并检查措施落实情况。要建立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各级领导目标责任制,并将其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⑵加大对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的投入。各单位要把人才的培养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建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紧缺人才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

8、强化政治思想教育

强化政治思想教育。要不断加强全系统人才队伍的政治理论学习,使各类人才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在实际工作中做出实绩。

9、积极选用好人才,让各类人才充分施展才华

⑴坚持任人唯贤,建设好各级领导班子。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办事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按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决定干部任免。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⑵逐步形成各个层次的"荐才"制度,广泛发掘和盘活人才资源。对于党政领导人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工作需要进行人才评价考核、选拔任用,其中要大力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对推荐及自荐的科技人才,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和科学配置。

10、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吸引各类优秀人才

⑴做好高层次技术人才的引进工作。围绕国家和省部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重点学科及实验室建设和某些紧缺专业、技术领域,通过多种方式和优惠政策,重点引进紧缺的高级专家和高层次专业技术骨干。

⑵积极吸引留学人才和海外专家。要贯彻"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和鼓励回国工作与以多种形式为祖国服务并举的方针,建立灵活的管理机制,提供优惠政策。加强与台港澳人才的合作与交流,拓宽合作渠道与领域。

⑶注意用适当的物质待遇吸引专业技术人才,为引进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条件。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制度,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按照有关规定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逐步参与收益分配。对引进的各类人才,要兑现有关政策和规定的待遇,并积极改善工作生活条件。

11、建立和完善人才培训机制,培养高素质的人才

⑴对政治素质好、有发展潜力的党政后备干部人选,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通过轮岗交流、到艰苦地区挂职锻炼等方式,提高其驾驭全局和处理复杂问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领导水平。

⑵建立终身教育制度,搞好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2005年全国环保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环发[2001]168号)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培训管理规定》(环发[2001]137号),分类别、分层次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加强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环保知识培训工作,组织各级环保局分管局长参加岗位培训。作好各类人员持证上岗培训。

⑶建立专家帮教指导制度。首席科学家、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等专家有责任指导和培养高层次优秀青年骨干人才。要重视培养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通过“传、帮、带”的方法,加强优秀骨干人才的锻炼。大力倡导团结协作、集体攻关的团队精神,建设专家梯队,培养青年科学家群体。

⑷注重中青年技术骨干的培养。按照专家成长规律,结合科研业务发展的重点领域,有计划地重点培养一批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技术骨干,使他们在有利于发挥其专业特长,适合专业技术工作特点,提高其业务水平的重要技术岗位上,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重要项目研究。

⑸增强优秀中青年学科带头人的实践锻炼。有计划地选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或专家参加国内重点科研、工程项目、国外高新科技项目的实践活动,积极开展科技干部到基层单位进行岗位交流、合作科研或挂职锻炼,在实践中增长才干。

⑹强化各类高学历人才的培养。鼓励和有计划地安排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才,参加相应专业的培训和学历教育,更新知识或取得更高层次的学历(学位)。逐步扩大高学历人才的学科范围,拓宽环保发展的主要领域,加快体现环保特色的专业学科建设。

⑺加强科学技术交流与国际合作,拓宽人才培养渠道。充分利用国外合作渠道,积极从国际市场引进人才,每年有针对性地选送80~100名综合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拔尖人才赴国(境)外或国内知名学府进行培训或研修。积极聘请国外高级专家、学者和国内知名学者讲学。支持和鼓励各单位开展对外交流合作,提高高层次人才跟踪国际科学技术前沿、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培养和储备国际环境合作和环保外经合作所需各类人才,保证国际环境合作人才队伍的活力。

12、建立竞争激励机制,营造有利于环保人才成长的良好氛围

⑴建立人才公平竞争机制。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破除论资排辈的旧观念,继续推行公开招聘和竞争上岗制度,完善目标责任制考核,积极推进干部交流,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对有培养前途的重点人才,通过重点培养,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破格提拔使用。

⑵事业单位要积极探索和推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根据有关规定,研究制定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的制度和形式,加快建立重实绩、重贡献、以业绩为取向的有利于留住人才、吸引人才的收入分配机制和激励机制。逐步实行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充分体现创造劳动的价值。

⑶完善事业单位现行工资总额控制办法。经费完全自理的事业单位,可自主决定本单位的分配方式。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立向重点、关键岗位及优秀人才倾斜的分配激励机制,推行按岗位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建立不同序列的岗位工资制度,激发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⑷鼓励专业技术人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支持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对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重奖。

⑸改革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在职称评定与聘任过程中,突出创新意识,坚持重业绩、重能力的原则,对确有突出贡献的专业人才,特别是中青年拔尖人才,可以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聘任经有关部门批准、备案,可以不受本单位技术岗位数限制。同时,强化聘后管理,加强任期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奖惩的主要依据。

13、积极推进执业资格制度,逐步完善环保重要岗位从业人员准入与执业的管理

逐步建立从业人员的素质保障机制,研究确定推行执业资格的范围和层次,规范执业资格的注册与管理。到2005年,要对重要岗位的执业与从业人员如核安全、环评、环境工程全面实行准入注册管理,把从业人员职业资格作为资质审查的重要内容,有效保证执业与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高服务质量。

14、建立环保人才资源信息采集体系,积极做好信息服务工作

建设中国环保人才信息网络,建立环保人才资源信息采集体系,定期发布环保人才的供求信息、政策信息、培训信息以及人才资源开发的其它信息。充分利用环保系统现行的统计渠道,建立环保人才统计制度,掌握人才队伍基本状况,了解资源总量、地区分布和结构情况。完善人才统计指标体系,建立专项调查制度,加强人才统计分析。建立与全国高校定期联系制度,掌握环保人才的毕业情况,建立人才供求联系机制,为用人单位和高校提供信息服务。建立全国统一的、多层次的、分类型的环保人才资源数据库,实现环保人才信息全国联网。

15、大力支持西部环保人才资源开发

⑴坚持把环保人才资源开发与西部大开发结合起来,紧密围绕西部开发目标,研究落实西部环保人才资源开发的各项措施,为西部环保人才资源开发提供指导和服务。

⑵支持、帮助西部地区引进急需人才。适当扩大博士团、专家西部行规模,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西部地区任职或挂职锻炼。组织海内外专家、学者到西部考察环境保护情况,引导他们通过多种形式参与西部环境保护工作。

⑶坚持政策支持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制定优惠政策,用好现有人才,加大对西部环保人才的培养力度,重点培养西部环保急需的高层次人才。针对西部大开发中的重大环境问题,组织举办各类高层次人才培训和研讨班。另外每年组织不少于100名的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环保知识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