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印发《广州市对在穗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授予“羊城友谊奖”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0:47: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5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广州市对在穗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授予“羊城友谊奖”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广州市对在穗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授予“羊城友谊奖”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对在穗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授予“羊城友谊奖”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对在穗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授予“羊城友谊奖”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在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促进国际人才交流工作,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外国专家奖励办法》(外专发〔1990〕188号)以及《关于设立“友谊奖”的暂行规定》(外专发〔1991〕122号),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外国专家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外国专家是指:
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约来穗进行技术、管理及其它专业服务的外籍专业人员。
应聘(邀)来本市高等政府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工商企业、基本建设工程、科研机构、农业、医药卫生、财政、金融等单位从事技术和管理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
应聘(邀)在本市高等院校、宣传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部门工作的外籍教师和专业人员。
第四条 在穗工作的外国专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羊城友谊奖”:
(一)积极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为本市解决技术、管理方面的关键问题或填补某项空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参与本市企业建立、完善经营管理体系,使生产、经营效益得到显著提高的。
(三)为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的建成、投产、运行、管理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为本市企业技术进步、科技攻关提出重要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五)积极为本市培养人才,向本市捐赠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或在教学、科研、出版、对外宣传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五条 “羊城友谊奖”的申报。由聘(邀)请或项目承办单位填写《羊城友谊奖申请表》一式二份,经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市外国专家局初审、汇总并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对获奖的外国专家授予“羊城友谊奖”荣誉证书并颁发纪念品。
第七条 对获奖的外国专家的宣传报导应严守有关保密规定,切实保护外国专家的安全和利益。凡不能公开身份与事迹的外国专家,不得公开宣传报导;可公开宣传报导的,在宣传报导前应征得有关单位和外国专家本人的同意,并在发稿前将稿件送市外国专家局审核批准。
第八条 获得“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外国专家,具备本办法第三条条件之一者,可同时获得“羊城友谊奖”。
第九条 对为本市引进国外智力作出突出贡献的国外官方或民间组织的友好人士,以及应聘(邀)来本市的华侨专家和来自港、澳、台地区的专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996年6月20日

公安部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许可证件及相关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许可证件及相关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公通字〔201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根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一201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的规定,公安部制定了民用爆炸物品许可证件及相关法律文书式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由公安部公布的《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爆破员作业证》、《爆破器材保管员作业证》、《爆破器材押运员作业证》、《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安全员作业证》及相关法律文书式样,自2013年1月1日起一律废止。


公安部

二0一二年五月十九日



(式样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

2004年2月24日
发改价格[2004]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扩大农民就业和农民收入稳步增加,现就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当前农民增收中的价格和收费问题
  当前,涉农价格和收费方面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方面,尿素等化肥价格持续上涨,以及农业用水、用电、农机服务等农业生产性费用方面存在的乱收费和搭车收费,增加了农民生产经营成本;另一方面,在农民外出务工、农村中小学教育等方面乱收费仍屡禁不止,加重了农民负担。这些问题成为影响当前农民减负增收的一个重要因素。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保证农民收入稳步增加,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以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研究解决当前农民增加收入中遇到的价格矛盾和问题,切实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
  二、加强化肥价格管理,确保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基本稳定。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稳定化肥价格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4〕1号)精神,切实对化肥生产经营企业的优惠政策,降低化肥生产经营成本。切实加强化肥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合理制定列入定价目录的国产化肥出厂价格和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格,对未列入定价目录的化肥出厂、交货价格和化肥批发、零售价格,要抓紧制定应急价格干预方案,必要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方式进行干预。加强化肥市场价格监管,及时发布化肥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正常流通秩序。
  三、完善农业用水、用电、农机服务等生产性费用中的价格政策,促进种粮农民增加收入
  (一)完善农业供水价格形成机制,推行终端水价制度。要加大农业灌溉设施改造力度,推进未级渠系改造试点工作。改革农业供水管理体制和水费计收方式,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计量收费,推行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促进节约用水,减轻农民水费负担。
  (二)加强农机服务收费管理,坚决清理和取消各种不合理和搭车收费。农机服务必须坚持自愿有偿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三)认真落实农村电价有关政策,在已实行城乡居民用电同价的基础上,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农村各类用电与城市同价。农村用电要抄表到户,按量收取电费。严禁借收取电费之机搭车收取其他费用。
  四、进一步清理农民进城就业收费,增加农民外出务工收入
  各地要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向进城务工人员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其他歧视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利用办理农民进城务工等审批事项或手续时,搭车收费,变换手法收费、强制服务收费;严禁强制农民参加各种有偿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并收取费用,凡对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安排有专项资金的,不得向农民收取培训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清理农民外来外出务工收费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并加强督促和检查工作,维护农民进城务工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涉农收费管理,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
  (一)认真落实涉农工商管理收费减免政策。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尚未改为定额收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本着减轻农民负担原则,尽快核定定额收费标准;农民进市场经营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免交集贸市场管理费;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不得强制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参加各种协会,强行收取会费。
  (二)规范农产品检验检疫和认证收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农产品检验检疫和认证收费进行规范和管理。对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2268号)的规定执行;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对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畜禽及畜禽产品的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3号)的规定执行;对农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发改价格〔2003〕2357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委托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的实验室检验,有关部门对检验结果应予认可,不得重复检验并收费。
  (三)深入开展涉农收费专项治理。2004年,要继续做好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专项治理工作。1、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学,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进一步治理教育收费,切实减轻中小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2、清理整顿涉及三轮农用运输车的各种收费,取消专门面向三轮车的车辆户口本工本费、安全管理费等农机监理费和其他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以减轻车主负担,促进农业生产发展。3、清理整顿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的各种收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尽量减轻养猪户负担、增加养猪户收入的原则,对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的各种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并将清理后保留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布。4、清理整顿涉及木材生产经营的各种收费。取消林业保护建设费、自然保护区管理费等中央和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取消涉及木材生产经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区不得以任何名义推迟执行或拒不执行。
  六、加大对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维护农民的合法利益
  2004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开展全国涉及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化肥、柴油、农膜等农资价格,农村中小学教育、计划生育、婚姻登记、生猪屠宰及检验检疫收费。同时,对群众投诉举报问题要高度重视,认真核实情况,对违反规定多收的价款必须予以清退。各地检查中发现的价格违法案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坚决处罚,对有禁不止,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案件还要予以曝光。
  当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禽流感免疫疫苗和医药用品价格的监督检查,保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同时要加强对涉及家禽养殖、加工、销售企业和农户的收费检查,确保国家对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收费减免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