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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聚碳酸酯胶粒等产品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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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聚碳酸酯胶粒等产品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聚碳酸酯胶粒等产品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2001-12-27
国税函[2001]98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支持聚碳酸酯胶粒等14种产品出口退税的函》(外经贸技二函[2001]49号)称,经该部和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定,两部认定聚碳酸酯胶粒、PC/ABS混合胶粒等产品属于高新技术产品,要求将其增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并按有关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规定办理退税。经研究,为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总局同意将聚碳酸酯胶粒(39074000)、PC/ABS混合胶粒(39074000)、ABS胶粒(39033000)、改性聚苯醚胶粒(39072000)、历粒LEXAN聚碳酸酯胶膜(39206100)、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胶膜(39206900)增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并按其相应征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加工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加工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
有关部门: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加工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棉花是我区的支柱产业,对自治区国民经济发展和广大农民脱贫致富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区现有籽棉加工能力已达到3200万担以上,完全可以满足近几年棉花生产发展的需要。为避免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必须严格控制新建棉花加工厂,原则上不再上新的籽棉加工项目
。确需新建的,要按照《棉花加工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审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大局为重,相互配合,严格执行规定,切实维护我区棉花流通秩序,保持市场稳定,促进我区棉花产业健康发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加工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严格控制新建棉花加工厂。鉴于目前我区籽棉加工能力严重过剩,现有加工能力完全可以满足近几年棉花生产发展的需要,为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浪费,各地原则上不准再上新的籽棉加工项目,包括从内地引进旧棉花加工设备。
第二条 确需新上籽棉加工项目由自治区审批。因开垦新棉区和种植业结构调整需要,确需新上籽棉加工项目,由各县(市)及地州市计委、经贸委、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社按各自职能严格把关,并经当地政府(行署)同意后逐级上报自治区计委,自治区计委与自治区经贸
委、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社联合会审并提出初审意见,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自治区计委审批立项。
对现有棉花加工厂需要扩大加工规模或更新设备的,也按上述程序报自治区审批。
第三条 搞好籽棉加工项目的规划布局。对籽棉加工项目建设各县(市)政府要根据需要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按程序报批。农业部门、国营农场、部队农场、劳改劳教农场、乡镇企业等部门的籽棉加工项目,也要纳入当地的规划布局,报批过程中行业主管部门要提出审查意见。

第四条 申报籽棉加工项目的原则。新上籽棉加工项目要充分考虑现阶段的生产布局和棉花加工能力,原则上现有加工能力能满足当地棉花资源加工的,不予考虑新上项目和扩大现有加工规模;棉花资源量在2500吨(皮棉)以下的,农民交售棉花在15公里以内的,不考虑新上籽
棉加工项目。
第五条 新上籽棉加工项目的具体要求。申报籽棉加工项目,要附加工和检验设备清单。轧花机、打包机等设备必须是国家定点厂生产。具体要求如下:
(一)采用先进的加工工艺和国家定点厂生产的先进设备,其中轧花机片数不得小于80片,并有国家的产品合格证,打包机公称压力不得小于2000KN,其他附属设备必须配套。
(二)必须要有足够的收购场地,籽棉、皮棉存放场地。
(三)必须具备经计量检定合格的棉花检测设备和有资质的棉花检验人员。
(四)采用电子称和微机收购系统。
(五)符合自治区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六条 对籽棉加工项目进行检查。经审批的籽棉加工项目建成后,自治区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凡与所批准的建设内容不相符,自治区将不予确认。
第七条 加强对籽棉加工项目的管理。凡未经自治区立项的籽棉加工项目,技术监督部门不发放棉花加工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项目,由当地政府责令立即停建,认真查处。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搞好此项工作。
第八条 生产建设兵团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兵团计委商自治区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后,自行审批立项。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2000年11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联关于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全国妇联关于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通知

1986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全国妇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民政、司法厅(局)、妇女联合会:
