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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擅自将“奔驰”商标用作专修店名称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15:59: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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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擅自将“奔驰”商标用作专修店名称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擅自将“奔驰”商标用作专修店名称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北京市商标事务所代理德国戴莫勒-奔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奔驰公司)《关于奔驰商标侵权认定的申请》(见附件)。该申请称,位于上海市淮海路的“上海奔驰汽车维修公司”未经奔驰公司授权,擅自使用奔驰公司的“奔驰”商标作为其企业名称,
并在该公司在橱窗、车辆维修保养合约上使用奔驰公司的英文及图形商标,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以为该公司与奔驰公司有某种联系,从而给奔驰公司及消费者造成损害,为此,要求撤销该公司的企业名称。
奔驰公司在车辆及其附件商品上注册了“奔驰”商标(注册号为669658、676581),在车辆维修服务项目上注册了“奔驰”商标(注册号为835927、835928)。该商标在我国享有很高声誉,他人未经授权在相同或相关行业中使用,很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
误解。请你局接此通知后,尽快对奔驰公司反映的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事实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专卖店(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的通知》(工商标字〔1996〕第157号)的规定,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
附件:《关于奔驰商标侵权认定的申请》(略)



1999年1月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0年6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0年6月28日)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一、免去孟仲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职务。
任命侯固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
二、免去李玉成的最高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审判庭庭长职务。
任命陈嘉宾为最高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审判庭庭长。
三、免去陈嘉宾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甘明秀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四、免去沈建、方磊、陈文浩、蒋秉瀛、李明惠、杨诗厚、张善、李沛成、郑恒顺、杨洪逵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任命蒋志培、张继红(女)、王德尧、杨立新、葛行军、姜联润、吴合振、张廷智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五、免去有廷之、赵善培、沈永金、吴保魁、刘秀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任命赵登举、张德章、何晔晖(女)、苏德永、陈又胜、刘立宪、叶惠伦、杨振江、王鸿翼、柯汉民、林将兴、徐森、姚世根、戴玉忠、曹进禄、仲金福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六、任命付旭梅为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副庭长。
七、任命李宜俊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检察长。




黑龙江省营业性演出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营业性演出管理规定
 

(1992年12月24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十号)




  第一条 为加强营业性演出的管理,促进演出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下列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和接待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场所,均应执行本规定:
  (一)本省从事文艺、时装、健美、气功等艺术表演或比赛的团体(班组)、个人,在本省境内或出省、出国及赴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从事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二)演出经纪单位组织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三)接待各类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剧场、影剧院、文化宫、俱乐部、礼堂、体育馆(场)、公园、曲艺厅、书曲茶社等场所;
  (四)艺术表演团体演职人员、艺术院校师生和文化艺术单位的人员(以下统称演职人员),个体演员、业余表演人员(以下统称个体演员)参加组台(团)演出、文化娱乐场所演出、影视拍摄、录音录像等有偿演出活动;
  (五)省外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以及外国艺术表演团体和个人在本省境内从事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第三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是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助文化行政部门做好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内容与形式,应尊重民族风俗习惯,有利于人民身心健康。
  禁止使用淫秽色情语言或带有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的表演。


  第五条 营业性演出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包括:《营业演出许可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演出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许可证》由省文化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申请办理《许可证》的条件,由省文化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六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核与发放《许可证》的权限,由省文化行政部门根据《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具体规定。


  第七条 凡符合第二条规定申请办理《许可证》的,应持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证明以及资金、人员等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文化行政部门办理《许可证》,需办理其他营业手续的,凭《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营业。


  第八条 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名称、地址、经营项目、主办单位和主办人等事项或停办的,应按原批准程序办理相应手续。


  第九条 艺术表演团体或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凭《许可证》同接待演出的场所或邀(约)请单位签订协议书。


  第十条 本省艺术表演团体是赴省外演出的,应经省文化行政部门同意,并办理出省演出证明。


  第十一条 省外艺术表演团体或个人来我省演出,应持其当地省文化行政部门的演出证明和《许可证》,经省文化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演出。


  第十二条 本省艺术表演团体赴国外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演出或国外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艺术表演团体和个人来我省演出的,由省文化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演出经纪单位举办营业性组台(团)演出,应与被邀(约)请演职人员的所在单位签订演出合同,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非演出经纪单位举办营业性组台(团)演出,应经县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并指定演出承办单位。
  演出承办单位应与主办单位签订演出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演职人员参加本单位以外有偿演出活动的,应持单位证明和邀(约)请单位与所在单位签订的演出合同,到县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办理《许可证》。


  第十五条 个体演员从事有偿演出活动的,应持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证明,到县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申请,经考核发给《社会从艺人员登记证》,凭《登记证》与邀(约)请单位签订合同后,到县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办理《许可证》。


  第十六条 演职人员参加本单位以外的营业性有偿演出和个体演员演出所得劳务报酬的支付方式,按文化部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募捐性营业演出,主办单位应报县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审批。演出收入一律通过银行结算,除必要开支外,其他必须用于募捐项目。


  第十八条 组织有广告收入的演出,主办单位应编制计划和预算,报县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广告业务手续后,方可演出。


  第十九条 演出单位或接待演出的场所发布广告,应如实填写广告申请单,报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证明后,方可在报纸、电台、电视台刊播。


  第二十条 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应按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缴纳文化市场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文化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稽查证》。
  持证者有权按照规定执行处罚,有关责任人员不得抵制和拒绝。
  文化市场管理人员应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不得徇私舞弊、以权谋私。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以下条款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第七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演出资格进行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二)违反第八条规定,变更《许可证》规定事项未办理相应手续的,责令停止演出经营活动;超项经营或易地演出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非法所得三至五倍罚款。
  (三)违反第九条、第十三条规定,双方未签订协议(演出合同)进行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责令停止演出活动,没收演出单位或个人的非法所得,并对接待演出的场所或邀(约)请单位处以非法所得相等数额罚款。
  (四)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未办理进出省演出手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自行演出的,责令停止演出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对接待单位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二倍罚款。
  (五)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组台(团)演出的,责令停止演出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对举办和接待演出的单位分别处以所得演出收入三至五倍罚款。
  (六)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领取《许可证》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取缔其演出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分别处以个人和主办单位非法所得三至五倍罚款。
  (七)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未按规定支付方式支付演员劳务报酬的,没收演员个人收入,并对支付单位处以支付额二倍罚款。
  (八)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行募捐性演出的,责令停止演出活动;私分募捐收入和赞助款的,对责任者处以私分款额二倍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
  (九)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未经审批从事广告性营业演出的,责令停止演出活动,没收非法所得。
  (十)违反第二十条规定,不按规定缴纳文化市场管理费的,责令停止演出活动,并按日加收应缴额5%的滞纳金。
  (十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抵制或拒绝文化市场稽查人员执行公务的,处以有关责任人三十元罚款,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文化市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收缴其《稽查证》,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文化市场管理人员执行罚没时,应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罚没票据,罚没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涉及公安、工商、卫生等管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