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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是否可以驾驶证过期后未换新证拒赔/周增伟

时间:2024-07-13 05:40: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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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陈某是某货车的所有人,于2008年9月10日为该货车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于某是陈某雇佣的驾驶员。2009年8月,于某驾驶该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经法院调解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7440元,被告于某和陈某赔偿原告16557.91元。保险公司于2010年4月2日履行了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10年5月,保险公司以于某持过期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为由,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保险理赔款17440元。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驾驶证过期后未换新证,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是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有权拒赔。主要理由是: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及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不负责垫付与追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赔付保险金。主要理由是:虽然于某在驾驶证过期后未及时更换新证,具有一定的过错,但是对于这种过错于某应承担的是行政责任。没有及时换领新证并不代表其不具有驾驶资格。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此来免除其赔付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交管部门的解释,驾驶证是公安部门颁发给驾驶员证明其能够驾驶车辆的资格证书,只要领取了驾驶证且未被吊销或注销,驾驶员就具有驾驶资格。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时于某所持有的驾驶证确实超过了有效期未及时换证,但并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二条和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

首先,对保险合同中的“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应作狭义理解,即该驾驶员从来都没有取得过驾驶资格,而不应包括已取得驾驶资格而后又因故失去的情形,更不应包括驾驶证过期后未及时换领新证的情形。其次,机动车驾驶证验收是机动车管理部门准予驾驶员从事特定驾驶行为所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中规定:“持证人未申请并超过有效期换证的,依法处罚后予以换证。”也就是说,驾驶员未按期办理换证手续,其驾驶证并不必然被吊销,在接受公安部门处罚后仍可办理换证手续。

综上,于某在取得驾驶证至保险事故发生时并不存在驾驶证被吊销或注销的情形。因此,保险公司依据“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拒绝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

(作者单位: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

关于开展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监督检查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开展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监督检查的通知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是公共卫生的重要方面,必须加强管理,严防传染病、食物中毒的发生,保证儿童身心健康。1994年,卫生部与教育部联合下发了《托儿所 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法》)。该《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实施细则,加强了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一些地区还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实行了分级分类管理,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业务指导,将其纳入儿童保健工作统筹安排,定期组织专家深入托幼园所开展儿童健康体检、疾病防治等项工作,保证了《管理办法》在多数地区有效实施。但是,近年来,部分托幼机构放松了卫生保健制度,一些托幼机构儿童生活环境、设施设备不符合卫生安全要求、不注意儿童膳食营养管理,卫生消毒不严格,甚至发生安全事故。为加强托幼机构各项工作管理,2003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职责。《意见》规定:卫生部门负责拟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负责对0-6岁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为贯彻该《指导意见》,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现状,规范集体儿童卫生保健管理,卫生部和教育部定于2003年8-9月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此次监督检查的目的是督查《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加强托幼机构公共卫生管理,确保托幼机构的卫生安全;同时,要探索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监督检查的有效方法,听取对修订《管理办法》的意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分级负责。此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监督检查采取省级自查和国家级抽查的方式。各级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组成工作组负责监督检查工作。要严格按照“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监督检查方案”,进行省级自查。凡被抽中的地区和托幼机构,要认真、如实地填写调查表和调查问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省托幼机构自查表的收集、审核工作。国家级抽查将由卫生部和教育部联合组织卫生保健、卫生监督和幼儿教育专家,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托幼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二、相互配合,加强管理。此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监督检查,既包括城市和农村,也包括各部门、企事业单位、集体和私人举办的各类托幼机构,涉及范围广,机构数量多,规模差别大,各地要认真组织,广泛动员,密切配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此次监督检查任务的组织、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此次督察工作应坚持简便、节俭的原则,不能干扰托幼机构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各地要通过省级自查了解和掌握本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深入宣传《管理办法》,切实加强托幼机构公共卫生管理。

三、认真督查,及时整改。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托幼机构环境与设施安全、卫生保健、食品安全、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机构和人员资格等。省级自查的方法除书面调查外,各地可自行安排。国家级抽查采取现场观察、访谈、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取样实验室检测等办法。希望各地认真做好书面调查质量控制,防止弄虚作假,确保调查资料准确可靠。同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加强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业务指导、管理与监督,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对儿童健康造成威胁的,要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为保证监督检查质量,卫生部基妇司将于2003年8月初在北京举办“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监督检查培训班”,办班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卫生部 教育部

