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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兽药注册目录(2004年第396号)

时间:2024-07-23 19:35: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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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兽药注册目录(2004年第396号)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396号

  根据《进口兽药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现批准勃林格殷格翰动物保健(美国)有限公司的猪萎缩性鼻炎灭活疫苗在我国注册,并核发《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发布质量标准、标签和说明书。批准美国礼来公司美国生产厂等6家公司的8种兽药产品在我国再注册(品种见进口兽药注册目录),并核发《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该产品的监督检验按我部已发布的同品种进口兽药质量标准执行。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进口兽药注册目录

兽药名称
生产厂家
许可证号
有效期限
备注

猪萎缩性鼻炎灭活疫苗

Bordetella

Bronchiseptica—Pasteure

lla Multocida

Bacterin—Toxoid
勃林格殷格翰动物保健(美国)有限公司

Boehringer

lngelheim

VetmediCa, Inc.




(2004)外兽

药准字23号




2004.7—

2009.6






注册

莫能菌素

Monensin Granulated
美国礼来公司
美国生产厂

ELI LILLY  AND

COMPANYU.S.A


(2004)外兽

药准字24号


2004.7—

2009.6


再注册

甲基盐霉素—尼卡巴嗪预混剂

Narasin and Nicarbazin

Premix(Maxiban)
美国礼来公司
美国生产厂

ELI LILLY AND

COMPANYU.S.A


(2004)外兽

药准字25号


2004.7—

2009.6


再注册

新城疫V.H.株+传染性支气管炎H—120株活毒疫苗

Newcastle Disease V.H

strain + Infectious

Bronchitis H—120 strain

combined live virus

vaccine(V.H.+H-120)
以色列ABIC药物&
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ABIC LTD.

Pharmaceutical &

Chemical Industries




(2004)外兽

药准字26号






2004.7—

2009.6






再注册

三氯苯唑混悬液10%(肝蛭净)

TRICLABENDAZOLE

SUSPENSION (FASINEX)
瑞士诺华动物保健

有限公司

Novartis Animal

health lnc.

Switzerland


(2004)外兽

药准字27号


2004.7—

2009.6


再注册

鸡新城疫活疫苗(N—63)

Newcastle Disease

Vaccine(N—63)
先灵葆雅动物
保健品公司

Schering-Plough

Animal Health

Corporation.


(2004)外兽

药准字28号


2004.7—

2009.6


再注册

鸡传染性法氏囊病活疫苗

Infectious Bursal

Disease Vaccine,Living
先灵葆雅动物
保健品公司

Schering-Plough

Animal Health

Corporation.


(2004)外兽

药准字29号


2004.7—

2009.6


再注册

碘酸混合溶液

(百菌消—30、百胜—30)

IODINE AND ACID MIXED

SOLUTION(BIOCID)
美国辉瑞有限公司

PFIZER LIMITED


(2004)外兽

药准字30号


2004.7—

2009.6


再注册

非泼罗尼喷剂

FIPRONIL SPRAY
梅里亚有限公司

MERIAL FRANCE
(2004)外兽

药准字31号
2004.7—

2009.6


再注册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废止)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

财社字〔1998〕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最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社字〔1998〕52号),对财务检查、审计中发现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违纪问题的处理作出了规定。现就财政部门贯
彻落实通知精神提出如下要求:
一、《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是贯彻《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开展专项财务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发〔1997〕4号),切实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的一项
重要措施,财政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对违纪问题的处理工作,按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地会同劳动保障等部门研究制定具体的处理办法。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对以往年度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清理后,短期内确实无法处理的问题,要分清责任,制定计划限期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报政府备案。目前尚未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地区,要在清理检查的基
础上,按照《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社字〔1998〕6号)要求,最迟于1998年12月底前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部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本地区对违纪问题的处理和纠正情况逐级汇总并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按照通知要求在1998年12月底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违纪问题的处理和纠正情况上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审计署。报送的情况报告必须全面、真实,主要
内容包括按险种和违纪类型分别列明的违纪事实、纠正和处理情况、典型案例分析及有关数字等。
四、对于1996年财政部重点检查的54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存在的违纪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负责按照通知精神进行处理,并于1998年10月10日前将处理情况单独报送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和审计署。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这次清理检查及对违纪问题的处理工作,抓紧建章立制,规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确保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1998年9月11日

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审计局等


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京建物[2006]2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审计局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颁布日期】2006-02-15
【生效日期】2006-02-15
【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使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维修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  

  各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维修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资金中心)负责维修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第四条 维修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核算到户”原则。  

  第五条 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同所有且共同使用的部位及设施设备。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更新、改造。  

  第六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决议,由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在银行开立账户,存储维修资金。  

  业委会开户银行由市建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供业委会选择。  

  第七条 业委会开户后,应当将开户资料报送市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备案。  

  物业管理区域内商品房维修资金,由业委会向代管的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小区办”)申请,市小区办在与业委会签订移交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将业委会所辖范围内业主的维修资金划转到业委会账户;物业管理区域内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由业委会向代管的市资金中心申请,市资金中心在与业委会签订移交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将业委会所辖范围内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划转到业委会账户。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检查的结果,在每年年底制定下一年度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计划、编制费用预算和分摊明细。  