近几年来,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在一些地方比较严重。1983年以来,经过严厉打击,依法惩处了一批拐卖人口的犯罪分子,使拐卖人口的犯罪活动有所收敛。但从1985年下半年以来,部分地区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又有增多趋势。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对29个市、县的调查,1985年2月以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有2302人,其中妇女2220人、儿童74人。据四川省调查,1985年下半年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有577名,比上半年增加近一倍。今年上半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的拐卖人口案件448起,比去年同期上升2.3倍。广东、湖南、湖北、河南、河北、福建、山东、云南等省、自治区的一些市、县,均相继发现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
当前,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出现了一些新的手法。有的犯罪分子闯进住宅将婴儿抢走;有的到医院妇产科婴儿室盗走刚出生的幼婴;有的佯做保姆骗走儿童;有的以招工为名诱骗青年妇女;有的结成团伙窜入城乡从事拐卖人口的犯罪活动。
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目前又趋增多的主要原因:一是有的地方对这一犯罪活动的危害性、长期性认识不足,产生麻痹松劲思想,认为前一段对拐卖人口的犯罪分子已依法进行了打击处理,情况有所好转,因而撤销了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的专门机构,放松了这项工作。二是有些拐卖人口的犯罪分子也认为风头已过,乘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之机,以帮助找工作、介绍对象、旅游、合伙经商等为诱饵,重操旧业,拐骗、贩卖妇女,牟取暴利。三是有些基层干部、群众法制观念淡薄,认为收买妇女、儿童不违法,而是“办好事”,“成人之美”;有的甚至包庇、支持、参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竭力阻挠解救受害妇女、儿童的工作。
为了尽快地把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势头压下去,确保社会治安的稳定好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继续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制止其继续蔓延。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是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绝对不相容的丑恶现象,直接侵害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和权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败坏社会风气,在一些案件多发地区,甚至影响群众生产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当前,在城乡人口大量流动的情况下,拐卖人口犯罪活动可资利用的客观条件相应增多,如果我们麻痹松劲,不采取坚决的打击和预防措施,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将会继续蔓延扩大。对此,各地必须引起充分重视,尤其是发案多的地区,一定要把打击和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列入各有关部门的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协同作战。打击和预防拐卖人口的犯罪活动,涉及多方面的工作,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民政、妇联等有关部门,必须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各负其责,共同来办。公安机关要抓紧案件侦破,及时将拐卖人口的犯罪分子查获归案。检察机关要及时批捕、起诉。人民法院要抓紧审理,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犯罪分子。司法、宣传、妇联等有关部门都要从各自角度,加强对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妇联和公安机关要相互配合,做好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解救工作。民政部门要负责做好遣送工作。各有关部门对群众来信来访中申报妇女、儿童失踪的,要认真登记接待,然后按分工交主管部门处理,不得推出了事。
三、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在拐卖人口犯罪活动比较突出的地区,要把打击拐卖人口的犯罪分子作为“严打”斗争的重要内容。按照1983年中央办公厅转发的公安部和全国妇联两党组《关于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报告》(中办发〔1983〕14号文件)精神和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拐卖人口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对构成拐卖人口罪的,不管是直接拐卖、间接拐卖,是一道贩子,还是二道、三道贩子,都要坚决打击。对其中的惯犯、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对用劫持、绑架等手段拐卖妇女、儿童、摧残虐待被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把在青年男女双方自愿基础上介绍婚姻,收受部分钱物的牵线人,与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严格加以区别。
必须强调,对阻挠解救被害妇女、儿童工作,围攻、殴打前来解救的工作人员或亲属的,经教育无效,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妨害公务罪或者故意伤害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比较突出的重点地区,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进一步宣传刑法、民法通则和婚姻法,认真做好普及法律常识的工作,使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增强法制观念,充分认识买卖人口是国家法律不允许的。依靠基层党政组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向青年妇女进行理想、道德教育和形势教育,并注意解决她们在生产、工作、学习、婚姻恋爱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运用典型事例,向妇女和她们的家长、亲属进行宣传教育,使她们提高警惕,自觉抵制犯罪分子的诱骗、拐卖活动。
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办案经费问题,要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请地方财政部门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