二○○三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一、背景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称“儿童是社会成员中最脆弱的群体”。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的年幼儿童,全身各器官、系统的生理功能尚不完善,机体的免疫功能低下,适应外部环境能力差,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各种危险因素都可能危害他们的健康。托儿所、幼儿园(简称托幼机构)是学龄前儿童生活与受教育的场所,儿童在集体生活条件下相互密切接触,如果疏于管理则易引起疾病的传播和流行,并可能发生意外事故。为提高儿童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保证儿童的身心健康,许多国家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管理列为儿童保健工作的重要内容,为集体儿童创造良好的卫生环境,让儿童在托幼机构中享受快乐与健康。

托幼机构是公共卫生的重要方面,许多地区卫生部门加强对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管理,严格监督检查,防止传染病、食物中毒的发生,确保集体儿童健康。1994年12月1日卫生部与国家教委联合颁布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做了明确的规定。《管理办法》的实施对规范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维护儿童的身心健康起到积极的作用。之后,北京、上海、湖北、江西、黑龙江等省(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相继颁发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了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的管理与业务指导。

2003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卫生部门的职责是负责拟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负责对0-6岁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

目前全国有托幼机构11万余所。由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文化、卫生工作发展不平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制度的执行也存在明显差异。特别是近年来,一些地方放松了对托幼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卫生保健方面存在不少问题:①卫生保健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力,如有的托儿所、幼儿园儿童入园前不进行体检;②儿童生活环境欠佳,活动与休息场地狭小,活动室通风不良;③膳食不合理,特别是农村地区托幼机构缺乏儿童营养指导,有的园所不会进行科学的食谱设计和营养计算;④食品卫生状况差,一些托幼机构的厨房面积小,无防蝇设备,厨房用具生、熟不分,餐具不能做到一餐一消毒,以及采购食品不索证等,托幼机构时有食物中毒事件发生;⑤托幼机构的保教人员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健康检查得不到很好落实,一些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性病等不得从事保教工作的人员不能做到及时调离岗位,传染病在托幼机构潜在流行危险;⑥意外事故如跌伤、烫伤等时有发生。分析上述问题的产生,有托幼机构本身的管理问题,也有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不力,缺乏有效的监督检查。但是,哪些问题是影响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和儿童健康的关键问题,有必要通过系统的调查研究寻求答案。

为此,卫生部与教育部研究决定,对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进行监督检查,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和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具体实施。

二、目的

通过对我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现况的监督检查,全面了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现状和《管理办法》执行情况,客观评估《管理办法》的必要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提出对托幼机构实施有效监督管理的办法,使我国托幼机构儿童卫生保健质量得到切实的提高,保证儿童的身心健康。

1、了解《管理办法》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托幼机构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为修订《管理办法》和制定相关技术服务标准提供依据。

2、通过对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探索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监督检查的有效方法。

三、内容

1、了解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现状

2、掌握《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3、完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制度

四、方法

此次监督检查采取自查和抽查两种方法。

(一)自查

通过信函方式,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托幼机构进行抽样调查,了解城市和农村地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产生这些问题的可能原因。

1、抽样方法:

自查采取整群分层抽样方法,即:每省随机抽取1/2的市(地),每市再随机抽取1/4的县(市),每县(市)再随机抽取1/4乡(镇)作为自查地区。

2、自查范围:

为便于统计分析,本次调查将城市和农村分为:城市地区为市、县(镇)及以上托幼机构,农村地区为乡(镇)中心园和村办园。

城市地区:城市地区按园所分类,随机抽取10%作为自查单位。抽中的县(镇)托幼机构全部列入自查范围。

农村地区:抽中的乡(镇)中心幼儿园为必查单位。同时随机抽取1所村办园作为自查单位。

全国自查托幼机构数:每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查150-200所城市地区托幼机构,100-200所农村地区托幼机构。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自查4000-5000所城市地区托幼机构,3000-4000所农村地区托幼机构。

3、自查步骤:

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基妇处负责托幼机构抽样。

②被抽中的托幼机构,园所长负责组织本园相关人员填写调查表。

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基妇处负责调查表回收、核查、计算机录入、汇总分析。

(二)抽查

1、抽查范围:

由卫生部基妇司负责,按东、南、西、北、中部选择1-2个省,共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每省抽取6-7所托幼机构进行典型调查。共计调查50所托幼机构。

调查组由妇幼保健、卫生监督、法学、管理、教育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调查共分4组,每组4-5人,负责调查2个省。

2、抽查内容:

①查阅资料:查阅托幼机构建立卫生保健制度的资料,了解执行及卫生监督情况。

②现场检查:检查托幼机构开展卫生保健工作所需的设备及使用情况、人员卫生保健制度的执行情况、卫生消毒情况。

③问卷调查:

每个园所调查1名园长、1-2名保健人员,3名保育员。调查内容包括人员学历、接受卫生保健知识培训的情况等。

④抽样检验:

包括空气、餐具、物品细菌菌落总数检测,餐具、物品大肠菌群检测。

⑤专题小组讨论:

每个省进行1组专题小组讨论,对象为省、地(市)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院、托幼机构管理人员。内容包括贯彻《管理办法》的经验和体会,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以及对卫生部门管理和监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建议。

(三)《管理办法》实施情况调研

1、问卷调查

通过信函方式,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调查,收集相关的配套细则、文件等。了解各地贯彻实施《管理办法》情况、监督管理模式/方式、实施覆盖面、实施效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2、典型调查

召开不同类型座谈会,了解《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和问题:

Ø 《管理办法》规定的合理性、必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Ø 《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Ø 《管理办法》实施监督管理机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Ø 对《管理办法》的修改意见。

(四)修改完善《管理办法》

通过上述各项工作,将所收集的资料和数据,运用系统分析法对目前我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与《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进行归纳。请卫生(保健、卫生监督)、教育、管理与卫生法学方面的专家,对修订《管理办法》进行讨论与咨询,形成提高集体儿童卫生保健水平,保证儿童身心健康,完善《管理办法》的政策建议框架。

(1)《管理办法》修订项目;

(2)《管理办法》的配套实施文件(包括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等);

(3)《管理办法》的实施的监督管理机制;

(4)《管理办法》 实施效果评价机制。

五、工作进度

2003年1-2月 制定《管理办法》监督检查方案,拟订调查问卷

3月 专家研讨,修改方案

4月 预试验,修改调查表及问卷

5-7月 卫生部与教育部研究审定方案,联合下发通知

7-9月 举办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监督检查培训班

各省自查及国家级抽查

9月底 各省上报资料

10月 自查表和抽查表资料计算机录入

10月中旬 各省上报本省托幼机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11月 资料汇总分析,召开专家研讨会