  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每年年底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计划、编制费用预算和分摊明细提交给业委会。业委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适当位置向业主公示。  

  涉及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维修工程,业委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实施;涉及部分楼宇、单元、楼层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业委会应当组织召开所涉及范围内业主会议,经所涉及范围内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应急支取预案,预案应经业主大会决议通过后实施;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可按照业主临时公约的约定实施;未约定的,应当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实施。出现紧急情况时,按照预案先行处置,再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或十七条规定办理维修资金支取手续。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楼宇外的维修工程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楼宇内的维修工程费用由该楼宇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一幢楼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门的,专属一个单元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工程费用由该单元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专属一个楼层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工程费用由该楼层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属人为损坏等因素造成的维修工程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不得使用维修资金。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第十二条 经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组织施工及验收,并依法确定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等。  

  第十三条 业委会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持相关材料到银行办理资金预支或结算手续。到银行办理资金预支手续时应提交维修资金预支用备案表、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及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到银行办理资金结算手续时应提交维修费用决算单、维修费用发票、最终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费用决算分户调整表等。  

  银行办理维修资金的预支或结算手续时应当核对费用分摊明细表中的金额是否与资金管理系统中的分户数据相一致,并核对维修费用的收款单位名称、收款银行账号是否与资金预支用备案表中登记的内容相一致。  

  第十四条 银行应按规定及时向业委会发出对账单,业委会应当每月与开户银行核对资金账目。  

  银行应按规定向业主提供维修资金查询卡,业主可凭卡查询个人账户内维修资金收支情况。  

  业委会应至少每半年一次向业主公布已发生的维修工程项目、维修费用、分摊标准及资金使用管理的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业委会维修资金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可由业主大会委托业委会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管理账户开立后的存取款、记账、对账、分摊核算及受理变更业务;业主大会也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可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代理维修资金使用涉及的维修工程可行性研究、预决算审核、施工质量验收、费用分摊明细的审核等。  

  业主大会委托专业机构代理上述业务的,应就委托事项、委托费用及费用来源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委托费用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业委会成立前(即维修资金代管期间),维修资金原则上不得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维修工程计划在工程涉及业主的公共活动区域予以公告;  

  2、需要对维修工程的必要性及费用预算进行鉴定的,可委托专业机构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鉴定费用可计入本次维修工程成本;  

  3、物业管理企业持费用预算、维修费用按户分摊明细表等向维修工程涉及业主公示及征求书面意见,经涉及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确定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5、物业管理企业持资金支用申请、资金预支用备案表、业主决议、专业机构鉴定报告、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维修资金交纳情况统计表、施工合同等材料到市小区办或市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办理资金预支手续;  

  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管理企业持维修费用决算单、维修费用发票、最终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费用决算分户调整表等到市小区办或市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第十八条 1999年1月1日以前业主签订合同购买的住宅及其他交易方式取得的住宅,未建立过维修资金的,须按照7.00元/平方米/年的标准补建,直至累计到80元/平方米/户。1999年1月1日以后业主签订合同购买的住宅及其他交易方式取得的住宅,未交纳过维修资金的,须按照《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规定的标准补建。补建资金必须交到维修资金开户银行,存入业主明细户。  

  第十九条 如一幢楼房或一户业主的维修资金经使用后,不足首次归集额的30%时,业委会应提议续筹。续筹标准及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续筹金额一般应由业主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续筹资金必须交到维修资金开户银行,存入业主明细户。   

  第二十条 未建立及尚未补建、续筹维修资金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中修、大修及更新、改造时所需分摊的维修费用,由相关住宅、非住宅业主承担。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业委会合并、分立或撤销时,应凭合并、分立或撤销证明材料及业主资金明细户清单,到市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申请办理合并、分立或撤销业委会账户手续。  

  业主变更时,原业主或变更后的业主应持房屋转让合同、维修资金过户协议、双方身份证明及维修资金交款凭证到市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维修资金由转让双方按明细户内账面余额进行结算,或从其约定。  

  因拆迁或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业主应到市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办理销户手续,提取明细户账面余额。其中,属于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的,应按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累计交款的比例分别退还。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决议沉淀部分维修资金的增值存储计划,或者决议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维修资金的监管,维修资金的归集、划转和使用等环节,申请人除提交规定纸质文件外,还应在维修资金管理网站上进行相关业务申请,网址为www.bjzxwxzj.gov.cn。业主可通过登录该网站查询个人维修资金的交纳、费用分摊、支用、结息及余额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业主未按规定或业主大会决议续筹、补建或使用维修资金的,业委会或其他利益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挪用维修资金的,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由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业委会挪用维修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失职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02]56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指对维修资金对应区域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没有物业管理企业的,由房屋管理单位(或原售房单位)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