11月-12月 撰写总结报告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政办发〔2009〕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娄底市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娄底市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建设项目质量、进度,切实加快我市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5〕27号)、《全国“十一五”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规划》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由国家扩大内需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乡镇(含部分街道,下略)综合文化站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统一规划,分级负责;整合资源,填平补齐;深化改革,配套推进;改善服务,加强管理。
第四条 项目建设要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以确保工程质量,严防豆腐渣工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成立娄底市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文化局局长为副组长,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广电局等相关部分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市文化局,其主要职责是:制定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规划和有关政策,指导全市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的各项工作,监督和检查工程实施,考核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总结与交流管理经验。
第六条 市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分工合作,建立健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为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提供优质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影响建设进度。
(一)文化部门要牵头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从项目选址、建设方案、图纸设计、工程预决算到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审查把关。
(二)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安排建设项目,认真做好项目审批、投资计划申报和下达、项目稽察等工作。
(三)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加强财务监督。
(四)国土管理部门要在建设用地上依据有关政策提供支持。
(五)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体育部门要在广播电视电影器材、出版物、体育健身设施上予以支持。
(六)监察、审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的监管。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的责任主体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对所属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全面负责。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八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要严格按投资计划下达的建设内容实施。乡镇综合文化站在功能上主要包括下列使用部分:开展小型演出、电影放映、文艺排练、游艺等活动的多功能活动厅;用于图书、报刊借阅的图书报刊阅览室;举办各类文化艺术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知识培训的培训教室;用于配置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相关设备的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室;工作人员管理用房以及适当的室外文体活动场地。
第九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规模应综合考虑全市乡镇覆盖人口数和建设文化强市的需要,其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扩大建设规模。
第十条 馆舍以单体独立建筑为主,独门出入,不得设置在乡镇政府办公场所内,不得与政府同院、同门出入。
第十一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的选址应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方便群众参加文体活动。
第十二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用地属公益性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但应尽量使用闲置和存量土地或集体建设用地。
第十三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项目的设计要选用省文化厅提供的建设方案和统一标识,在保障面积不减、功能不变的情况下,可对建设方案作适当修改,以突出地方特色。修改幅度大、影响面积和功能的,须经市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 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总投资为24万元/站(土建),所需投资主要由中央专项补助资金和省、县(市、区)配套资金解决。
新化县建设项目由中央补助20万元,省财政配套补助4万元;冷水江市、双峰县建设项目由中央补助16万元,省财政配套补助6万元,县(市)财政补助2万元;娄星区、涟源市、娄底经济开发区建设项目由中央补助12万元,省财政配套补助6万元,区(市)财政配套补助6万元。各地要建立多渠道投入机制,引导、鼓励社会力量采用多种形式、多种渠道捐助或投资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严禁通过集资、收费、摊派、举债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
有社会资金投入的站,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视具体情况提出意见,报市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第十五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工程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各种建设配套费用按照省重点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予以减免,有效降低建设成本。
第十六条 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必须纳入项目所在县(市、区)财政专户,集中支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在建设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同时,应建立健全机构,充实编制和人员。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实行按进度拨款制度,建设资金在项目开工和竣工验收后分两次拨付。对不按规划实施的项目,不予拨付资金;对完不成计划进度的项目,不予拨付后期资金;对已经拨付补助资金但不具备相应开工条件的乡镇,要采取坚决措施,由市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方案并报领导小组审批后,暂时收回资金。
第十八条 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按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有关规定拨付;市本级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示范性文化站予以奖励;县(市、区)财政补助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文化部门确定拨付。市、县(市、区)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建设进度、质量提出拨付意见,拨付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资金专户。
第十九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的专项资金只能用于文化站建设的直接费用,即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县(市、区)文化部门联合发改、财政、质监、设计、消防等部门和所在乡镇政府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市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未经验收合格的乡镇综合文化站不得投入使用。市文化局要协同市发改、财政部门对各县(市、区)当年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予以全面考核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市文化、财政部门向省文化、财政部门申报,省统一组织基本设备配置。

第六章 目标考核

第二十二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实行目标管理,各级政府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按年度投资计划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考核内容。
(一)建设进度:资金到达县(市、区)财政之日起一个月内开工建设,开工四个月内建成。
(二)建设质量: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三)资金管理:地方资金配套率达到100%,且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无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资金的情况。
(四)安全生产: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五)廉政建设:建立并落实廉政责任制度。
(六)队伍建设:县(市、区)成立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领导小组,乡镇综合文化站有机构、有编制、有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择优聘用专兼职人员。
第二十四条 市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各县(市、区)建设进度、质量、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对完成目标任务较好的单位及先进个人给予奖励,对资金配套能力强、建设用地足、项目验收为优质工程、文化工作开展得好的评为示范性文化站,对未按规定要求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及个人进行相应处理,并通报全市。

第七章 责任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负责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管理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项目法人和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任务的单位均须执行本办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责任追究:
凡各级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纠正,造成建设项目质量低劣的;不按中央、省、市要求进行建设,有资金流失、挤占、挪用等问题的,一律按《中共湖南省委关于新增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中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湘委〔2009〕10号)和《娄底市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娄发〔2009〕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形成实物工作量的,追究县(市、区)政府主管负责人和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责任。
(二)面积达不到规定最低下限标准的,追究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文化局长和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责任。
(三)违反统一设计要求,改变功能和缩减面积的,追究县(市、区)政府主管负责人,文化局长和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责任。
(四)违规设置在乡镇政府办公区院内的,追究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责任。
(五)未按规定要求形成单体独立建筑的,追究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责任。
(六)项目报建费用未按规定减免的,追究各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
(七)未按进度拨款的,追究县(市、区)财政局局长责任。
(八)资金没有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追究县(市、区)财政局局长责任。
(九)项目建设没有完成“五制”(即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的,追究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文化局长和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责任。
(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项目资金的,追究县(市、区)政府主管负责人,财政局局长和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责任。
(十一)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追究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